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1、为了提升工作效率,简化审批环节。
2、明确差旅费管理的职责权限,以便公出人员合理控制费用支出,财务按章核销费用。
3、规范、建立健全差旅费标准,有章可循。
4、规避风险,保障出差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
二、执行范围:员工因公出差或参加公司组织的外部活动所产生的差旅费用
三、安全规定:
1、出差住宿必须入住正规的酒店,严禁入住小旅社。
2、出差期间必须乘坐正规交通工具,严禁打黑车。
四、费用标准
总体原则:对出差人员的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在标准范围实报实销,超支自理”。
(一)、交通工具标准:
工具/人员 | 飞机 | 火车 | 长途汽车 | 出租车 |
最高执行标准 | ||||
高层 | 普通舱(经济舱) | 高铁一等座 | 不限 | 实报实销 |
其他人员 | 无 | 高铁二等座 | 不限 | 无 |
备注: 1、如遇特殊情况超出标准的,需上报事业部总经理或职能中心总监批准; 2、本标准为最高执行标准,规定标准范围之内的自由选择出行方式; 3、最高标准是特殊情况下的使用标准,高层一般出行要本着节俭的原则选择和同行员工同等的标准,不搞特殊化。 |
地区/人员 | 特区及直辖市 | 省会城市 | 地级市 | 县级市及以下 |
高层 | 400 | 300 | 260 | 200 |
其他人员 | 330 | 240 | 190 | 150 |
地区/人员 | 特区及直辖市 | 省会城市 | 地级市 | 县级市及以下 |
高层 | 80 | 70 | 60 | 50 |
其他人员 | 70 | 60 | 50 | 40 |
(四)、订货会及公司统一组织的外部活动报销标准
1、公司统一组织的外部活动由公司统一订票和安排住宿,费用由公司全额承担,期间由负责人统一安排就餐、交通补贴的使用,不再为员工个人报销餐费、市内交通补助;
2、会费制订货会或由上游公司提供食宿的会议,参会负责人统一安排食宿,不再重复报销食宿补助,只报销市内交通补助及其它,即报销差旅补助正常标准的40%(四舍五入取整数)和往返车费;
3、非会费制订货会报销标准为65元/人/天,在标准以内节余包干,超出标准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4、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会议/培训费用中已包含食宿费用的,不再重复报销食宿补助,只报销往返车费;如不含食宿等费用,按差旅报销标准进行报销;
5、试用期员工的外出实习,差旅补助按出差标准的70%执行(四舍五入取整),住宿标准同转正后员工出差报销标准;
(五)、外派人员外派假期间返回派出地休息,每月报销一次往返主要交通费用(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同出差);搬迁人员回保定出差、休息,不再享受差旅补助。
五、办理程序
1、出差人员必须提前在OA系统上填写工作计划,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出差;
2、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在OA系统中填写差旅费审批流程,并链接出差记录审核流程,报销时不再手填,打印出差记录审核单即可;
六、报销管理办法
票据丢失不予报销,所有报销票据要求均为加盖公章的真实票据。
(一)住宿费报销管理办法
出差人员住宿费报销标准原则上按规定标准执行,如有新闻媒介采访、会见地方和知名人士或影响公司整体形象的特殊业务情况,在分管领导允许的前提下,可实报实销;
(二)餐费补助及市内交通费报销管理办法
1、差旅报销时间核准
差 旅 报 销 时 间 核 准 标 准 | |
出发时间的计算 | 以所乘交通工具的出发时间为准计算。12:00点(含12:00)以前出发计1天,12:00以后出发计半天; |
返回时间的计算 | 按实际到站时间为准计算: 14:00前(含14:00)返回计为半天,14:00以后返回计为1天; |
3、出差路线、时间和实际不符又未和直接上级主管及时沟通的,差旅费不予报销;
(三)交通费报销管理办法
1、出差人员交通费报销标准原则上按规定标准执行,出差人员(高层除外)原则上不得乘做出租车,但下列情况除外:
(1) 出差目的地偏远,没有公共交通工具的;
(2) 携有大量现金或重要文件须确保安全的;
(3) 收、发货物笨重,搬运困难或时间紧迫的;
(4) 陪同重要客人外出的;
(5) 执行特殊业务或夜间(晚10点以后)因公办事不方便的;
(6)、出租车车费报销执行实际支付金额报销制,整额票据需注明实际发生金额、日期、乘车地点及乘车目的地;
(7)以上情况须请示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
2、市内交通费用(公交、地铁)凭票实报实销;
七、奖惩:
差旅费不得虚报,一经查证虚报差旅费用的,对当事人给予虚报金额100%的罚款,当年累计查证虚报2次(含)以上,对当事人进行辞退处理;直接主管上级对差旅费审核把关不严,未发现虚报情况的,经查证后对当事人直接主管上级给予违纪处分,累计满2次或超过2次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本制度由集团行政人事中心制订并负责解释,其它制度如与本制度相抵触,以本制度要求为准。本制度由2015年1月1号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