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作业中安全管理要求
6.1 安全防护警示设施配备
吊装作业中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标志,所有人员均应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吊装区域周围应设安全警示标志,标志应符合GB2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监护人和安全监督人员对作业中防护警示设施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督促纠正。
6.2 作业劳动纪律
6.2.1 作业时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起重司机、司索人员及监护人员应掌握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6.2.2 起重司机应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6.2.3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吊物倾斜、挂钩脱落、钢丝绳断裂等险情。
6.2.4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使用吊笼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6.2.5 停工和休息时,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放回地面。
6.3 作业中沟通
吊装过程中,司索人员、起重司机和指挥人员应采用口哨、指挥旗或对讲机等进行沟通,对讲机保持同一频道,保证沟通的有效进行。
6.4 正式起吊前试吊
试吊中司索人员应检查全部机具、地瞄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6.5 吊装作业注意事项
6.5.1 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5.2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6.5.4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5.5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建筑物及构筑物等作吊装锚点。
6.5.6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6.5.7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6.5.8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6.5.9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6.5.10 无指挥、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和吊车运行的轨迹及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6.5.11 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进行起吊。
6.5.12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6.5.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6.5.14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器停车。
6.5.15 起吊重物就位前,严禁解开吊装索具。
6.6 特殊作业条件处理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7 应急处置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除危及生命安全情况除外,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应听从指挥,按照应急程序进行处臵。
动火作业注意事项
6 作业中安全管理要求
6.1通用安全管理要求
6.1.1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组织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现场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6.1.2动火作业人员应在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应位于避开可燃液体、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并采取隔离围堵等措施控制火花飞溅。
6.1.3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6.1.4特级、一级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施工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
6.1.5动火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和安全监督人员应坚守作业现场,发现违章动火应立即制止动火作业。
6.1.6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由作业单位负责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地沟等应封严盖实。确保安全。
6.1.7在距铁路专用线25m范围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6.1.8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有低闪点易燃液体泄漏和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有其他可燃物泄漏、暴露和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1.9作业中应监控天气条件,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6.1.10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min的,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6.1.11动火作业人员、地点、监护人、动火方式等动火作业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6.1.12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作业所在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应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
6.1.13安全管理部门应随时检查动火作业现场,发现隐患立即督促整改,确保作业安全。
6.1.14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2高处动火作业
6.2.1高处动火作业应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许可标准》,佩戴好阻燃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6.2.2高处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在下方铺垫阻燃毯、封堵孔洞等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动火监护人应随时关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
6.2.3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6.3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6.3.1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作业,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标准》,并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清理干净。特级、一级动火还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气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6.3.2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符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标准》要求。
6.4动土作业中动火作业
6.4.1动土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动土作业安全许可标准》,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6.4.2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6.5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5.1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为特级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标准要求。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腐蚀等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输送含有毒气物质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6.5.2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6.5.3严禁负压动火。
6.6应急处置
作业过程中发现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并根据现场处置方案规定程序撤离。
高空作业注意事项
6 作业中安全管理要求
6.1一般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6.1.1设施设备管理要求
(1)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2)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高作业前,应计算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否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如不能满足,应采取应对措施。
(3)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4)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GB 130《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搭架人员必须经特殊工种培训并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铺设脚手板时,应加以固定,脚手板上应有防滑措施。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5)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
(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7059《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12142《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10055《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禁止两人以上在同一架直梯上工作,禁止带人移动梯子。
踏板不得有缺档,踏步间距不得大于350mm。
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如果梯子上部没有固定,下方必须有人护梯。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
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防滑措施。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8)高处作业中,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绳、加长绳等其他劳动保护工具,安全带严禁当做绑扎绳用来捆绑物体或用作他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6.1.2正确使用登高与防坠落器具
作业中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
6.1.3高处作业物品管理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作业单位应组织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要有明显的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6.1.4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要求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等个体防护用品,衣着要灵便。
6.1.5劳动纪律要求
高处作业时,监护人应坚守岗位,监督作业活动的全过程,将主要风险点纳入自己的监督范围内。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嬉戏打闹、休息、睡觉,连续作业中断超过10分钟应返回到安全平台;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内休息。
6.1.6交叉作业管理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存在交叉作业时,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提前与作业各方协调,分析作业活动影响范围和控制措施,明确安全责任。作业中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6.1.7应急处置
作业过程中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和监护人应及时组织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并根据应急处置方案内容启动应急和撤离。
6.2特殊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6.2.1恶劣天气高处作业
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6.2.2雨雪天高处作业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暴风雪及5级以上大风暴雨后,高处作业人员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6.2.3工况高处作业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应由安全管理部门对有毒有害物浓度进行检测,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6.2.4带电高处作业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安全用电导则》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梯子必须使用绝缘梯。
6.2.5特殊高处作业避险
尽量避免在恶劣天气条件或环境中实施高处作业,在紧急状态下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方案:
(1)夜间、噪声、强光、弱光等环境下的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断路作业
6 作业中安全管理要求
6.1 《断路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通过且断路作业公告完毕后,作业单位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断路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内容组织断路作业。
6.2 断路作业应按《断路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6.3 用于道路作业的工具、材料应放臵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6.4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 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6.5 动土挖开的路面应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6.6 作业单位、申请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由作业单位及时落实整改,申请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督促作业单位尽快整改。
6.7 作业单位人员应佩戴好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照相关作业程序进行操作,同时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
6.8 在作业过程中如遇极端恶劣天气、意外突发事件、安全措施失效等情况时应立即取消断路作业,恢复作业前应重新办理《断路作业安全许可证》。
6.9 作业单位和申请部门应在作业前对现场处置方案进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作业过程中发生紧急状态及时启动应急。
动土作业
6 作业中安全管理要求
6.1办理完毕《动土作业安全许可证》,由作业单位向动土主管部门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动土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内容组织动土作业。
6.2动土作业应按《动土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6.3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6.4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禁止使用机械,应轻轻使用人工器具进行挖掘。
6.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6.5.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6.5.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严禁在土壁上挖洞;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6.5.3要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设臵安全边坡和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6.5.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时,应立即撤离,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6.5.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6.5.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6.5.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6.5.8挖掘机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与墙柱、台阶等建筑物的距离至少在1米以上,以免碰撞。
6.6 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6.7作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由作业单位及时落实整改,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督促作业单位尽快整改。
6.8作业单位人员应佩戴好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照相关作业程序进行操作,同时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
6.9在作业过程中如遇极端恶劣天气、意外突发事件、安全措施失效等情况时应立即取消动土作业,恢复作业前应重新办理《动土作业安全许可证》。
临时用电作业
6 作业中安全管理要求
6.1临时用电线路铺设
所有临时用电线路经电气专业人员安装完毕,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公司配电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联合验收,符合本标准要求后,由公司配电部门开始供电。
6.2送电、停电程序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上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大于下级)。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6.3作业中安全防护
临时用电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6.4作业中沟通
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监护人、电气专业人员之间应保持良好信息沟通,发现问题应及时沟通和处理。
6.5劳动纪律
用电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
6.6作业过程安全管理要求
6.6.1在电源接引点接引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挂牌上锁,钥匙由接线电气专业人员保管。
6.6.2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箱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
6.6.3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用。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
6.6.4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m范围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6.6.5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由供电单位验收后方可继续供电。
6.6.6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在电源接引点切断电源挂牌上锁,钥匙由执行断电的电气专业人员保管。
6.6.7临时作业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
6.6.8使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一闸多控”。
6.6.9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作业前应由电气专业人员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
6.6.10使用潜水泵时应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
6.6.11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1)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2)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工具(GB/T2900.28电工术语、电动工具);若使用Ⅰ类工具时,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3)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
(4)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Ⅲ类工具。若使用Ⅱ类工具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5)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Ⅲ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应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外,同时应有人监护;
(6)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按其计算负荷选用无接头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GB5013中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第4部分(软线和软电缆)的要求;并不得有接头;
(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做绝缘检查和空载检查,在绝缘合格、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绝缘电阻不应小于表1规定的数值。
表1 手持式电动工具绝缘电阻限值
测量部位 | 绝缘电阻(MΩ) | ||
I类 | Ⅱ类 | Ⅲ类 | |
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 2 | 7 | 1 |
6.6.12临时照明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1)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亮度、防爆等级、防尘、防水、防震等要求;
(2)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3)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
(4)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行灯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罩;
(5)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6)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7)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相连接,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隔离开关、短路与过载保护电器和漏电保护器。
6.6.13电焊工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焊机应置于干燥通风常温环境,周围不得存放易燃物品。电焊机一次电源线长2-3m为宜,最长不得超过5 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电焊机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地线应搭接在工件上;移动电焊机时必须停电;使用电焊机械焊接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严禁雨天露天从事电焊作业。
6.7作业过程监督
供电单位、供电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应随时对用电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6.8应急管理
作业过程中发现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并根据现场处置方案规定程序启动应急和撤离。
受限空间作业
6 作业中安全管理要求
6.1过程监护
6.1.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全面了解受限空间和周围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处置预案,熟练使用应急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现场救护人员。
6.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应同作业人员按照事先约定的联络信号随时保持联络。
6.1.3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及做与监护无关的事,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身份和作业进展情况,做好工作记录。
6.1.4作业过程中,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受限作业空间,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其他人员,须办理相关的手续。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有关的工作。
6.1.5在受限作业空间从事具有挥发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如涂刷作业)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保证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
6.2监测
6.2.1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也可同时选用有效的便携式检测仪对受限空间进行连续检测,如有一项不合格或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作业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恢复作业。
6.2.2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人员重新进行清点,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采用氧含量测定仪和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清点作业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6.2.3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受限空间存在残渣、自聚物等,在作业过程中可能散发可燃、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应做连续监测。
6.3安全防护
6.3.1作业单位实施受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6.3.2作业过程中发现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并根据现场处置方案规定程序启动应急和撤离。
6.4应急处置
6.4.1作业单位应配备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便携式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和安全梯等。
6.4.2监护人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同时向周围发出救援信息,并在受限空间外实施撤离救援。
6.4.3受限空间内发生窒息、中毒等事故时,救护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受限空间内实施抢救,同时至少有1人在外部负责联络、协调、报告工作。
6.4.4任何人员不得在未采取个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受限空间内实施救援。
设备检修作业
6 作业中安全管理要求
6.1《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许可证》办理完毕后由作业单位负责人或指定的专人与设备使用部门监护人共同对带入检修作业现场的工器具和材料进行登记,填入《检修作业工器具清点表》。作业期间《检修作业工器具清点表》由设备使用部门保管,在工器具和材料临时需要增添时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报设备使用部门监护人同意后填入《检修作业工器具清点表》。
6.2设备检修作业应按检修作业方案进行,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6.3作业单位、设备使用部门、检修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由作业单位和设备使用部门及时落实整改,检修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督促整改。
6.4检修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范作业,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
6.5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严禁无证操作。
6.6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7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通知现场其他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臵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6.8当生产装臵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部门监护人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经清点人数无误后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若遇异常情况无法在短期内排除,则应取消检修作业,恢复作业时应重新办理《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许可证》。
外来施工作业
6 作业中安全管理要求
6.1作业期间的沟通
6.1.1业务外包单位应与外来施工作业单位做好信息沟通、交流和反馈。业务外包单位应定期组织外来施工作业单位项目负责人召开安全例会,了解施工作业期间的安全情况及项目进度情况,并留有会议记录。
6.1.2项目有变更时,外来施工作业单位应提前1-2个工作日将变更方案报告业务外包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变更。
6.1.3外来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时,外来施工作业单位在报告本单位上级或主管部门的同时应立即报告业务外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
6.2作业期间监督检查
6.2.1外来施工作业单位在作业期间,业务外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依照《外来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附件9)对作业现场及作业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6.2.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检查单位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10)。外来施工作业单位应及时整改。
6.2.3整改完成后,外来施工作业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复查。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检查,确认整改合格后关闭。
6.2.4外来施工作业单位每天应进行自我安全检查,并每周向业务外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提交安全工作报告。
盲板抽堵作业
6 作业中安全管理要求
6.1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作业所在单位应设专人统一指挥,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6.2作业时,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对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场。
6.3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进入作业现场使用消除静电装置;距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作业过程中应停止下风侧的其他工作;在室内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必须开窗或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通风设备强制通风。
6.4涉及有毒介质的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戴防毒隔离服和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防护用品。
6.5涉及强酸、强碱介质的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酸碱服、鞋、手套,并佩戴防护面罩。
6.6涉及高温、冷冻介质的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戴隔热、防冻防护服及防护面罩。
6.7作业人员与高压线路安全间距不够时,应用绝缘材料搭设隔离屏障,进行有效隔离。
6.8断开管线后,泄漏的有毒、有害介质,要及时进行清洗、稀释、中和或回收。
6.9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6.10盲板在安装过程中严禁摔、砸,避免造成人为损坏。
6.11变更作业内容及部位时,须重新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重新办理《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许可证》。
6.12作业时,应配备应急设施。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消防人员、医务人员等到现场待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