
股权出资方案分析
一、股权出资的现状
股权出资设立公司或股权增资目前还属于新型投资方式,虽然国家工商总局在2009年第39号令颁布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但目前相关流程和业务在实务中还比较少。经咨询,山西省工商局到目前为止还未受理一例股权出资实务,也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现场工作人员对此也比较陌生,经查询,山西省办理过股权出资的目前只有运城市一家企业。而北京市在2009年出台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了股权出资的实施细则,各区分局也出台了相关登记管理办法,比较规范,但是目前相关实际案例仍然比较少。
二、股权设立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
1. 由于股权出资在公司设立时由于没有受让对象无法实际缴纳,需在公司成立后一年之内才能缴纳,因公司法规定,成立一人公司必须一次性实际缴纳,因此股权出资设立公司只能成立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 以股权出资设立公司的程序与一般公司成立的程序一致,只是提交的文件多了两个: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对用作出资股权的评估报告和投资人签署的股权出资承诺书。以及对出资股权的要求。
3. 新公司在工商局登记后,根据出资方式标注的有关规定,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登记机关应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项目下标注“股权出资××万元”.
4. 新公司成立后,应办理实际缴纳股权变更登记,再申请办理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5. 以股权出资设立公司,股权作价出资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假设注册资本1.5亿,那必须要有4500万现金入资,而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剩余资金可在2年内缴纳(投资公司5年),由于在首次出资时股权不能实际缴纳,因此需有3000万现金入资才能成立公司。以股权出资设立公司优点是程序简便,一次性就可成立被投资公司,缺点是首次出资金额比较大。
三、股权增资需要注意的问题
1. 以股权增加方式设立公司首先需要用现金注册一个公司,再以股权增资。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中,货币部分不低于总额的30﹪,但不要求增加的注册资本中有不低于30﹪的货币。注册资本全额缴足后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其余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2年内缴纳(投资公司5年);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不得超过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投资公司5年)。这种方式优点是公司注册首次出资金额可分期缴纳,增资时可用股权缴付,剩余资金分期缴纳,现金流要求不大可以缓冲缴付,缺点是程序比较繁琐,办理周期较长。
2. 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人应当先办理股权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后,再办理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四、股权出资税率分析
1. 股权增值转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前,针对上述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第319号)曾作出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对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作出了全文失效的规定。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115号)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但是,该文件发布后就被收回,国税总局网上也查不到此文。
从目前来看,现在股权评估增值作为投资已没有免税,以股权出资设立公司是股权转让的一种行为,也没有税收可以享受。目前股权转让税率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2. 股权平价转让 根据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那平价转让是否可以合理避税。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2月24日公布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所得税核定依据。公告称,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税务总局列举的方法进行核定。
由此可见,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平价转让存在一定风险,涉嫌逃税漏税。
3. 股权赠与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收益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采用的是股权赠与即无偿转让的方式,转让双方(假定均为自然人)是否要还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对于赠与人来说,因为赠与是无偿法律行为,而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股权转让价款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和股权交易成本的余额,既然股权转让无收益,也就无所谓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对于受赠人来说,《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明的应税所得有以下十种: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而继承或赠与所得不在明示之列。《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还存在一个兜底条款,即第十一项“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也就是说,法律授权财政部门可以在上述十种应税所得之外另行规定应税项目。但从目前税法部门规章来看,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在非法定条件下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应当按20%计征个税以外,均没有受赠或继承其他财产所得应当交所得税的规定。因此,可以说对受赠股权所得收益征收个税目前仍然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真空”,根据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即无权”的法律原则,自然人受赠或继承股权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股权赠与无论对于赠与人来说,还是对于受赠人来说均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所以,无偿赠与股权目前是免税的。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利用形式上的股权赠与来规避纳税义务的现象。虽然,国税函[2009]285号文明确指出“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观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但由于缺乏认定和核定的标准,在实务上操作性较差。这不得不说是法律上的一个漏洞。
2009年7月10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119号)中就对对无偿转让股权行为的管理进行了细化规定。该文指出仅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予股权的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940号)也出台了相关股权赠与的规定,目前暂时还未发现其他地方关于股权赠与的相关规定,日后国家税务总局很有可能出台新规,一方面,对股权赠与免税范围进一步加以限定;另一方面,针对股权赠与人受赠股权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不是没有可能。
股权赠与可以考虑
4. 山西永鑫整体变更后股权平价转让
股权出资方案目前有两种方式,一是以目前梁总在山西永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二是以山西永鑫整体变更成股份公司后再以梁总的股权出资。股份公司在上市之前并不必在备案,因此在监管方面并没有特别规定,因此无论以有限责怪公司还是以股份公司股权出资在实际操作办理流程上并无太大区别。东海证券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过公司整体变更时暂缓交税的实际案例,那么这种方式引入到股权出资方案也具有可行性。具体过程为,山西永鑫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要做一次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如果增值就会产生税种,由于股份公司成功上市后对当地的税收贡献极大,那么就可以和当地税务系统协商这部分税款暂缓征收,等企业成功上市之后再缴纳。然后再以梁总在股份公司的股权出资设立公司,由于之前已经经过一次评估,股权出资时就不须在评估,这部分就可免税,即使股权出资时再评估也不会产生增值,就是平价转让,平价转让也不用交税。
但是这种方法也有需要考量的地方,其一,当地税务部分是否会配合企业暂缓征税的要求,其二,如果暂缓交税是否会影响企业上市的过程,其三,由于股权出资要交个人所得税,这种方法是否会对梁总个人有影响。这种方法需要在实际过程中进一步论证。
股权出资方案资料清单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名称预核准资料清单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1.名称预核准申请书内容
(1)名称,名称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例如,北京康达来商贸有限公司
(2)备选名称
(3)企业类型
(4)住所
(5)注册资本
(6)经营范围
(7)投资人名称,证照,投资人类型,投资额,省市县
2.《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内容
(1)代理人名称,电话,身份证号,身份证复印件
(2)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
三、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3、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提交《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第二联;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不能采取分期缴付方式,应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4、《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5、股东资格证明;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9、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对用作出资股权的评估报告
10、投资人签署的股权出资承诺书。
四、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2)以股份公司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3)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4)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5、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6、股权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已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证明。
股权增加注册资本提交的文件:
1、(1)股东会决议;(2)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第二联;(3)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2、《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3、《指定(委托)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2)以股份公司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3)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4)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6、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7、股权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已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证明。
8、投资人签署的股权出资承诺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