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 度 自 检 报 告
使用单位:
设备名称:
维保单位:
自检日期:
说 明
1、本报告适用于曳引驱动电梯的年度自行检查。
2、检验依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号修改单和第2号修改单)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
3、“自检结果”和“审查结果”栏中“√”、“×”和“/”分别表示“合格”、“不合格”和“无此项”。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
4、检验所用计量器具均在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有效期内。
5、检验条件应符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号修改单和第2号修改单)的规定。
6、无相关人员签名、未填写检验日期或未加盖使用单位及维保单位公章或专用章的自检报告无效。
7、本报告宜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工整,如作修改,修改处应有修改人员的签章。
8、本报告一式三份,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和日常维保单位分别保存。
年 度 自 检 报 告
| 设备注册代码 | 使用单位设备编号 | |||||||||||||||
| 安全管理人员 | 联系电话 | |||||||||||||||
| 使用登记编号 | 型号 | |||||||||||||||
| 安装地点 | ||||||||||||||||
| 制造单位 | ||||||||||||||||
| 制造日期 | 产品编号 | |||||||||||||||
| 额定载重量 | kg | 额定速度 | m/s | |||||||||||||
| 层站门 | 层 站 门 | 维保电话 | ||||||||||||||
| 控制方式 | □信号 □集选 □微机 □并联 □梯群 □按钮 □手柄 | |||||||||||||||
| 设备名称 | □曳引式客梯 □无机房客梯 □观光电梯 □病床电梯 □曳引式货梯 □无机房货梯 □汽车电梯 | |||||||||||||||
| 该电梯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进行了年度自行检查,各项目符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号修改单和第2号修改单)的规定和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 自检合格 | ||||||||||||||||
| 检 验 | 日 期 | (维保单位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年 月 日 | ||||||||||||||
| 审 核 | 日 期 | |||||||||||||||
| 序号 | 项类 | 项目 编号 | 检验内容与要求 | 自 检 结 果 | ||||||||||||
| 1 | 1 技 术 资 料 | 1.4 使用 资料 B |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 |||||||||||||
|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制造资料、1.2安装资料、1.3改造或重大修理资料(如有),[1.2的(3)项和1.3的(5)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 (TSG T7001-2009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1.1、1.2、1.3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 ||||||||||||||||
|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 ||||||||||||||||
|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 ||||||||||||||||
|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
| 2 | 2 机 房 及 相 关 设 备 | 2.1 通道与 通道门 C |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通往机房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③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 65°~75°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④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 | |||||||||||||
|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 ||||||||||||||||
| (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 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 “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 ||||||||||||||||
| 3 | 2.5 照明与 插座 C | (1)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在靠近入口(或者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置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 ||||||||||||||
| 4 | 2.6 主开关 B |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 ||||||||||||||
| 5 | 2 机 房 及 相 关 设 备 | 2.7 驱动 主机 B | (2)驱动主机工作时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 ||||||||||||
|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 |||||||||||||||
| (4)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 |||||||||||||||
| (5)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可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 |||||||||||||||
| 6 | 2.8 控制 柜、 紧急 操作 和 动态 测试 装置 B | (2)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有效,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 | |||||||||||||
| (4)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者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②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③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 |||||||||||||||
| ☆(6)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者其附近标明“旁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状态或者“关”状态; ②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够运行;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 ③能够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的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④提供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 | |||||||||||||||
| ☆(7)应当具有门回路检测功能,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监测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监测到上述装置的故障,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 |||||||||||||||
| 6 | 2 机 房 及 相 关 设 备 | 2.8 控制 柜、 紧急 操作 和 动态 测试 装置 B | ☆(8)应当具有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当监测到制动器的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时,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 ||||||||||||
| ☆(9)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如果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②在外电网断电至少等待3s后自动投入救援运行,电梯自动平层并且开门; ③当电梯处于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或者主开关断开时,不得投入救援运行; ④设有一个非自动复位的开关,当该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时,该装置不能启动救援运行 | |||||||||||||||
| 7 | 2.9 限速器 B |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 |||||||||||||
| (3)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 |||||||||||||||
| (4)受检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2年(对于使用年限不超过15年的限速器)或者每年(对于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限速器)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校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注: 对于额定速度小于3m/s的电梯,检验人员还需每2年对维护保养单位的校验过程进行一次现场观察、确认 | 校验日期:
| ||||||||||||||
| 8 | 2.10 接地 C |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导体(PE,地线)可靠连接 | |||||||||||||
| 9 | 2.11 电气 绝缘 C |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 动力电路 MΩ 照明电路 MΩ 电气安全 装置电路 MΩ | ||||||||||||
| 标称电压/V | 测试电压(直流)/V | 绝缘电阻/MΩ | |||||||||||||
| 安全电压 ≤500 >500 | 250 500 1000 | ≥0.25 ≥0.50 ≥1.00 | |||||||||||||
| 10 |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 3.4 井道 安全门 C | 井道安全门: (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 ||||||||||||
|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 |||||||||||||||
| 11 | 3.5 井道 检修门 C | 井道检修门: (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 |||||||||||||
|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 |||||||||||||||
| 12 | 3.7 轿厢与 井道壁 距离 B |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对于局部高度不大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 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 | 最大间距 m 层 □局部或垂直滑动门 □有符合要求的轿门机械锁 | ||||||||||||
| 13 |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 3.10 极限 开关 B | 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 上极限标记值 mm 下极限标记值 mm | |||||||||||
| 14 | 3.11 井道 照明 C | 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电气照明。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 |||||||||||||
| 15 | 3.12 底坑 设施 与装置 C | (1)底坑底部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 | |||||||||||||
| (3)底坑内应当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 |||||||||||||||
| 16 | 3.14 限速器 绳张紧 装置 B | (2)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停止运转 | |||||||||||||
| 17 | 3.15 缓冲器 B | (3)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 |||||||||||||
| (4)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 |||||||||||||||
| (5)对重缓冲器附近应当设置永久性的明显越程距离标识,标明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并且该垂直距离不超过最大允许值 | 标识允许距离 mm 端站平层时,撞板与缓冲器顶面间距: 轿厢 mm 对重 mm | ||||||||||||||
| 18 | 4 轿 厢 与 对 重 | 4.1 轿顶 电气 装置 C | (1)轿顶应当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①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能够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开关(检修开关)进行操作; ②一经进入检修运行时,即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恢复正常工作; ③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者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④该装置上设有一个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⑤检修运行时,安全装置仍然起作用 | □ | |||||||||||
| (2)轿顶应当装设一个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如果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设在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位置,该停止装置也可以设在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 | |||||||||||||||
| 19 | 4.3 安全窗 (门) C | 如果轿厢设有安全窗(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3)其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予以验证 | |||||||||||||
| 20 | 4 轿 厢 与 对 重 | 4.5 对重块 B | (1)对重块可靠固定 | ||||||||||||
| (2)具有能够快速识别对重块数量的措施(例如标明对重块的数量或者总高度) | 金属 块, 非金属 块,总高 m | ||||||||||||||
| 21 | 4.6 轿厢 面积 C | (2)对于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轿厢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载货电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表明该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 ②该电梯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其体积可保证在装满轿厢情况下,该货物的总质量不会超过额定载重量; ③该电梯由专职司机操作,并且严格人员进入 | |||||||||||||
| 22 | 4.8 紧急 照明 和 报警 装置 B | 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照明: (1)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能够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 |||||||||||||
| (2)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之间也设置对讲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供电来自本条(1)所述的紧急照明电源或者等效电源;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 |||||||||||||||
| 23 | 4.9 地坎 护脚板 C | 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75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 |||||||||||||
| 24 | 4.10 超载保 护装置 C | 设置当轿厢内的载荷超过额定载重量时,能够发出警示信号,并且使轿厢不能运行的超载保护装置。该装置最迟在轿厢内的载荷达到110%额定载重量(对于额定载重量小于750kg的电梯,最迟在超载量达到75kg)时动作,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 |||||||||||||
| 25 | 5 悬 挂 装 置 、 补 偿 装 置 及 旋 转 部 件 防 护 | 5.1 悬挂装 置补偿 装置的 磨损断 丝变形 等情况 C | 悬挂装置和补偿装置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②一个捻距内出现的断丝数大于下表列出的数值时: 断丝的形式 | 钢丝绳类型 | |||||||||||
| 6×19 | 8×19 | 9×19 | |||||||||||||
| 均布在外层绳股上 | 24 | 30 | 34 | ||||||||||||
| 集中在一或者两根外层绳股上 | 8 | 10 | 11 | ||||||||||||
| 一根外层绳股上相邻的断丝 | 4 | 4 | 4 | ||||||||||||
| 股谷(缝)断丝 | 1 | 1 | 1 | ||||||||||||
| 注:上述断丝数的参考长度为一个捻距,约为6d(d表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mm) | |||||||||||||||
④钢丝绳严重锈蚀,铁锈填满绳股间隙。
|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不得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 |||||||||||||||
| 26 | 5 悬 挂 装 置 、 补 偿 装 置 及 旋 转 部 件 防 护 | 5.2 端部 固定 C |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等连接部件无缺损。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 ||||||||||||
| 27 | 5.3 补偿 装置 C | (1)补偿绳(链)端固定应当可靠 | |||||||||||||
| (2)应当使用电气安全装置来检查补偿绳的最小张紧位置 | |||||||||||||||
| (3)当电梯的额定速度大于3.5m/s时,还应当设置补偿绳防跳装置,该装置动作时应当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 |||||||||||||||
| 28 | 5.5 松绳(链) 保护 B | 如果轿厢悬挂在两根钢丝绳或者链条上,则应当设置检查绳(链)松弛的电气安全装置,当其中一根钢丝绳(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电梯应当停止运行 | |||||||||||||
| 29 | 5.6 旋转 部件 的防护 C | 在机房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在井道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及张紧轮、补偿绳张紧轮,在轿厢上的滑轮、链轮等与钢丝绳、链条形成传动的旋转部件,均应当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或者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者链轮、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者链与链轮之间 对于允许按照GB 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可以按照以下要求检验: ①采用悬臂式曳引轮或者链轮时,有防止钢丝绳脱离绳槽或者链条脱离链轮的装置,并且当驱动主机不装设在井道上部时,有防止异物进入绳与绳槽之间或者链条与链轮之间的装置; ②井道内的导向滑轮、曳引轮、轿架上固定的反绳轮和补偿绳张紧轮,有防止钢丝绳脱离绳槽和进入异物的防护装置 | |||||||||||||
| 30 | 6 轿 门 与 层 门 | 6.3 门间隙 C | 门关闭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乘客电梯不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不大于8mm,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允许达到10mm | 层门最大间隙 mm 层 轿门间隙 mm | |||||||||||
| (2)在水平滑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人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前条所述的间隙允许增大,但对于旁开门不大于30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45mm | 最大间隙 mm 层 | ||||||||||||||
| 31 | 6.4 玻璃门防拖曳措施 C | 层门和轿门采用玻璃门时,应当有防止儿童的手被拖曳的措施 | |||||||||||||
| 32 | 6.5 防止门夹人的 保护装置 B | 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门应当设置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当人员通过层门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该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 |||||||||||||
| 33 | 6 轿 门 与 层 门 | 6.6 门的运 行和导向 B | 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如果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应当设置应急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 ||||||||||||
| 34 | 6.7 自动关 闭层门 装置 B |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如果层门开启(无论何种原因),应当有一种装置能够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自动关闭装置采用重块时,应当有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 | |||||||||||||
| 35 | 6.8 紧急开 锁装置 B |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当保持开锁位置 | |||||||||||||
| 36 | 6.9 门的 锁紧 B | (1)每个层门都应当设有符合下述要求的门锁装置: ②锁紧动作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③轿厢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④门的锁紧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 |||||||||||||
| (2)如果轿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应当符合本条(1)的要求 | |||||||||||||||
| 37 | 6.10 门的 闭合 B | (1)正常运行时应当不能打开层门,除非轿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者停站;如果一个层门或者轿门(或者多扇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电梯或者不能保持继续运行 | |||||||||||||
| (2)每个层门和轿门的闭合都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 | |||||||||||||||
| 38 | ☆ 6.11 轿门开门装置及轿门的开启 B | (1)应当设置轿门开门装置,当轿厢停在开锁区域外时,能够防止轿厢内的人员打开轿门离开轿厢 | |||||||||||||
| (2)在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允许的最大制停距离范围内,打开对应的层门后,能够不用工具(三角钥匙或者永久性设置在现场的工具除外)从层站处打开轿门 | |||||||||||||||
| 39 | 6.12 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 C | 轿门门刀与层门地坎,层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的间隙应当不小于5mm;电梯运行时不得互相碰擦 | 门刀最小间隙 mm 层 滚轮最小间隙 mm 层 | ||||||||||||
| 40 | 8 试 验 | 8.1 平衡系数试验 C | 曳引电梯的平衡系数应当在0.40~0.50之间,或者符合制造单位的设计值 注:只有当本项检验结果为符合时,方可进行8.2-8.13的检验 | 平衡系数 见附表1 | |||||||||||
| 41 | ★ 8.2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 C | 当轿厢上行速度失控时,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当动作,使轿厢制停或者至少使其速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该装置动作时,应当使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 |||||||||||||
| 42 | ☆ 8.3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 B | (1)轿厢在井道上部空载,以型式试验证书所给出的试验速度上行并触发制停部件,仅使用制停部件能够使电梯停止,轿厢的移动距离在型式试验证书给出的范围内 | |||||||||||||
| (2)如果电梯采用存在内部冗余的制动器作为制停部件,则当制动器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或者制动力不足时,应当关闭轿门和层门,并且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 |||||||||||||||
| 43 | 8.4 轿厢 限速器-安全钳试验 B | (2)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下行,进行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轿厢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 |||||||||||||
| 44 | 8.5 对重 限速器-安全钳试验 B |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上行,进行对重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对重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 |||||||||||||
| 45 | 8.6 运行 试验 C |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对于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的人员无需通过IC卡系统即可到达建筑物的出口层,并且在电梯退出正常服务时,自动退出IC卡功能 | |||||||||||||
| 46 | 8.7 应急救援试验 B | (1)在机房内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设有明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 |||||||||||||
| (2)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保持通畅,以便相关人员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和层站等处 | |||||||||||||||
| (3)在各种载荷工况下,按照本条(1)所述的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操作,能够安全、及时地解救被困人员 | |||||||||||||||
| 47 | 8 试 验 | 8.9 空载曳引检查 B | 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当不能提升空载轿厢 | ||||||||||||
| 48 | 8.10 上行制动工况曳引检查 B | 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完全停止 | |||||||||||||
| 49 | 8.11 下行制动工况曳引检查 B | 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完全停止 | |||||||||||||
| 50 | 8.12静态曳引检查B | 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以轿厢实际面积所对应的125%额定载重量进行静态曳引检查;对于额定载重量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m2计算的汽车电梯,以150%额定载重量进行静态曳引检查;历时10min,曳引绳应当没有打滑现象 | |||||||||||||
| 51 | 8.13 制动试验 B | 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时,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供电,制动器应当能够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试验后轿厢应无明显变形和损坏 | |||||||||||||
| 52 | 接地故障保护 | G14.1.1.3 C | 如果包含或接触金属构件而造成接地,该电路应: a.使电梯驱动主机立即停止运转;或 b.在第一次正常停止运转后,防止电梯驱动主机再启动。 恢复电梯运行只能通过手动复位 | ||||||||||||
| 53 | 载荷试验报告 | 粤特检茂函(2017〕11号 | 如果该电梯被列入电梯载荷试验报告查验计划,该报告应该包含: a.平衡系数试验; b.超载保护装置; c.运行试验; d.静态曳引试验。 且上述项目的试验结果需满足TSG T7001-2009附录A对应项目的要求。试验报告应具有试验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他专用章 注:如果受检电梯在上次法定检验后进行了轿厢二次装修,且装修作业未涉及改造的,应提供载荷试验报告查验,该报告应包含上述a-d项目及8.13制动试验项目 | ||||||||||||
2.项目编号前部带“G”时,后面的数字序号为《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条款号;
3.标有★的项目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允许按照GB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可以不检验;
4.标有☆的项目,已经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号修改单和第2号修改单)进行过监督检验的,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检验。
附表1 电梯平衡系数测试记录表
电气驱动
| 方 式 | 载重 | % | 30 | 40 | 45 | 50 | 60 |
| kg | |||||||
| 交流驱动 | 上行电流(A) | ||||||
| 下行电流(A) | |||||||
| 直流驱动 | 上行电压(V) | ||||||
| 下行电压(V) | |||||||
年度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 序号 | 项类 | 维保项目(内容) | 基本要求 | 自 检 结 果 |
| 1 | 1 半月维护保养项目 | 机房、滑轮间环境 | 清洁,门窗完好,照明正常 | 是□ 否□ |
| 2 | 手动紧急操作装置 | 齐全,在指定位置 | ||
| 3 | 驱动主机 | 运行时无异常振动和异常声响 | ||
| 4 | 制动器各销轴部位 | 动作灵活 | ||
| 5 | 制动器间隙 | 打开时制动衬与制动轮不应发生摩擦,间隙 值符合制造单位要求 | ||
| 6 | 制动器作为轿厢意外移动保护 装置制停子系统时的自监测 | 制动力人工方式检测符合使用维护说明书要 求;制动力自监测系统有记录 | ||
| 7 | 编码器 | 清洁,安装牢固 | ||
| 8 | 限速器各销轴部位 | 润滑,转动灵活;电气开关正常 | ||
| 9 | 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 | 工作正常 | ||
| 10 | 紧急电动运行 | 工作正常 | ||
| 11 | 轿顶 | 清洁,防护栏安全可靠 | ||
| 12 | 轿顶检修开关、停止装置 | 工作正常 | ||
| 13 | 导靴上油杯 | 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油杯无泄漏 | ||
| 14 | 对重/平衡重块及其压板 | 对重/平衡重块无松动,压板紧固 | ||
| 15 | 井道照明 | 齐全,正常 | ||
| 16 | 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 | 工作正常 | ||
| 17 | 轿厢检修开关、停止装置 | 工作正常 | ||
| 18 | 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 | 工作正常 | ||
| 19 | 轿内显示、指令按钮、IC 卡系统 | 齐全,有效 | ||
| 20 | 轿门防撞击保护装置( 安全触 板,光幕、光电等) | 功能有效 | ||
| 21 | 轿门门锁电气触点 | 清洁,触点接触良好,接线可靠 | ||
| 22 | 轿门运行 | 开启和关闭工作正常 | ||
| 23 | 轿厢平层准确度 | 符合标准值 | ||
| 24 | 层站召唤、层楼显示 | 齐全,有效 | ||
| 25 | 层门地坎 | 清洁 | ||
| 26 | 层门自动关门装置 | 正常 | ||
| 27 | 层门门锁自动复位 | 用层门钥匙打开手动开锁装置释放后,层门门 锁能自动复位 | ||
| 28 | 层门门锁电气触点 | 清洁,触点接触良好,接线可靠 | ||
| 29 | 层门锁紧元件啮合长度 | 不小于 7mm | ||
| 30 | 底坑环境 | 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 | ||
| 31 | 底坑停止装置 | 工作正常 |
| 备注 | ||||
| 32 | 2 季度维护保养项目 | 减速机润滑油 | 油量适宜,除蜗杆伸出端外均无渗漏 | 是□ 否□ |
| 33 | 制动衬 | 清洁,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 ||
| 34 | 编码器 | 工作正常 | ||
| 35 | 选层器动静触点 | 清洁,无烧蚀 | ||
| 36 | 曳引轮槽、悬挂装置 | 清洁,钢丝绳无严重油腻,张力均匀,符合 制造单位要求 | ||
| 37 | 限速器轮槽、限速器钢丝绳 | 清洁,无严重油腻 | ||
| 38 | 靴衬、滚轮 | 清洁,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 ||
| 39 | 验证轿门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 | 工作正常 | ||
| 40 | 层门、轿门系统中传动钢丝绳、 链条、传动带 | 按照制造单位要求进行清洁、调整 | ||
| 41 | 层门门导靴 | 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 ||
| 42 | 消防开关 | 工作正常,功能有效 | ||
| 43 | 耗能缓冲器 | 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油量适宜,柱塞无 锈蚀 | ||
| 44 | 限速器张紧轮装置和电气安全 装置 | 工作正常 | ||
| 备注 | ||||
| 45 | 3 半年维护保养项目 | 电动机与减速机联轴器 | 连接无松动,弹性元件外观良好,无老化等现象 | 是□ 否□ |
| 46 | 驱动轮、导向轮轴承部 | 无异常声响,无振动,润滑良好 | ||
| 47 | 曳引轮槽 | 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 ||
| 48 | 制动器动作状态监测装置 | 工作正常,制动器动作可靠 | ||
| 49 | 控制柜内各接线端子 | 各接线紧固、整齐,线号齐全清晰 | ||
| 50 | 控制柜各仪表 | 显示正常 | ||
| 51 | 井道、对重、轿顶各反绳轮轴承部 | 无异常声响,无振动,润滑良好 | ||
| 52 | 悬挂装置、补偿绳 | 磨损量、断丝数不超过要求 | ||
| 53 | 绳头组合 | 螺母无松动 | ||
| 54 | 限速器钢丝绳 | 磨损量、断丝数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 ||
| 55 | 层门、轿门门扇 | 门扇各相关间隙符合标准值 | ||
| 56 | 轿门开门装置 | 工作正常 | ||
| 57 | 对重缓冲距离 | 符合标准值 | ||
| 58 | 补偿链(绳)与轿厢、对重接 合处 | 固定,无松动 | ||
| 59 | 上、下极限开关 | 工作正常 | ||
| 备注 | ||||
| 60 | 4 年度维护保养项目 | 减速机润滑油 | 按照制造单位要求适时更换,保证油质符合要求 | 是□ 否□ |
| 61 | 控制柜接触器、继电器触点 | 接触良好 | ||
| 62 | 制动器铁芯(柱塞) | 进行清洁、润滑、检查,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 ||
| 63 | 制动器制动能力 | 符合制造单位要求,保持有足够的制动力,必要时进行轿厢装载 125%额定载重量的制 动试验 | ||
| 导电回路绝缘性能测试 | 符合标准 | |||
| 65 | 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对于使 用年限不超过 15 年的限速器,每2年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对于使用年限超过 15 年的限 速器,每年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 速度校验) | 工作正常 | ||
| 66 | 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试验 | 工作正常 | ||
| 67 |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 | 工作正常 | ||
| 68 | 轿顶、轿厢架、轿门及其附件安装螺栓 | 紧固 | ||
| 69 | 轿厢和对重/平衡重的导轨支架 | 固定,无松动 | ||
| 70 | 轿厢和对重/平衡重的导轨 | 清洁,压板牢固 | ||
| 71 | 随行电缆 | 无损伤 | ||
| 72 | 层门装置和地坎 | 无影响正常使用的变形,各安装螺栓紧固 | ||
| 73 | 轿厢称重装置 | 准确有效 | ||
| 74 | 安全钳钳座 | 固定,无松动 | ||
| 75 | 轿底各安装螺栓 | 紧固 | ||
| 76 | 缓冲器 | 固定,无松动 |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