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际海运船舶有两种营运方式: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一)班轮运输(Liner Shipping)
1.班轮运输的含义、特点
班轮运输亦称定期船运输,是指班司将船舶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Liner Schedule),在特定航线的各挂靠港口之间,有既定操作规则为非特定的广大货主提供规范的、反复的货物运输服务(Transport Service),并按运价表(Tariff)或协议运价(Service Contract)来计收运费(Freight)的一种营运方式。
目前,集装箱班轮运输已取代传统的杂货班轮运输而成为最普遍采用的运输方式。集装箱班轮运输的主要特点如下:
1.固定的航线
2.固定额挂靠港口
3.固定的船舶班期
4.相对固定的运价
2.班轮船期表(1iner schedule)
班轮船期表是由各班司自定形式,自行颁布的关于航线名称、航行线路、船名、航次编号、始发港、中途港、终点港、到港时间、离港时间、载货量和其他有关事项等内容的公开信息。托运人可在船公司网站、货代协会网站和其他运输期刊(如《中国航务周刊》、上海《船务讯息》)查阅班轮船期表。
3.班轮运费(1iner freight)
运费是承运人根据运输契约完成货物运输后从托运人处收取的报酬。运价是承运企业运输单位货物而付出的运输劳动的价格,是运输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
班轮运费=班轮运价×运量+运输附加费
其中,运输附加费是运费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为运价是按照运价表和协议运价计收而存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但是实际影响运价的因索在一定时期内是不稳定的。如燃油涨价、码头拥挤、货币贬值等。承运人为了应对航运市场的这些变化,不固定地公布并加收各种运输附加费。如燃油附加费(BAF)、货币贬值附加费(CAF)、应急燃油附加费(EBS)、港El附加费(PSC)、港口拥
挤费(PCS)、转船附加费(TSC)、超长附加费(LSC)、超重附加费(WSC)、旺季附加费(PSS)、空箱调运费(ERC)和整体费率上调附加费(GRI)等。
4.班轮运费的计收标准
(1)按货物的实际重量(重量吨Weight Ton,W)计收运费。
(2)按货物的体积重量(尺码吨Measurement Ton,M)计收运费。
(3)按货物的FOB总值(出口FOB总值的日分率)计收运费。
(4)按货物的件数(装运卡车按照车辆数、活牲畜按头)计收运费。
(5)按重鼍和体积中较高一项(W/M重量吨或尺码吨)计收运费。
(6)按货物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中选择最高一项(W/M or ad val)计收运费。
(7)临时议定运价(Open tale)。
一、国际海运的营运方式
(二)租船运输(Shipping by Chartering)
租船运输是相对于班轮运输的另一种江海运输方式,其既没有固定的船舶班期,也没有固定的航线和挂靠港,而是按照船源和货主对货物运输要求,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自由洽商租金和船舶航行计划来组织货物运输的一种运输方式。因此租船运输义称为不定期船运输。
目前,国际市场上租船方式主要有三种:程租、期租和光船租船,
1.程租(royage ehafter)
程租就是按航程租船。按租船合同,船东或船舶经营人接时将船舶驶抵装货港,装上合同项下一定数量的货物,运至合同指定的卸货港卸下货物,完成整个航程的运输任务。
程租的基本形式是单航次程租。如果程租的航次数是若干个,称为连续航次程租(consecutive voyage),又可以细分为连续单航次程租(consecutive voyage charter)、往返航次程租(return voyagecharter)和连续往返航次程(consecutive return voyage charter)。如果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一定吨位的运力,在确定港口之间,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闻、航次周数和每航次约定运最完成全部货量的租船方式卫称包运租船。
(2)期租(time chaner or period charter)
期租就是定期租船,是船东或出租人将特定船舶按租船台同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约定时期的租船方式。在此期限内,由承租人自行稠度、经营管理、按月或按日计算租金,并按约定结算日支付租金给船东或出租人。
(3)光船租船(bare-boat charter)
光船租船是指存租期内船东或出租人只提供一艘窄船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配备船员、提供给养、负责营运管理和航行事务,以及承担一切固定或变动的营运费用。船东或出租人在租期内除了收取租金外,对船舶没有支配权和占有权,对船舶的营运不承担任何费用。这种光船租船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财产租赁方式。
二、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操作程序
(一)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含义、优越性
1.含义
“集装箱运输’’是指将零散的货物台并装入具有一定规格和强度的专为周转使用的大型货箱进行运输的一种现代运输方式。
“集装箱班轮运输”是指集装箱班司将集装箱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在固定航线的固定挂靠港之间,按规定的操作流程为非固定的广大货主提供规范的、反复的集装箱货物运输服务,并按“箱运价”来计收运费的一种营运方式。
2.优越性
集装箱运输扩大了运输单元,规范了单元尺寸,使得货物的装卸、移动、搬运容易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提高了货物装卸效率、码头使用效率和港口吞吐能力,也减轻了劳动强度,集装箱运输具有件杂货运输无法相比的优越性。在短短的二十多年间,集装箱班轮运输就基本取代了件杂货班轮运输。主要优点归纳如下:
(1)提高了货物装卸效率、码头使用效率和港口吞吐能力,减轻了劳动强度。
(2)提高了货物运输质量,减少丁货损货差现象。
(3)缩短了货物在途时问,加速车船的周转,降低了营运成本。
(4)有利于组织多种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
(5)推动了包装标准化。
二、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操作程序
(二)货代集装箱班轮运输操作程序
1.接受货主委托和“国际货物托运委托书”(SLI)
发货人根据外销出仓单、销售合同、信用证和收货人的其他要求,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承运人、货运代理人、运输时间和装箱方式,确定运费和杂费,并将这些选择确定的内容缮制在“国际货物托运书委托书”(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SLI)中,盖章后交给其委托的货运代理。货代公司接受货主的委托,并以“国际货物托运委托书”为操作指令,完成下一步的订舱、装货、报检、报关、装货、签单和发运等各项操作。
此“国际货物托运委托书”是货主根据贸易合同中装运条款“要约”而缮制,是货主委托其货运代理进行货物运输操作的“操作指令”,也是货物装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签发提运单的“原始依据”。
2.出口托运和“托运单”(B/N)(附件七)
根据货主的“国际货物托运委托书”,货代以自己名义或以货主名义向承运人申请货物运输“要约”,并在得到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口头接受要约情况下,以书面“托运单” (booking note,B/N)的纸质形式或电子报文形式向承运人订舱托运。
托运单应详细记载托运人对运输要求的具体内容,包括运输方式、运输时问、运量、装运时间、装货港、卸货港、运输支付方式、运输货物细节(货物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包装、件数、毛净重、体积等)、收发货人、通知人、提单份数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一旦对货代托运人的申请汀舱给,承诺,则货代与承运人之间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也正式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到约定,对于运输要求的具体内容有了最后确定 “托运单”须由货代托运人盖章或签字,以示确认。
(二)货代集装箱班轮运输操作程序
3.订舱和“配舱回单”(S/O)
订舱是货代托运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申请舱位,承运人对这种申请给予承诺的行为。一旦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受订舱后,将在纸质托运单或电子托运单报文上加填船名、航次、运输编号(此编学俗称关单号,如该货物被随后装上船,该关单号就是以后的提单号)。并在托运单的装货联(第五联)上加盖“订舱确认章”,以示订舱得以确认,此联称为“配舱回单” (shipping order,S/O)。
配舱回单是承运人在集装箱装卸作业区接受装货的书面指令,报关时海关核查后在此联上加盖“海关放行章”,承运人凭以收赁装船。
4.货物装箱和“集装箱装箱单”(CLP)
货代在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订妥舱位并取得配舱回单后,可凭单向船方领取“集装箱设备交接单”(EIR),按照有关设备交接单使用原则(一箱一单、箱单一致、箱单同行),将满箱货物齐集在船公司指定的海关监管堆场,完成报关并在船到港后及时装运。对于整箱货物的装箱送港一般有两种作业方式:其一是“门到门”作业方式,即空箱到工厂仓库装货。满箱后直接送港;其二是“内装箱”作业方式,即出口货物被送进指定仓库装货,满箱后直接送港.无论以何种方式装箱送港,装箱人都必须将实际装货内容记录在“集装箱装箱单”里,并随货箱送至承运人的集装箱装卸作业区。
“集装箱装箱单”(container load plan,CLP)是详细记载集装箱内货物内容的格式化报文,包括货物名称、件数、毛重、体积、集装箱箱型、集装箱自重、预配船名、航次、关单号、装运港、中转港、卸货港等内容。在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的作业模式中,集装箱装箱单是一张唯一记载每一集装箱内装货细节的单据,因此,它是极其重要的。
根据海关规定的货物先运抵监管区后报关的要求(上海洋山深水港码头作业方式除外),并同时满足承运人的集装箱装卸作业区对货物装船要求,一般在船驶离48小时前货物进港,以便报关并放关后装船。
5.代理报捡和“通关单”
在货物进出境活动中,有时还需要办理“报检、报验”手续。凡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有关规定的货物给予“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以放行。
货代在接到货主委托报检或货主委托换通关单的手续后,在报关前,先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
检,或凭已报检的“电子换证凭单(凭条)”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换取“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
6.代理报关和“装货单”{S/O)
所有进出境的货物,必须通过设立海关地点进出境,由设关地进出境并办理海关手续是货主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货物报关就是货主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海关申报或委托其代理间接地向海关办理货物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和海关放行等手续。
货代在接到货主委托报关手续后,持凭海关规定的全套报关单证,在规定的报关时限内直接向海关申报或通过报关代理人问接地向海关申报,并做到“正确、准确,简洁、完整、准时”,以满足货主对货物按时出运或及时提货的要求,并满足货出运后货主对收汇核销、退税、销案的要求,或满足货到港后货主对清关、提货、付汇的要求。
向海关提交的报关单证,包括基本单证、法定单证、货运单证和备用单证。其中海运出境报关中的货运单证专指“配舱回单(第五联)”,报关时关员审核全套单证查核后在“配舱回单(第五联)”上加盖“海关放行章”,以不确认放行。此联称为“装货单”(shipping order,S/O),船方(集装箱装卸作业区)凭以收货并装上运输工具。 |
二)货代集装箱班轮运输操作程序 7.装船和“场站收据”(MAR} 装船是指装有货物的集装器被装载到运输工具上,并驶离装运港的行为。在集装箱班轮运输中,由于班轮船公司基本上是以装运港集装箱堆场到卸货港集装箱堆场作为货物的交接形式,因此集装箱货物的装船工作一般由班轮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负责。货代托运人应协助船公司装船,如缮制正确的“集装箱装箱单”或者输送正确的进港区“装箱单电子报文”,将放关的“装货单”及时送到船舶配载部门以使货箱被编人配载图中,以上船。 当货物被装上船,但尚未驶离装运港时,现场理货员对载货单(即装货舱单manifest)和装货单逐项核对,并在装货单上签名或加注说明,然后将全部装货单随同载货单一起交船上大副,大副审核属实后在载货单和装货单上签字,并将签字后的装货单退给理货长,再转交货代。由大副签字的装货单称为“场站收据”或“大副收据”(master receipt,M/R)。 8.场站收据换取“提单”(B/L) 货代托运人在货物被装船后,持凭场站收据或者打印载有“已放关,货物已装船,可放单”字样的电子装货单,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提单”(bill of ladin9,B/L)或“海运单”(sea way bill,SWB),并及时将“提单”或“海运单”送交货主。有时货代在“承运人提单”(Master B/L)签发的基础上再签发“货代提单”(House B/L),并送交发货人,发货人凭以交银行结汇,收货人在目的地据以提货。 9.船舶离港后的善后工作 (1)发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 货物装运后,货代托运人除了将提运单交给货主外,还须及时将装运信息预报给海外代理人或收货人。预报内容包括运输工具细节如船名、航次、航班、提单或空运单号、起航日、预计到港口等,包括装货细节如货物品名、件数、毛重、净重、体积、型号、规格、成分、箱号、封号等项内容。这份关于货物装运细节的通知书称为“装运通知”(shipping Rote,S/N)。通常,装运通知采用电子邮件、电传、传真和专用网络等方式由发货人发送给收货人。 发装运通知是货代托运人必须完成的一项服务工作,尤其是对运输时间短的近航线货物、空运货物和特种货物至关重要。它可以使收货人及时掌握运输动态,对货物到达后的清关文件准备、资金准备、提货准备,乃至销售、分配、加丁等后续业务开展,影响颇大。 (2)处理退关、短装、漏装货物 退关货物是指货物已向海关申报出口并被海关放行后,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发货人请求将货物退出海关监管区并不再出口的行为。通常,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未被装上运输工具之日起3天内作出决定,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关手续。经海关核准后办理撤销出口申报文件,并经海关同意将货物运出监管区。货主或货代在办理出口退关手续时,海关对原申报单证予以注销,同时删除海关电脑系统巾的有关数据。 短装货物是指在托运单允许分期发运时,部分货物装上船,部分货物因故未被装上船。这部分未上船的货物称为短装货物。 漏装货物是指在托运单不允许分期发运时,发生货物已报关,但因船舶超配、箱号或提单号与配载记录不一致等多种困素造成的未装上船或部分未装上船的货物。 无论发生何种情况,货代都应及时口头或书面通知发货人关于退关、短装或漏装的实情,以便发货人及时了解并做决定。若退关、短装或漏装货物需要再出运时,发货人须重新办理委托订舱的手续,并需要重新向海关申报。 (3)收取运费(collection) 货代托运人及时支付运费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是履行货物运输合同的一个重要方面通常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与货代之间有书面货运合同,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货代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付款保障措施和风险保障金等都有明确限定并严格执行。因此,一般货代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运费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另一方而,货代托运人须及时向委托人收取运输前约定的运费。通常,货代按照“国际货物托运委托书”上显示的支付条款向约定的付款人收取约定的运费,若委托书上显示“freight prepaid”,则货代向发货人收取运费;若委托书上显示“freight collect”,货代直接向收货人或通过货代目的港代理间接地向收货人收取运费。 |
(一)海运托运单的含义、作用
1.含义
海运托运单(booking no}e,B/N)是托运人填写并盖章确认的,专门用于委托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承运而缮制的一种表单,表单上列有出运后缮制提运单所需要的各项内容,并印有“托运人证实所填内容全部属实并愿意遵守承运人的一切运输章程”的文字说明。
我国曾在1990年进行了集装箱多式联运工业性试验,现在虽然早已结束,但其中的三大单证原理一直沿用至今,即出口时使用的“场站收据”;进口时使用的“交货记录’和进出口时分别使用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其中,目前使用的海运托运单、电子托运凭证、装货单、电子报关装运凭证、场站收据、电子场站凭证、集装箱设备交接单、集装箱设备电子凭证和电子数据签发提单等都是依据这些单证原理,但单证内容上有变更,形式上已数据化、格式化和电子化。
2.作用
(1)托运单是办理托运的凭证。
(2)托运单是船公司接受订舱并安排舱位、调拨装货器材、组织装运、转运、联运的依据。
(3)托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书面记录。
(4)托运单是出口货物报关的货运单据。
(5)托运单是承运人签发提运单的原始依据。
通常,纸质托运单一式十联,其各联的作用分别是:
第一联 货主留底(早先托运单由货主缮制后留存,但现在已不用)
第二联 船代留底(早先船代将已放关单号后此联留存,但现存已不用)
第三联 运费通知(1)(早先作为船东计收运费的结算凭证,但现在已不用)
第四联 运费通知(2)(同上)
第五联 装货单(s/o),此联由托运人加盖“托运章”后交承运人订舱。承运人在接受订舱后填上预配船名、航次、关单号并加盖“汀舱章”后交还给托运人,以确认订舱并由托运人持凭报关。报关时,海关审核后若放行,存此联上加盖“放行章”后交还报关人,以确认放行并凭以装船。由此可见,此联是托运单的核心内容。
第五联附页联缴纳出口货物港务申请书(由港区核算应收港务杂费)
第六联 (浅红色)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
第七联 (浅黄色)场站收据
第八联 货代留底
第九联 配舱回单(1)
第十联 配舱同单(2) |
(二)电子托运单的含义和特点
1.含义
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各承运人利用先进的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将船期表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和数据如港口、船期、航期、载货量、舱位、箱量、停泊码头等集中存放在公共数据中心或船公司网站上,为各托运人家(地区)、跨公司、跨部门地查阅、选择、订舱提供了方便,并为各托运人实现网上订舱提供了操作平台。
按照协议,托运人可以在其办公场所,将标准格式的托运单电子报文数据,通过终端申报方式、EDI申报方式或网上申报方式,在“订舱托运”系统中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计算机系统发送电子托运单数据。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收到电子托运单数据后,根据船舶载货量和具体托运内容来安排舱位,一旦船公司确认订舱后,便发送“接受汀舱”的电子回执给托运人,并进一步将确定的“船名、航次、关单号和船舶动态”等信息数据发送给托运人,完成了电子托运订舱的全都手续。
电子托运单订舱是未来我国实现“无纸化贸易运输”的发展方向。 |
三、海运托运单 (三)托运单的内容和缮制规范 无论是纸质托运单还是电子数据托运单,以下缮制规范都是一样的。 1.托运人(Shipper) 填托运人的全称、街名、城市、国家名称,并填写联系电话、传真号。 (1)托运人可以是货主 (2)托运人可以使或住的贸易代理人 (3)托运人也可以是货主的货运代理人。 在信用证结汇方式下,托运人一般按信用证的受益人(beneficiary)内容填写。 |
2.收货人(Consignee)
填收货人的全称、街名、城市、国家名称,并填写联系电话、传真号。
(1)收货人可以不记名,填写凭指示字样如“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等,这种提单能转让。一般托运人依据信用证对装运文件的要求,显示这种凭指示字样。
(2)收货人可以记名,填写实际收货人,也可以是货运代理人。通常,货主委托其货运代理托运并且运费到付时,承运人提单上收货人是货运代理人,货代提单上收货人是实际收货人。
(3)承运人不接受一票货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收货人。如果实际业务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收货人, 托运单中收货人栏内填写第一收货人,通知栏填写第二收货人。
(三)托运单的内容和缮制规范
3.通知人(Notify Party)
填写通知人的全称、街名、城市、国家名称,并填写联系电话、传真号。
通知人一般为预定的收货人或收货人委托的代理人。在信用证结汇方式下,银行作为第一收货人,显示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开证申请人是实际收货人,显示在提单的通知人栏内。
(三)托运单的内容和缮制规范
4.装运港 (Port of Loading)
填写实际货物被装运上船舶的港口全称,必要时加上港口所在国家(地区)的名称。
(三)托运单的内容和缮制规范
5.卸货港( Port of Discharge)
填写实际货物被卸离船舶的最终港口全称,必要时加上港口所在国家(地区)的名称。
卸货港一般是最终收货人所在国家的港口,但有时候仅仅是靠近收货人所在城市或地区的港口。这时要依照合同规定和实际承运人的航线和挂靠港口情况来确定卸货港。
对于信用证交易条款,按信用证填制。
对于有中间商加入的交易三方,一般货直接运到最终收货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港口,而货款包括运费都可以与第三国结算。
(三)托运单的内容和缮制规范
6.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 for the Merchant’s Reference)
填写货物最终的交货地的城市名称,或地区名称。
目的地有时候与卸货港相距甚远,从卸货港到目的地的费用需要明确支付人,才可以填制目的地。经常出现的承运人提单显示卸货港,货运代理人分单显示卸货港和最终目的地,这时,有货代海外代理协助收货人将货从卸货港承运人处提取后,再用其他运输工具运至目的地。内陆地的运输方式也往往如此。
(三)托运单的内容和缮制规范
7.货物名称与包装种类(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本栏所填写是符合信用证或合同的,与实际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成分品牌等相一致的货物名称和包装种类。
这部分的内容相当重要,一方面提单受让人是根据提单中对货物描述,来判断接受货物,支付货款的;另一方面是出口方向海关申报放行的主要内容,也是出口企业取得海关退税证明联的主要内容。因此严格做到品名包装数量等“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单货一致”有实际的重要意义。此栏中,有时还打上信用证号码,以示重视,并利于银行审单结汇。
三)托运单的内容和缮制规范
8.箱数与件数(No.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此栏填制装入 集装箱内货物的外包装件数和集装箱件数。
(1)在提单正面印有“不知条款”这就使承运人对于集装箱内实际装入的货物件数,有不知道的表示。因此托运人对于实际货物件数承担全部的责任。否则承运人不承担件数货损,货差,货短缺的责任。
(2)件数是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和损坏负有赔偿责任应付赔偿金时,计费的标准,承运人对每件货物支付最高赔偿金额。这里的件数,依据就在此栏内。因此,一般要求托运人填写件数的小写在此栏,还要填写件数的大写,防止更改,确保唯一性。例如: 小写件数“100 CTNS”;大写件数 “SAY ONE HUNDRED CARTONS ONLY ”。
(3)在不同包装种类的货物,混合在一个整箱内,合计件数的包装种类显示“件数”(Packages)。
(4)对于集成包装的托盘货,一般除了显示托盘数以外,还在括号里显示小件数。例如: 5 Pallets (S.t.c. 30 Cartons
(三)托运单的内容和缮制规范
9.标记与封志号 (Seal No. & Marks & Nos.)
此栏填写与实际货物外包装上正面唛头的全部内容。一般由数字,字母和简单的图形组成。
封志是装箱人装箱完毕后在集装箱箱门上加上的封志,此封志上有不重复的号码,破开封志后才能打开箱门。以此让收货人收到装箱人提供的完整货物。
(1)如果货物外包装上的麦头较多内容,而在此栏无法打下,一般承运人接受贴麦的做法,最后在提单上,贴麦处须盖上骑逢章。
(2)文件上的麦头与实际货物上的麦头不一致时, 承运人理货或海关查验都可以认为是货单不一致而拒绝放行或装运。
(3)封志一般有承运人的专用封志和普通封志。如同时使用,允许一个集装箱有二个封志。
(4)进港后的集装箱,被海关开箱查验后,往往更换新的封志号,这时,托运人必须将新的封志号显示在提单上。
(三)托运单的内容和缮制规范
10.毛重(Gross Weight )
填报实际货物的毛重,以公斤为计量单位。
实际毛重应不超过集装箱最大限重, 否则由此造成的运输过程中的因超重而产生的损失,均有托运人承担。例如,出口至美国的集装箱,超过承运人规定的限重后,承运人按双倍运费收取,并警告。
(三)托运单的内容和缮制规范
11.体积 (Measurement)
填报实际货物的体积,一般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三)托运单的内容和缮制规范
12.运费的支付 (Payment of Freight)
运费是由托运人对承运人安全运送和交付货物,对承运人支付的一种酬劳,也是合同成立的对价条件。因此,有关运费由谁付,何地支付,都应在托运单上注名。一般显示“FREIGHT PREPAID”为托运人支付;“FREIGHT COLLECT”为收货人支付。根据提单条款规定,对于拒绝支付和拖欠运费及有关费用,承运人享有留置权。
三)托运单的内容和缮制规范
13.要求签发的提单份数 (Number of Original B/Ls)
托运人要求签发提单的份数,在此栏内填报。
(三)托运单的内容和缮制规范
14.要求签发的提单日期和地点(Place and Date of issue)
托运单上一般提出提单签发的时间和签发地点要求,以满足结汇文件的要求。 提单的签发日应该是提单上所列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应该与收货单上大副所签的日期是一致的。若违反这一原则,无论是提前还是推迟,都将产生外贸合同中买卖双方,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与货方的法律责任问题,不仅会导致贸易合同撤消的责任方的赔偿,而且可能会追究承运人签发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的法律责任。
提单签发的地点原则上应是装货地点,一般撒谎能够在装货港或货物集中地签发。
(三)托运单的内容和缮制规范
15.托运人签字、盖章
托运人在完成上述内容的填写后,必须盖章签字,以生效。
三、海运托运单
(四)海运托单填报范例
根据下列信用证资料、外销出仓单资料填之出口托运单
1.信用证资料:
Applicant : Hanil Synthetic Fiber Co., Ltd.
Hans Tower 46-5 Guro Dong,
Guro Gu, Seoul,Korea
Beneficiary : ABC Import and Export Co.
Issuing Bank: To the Order of Industrial Bank of Korea
Port of Shipment : Shanghai,China
Port of Discharge : Busan , Korea
Partial Shipment : Not Allowed
Transshipment : Not Allowed
L/C Number : M04G4410NS00228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 20 Nov 2004
Expiry Date : 25 Nov 2004
Description of Goods : PP Spunbonded Nonwoven Fabrics
Quantity of Goods : 353 Rolls
Packing : GW 9000 kgs , Measurement 68 CBM
Number of B/L : Three
Shipping Marks : N/M
2.外销出仓单资料
GW/NW :9000/87(kgs)
Volume: 68(CBM)
Shipping Marks: N/M
Quantity of Goods: 353 Rolls
Out Warehouse Date: 01 Novermber 2004 |
(一)提单的定义和作用
1.定义
提单(Bill of Lading),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根据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提单是最具特色、最完整的运输单据。在国际贸易中,提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同时代表物权和债权;在各国有关运输法律中,提单都被认定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提单上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交还提单为要件。 |
2.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从法律规定看,提单的基本作用在于:
①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Carriage);
②是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的货物收据(Evidence of receipt for the cargos);
③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Documents of Title)。
3.从外贸业务和运输业角度看,提单的作用
(1)提单是承运人有条件地为托运人运输货物的书面确认。托运人签发托运单与承运人签发提单,相互构成运输契约,共同成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关于责任、费用、风险的划分依据。
(2)提单是银行结汇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买卖双方的交货收款和收货付款,必须借助于能同时代表物权和债权的提单,借助于有资金信誉的银行机构来实现操作。
(3)提单是货主与货代之间、货代与承运人之间或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支付或收取运费的凭证,也是互相在经济上制约的有效文件。付款交单就是利用提单实现经济制约的一种手段。
四、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
(二)提单的种类
最常见的提单种类主要有:
(三)提单的内容
提单的内容一般有正反二面内容。正面记载的内容有:船名、航次、提单号、承运人名称、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通知人名称、装货港、卸货港、转运港、货物名称、标志、包装、件数、重量、体积、运费支付、提单签发日、提单签发地点、提单签发份数、承运人或船长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盖章。提单的这些内容,在提单缮制中介绍。 |
(三)提单的内容
提单的内容一般有正反两面内容。正面载有的主要内容有:船名、航次、提单号、承运人名称、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通知人名称、收货人名称、装货港、卸货港、转运港、货物名称、标志、包装、件数、重量、体积、运费、提单签发日、提单签发地点、提单签发份数、承运人或船长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盖章等。提单的这些内容,在缮制提单中详细介绍。
1.提单正面的确认条款
“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except as otherwise noted the 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or other packages or unites enumerated below for transporation from the place of receipt to the place delivery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hereof.”
上述英文措辞条款的大意是:承运人在货物或集装箱外表状况良好的条件下接受货物或集装箱,并同意承担按照提单所列条款,将货物或集装箱从起运地运往交货地,把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三)提单的内容
2.提单正面的不知条款
“Weight,measure,marks,numbers,quality,contents and value of mentioned in this bill of lading are to considered unknown unless the contrary has expressly acknowledged and agreed to. The signing of this Bill of Lading is not to be considered as such an agreement.”
上述英文措辞条款的大意是: 承运人没有适当的方法对接受的货物或集装箱,进行检查,所有货物的重量、尺码、标志、数量、品质和货物价值等都由托运人提供,对此,承运人并明确知道。
三)提单的内容
3.提单正面的承诺条款
“On presentation of this Bill of Lading duly endorsed to the Carrier by or on behalf of the Holder of Bill of Lading,the rights and liabilities aris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hereof shall, without prejudice to any rule of common law or stature rendering them of the Bill of Lading as though the contract evidenced hereby had been made between them.”
上述英文措辞条款的大意是: 经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有效的,承运人承诺按照提单条款的规定,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公平地也要求货主承诺接受提单条款规定,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4.提单正面的签署条款
“On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must be surrendered duly endorsed in exchange for the goods or delivery order.In witness whereof the number of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stated under have been signed,all of this tenor and date,one of which being accomplished,the other to stand void.”
上述英文措辞条款的大意是: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份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提取货物时必须交出经背书的一份正本提单,其中一份完成提货后, 其余各份自行失效。
5.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赔偿责任条款
承运人责任是用以明确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和损坏负有赔偿责任应支付赔偿金时,承运人对每一件货物或每单位货物支付最高赔偿金额的条款。此外,提单背面还有许多其他条款,如承运人的运价本条款、通知与支付条款、承运人的集装箱条款、托运人的集装箱条款、索赔通知与时效条款、运费与附加费条款、共同海损与救助条款、管辖权条款和新杰森条款等。
四、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
(四)提单的缮制规范(样张 7-7)
《UCP500》对海运提单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 23、31、32、33 和 第40 条中。
1.托运人(Shipper)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若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可以是任何人。
2.收货人(Consignee)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
如果收货人是做成 “To order”、“To order of shipper”或“To order of negotiating bank” 则托运人或议付行应在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
如果收货人是做成“To order of issuing bank”或“To order of applicant”,则托运人不必进行背书。
3.通知人(Notify Party)
几乎所有的提单上都有通知人名称这一项,但在记名提单上就没有必要在填写通知人了。因此这时可以填写“Same as Consignee”。通知人有时是作为预定收货人或代理人。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完全一致。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 此栏可以不填,即使已经填写了内容,银行也可以接受但不必进行审核。
4.收货地 (Place of Receipt)
此栏填报实际收货地点,如工厂、仓库等。在一般海运提单中,没有此栏目,但是在多式联运提单中就有此栏目。如果提单注明的收货地与装货港不同,例如:收货地为“Nanjing”,装货港为“Shanghai”,则不管是已装船提单还是收妥备运提单都必须加注已装船批注、装船日期和实际装船的船名和装货港名称。
5.装运港 (Port of Loading)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一致。例如信用证规定装货港为“Shanghai”,应把“Shanghai”显示在“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处,不能将其显示在“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处,而把装货港写成另一个港口名。
同时应填写实际港口的名称。例如信用证规定“From Chinese port”, 则提单上的装货港应显示具体港口的名称,如“Shanghai port”。如果信用证规定“From Tianjin port/ Shanghai port”,则装货港处只需填写一个港口即可。
如果提单上显示了“Intended port of loading/intended port of discharge”,则不管是已装船提单还是收妥备运提单都必须加注已装船批注、装船日期和实际装货港或卸货港名称。 |
6.船名(Name of the Vessel)
若是已装船提单,须注明船名和航次,若是收货待运提单,待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后记载船名。该项记载的意义有多方面:便于购买保险、便于跟踪查询、便于发生合同纠纷有确定的客体,可采取诉讼保全等。只要符合信用证条款、符合《UCP500》第二十三条、符合海洋运输,可以接受任何船名的海运提单。
如果在提单上显示了“Intended vessel: A vessel”,则不管是已装船提单还是收妥备运提单都必须加注已装船批注、装船日期和实际装船的船名。
此栏必须填写船名和航次(Voy. No ),如没有航次,可以不显示。
7.转运港(Port of Transshipment )
只有货物在海运途中进行转运时才填写此栏。
例如信用证规定:“Shipment 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with transshipment at Hongkong”,则提单可以这样填写:“装货港:Shanghai、卸货港:Hamburg with transshipment at Hongkong、转运港可不填;或者卸货港:Hamburg、转运港:Hongkong”。
如果信用证允许转运,在同一提单全程海运前提下,银行可以接受货物将被转运的提单。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可接受以下提单:
①表明转运将发生,前提是提单上已证实有关的货物是由集装箱(Container),拖车(Trailer)或“子母船”(“LASH”barge)装运,而且同一提单包括全程海运运输。
②含有承运人有权转运的条款,但不包括诸如“Transshipment has taken place”等明确表示已转运的提单。
8.卸货港( Port of Discharge)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一致。例如信用证规定卸货港为“Hamburg”, 应把“Hamburg”显示在“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处,不能将其显示在“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处,而把卸货港写成另一个港口名。又如当信用证规定“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via Singapore”时,则应将“Hamburg”显示在“卸货港”处,不能将“Singapore”写在“卸货港”处,而把“Hamburg”标注在“目的地”处。同时应填写实际港口的名称。例如信用证规定“To European main port”,则提单上的卸货港应显示具体港口的名称,如“Hamburg port”。
9.交付地(Place of Delivery)
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的交货地名称。在此,如果收货地与交货地都空白,就是普通的海运提单,而不是多式联运提单了。
10.签发的提单份数 (Number of Original B/Ls)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但必须显示签发了几份正本。
如果提单上标注有“Duplicate”和“Triplicate”,其效力等同于“Second original”、“Third original”,可以被接受。 |
提单一般按装货单上的编号(关单号)填写,由代表船公司名称四位字母和代表该航次、该序号的八位数字组成。 提单号查询、操作、核查、归档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内容。
12.标记与封志号 (Marks & Nos,Container/Seal No)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应与信用证和其他单据一致。当没有唛头时,用“N/M”表示。
托运时,一般还没有箱封号,可以不填,但是提单上必须填报每一个集装箱的箱、封号。
13.箱数与件数(No.of Pkgs or Shipping Units)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提请注意,此栏也是一旦发生赔偿时计算赔偿非的一个计量数。即件数 X 赔偿费率。
14.货物名称与包装种类(Description of Goods and Pkgs)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应是信用证规定的货物。但在与信用证规定的货描不矛盾的前提下可以用商品的统称,例如:信用证的品名为“Lady’s shirts”,而提单显示“Garment” 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提单上显示了不是信用证所规定的货物,即使这些附加货物勿需付款,也不能接受。
15.毛重(Gross Weight)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显示货物的毛重。当货物无毛重时,可以在标有毛重的栏目加注净重 “N.W: xxx KGS”。 |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一般以 M3为计量单位。
17.总箱数/货物总件数(Total Number of Comtainer and/or Packages in Words)
用英文大写字母来填写集装箱的总箱数或货物的总件数。在件数前面须加上“Say”字样,在件数结尾后加上“Only”字样。 例: 35 CTNS,填:“SAY THIRTY FIVE CARTONS ONLY。”
18.控制温度指令(Temperature Control Instruction)
如果为冷藏集装箱,此栏填写要求的冷藏温度。
19.运费的支付 (Payment of Freight)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20.货物价值申报(Excess Value Declaration)
如果托运人有货物价值向承运人申报,可填写在此栏内。 |
21.已装船批注、装船日期、装运日期(Shipped On board the Vessel date 、Signature) 海运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即使信用证仅要求“B/L”而未标明“Shipped on board B/L”,提单也一定要有“已装船(On Board)”的表示。 提单要显示装船日期,而且此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 实务中可分成两种情况: ①提单上预先印就“已装船”文字或相同意思,如“Shipped on board the vessel named here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或“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这种提单通常被称为“已装船提单”,不必另行加注“已装船”批注, 提单的签发日期就是装船日期和装运日期。 ②提单上只有 “Received by the carrier from the shipper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这通常被称为“收妥备运提单”,这时需在提单上加注“已装船(On board)”的批注,并在旁边显示装船日期,该装船日期即为装运日期,而提单的签发日期不能视作装船日期和装运日期。 22.签发的提单日期和地点(Place and Date of issue)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签发地点一般是装货港的所在地,如与该地不一致,也可以接受。 每张提单必须有签发日期。 23.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人签字、盖章(Sign or authenticate) 提单必须由承运人、船长或代替、代表它们的具名代理人签发或证实。 表示方式为: |
填写承运人或代理人在目的港提货点联系的代理名称,包括地址、电话、传真等。
25.单据名称(Title)
根据《UCP600》,提单,无论名称如何,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签署的,标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上具名船只并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至卸货港的运输单据,都被银行接受。
26.清洁提单(Clean B/L)
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对货物表面状况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根据《UCP600》第二十七条规定,银行只接受清洁运输单据。“清洁”一词并不需要在运输单据上出现,即使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为“清洁已装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