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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村委会为原告)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1 02: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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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村委会为原告)

民事起诉状原告:焦作市中站区府城事处启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府城事处启心村。法定代表人:王高继,主任。被告:韩国利,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焦作市中站区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200112120058。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韩国利于2011年5月25日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清除所有存放物品。二、请求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韩国利从签订合同之日起直至今日从未向启心村委缴纳过分文承包费,导致双方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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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事起诉状原告:焦作市中站区府城事处启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府城事处启心村。法定代表人:王高继,主任。被告:韩国利,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焦作市中站区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200112120058。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韩国利于2011年5月25日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清除所有存放物品。二、请求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韩国利从签订合同之日起直至今日从未向启心村委缴纳过分文承包费,导致双方签订合同
民事起诉状

  原告:焦作市中站区府城事处启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府城事处启心村。

法定代表人:王高继,主任。

  被告:韩国利,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焦作市中站区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200112120058。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韩国利于2011年5月25日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清除所有存放物品。

  二、请求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韩国利从签订合同之日起直至今日从未向启心村委缴纳过分文承包费,导致双方签订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严重违背了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应当依法解除合同;韩国利和原启心村委会负责人王掌印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之嫌,因为在2011年时,该块土地一直由南水北调工程项目部在使用,并按期向启心村委缴纳了租赁费。所以说从事实上根本不可能与韩国利之间存在租赁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韩国利与原村委会主任王掌印签订的所谓土地承包合同,未经过村两委会研究和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违背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南省下达的四议两公开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民主议定原则,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协议。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讼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人民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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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村委会为原告)

民事起诉状原告:焦作市中站区府城事处启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府城事处启心村。法定代表人:王高继,主任。被告:韩国利,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焦作市中站区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200112120058。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韩国利于2011年5月25日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清除所有存放物品。二、请求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韩国利从签订合同之日起直至今日从未向启心村委缴纳过分文承包费,导致双方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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