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的内涵
国际上通常把类似于我国事业单位的机构称之为社会公益性组织或公共机构,主要指学校、医院、协会、孤儿院等部门。
1955年彳月,在全国常委会《关于1954年国家决算和1955年国家预算的报告》中,从经费使用的角度首次使用了事业单位的概念。之后,在1963年7月,由国家编制委员会代草拟的《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办法》,把事业单位界定为“为国家创造和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
1998年,发布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首次从法律上将事业单位界定为,“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2004年6月,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再次重申了1998年的界定,即事业单位就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一篇第一章:事业单位概述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
二是从事公益服务。
三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四是社会组织。
与行政机关相比,二者尽管都属于公共部门,都为社会提供公品,但行政机关主要从事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具有外在的公共管理职能,并且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有领导或者指导关系。而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公共服务活动,一般不具有对外公共管理的职能,事业单位之间不存在领导或者指导关系。
与企业相比,大部分事业单位由于为社会提供服务产品,因此可以获得相应的货币收入,并且也注重自身的经济效益,但其存在和发展的根本目的是社会公益,生产的营利不能在单位职工或者管理者中间进行分配。而企业则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资产的所有者可参与剩余产品的分配。
有的人认为我国的事业单位与国外的非营利组织相似。但在实际上,非营利组织除具有非营利性和组织性之外,还具有民间性、自治性和自愿性的特征。而我国的事业单位基本上都是由举办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公共机构,不属于民间组织,人事安排和内部管理均按照国家相关和制度来进行管理,不具有自治性、自愿性的特征。因此,我国的事业单位与国外的非组织尽管在社会功能上存在某些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在举办主体和内部治理机构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1998年10月,国家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民办非企业的界定范围基本上与国外的非营利机构相同。
二、事业单位的性质
第一,公益性。宗旨是为了社会公益。
第二,公有性。事业单位基本上属于国家所有,经费由国家财政提供。
第三,社会服务性。
第二节 事业单位的特征和类型
一、事业单位的特征
从总体上来说,事业单位的主要特征有:
1、提供公共服务。是事业单位最基本、最鲜明的特征。
2、属于非公共权力机构。
3、属于知识密集型组织。
4、经费来源国家化。
5、事业单位范围的广泛性。事业单位的范围涉及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部门和领域,其主体具有多元性,其规模具有宏大性。事业单位既有国家举办的,又有私人举办的,也有企业举办的。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有各类事业单位130多万个,工作人员2 900多万人,国有资产近3 000亿元。
二、事业单位的类型
一是按照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社会功能、消费的排他性分类。依照公共经济学的原则,事业单位大体其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半公益性三大类。
另一种分类是按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具有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该项事业的自然属性,事业单位可以分为基本事业单位和非基本事业单位。基本事业单位指提供重要的、且具有一定自然垄断性服务的事业单位,如举办的普通高等教育、基本义务教育、基本卫生、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医疗事业等,既重要又具有自然垄断陛质。非基本事业单位是指相对次要的、自然垄断性相对少的事业。它们可以由、个人多渠道举办,在扶持下,主要通过市场得到补偿的事业单位。大部分的准公益性和半公益性事业单位都属于非基本事业范畴。
目前,最基本的分类是将现存的事业单位分为行政执行类、生产经营类和社会公益服务类。
行政执行类事业单位主要是指直接承担行政职能,为服务,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授权、受委托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或提供行政支持,从事监管、资质认证、执法监督等活动的准行政组织的事业单位。如金融监督机构、工程与环境质量监理机构、交通监理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资格认证机构、部门直属的研究机构和信息统计机构等都属于此类。这类单位只允许举办,经费来源靠国家公共财政全额拨款,对有执法收费权的单位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可以采取与一般部门类似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其工作人员可根据“党管干部”原则,参照公务员管理。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是一些面向特定社会群体的专业性服务组织,针对市场需求,承担中介沟通职能,为市场和企业服务,具有一定经营性,具有较强“私益性”的社会事业单位,从事服务、咨询、协调等活动,一般都拥有比较稳定的财源,通常具备自主经营、自主管理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可以作为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实行企业化管理。如职业培训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新闻媒介出版机构、广播影视机构乃至部分宾馆、招待所等都属于此类。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主要是指承担公共事业发展职能,为社会服务,根据社会共同需要,为社会提供普遍服务和公益物品,涉及公众基本利益和职能,承办国家交办、提倡和鼓励发展的具有较强“公益性”的事业任务,从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这类单位细分的话,还可以分为纯公益类和准公益类事业单位。纯公益类事业单位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一般不是有偿经营,因此,大多需要来举办,同时也可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引入竞争机制,甚至实行公开招标,实现社会事业社会办和事业主体的多元化。如基础科学研究、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图书馆、环境保护等就属于这一类。准公益类事业单位,主要是指为社会个体和特殊群体提供特殊产品和服务的单位,它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由于可能导致“拥挤效应”,具有部分排他性和消费竞争性,如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卫生等。国家可通过优惠取向甚至公共基金等,对这类事业予以支持和补贴,可以考虑逐步改为非营利机构,参照现代非营利机构运行模式组建。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我国公共事业组织的主体,也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重点,主要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的公共服务机构,这是真正具有非、非企业和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所以,事业单位改革的结果,将是通过转制、改制和回归等途径,使事业单位真正成为非、非企业和非营利的公共服务机构。
一是按照行业分类,大致分为教育、科研、环保、测绘、勘察设计、勘探、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农林牧渔水、交通、气象、地震、海洋、信息咨询、标准计量、知识产权、进出口商检、城市公用、物资仓储、社会福利、经济监督、机关后勤等25个行业类别。
二是按照资金的来源分类,可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或收入较少,各项支出全部或主要依靠国家拨款的单位)、差额拨款单位(有一定数量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但还不足以抵补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需要国家预算拨款补助的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抵补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的单位)。
由于按行业分类是事业单位分类管理中较为简单的一种,比较简单易行,利于管理,因此,在这里我们将重点介绍事业单位的行业特征,主要从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举办主体、经费来源、功能及其他特点等五个方面来进行介绍。
1、教育事业单位。
2、科技事业单位。
3.勘察(探)设计事业单位。
4.文化事业单位。
5.新闻出版事业单位。
6.广播影视事业单位。
7.卫生事业单位。
8.体育事业单位。
9.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事业单位。
10.交通事业单位。
11.气象事业单位。
12.地震事业单位。
13.海洋事业单位。
14.环境保护事业单位。
15.测绘事业单位。
16.信息咨询事业单位。
17.标准计量、技术监督、质量检测事业单位。
18.知识产权事业单位。
19.房地产服务、城市公用事业单位。
20.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21.机关后勤服务事业单位。
22.其他事业单位。
第三节 事业单位的功能及其存在的社会基础
一、事业单位的功能
二、事业单位存在的社会基础
每一种社会组织的产生都是由于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
1.满足公共需要。事业单位的产生与公共需要有着直接的联系。
2.弥补市场缺陷。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的是纯公品和准公品。事业单位的产生有利于弥补市场在这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3.节制失灵。失灵主要是指单纯依靠行政约束机制、无力达到预期的公共目标。
4.防止契约失效。契约失效是指在社会活动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交易要约作用失效。为避免和减弱由于“契约失效”而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害,必须寻求一种可以降低监督成本、保障权益的制度安排,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引入后,有利于解决准公共物品乃至私人物品提供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制度上为消费者提供一种非契约性的名誉保证。
5.弥补志愿不足。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表明,依靠社会募集资金只能维持一小部分公益事业的支出,志愿捐款只占公益事业开支的一小部分。因此,事业单位的运作只能主要依靠的财政资金支持。
三、我国现行事业单位的基本概况
目前,事业单位仍然是我国提供科教文卫等公共服务的主要承担者。
我国的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入,初步确立了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实行了首长负责制,建立了聘用合同制和多种形式的聘任制度,初步搞活了内部的分配,事业单位管理实现了重大转变。 弊端具体表现为:
1.管理不顺,缺乏生机和活力。
2.财政负担沉重,事业单位面临生存困境。
3.布局结构不合理,资源浪费
第一篇第二章:事业单位管理概述
第一节 事业单位管理的内涵及其特征
事业单位管理的内涵
首先,事业单位管理是与事业单位之间的一种权限划分关系。清晰地划分与事业单位的权限范围是事业单位管理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实现对事业单位领导的前提,也是事业单位能够良好运作的基础。在我国,事业单位原则上接受的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而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的性和自主性。
第三节 我国事业单位管理的改革
(三)我国事业单位管理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
第一,事业单位管理改革所涉及各种利益关系的复杂性。
第二,事业单位管理改革内容的复杂性
第三,事业单位管理改革任务的艰巨性。 就当前的现实情况而言,我国事业单位管理改革还处在实现新、旧事业单位管理转型的过程中,而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还不完善,难以提供有效的外在保障。
第四,当前事业单位管理改革存在的问题突出。
二、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理论依据与实践借鉴
(一)改革的理论依据:现代事业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相关的理论指导,我国事业单位管理的改革需要建构起相应的理论。现代事业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我国事业单位管理改革目标的实现,在客观上需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来改造我国传统的事业单位管理。具体而言就是需要重新界定、划分和规范、企业、事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性质、目标、功能、职责、权力、利益、行为方式、运作机制等。通过改变传统事业单位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实现我国事业单位运行机制的转换,理顺各种关系。
1.现代事业管理制度的内涵
所谓现代事业管理制度,是指在一定的经济和制度运作下,建立一套适合社会事业单位发展规律的法人制度、领导制度、人事制度、财务制度、运行管理制度、评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管理制度的总和。现代事业制度的核心是现代事业组织。所谓现代事业组织是指在社会经济条件下,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主要目标,拥有的资产,向社会提供公共性、或准公益公品或劳务的社会组织形式。
现代事业组织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现代事业组织不同于传统的事业单位组织。现代事业组织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形成和建立的,市场是其建立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是现代事业组织不同于组织。现代事业组织主要提供准公共物品或劳务,而则主要提供纯公共物品。在我国目前条件下,由于受到传统事业管理的影响,这一区分还没有有效地体现出来。
2.现代事业管理制度的框架
现代事业组织是一种组织形式,现代事业管理制度是一整套社会管理制度的总和,它包含事业内部、外部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其特征是政事分开、责任明确、多元投资、管理科学、强化约束。现代事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健全的事业单位法人制度。
第二,多样化的组织模式。由于事业单位所提供公品的对象的需求不同,事业单位组织的组织模式也因此有所差异。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公司型、社会型、社团型、研究中心等多种组织模式。
第三,多元化的投资与经营补偿制度。 在市场经济下,积极探寻事业单位组织投资和经营补偿的制度将有助改变传统事业单位财政支持单一的情况。
第四,科学民主的领导制度。 一方面是明晰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实现所有权、管理权、监管权有效分离;另一方面是建立事业单位管理的负责制度,相关的领导对于事业单位组织的运作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完善的具体运作制度。
(二)改革的有益借鉴:西方国家公共事业部门的管理改革
最有代表性的是1988年英国开始的“执行机构”化改革和1998年日本开始的“行人”化改革。
三、我国事业单位管理改革的具体思路
我国事业单位管理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政事分开。
对于改革的总体目标而言,我国事业单位管理改革应实现的总体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实现事业单位管理与管理的分离。
第二,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
第三,推进事业单位资源配置管理的社会化。
第四,事业活动的产业化、市场化。 事业单位活动的产业化与市场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范围内公共服务供给的一个重要特征。比较有代表性的 是新西兰模式。这种模式实现了公共服务的竞争性供给、区别性需求、有效价格、对称信息和最小交易成本。这一模式为我国事业单位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第五,积极促进事业单位主体的多元化。
(二)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分类管理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式是进行分类改革。在我国传统的分类管理中存在着诸如重视单一政治控制、忽视组织管理效率和从财政的角度来进行的分类,这样的划分存在许多缺陷。因此,建立和完善必要分类管理成为事业单位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确立合理的分类管理制度是我国事业单位管理改革的关键。具体而言,借鉴公品理论,在事业单位管理改革中实现依据事业单位公品的供给来进行分类管理。
首先,建立和完善分类管理。 其次,明晰事业单位的权、责、利。
(三)创新事业单位管理
(四)完善事业单位主体运作模式
第一,实现事业单位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化。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公共事业部门与组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进一步激发事业单位内部改革的动力机制。
第三,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从“控制”模式向“社会选择”模式转变。
(五)优化事业单位管理改革的外在环境
第一篇第三章:事业单位管理制度概述
第一节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内涵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规、和登记管理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内容、方式、目的等方面规定的总和。
事业单位具体的操作依据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事业单位登记的对象
进行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科文卫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这类组织具有两大特征:一是服务性。 二是公益性。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几类事业单位无需进行登记,只要求备案即可:一是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二是法律、其他行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三是县以上各级直属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我国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登记管理的。
(三)设立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依法继续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确定其法人资格,颁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调整布局结构
1.积极发展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又不需要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2.努力确保关系国计民生,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起基础性、示范性作用的事业单位
3.逐步撤并、压缩那些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事业单位。
4.打破条块分割,按照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布局,进行资产重组,该合的要合,该精简的坚决精简。
5.推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转制改企。切实改变单纯依靠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提高机构规格,扩大规模和增加财政投入,实现效益提高的粗放型增长方式。
(四)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
1.改革事业单位由国家统包统揽的做法,拓宽投资渠道,引进吸纳社会力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投资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
2.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适时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兼顾的事业单位推向社会,使其在竞争中发展壮大。
3.鼓励事业单位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实现事业单位的专业化协作配套,组建事业集团,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4.积极创造条件,剥离事业单位后勤服务职能,减轻财政负担。如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后勤服务可以实行剥离改制,逐步交由社会去办,也可以实行企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
第二节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是指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对事业单位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和措施的总称,它包括对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等进行管理的规定。
一、人事管理的地位和作用
(一)人事管理在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中处于核心和关键地位
人事管理是事业单位管理职能中的首要职能,在事业单位管理中处于核心和关键地位。
二、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竞争原则(二)功绩制原则(三)依法管理原则
四、人事管理制度的特征及其存在的问题
(二)人事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六、建立新型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一)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1.全面推行聘用制度。 建立解聘、辞聘制度。 加强聘后管理。
2.改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单一的委任制,在选拔任用中引入竞争机制。
3.建立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工作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
第三节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四、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具有人事关系性质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订立聘用合同是实行聘用制度的基础。 聘用合同可以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未尽事宜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使当事人双方明确权利和义务,促进双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防止因违约而发生纠纷;也是处理人事争议的重要依据。聘用单位不得与其他单位中建立了人事关系或者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录用而建立了劳动关系且上述关系存续期间的工作人员(包括退休、退职人员)订立具有人事关系性质的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的内容 1.聘用合同的条款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l) 聘用合同期限;(2)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3)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4)工作报酬;(5)保险福利待遇;(6)工作纪律;(7)聘用合同变更、终止、续订、解除的条件;(8)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9)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1.述条款中,(l) 至(8)项为必备条款,(9)项为约定条款或者称可备条款,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未作规定,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任意约定的条款。约定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的规定,则与必备条款具有同等效力。聘用合同缺乏约定条款不影响其效力。
2.聘用合同的类型聘用合同按期限分为四种类型:
(1) 3年(含)以下期限的合同为短期合同。(2) 3年(不含)以上期限的合同为中期合同。(3)至工作人员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 (4)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聘用合同期限是指聘用合同起始至终止之间的时间。合同期限可以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不一致,既可以长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也可以短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l二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连续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己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3.试用期
试用期是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为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l ) 受聘人员为再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3个月。(2) 受聘人员为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并且在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聘用单位接收聘用内调千部、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等性安置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二)聘用合同的订立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按照国家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聘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一章和的规定。事业单位为了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在不违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作为签订和履行聘用合同的依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订立的聘用合同具有约束力,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
(三)无效聘用合同
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I.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2.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
3.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4.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聘用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无效聘用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
(四)聘用合同的变更
聘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聘用合同后,对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聘用合同,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聘用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增减的行为。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用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效力不变,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协商变更聘用合同:
(I)由十不可一抗拒的因素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2)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己修改的;(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聘用合同的终止
聘用合同的终止是指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形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情形时,聘用合同的效力自行终止。
有书‘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l)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2)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3)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4)受聘人员死一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5)聘用单位被撤销的。
(六)聘用合同的续订
聘用合同的续订是指聘用合同到期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不终止、解除聘用关系,在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原聘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聘用合同的解除是指聘用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提前中断履行或者不再履行的行为。
聘用合同可以山聘用单位或者受聘人员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一协商解除。
聘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1.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2.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被人民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
(2)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4)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聘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
(5)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7)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聘用单位由于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3.聘用单位不能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卜1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所列的情形解除聘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自接收之口起,聘用单位接收聘用的转业干部在3年内及内调千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
(6)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7)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3)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4)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5)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
(6)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具有上述司一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在接到受聘人员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予以答复。超过30日,聘用合同自行解除。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在聘用单位处理相关事宜和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期间,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坚持正常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此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5.受聘人员不能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1)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点)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2)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他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3)从事、机密工作,或者离开、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4)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八)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1.违约金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受聘人员造成损害的,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聘用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或者不续订聘用合同的;
(2)由于聘用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聘用合同或者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
(3)聘用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
(4)聘用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的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受聘人员违法解除聘用合同,给聘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者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引进或者培训后,工作服务期未满5年的,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按每年递减20%的引进费或者培训费向聘用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试用期间,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引进或者培训违约金。
对聘用单位未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不得要求受聘人员承担引进或者培训违约金。
2.经济补偿金
属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受聘人员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聘用单位被撤销,受聘人员不愿服从新的工作安排的;
(2)由聘用单位提出并经受聘人员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6)聘用单位由于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7)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8)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此外,因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被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而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并失业的,如果单位和个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聘用单位应支付被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以上述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支付;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又重新受聘的人员再次领取经济补偿金时,其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时间按重新受聘的工作年限计算。
3.其他责任
聘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有关手续。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在已经试行事业单位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地区,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被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原聘用单位的规定,保守国家和原聘用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和原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违反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部分事业单位
第一章事业单位改革
第一节事业单位概述
一、事业单位的概念
事业单位是一个有着鲜明中国特色的概念,是我国特有的提法,产生于新中国建立之初。随着事业单位的不断发展,对事业单位范围的界定也不断变化。对事业单位概念的界定,存在着多种说法。根据2004年6月27日修改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按此规定,本书所称事业单位,仅指国有事业单位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的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应当依法登记或者备案。县级以_L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5)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行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县级以丘各级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登记或者备案申请应当核准登记或者备案,并向其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事业单位变更、注销,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四、事业单位的特点
事业单位是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我国特有的社会组织类型。目前,事业单位是我国各类组织类型中仅次于企业单位的第二大类组织类型。从总体上看,事业单位具有非机关、非营利特征。
与机关单位和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事业单位不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不具有行政职能(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是事业单位通常以社会公益为主要发展取向,具有社会和经济双重属性,需兼顾社会和经济双重效益。
三是事业单位一般以脑力劳动者为主体,是人才知识密集程度较高的社会组织,其劳动成果一般是知识和精神产品。
四是事业单位门类繁多,情况复杂,既有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又有经营开发性事业单位;既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又有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既有党政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又有社会力量举办的事业单位;既有数万人的大型事业单位,又有几个人的小型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可谓人员多、门类广一、跨度大。
事业单位的这些特点,要求我们在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时,必须从我国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基本特点出发,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逐步研究探索出科学分类的改革和管第二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事业单位是我国各类人才的主要集中地,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领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阵地。搞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是与我国经济、政治和干部管理相联系、相适应的。建国以来,在建立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和干部管理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套以管理党政机关干部的模式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制度。可以说,在相当长的时间里(1949年建国后至1993年),我国并不存在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与机关单位人事制度同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1993年,国家决定在机关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这之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才成为有一定性的人事制度体系。这种人事管理制度对促进我国经济、科技、教育和文化的发展,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各项改革的逐步开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必须进行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按照、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实行多种形式的选人用人制度、深化职称改革、促进人才流动、搞活工资分配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从总体上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还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还很不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还没有形成。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经济改革不断深入,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改革日益深化,党政机关干部制度改革和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展开。所有这些,都要求把加快推进事业一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作为促进国家整体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坚持以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建立一套适合科、教、文、卫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一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
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路子,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根据社会职能、经费来源的不同和岗位工作性质的不同,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和不同岗位特点的人事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在合理划分和事业单位职责权限的基础__丘,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自主权,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用人上的自我约束机制;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入竞争激励机制,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搞活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通过制度创新、配套改革,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速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1.全面推行聘用制度。破除干部身份终身制,引入竞争机制,在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所有事业单位与职工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问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
建立解聘辞聘制度。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通过建立解聘辞聘制度,疏通事业单位人员出口渠道,增加用人制度的灵活性,解决人员能进能出的问题。
加强聘后管理。通过建立和完善聘后管理,保证聘用制度的实际效果,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重点是完善考核制度,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等的依据。
2.改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单一的委任制,在选拔任用中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管理方法,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一定程序,可实行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
3.建立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工作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事业单位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实行岗位管理。
对专业技术岗位,坚持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用,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 一。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按照国际惯例,对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事关公共利益、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才能胜任的岗位,逐步建立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实行执业准入控制。通过深化职称改革,强化并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建立宏观指导下的个人申请、社会化评价的机制,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交给用人单位。
对管理岗位,要建立体现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资格经历、岗位需要的等级序列,推行职员制度。
对工勤岗位,建立岗位等级规范,规范工勤人员“进、管、出”等环节的管理办法。
4.建立选人用人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的制度。要制定具体的招聘考试办法,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程序和做法,把优秀人才吸引到事业单位中来,提高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素质,把好选人用人关,防止通过各种非正当途径向事业单位安排人员。
5、逐步建立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改变现有单一的固定用人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应积极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办法。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动,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资源配置的社会化、市场化。
(二)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1.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2.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对转制为企业的,实行企业的分配制度;对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的,在国家指导下,搞活内部分配;对国家逐步减少经费拨款的,经批准,逐步加大内部分配自主权;对经费完全自理的,允许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对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要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搞活内部分配,同时,积极探索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3.积极探索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改革。允许各地区、各部门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允许事业单位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人员;允许事业单位经批准高薪聘用个别拔尖人才一,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对有重大科技发明、贡献突出的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重奖。
4.发挥工资的导向作用。对到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和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继续在工资待遇上给予优惠。事业单位在制定内部分配办法时,对在关键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适当给予倾斜。
(三)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
1.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精简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的要求,就要妥善安置未聘人员,这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未聘人员,要以单位、行业或系统为基础,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探索多种形式给予妥善安置,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注意采取先挖渠、后分流的办法,通过兴办发展新的产业、转岗培训等方式安置未聘人员;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在行业内或行业间调剂安置,或通过人才一流动服务中心对未聘人员进行托管。
2.制定切实可行的,引导鼓励未聘人员面向基层、农村和企业,使他们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对专业技术人员,要为他们提供创办或进入企业的优惠条件,引导他们把专业技术应用到社会生产中去,为社会创造新的财富。
3.要为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创造条件。事业单位的未聘人员为国家做出了很大贡献,他们具有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有专门的未聘人员安置指导机构,为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提供信息、帮助指导、创造条件。
(四)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宏观管理和人事监督制度
1.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监督。要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保证事业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用人自主权。要发挥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依法保障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2.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度。对主要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工资体系,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及职务结构比例的宏观管理办法,健全事业单位人员总量的体系,建立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人员增长的办法。
3.做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要推进人事争议立法,积极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要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时受理和仲裁人事争议案件,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4.健全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规体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事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当前要抓紧研究制定以《事业单位聘用条例》为基础的法规,保障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陕西简称陕或秦,位于我国内陆腹地,黄河中游,在东经105度29分至110度15分、北纬31度42分至39度35分之间,东邻山西、河南,西连甘肃、宁夏,南抵湖北、四川、重庆,北接内蒙,居于连接中国东、中部地区和西北、西南的重要位置是,中国毗邻省市区最多的省份。全省南北长约870公里,东西宽200至500公里,土地面积20.58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土地面积的2.1%。我国大地原点就在陕西省泾阳县永乐镇。
北山和秦岭把陕西分为三大自然区:北部是陕北高原,海拔900至1500米,总面积9.25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土地面积的45%;南部是秦巴山区,海拔1000至3000米,总面积7.4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土地面积的36%;中部是关中平原,海拔300至800米,总面积3.9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土地面积的19%。秦岭是陕西境内最大的山脉,横贯全省东西。此外,陕北还有白于山、梁山、桥山、北山,关中有关山,陕南有大巴山等。陕西河流以秦岭为界,分为两大水系。秦岭以北,除陕北少数内流河外,均属黄河水系。流域面积约占全省土地面积的63%,主要河流有渭河、泾河、洛河、无定河等。秦岭以南,除洛河外,均属长江水系,流域面积占全省土地面积的35%,主要河流有汉江、嘉陵江、丹江等。陕西横跨三个气候带,南北各地气候差异较大。陕南具有北亚热带气候特色,关中及陕北大部具有暖温带气候特色,长城沿线以北具有温带气候特色。全年平均气温13.8摄氏度。省内无霜期一般在150至270天之间。年平均降水量573.3毫米,南北差异明显。全省自然资源丰富,矿产多,储量大,探明矿产居全国前十位的矿种50多种,探明矿产保有储量潜在价值为42.61万亿元。陕西省现辖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10个市和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81个县、3个县级市、23个市辖区,1586个乡镇,159个事处。省会西安。全省常住人口3735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010万人,农业人口2725万人。人口密度平均每平方公里181人。全省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404%。男女性别比例(以女性为100)为10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