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销售支持部门考勤休假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为加强对职工日常考勤工作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假期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其它分支机构的全体全职在职销售支持部门员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三条 总公司及各分公司的考勤管理分别由行政人事部和分公司行政人事岗负责
(以下除详细表明外均简称“行政人事部门”),总公司行政人事部不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员工每周工作时间平均为 40 小时,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公司固定的工作时间:
上班时间:8:30
午餐时间:12:00-13:00 下班时间:17:30
第七条 16 日至本月 15 日,每个月计薪天数统一按照国家规定的 21.75 天计算。
第 迟到、早退规定
(一)迟到:考勤记录显示的上班时间如果超过规定的上班时间即为迟到。迟到者除按照缺勤相应时间扣款外,还加扣每次 10 元的迟到扣款(以月计薪天数、每天八小时工作时间和员工税前工资为基数,扣除缺勤期间工资)。扣款按月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二)早退:考勤记录显示的下班时间如果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即为早退。早退者除按照缺勤相应时间扣款外,还加扣每次 10 元的早退扣款(同上款相 关规定)。扣款按月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 缺勤与旷工规定
(一)缺勤是指有合理理由并经本部门负责人事前知晓及同意而未到岗工作的情况,缺勤经完善相关手续后可认定为各种休假并按照公司相应休假规定执行扣款;
(二)旷工是指未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而擅自不到岗或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无考勤记录而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考勤说明手续的旷工(如未按规定履行出差手续而出现的缺勤将视为旷工)及无故不到岗工作的旷工等情况。员工如有旷工情况,除扣发相应时间工资外,同时给予 200 元罚款;自入职之日起累计旷工达到或超过三天的, 将被视为严重违纪,一经发现,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三)员工未到岗,不得由他人代打卡伪造考勤记录,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纪,一经发现,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条
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因公外出时,需提前告知本部门负责人或上级领导,并做好工作安排。未经批准而擅自外出的,一经发现,即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十一条
因公事而无法在上下班打卡的,应在未打卡情况发生后的第二日提交“未打卡说明”,逾期未提交“未打卡说明”的,缺少一次打卡记录即按照全天旷工扣款和处理。因个人遗忘而未能打卡的,需在每月 20 日前提交未打卡说明,行政人事部会根据监控
录像进行核实,若发现因迟到故意未打卡的情况,除按照迟到正常扣款外,每次给予 200 元罚款。每月因个人遗忘未打卡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超出的部分按事假扣款。
第十二条
(一)加班实行严格的申报、审批及汇总程序,经公司正式手续批准的加班,按照“加班等同时间补休”的原则执行。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的,须由加班人员详细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加班属于员工自愿加班,不予安排补休;
(二)申请加班时,需详细列明加班内容、加班原因和加班时间;
(三)员工加班时也需进行严格的考勤记录,特殊情况(例如在公司外加班的)需由该员工在“加班申请单”中注明;
(四)补休时最小单位为半小时。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员工享有法定假、年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生日假等假期。第十四条 假期
(一)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安排法定节假日休假。下述所指请假天数,除女职工产假、医疗期病假以外,都按照工作日计算;女职工产假、医疗期病假按照纯自然日计算;婚假、男员工陪产假按照不包含法定节假日的自然日计算;
(二)年假
1、已转正员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享有带薪年假五天; 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享有带薪年假十天;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享有带薪年假十五天。对于工作年限的认定,需提交以往工作证明、社保缴费证明或者相关档案用以认定,且自提交相关证明之日起按照相应天数享受年假;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统一按照 5 天享受年假。
2、年假按工作日计算,休假最小单位为半天,不足半天的休假按照半天计算;
3、年假可分开使用;
4、如有以下情况,则该员工当年不再享有带薪年假:
A.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当年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B.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当年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当年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5、新入职员工,且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当年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公式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6、员工当年年假应在当年日历年年末休完,逾期作废。员工已申请休年假,但因部门或公司工作安排原因未获批准而导致该部分年假逾期未休的,可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延至次年;
7、公司倡导健康积极的休息方式,员工应妥善安排使用年假,在规定的期限内休完年假;
8、因旷工或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管理规定而被公司辞退的员工,其未休年假即行作废,不再折算工资发放;
9、员工离职时需根据其当年实际在岗月数折算当年可休年假,若实际已休年假天数超过可休年假天数,超额部分将按事假从工资中扣款。
(三)事假
1、员工因私人原因可请事假;
2、事假须向部门负责人或上级主管提前申请,经审批后方可休假;
3、事假期间扣发相应天数的日工资;
4、员工如有未休之年假,可在当月冲抵事假。
(四)病假
1、员工因病需治疗或休养,可申请病假;
2、病假需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最迟于返回公司工作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请假单”,并将正规医院开具的“诊断休明”交至行政人事部门备案,无医院开具证明则按照相应时间的事假进行处理。
3、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将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工资支付规定予以支付。
(五)婚假
1、在**公司工作期间依法领取结婚证书的 23 周岁以下转正女员工和 25 周岁以下的转正男员工,均有权享受三天的全薪婚假;
2、 在**公司工作期间依法领取结婚证书的 23 周岁或以上的转正女员工和 25 周岁或以上的转正男员工,可享受十天的全薪晚婚假;
3、 婚假需提前两周提出申请,附结婚证复印件,并按照休假审批程序执行。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休完,逾期不补。
4、 未提前两周提出婚假申请而进行休假的,相应天数按照事假计算。
(六)产前检查假
产前检查作为公司员工享受的福利待遇之一即带薪假,员工每次进行产前检查需提前提交请假单,说明请假原因,从请假之时起算作带薪产前检查假,检查完毕后将医生出具的产前检查诊断原件和检查结果(本次检查的一项化验或检查结果详单)出具给公司行政人事部门备案,公司行政人事部门审核后留存复印件。需注意的是,请假单上标注的请假时间需与医生出具的产前检查诊断原件相符。
1、产前检查结束后员工出具的诊断证明内容需说明以下问题:
1.1:若是例行产前检查,诊断证明上应包括: a: 说明是例行产前检查
b: 检查结果:需出具本次检查的一项化验或检查结果详单
c: 检查累计时间(半天或者 1 天,全部检查完毕再开诊断证明,检查时间应与请假时间相符)
1.2:若是突发原因检查a:说明是产前检查
b:检查结果:需出具本次检查的一项化验或检查结果详单
c:检查累计时间(半天或者 1 天,全部检查完毕再开具诊断证明,检查时间应与请假时间相符)
特别注意:若诊断证明书上缺少所要求的三点中任何一点,则将视作事假。
(七)产假
1、假期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产假。产假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2.1、正常分娩:产假为 98 天(其中产前 15 天),难产增加 15 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24 周岁以上分娩的女职工为晚育,晚育增加 30 天产假;
2.2、流产产假,根据流产前的妊娠周数安排相对应的产假天数,其中妊娠不满 12 周(含) 流产的产假为 15 天,12 周以上 16 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 30 天,16 周以上 28 周
(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 42 天,怀孕 28 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 90 天, 其中包括产前休假 15 天。
3、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公司在其正常劳动时间内给予每天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的,每位每次均有三十分钟。在**公司期间生育者方可享受此哺乳假。
4、女员工一旦怀孕,应立即通知部门负责人,并提交有关怀孕及预计分娩期的医生证明副本。对于正常分娩产假,应至少在产假开始前一个月填写“请假单”并经部门负责人或上级领导审批,逾期视为事假。对于意外流产产假,应当在产假结束返回公司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提交标明妊娠周数“流产诊断证明”,逾期提交将视为事假。
5、转正后的男员工,如果妻子生育,可享受一次性十天的带薪陪护产假。一次无法休完的不予以补休及工资补贴。陪护产假需至少提前一个月与部门负责人或上级领导沟通、至少提前一天提交请假单并经审批,同时需在休假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至行政人事部门备案。
(八)丧假
1、直系亲属(包括本人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丧亡可请假 3 天;
2、本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丧亡可请假 1 天;
3、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途远近给予 1-4 天路程假,但交通费用员工自理;
4、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九)生日假
1、 员工在生日(以身份证日期为准)当天可以休假一天;
2、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补休;
3、若因工作原因无法在生日当天休假,可延至生日次月;
4、逾期不休,生日假即作废,不予折算工资。第十五条 请假/休假审批程序
(一)员工因个人原因无法来公司上班或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休假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规定时间请假或请假手续不齐备的,将按照事假处理,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到岗或提供虚假休明的,将按照旷工处理;
(二)员工请假应在 OA 中提交“请假单”,并经相关领导审批;
(三)对于一次性休假超过三天的情况,应将工作进行交接并填写书面交接清单(可在OA 中下载交接单模板),工作交接清单需明确工作交接人、交接时间、交接工作内容、工作注意事项等;
(四)员工因突发情况而不能按时到岗的,应在公司规定上班时间之后一小时内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得到部门负责人的口头同意后方可休假,并于返回公司工作当天办理补假手续;
(五)各部门、各分公司人员休假的审批,需在满足正常工作开展需要的前提下批准, 并且在同一时间内各单位、各职级休假人员不得超过该单位和该职级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当月所有考勤相关手续,包括未打卡、请假、加班等,均须在 20 日之前从 OA 中发起申请并经审批后到达行政人事部门,否则一律按事假从当月工资中扣款,即使后补手续所扣工资也不予补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司保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本制度的权利。本制度解释权归总公司行政人事部所有。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行政】字(2011)号(制度)第 003 号《销售支持部门考勤休假制度》同时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