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转让方)
乙方: (受让方)
鉴于:
1、 年 月 日,甲方与债务人 签订了《 典当借款合同》,债务人 以 作为当物向甲方申请典当借款,据此甲方向债务人 发放了典当贷款本金 元;
2、 、 、 、 作为保证人对丙方的上述典当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乙方在已经对甲方典当债权进行了充分且全面的调查和必要的了解的基础上,愿意以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甲方《 典当借款合同》项下本金为 元的典当债权(具体受让债权详见附件1《债权转让明细表》),并自愿对标的债权所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并自愿承担所有的风险;
为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甲方向乙方转让对债务人 《 典当借款合同》项下(请按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在方框上打“√”,没有选择的条款不予适用,下同):
□ 全部典当债权,(具体受让债权详见附件1《债权转让明细表》);
□ 部分典当债权,(具体受让债权详见附件1《债权转让明细表》);
1.2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典当债权上相应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权一并转让给乙方;
1.3 抵押权变更登记
1.3.1因甲方将对债务人 《 典当借款合同》项下全部/部分债权转让给乙方,双方一致同意(请按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在方框上打“√”):
□ 甲方应在 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将抵押权抵押登记办理到乙方名下,若当地登记部门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则抵押权仍登记在甲方名下,他项权证原件交 方保管。此种情形下,甲方必须保证持续的享有抵押登记,若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解除抵押登记,则甲方对乙方受让的典当债权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 抵押权仍然登记在甲方名下,乙方有权随时请求甲方配合将抵押权登记到乙方名下(当地登记部门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除外),此种情形下,甲方必须保证持续的享有抵押登记,若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解除抵押登记,则甲方对乙方受让的典当债权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1.3.2因甲方仅将对债务人 《 典当借款合同》项下的部分典当债权转让给乙方,则(请按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在方框上打“√”):
□ 甲方应在 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将全部抵押权抵押登记办理到乙方名下,乙方保证在甲方典当债权未获得完全清偿前,不解除抵押登记,否则乙方对甲方典当债权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此种情形下。他项权证证书原件由 方保管。
若当地登记部门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则抵押权仍登记在甲方名下,他项权证原件交 方保管。此种情形下,甲方必须保证持续的享有抵押登记,若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解除抵押登记,则甲方对乙方受让的典当债权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 抵押权仍然登记在甲方名下,此种情形下,甲方必须保证持续的享有抵押登记,若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解除抵押登记,则甲方对乙方受让的典当债权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请按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在方框上打“√”):
□ 因甲方仅将部分债权转让给乙方,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各方债权金额的比例享有和行使抵押权。任何一方在行使抵押权(包括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下同)前,应事先通知另一方,双方对各自债权金额进行对账,先行使抵押权的一方应按照各方债权比例给另一方保留相应的金额。若其中一方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清偿的,抵押权全部归属另一方享有。
□ 因甲方仅将部分债权转让给乙方,双方一致同意先由乙方优先受偿。在《 典当借款合同》约定的初始典当期限届满的前提下,若甲方决定先行使抵押权,应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工作日与甲方一起行使抵押权,否则甲方有权先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优先受偿。
1.4 在抵押权仍然登记在甲方名下情形下,若乙方行使债权需要以甲方名义提起诉讼、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等,由此产生的财产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仅受让部分债权的,则甲方与乙方按照债权的比例分担上述费用。
第二条 转让价格
2.1作为受让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标的债权的对价,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 元(小写: 元)。
第三条 价款支付
3.1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 )日内,乙方应将转让价款一次性全数汇到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收款人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3.2 甲方如需改变前列各款之汇入帐户,应在支付日到期前及时通知乙方。
3.3 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后,应在 ( )日内出具收款凭证。
第四条 债权证明文件的交付
4.1 甲方应于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将转让债权之债权证明文件交付乙方。
4.2 乙方应在甲方交付债权证明文件附随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并将签收凭证交于甲方。
4.3 甲方交付的债权证明文件见附件一。
4.4 乙方声明,其对甲方交付的上述债权证明文件已经过充分阅读,并对以下事实已有充分认识:从甲方受让的典当债权是以上述债权证明文件并且仅仅是以上述债权证明文件为依据的。
第五条 债权转让通知
(请按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在方框上打“√”):
□ 甲方应在本合同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债权转让的事宜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及保证人,并向乙方移交债务人及保证人签署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
□ 因乙方不具备收取典当综合费用的资质,乙方同意甲方无需将本次债权转让的情形通知债务人及保证人,并承诺由此产生的法律上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在本情形下,乙方不可撤销的委托甲方代理乙方行使债权人的下列权利:
代收主合同项目的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代为按合同条款约定处置绝当物,代为按期检查典当物保管情况等。
第六条 债权与风险转移时间
6.1 自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作为转让标的的典当债权及其从权利由乙方享有。作为转让标的的典当债权上的风险也同时转移至乙方。
6.2 因乙方非为典当行,通过债权转让,乙方可能无法向债务人收取典当综合费用,乙方对此是明知的,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且与本次债权转让的效力无关,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7.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保证对标的债权享有合法处分权。在持有标的债权期间没有伪造任何文件,在本次交易中没有故意提供任何虚假信息。
7.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及确认
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标的债权。乙方确认,甲方就标的债权只进行现状出售,经判断标的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乙方对标的债权的风险特征已有充分的调查和理解,乙方自愿承担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债权转让后,乙方不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要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本合同。
第 税费负担
本次债权转让发生的费用,本合同有约定的,按本合同执行;本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法律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本次转让发生的税赋依法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九条 保密
9.1 基于本次债权转让所获得的对方的任何秘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根据法律法规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前述“第三方”包括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客户、法人实体、个人或公众。
9.2 双方一致同意,上述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双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各自委托的专业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
10.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0.2.1如乙方迟延 日未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则甲方有权选择(请按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在方框上打“√”):
□ 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转让价款的 ,如该数额不足以补偿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乙方应继续予以补偿,直至补足为止。
□ 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每逾一日按乙方应付而实际未付的价款的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10.2.2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但是赔偿额最高不超过乙方因本合同向甲方实际支付的转让价款的百分之 。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向 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12.1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由合同双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12.2 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13.1 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或盖章后生效。
13.2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签署前形成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合同相冲突,应以本合同为准。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包括以下附件:
附件一:转让债权之移交资料清单
附件二:债权转让通知书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