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有关货物检验、检疫方面的协议
一、《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
1993年12月7日签署。是国际市场农产品和食品贸易中卫生和植物检疫的国际规范。由导言、决定条款和附录三部分组成。
(一) 导言
阐明制定《协议》的目的。核心内容是推进各缔约方在卫生和植物检疫方面,使用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二) 条款的主要内容
共46项条。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如下几点:
1.各缔约方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检疫措施。但应以科学为基础,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
2.鼓励以相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作为本国措施的依据。
3.出口可以向进口方提出本国的措施,若该进口国接受,其他缔约方应予等同接受。
4.规定了卫生、检疫措施的透明度条件。包括对有关规定及其变化的公布、建立国家级的咨询点和通告程序。
5.规定发达国家进口方应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方的优惠待遇。如提供相关的技术援助、给予一定的适应期限和免除承担相应的义务等等。
6.规定设立一个协调和管理性质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三) 附录
本协议包括A、B、C、D四个附录。
二、《装船前检验协议》
装运前检验是国际商品贸易中经常被采用的一种检验方式。主要是根据进口商在贸易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要求,委托或授权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进口商品在出口国领土上进行货物发运前的检验。
1965年扎伊尔颁布法令,宣布对扎伊尔进口商品强制实施装运前检验。不但装运前检验的内容有了扩充和发展,而且实施的方式也由买卖双方自由选择约定转为强制执行。后来被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采用。
GATT为减少不必要的延误或不平等待遇,以免发生贸易障碍和争端,在乌拉圭回合中经过多年谈判,达成了《装运前检验协议》。
基本内容共九条,主要涉及:
1.进口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2.出口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3.解决装运前检验中出现的争议的程序。
第二节 关于贸易壁垒方面的协议
一、《贸易技术壁垒协议》
又称《标准守则》,1974年4月东京回合中达成,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乌拉圭回合又进一步修订。内容包括六个部分。(一)序言和总则;(二)技术法规和标准;(三)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四)情报和援助;(五)磋商和争端解决;(六)最后条款和附录。
序言阐明了该协议的宗旨:确保各缔约方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期望建立符合国际认证制度的国家认证,在世界范围内消除贸易技术壁垒;但不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植物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其措施不得构成对其他家的不合理歧视,或对国际贸易变相的手段;鼓励国际标准和认证体系的发展,为加速国际贸易的发展作出贡献。
二、《原产地规则协议》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研究探讨以至于统一原产地规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和重视的问题。围绕着原产地规则问题,GATT进行了长期的努力,1993年12月15日,将《原产地规则协议》列为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附件之一
其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前言
前言阐述了签订协议的目的及制定原产地规则的基本原则。制定原产地规则的基本原则是以一种公正、透明、可预知、稳定和无歧视的方式制定明确的可预知的原产地规则。为
便利商品流通,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应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不能废弃或损害GATT各成员方在GATT下所享有的权益。
(二)定义与适用范围
定义:原产地规则是任何成员方为确定货物原产国而实施的法律、法规及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
(三)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分别对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计划完成之前(即过渡期间)和完成之后(即过渡期后)实施的规则作了规定。在过渡期间,各成员方发布各自的原产地规则时,应具体列明所采用的原产地标准。
过渡期后则应按照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计划执行的结果实施,建立协调、统一的原产地规则。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应是完成该项产品所有生产、制造过程的国家,或者是,当该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是在数国内完成时,那个对产品最后实现了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无论是过渡期间还是过渡期后,各成员方均应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对进出口商品实施的原产地规则不应严于他们确定同一件商品是否是本国产品时所采用的原产地规则”。
(四)通知、审查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
(五)原地产规则的协调
由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承担这方面的工作。
(六)附录
三、《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
(一)从《多种纤维协定》到《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
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最有争议的贸易领域之一。纺织品和服装业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及就业人员中占有较大份额(一般分别为:15%—30%;20%—40%),是出口贸易中重要的支柱产品。20世纪60年代起,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纺织工业不受冲击,对发展中国家纺织品和服装制
品的进口,采取种种严格的数量配额措施。先后以多种国际性多边、双边协议,如《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安排》及后来的《多边纤维协定》(MFA),使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纺织品的不断升级。造成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长期游离于GATT之外,违背了GATF推行的非歧视性原则,使发展中国家纺织和服装制品关税水平高于整个工业品水平的2—3倍,严重侵害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也导致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日趋激化。
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要求废止MFA,将纺织品、服装贸易纳入自由贸易轨道,成为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中的重要议题。经过发达进口国与发展中出口国的反复谈判,终于达成了《纺织品和服装协定》(ATC),成为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取得的一个最重要的成果。协定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协定内容包括1个序言、9个条款和1个附件。目的是将纺织品和服装领域最终纳入关贸总协定(GATT)调整范围之内,至2005年最终取消配额,实现进一步自由化的目标,同时协定自行废止。主要内容是:
(1)使纺织品逐渐回归GATT规则实现一体化。
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将从1995—2005年完成贸易一体化。分4个过渡阶段以不断取消,直至最后全部取消配额(见下表)。
| 阶段 | 回归CATT规则的产 品比例(包括取消任 何一种配额) | 剩余配额的放开速 度(如1994年增长 率为6%) |
| 第一阶段:1995年1月 1日至1997年12月31 日 | 16%(最小比例,以 1990年进口量为基 础) | 6.96%(每年) |
| 第二阶段:1998年1月 1日至2001年12月31 日 | 17% | 8.7%(每年) |
| 第三阶段:2002年1月 1日至2004年12月31 日 | 18% | 11.05%(每年) |
| 第四阶段:2005年1月 1日完全融人GATT,并 最终取消配额,《纺织 品与服装协议》废止。 | 49%(最大比例) | 配额全部取消 |
(2)纺织品监督机构(TMB)。
该机构负责监督协议的实施,由1名和10名成员组成。他们据协议采取措施,并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理事会负责在回归过程的每一新阶段开始前,审议协议的实施情况。TMB还负责处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下出现的争端。如争端不能解决,可提交WTO正常的争端解决机构处理。
(3)规定了过度期的保障条款。
ATC规定10年过渡期内取消MFA数量,并提高现行双边协议中的年增长率,取消了发达国家以“合理背离”及“市场扰乱”为由的配额,使纺织品贸易回归自由化。这是对MFA的重大突破和发展,无疑将会促进发展中国家纺织品及服装的生产和出口,但发达国家仍可利用保障条款、反规避条款以及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加以。对此,应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第三节 关于不公平竞争方面的协议
一、《反倾销协议》
1994年4月正式通过,并已于1995后1月1日开始生效。《反倾销协议》共分3个部分,由1条文加上两个附录所组成,但主要内容是在第一部分和两个附录内。
(一)《反倾销协议》的实质性规定
(二)《反倾销协议》对产业损害的确定
(三) 反倾销的程序规定
(四) 关于对发展中国家的有关规定
(五) 关于协商、调解和争议解决的有关规定
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1979年9月结束的东京回合谈判,则达成了第一个〈补贴与反补贴规则〉。1987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开始时,又把补贴与反补贴问题列入主要议题,虽历经挫折,乌拉圭回合最终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主要内容是:
(一)《反补贴协议》的基本规定
(二)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基本程序
(三)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待遇
(四)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以及磋商程序
第四节 其他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的快速增长是20世纪经济发展的主要特点之一。20世纪80年代服务贸易增长速度高于货物贸易增长1倍,90年代以来增长速度高达8%,高于货物贸易增长两个百分点;服务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份额由80年代初的15%提高到目前的20%。服务业在创造国民生产总值、增加就业、完善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活动网络,以及保障资金、人才、技术、资源、知识、信息等各种交换的正常运转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从目前国际服务贸易总体看,发展极不平衡。世界10大出口国(地区)与进口国均为发达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发展速度较快,但发展滞后,缺乏竞争力。尽管如此,世贸组织成员仍将极具发展潜力的服务贸易纳入多边贸易作为共同的愿望,终于促成谈判各方,经过6年的艰苦谈判,签署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第一套有关国际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规则。
GATS在总体框架下有兰个层次:一是基本原则,包括适用范围、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等普通适用的原则和义务;二是附件,包括处理具体服务贸易部门如自然人流动、金融服务、电信服务、航空运输服务中所适用的规则,反映了服务贸易的多样化特点;三是承诺清单,即各成员市场准人及国民待遇承诺表。与货物贸易不同的是,GATS有4个特别部分,即关于最惠国待遇例外的清单,列明了各国分别在哪些服务领域暂时不适用非歧视原则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WTO的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监督GATS的实施。
二、《农业协议》
农业是一国的基础产业部门,由于农产品供应的不稳定性及需求方面较低的价格和收入弹性,决定其必须得到国家的干预和保护。但名目繁多的农业保护和措施的滥用也造成了国际农产晶贸易的严重扭曲。《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试图解决这一问题,但由于在处理农产品贸易方面作了“特别例外规定”和“免责条款”,使得缔约方对农产品的保护有增无减,
严重扰乱了农产品贸易正常的竞争秩序。为消除这一缺陷,建立“公平、公正、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乌拉圭回合中签署了在农产品贸易领域中逐步实现自由化改革的行动方案,即《农业协议》。
《农业协议》是WTO《货物与贸易多边协议》中最重要的协议之一。规定了维护农产品贸易公平竞争而达成的新的规则与承诺。协议允许最好采取以对贸易扭曲程度较小的,对农业经济给予支持,允许在实施承诺方式上有一些灵活性;发展中国家削减补贴和降低关税的程度不必等同于发达国家,可以用更多的时间完成义务;针对食品供应依靠进口的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协定作了特殊的规定;协议还包含一个“和平条款”,旨在9年时间内,减少出现有关农产品补贴的争端和问题的可能性。其主要内容包括:
1.扩大农产品市场准人
2.削减国内支持
3.出口补贴
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公司为主体的国际投资活动的日益频繁,国际直接投资额及累计存量不断增加。1986—1990年国际直接投资的增长速度高达28%,国际投资对各国经济和贸易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与此同时,投资国与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围绕直接投资的矛盾和纠纷也在不断增多。为减少和克服矛盾纠纷,促进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为此,国际社会曾作出许多规则和协议,但由于没有强制性约束力,而没有得到应有的实施。1986年美国提出将投资问题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建议得以通过。经过多轮谈判,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让步下,达成折衷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根据各成员国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在相应的过渡期内取消有关的投资措施:发达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2年内,发展中国家在5年内,最不发达国家在7年内取消。建立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委员会监督此项规定的执行。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是对资本输入国的投资措施所规定的多边约束和监督。在国际外商直接投资流出额中,发达国家占绝对优势。整个20世纪80年代,发达国家占投资流出额的97%-98%,而发展中国家仅占2%—3%,为资本净输入国。因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可以说是单方面针对发展中国家而规定的投资措施的约束和监督。尽
管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了让步,如可对幼稚工业实行保护,及可得到比发达国家更长的过渡期,但从长期来看,对于希望通过鼓励及适当措施利用外资,以符合本国发展目标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将对其产业及国际贸易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而,按WTO对等和利益平衡的原则,《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尚需进一步完善。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创造者可以被授予权利,防止他人使用其发明、设计或其他创造,如书籍、绘画、电影版权、发明专利权、品牌和产品标志的商标权等,这些权利即为知识产权。
由于世界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差异很大,为减小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差距,避免这些差异带来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紧张,更加系统地解决争端,需要制定共同的国际规则进行管理。1986至1994年进行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取得了这一成果。这就是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协定包括五大议题:一是如何适用贸易及其他国际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即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技术转让原则;二是如何给予知识产权以充分的保护。对版权、专利、商标、地理知识、工业设计等规定了如何获得保护所遵守的基本规则;三是各国如何在其领土内充分实施这些权利。协定详述了如何执行本协定,包括取证的规则、临时性措施、禁
令、损害及其他处罚,以保证知识产权在各自法律体系中得到加强;四是在WTO成员间如何解决有关知识产权争端;五是在引入新期间的特殊过渡期的安排。自《WTO协议》1995年1月1日生效起,发达国家过渡期为1年,过渡期结束后,实施该协定,以保证立法和作法符合TRIPS协定。发展中国家和(在某些条件下)转型经济国家过渡期为5年,最不
发达国家为8年。协定中的义务一般原则为适用于过渡期结束时存在的知识产权,也适用于新的产权,但也有例外的情况。
各国执行协定的情况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监督和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