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是否必须画等电位联结图?
答:必须画等电位联结图,原因是设计人员的职责是向施工人员提供可以“照图施工”的图纸,详见《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27.1.1条条文说明。
2. 关于“等电位”安全措施设置问题。工程设计中卫生间一般都设置了等电位安全措施,这是必要的。但近几年来卫生间设施大部分早就以塑代金属材料(管),建议规范中对等电位安全措施设置做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如何处理?
答:详见《等电位联结安装》(02D501-2)说明第6条中“对建筑物内塑料管的处理”部分。
3. 关于电源零线做重复接地问题。多年前均必做N线接地,现多将N线通过MEB与接地网相连接,不另做重复接地。是否可行?
答:《工业与民用建筑接地规范》(GBJ65-1983)第4.2.2条关于零线重复接地的规定,是针对TN-C系统的PEN线重复接地;《系统接地的形成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1993)第4.2.5条和《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规范》(DJ/T621-1997)第7.2.1条都是规定PE线或PEN线应在建筑物入口处做重复接地,而无N线做重复接地的规定。TT系统N线重复接地将导致一些事故隐患。
近年来,我国新版规范及IEC的相关标准中无“零线”及“重复接地”之说,只有“共用接地”和“等电位联结”等相关措施,应该按新版规范及IEC的相关条款做设计,设计者应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新东西。
4. 关于利用建筑物构造金属做接地网问题。这本来是为了充分利用资源的好事,但有的在建筑地梁外围1m处另做一圈金属接地网,不知可否必要?
答:在自然接地装置已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不再另行增加人工接地装置。
5. 利用基础钢筋做接地网,在设计图内仅一提而已,至于所采用的钢筋直径、根数及在周围地面以下据地面的距离均未提及,算不算未执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3.3.5和第3.4.3条的规定?
答:设计人员应在设计过程中,与结构专业设计人员研究是否能满足《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3.3.5和第3.4.3条的要求。经仔细研究,认真沟通之后,确保利用自然接地体可做接地装置,互相会签认同,共同对设计负责,因此大部分的工程项目不会出现问题。我们认为,说明应清楚并出图,否则,出了问题应由设计人员负全责。
6. 有了浪涌保护装置,是否可以不把进出建筑物的电缆的金属外皮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接?有了浪涌保护装置是否能代替防雷电波侵入措施?
答:从《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术语中可知:电磁屏蔽是用导电材料减少交变电磁场向指定区域穿透的屏蔽。
等电位联结是使设备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的电位基本相等的电气连接。
浪涌保护器是用于暂态过电压和分流浪涌电流的装置。并从《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第1.0.5条及其说明和图1.0.5可知,这些都是综合防雷系统中的各项具体措施。具体工程采取哪些具体措施要由设计人员根据规范要求结合工程需要综合考虑,不可互相取代。
7. 共用综合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小于1Ω,依据在哪儿?
答:依据有:(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5.7.1条第2款;(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2.7.2条2款;(3)《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第2.5.4条;(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第10.2.6条;(5)《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0)第11.0.4条第1款;(6)(CECS72:97)第12.2.4条第1款;(7)《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第9.5.7条;(8)《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7.6.2条表7.6.2。
8. 在TT系统配电线路内,是否在各级需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答:TT系统配电线路一般采用两级(分支线、支线或分支线、干线)或三级(分支线、支线、干线)RCD。具体应用视其配电系统的复杂程度和具体要求而定。详见《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之相关规定。
9. TN系统中,PE线应做重复接地,N线是否再做重复接地?
答:在TN系统中,PE线或PEN线在进入建筑物时,应做重复接地。而中性线(即N线),除电源中性点外,不应再做重复接地。详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2.2.2条3款、第12.4.3条1款2)项及第12.4.9条1款。
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4.4条规定,上述PE线和PEN线的重复接地是通过总等电位端子板MEB来实现的。
中性线(N)不应重复接地。其原因详见WHY相关章节。
10. 三项柜式空调器,现采用四孔插座,在TN-S系统中PE线如何连接?
答:应采用……,可见《建筑电气》杂志2003年第二期有关内容。
11.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第4.5.6条第6款之7)“在TT系统中不允许将装有漏电保护电器的设备与未装漏电保护电器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极”。此条实施有困难。《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4.12条的条文说明对于“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宜有各自的接地极”内容也做了“做到这点实际上可能遇到困难,因此本条不做硬性规定”的说明。如何处理这条?
答:北京建筑设计院《建筑电气专业设计技术措施》第9.1.5条也是同样说法,想办法使其分开,实在办不到时,只能合并。应该说采用TT系统的地方大多数是可以做到的,TT接地制式的适用是以低压供电远离变电站的建筑物,见《现代建筑电气技术资质考试复习问答》第9.3.22条。
12. 人防的接地宜采用TN-S接地保护系统。目前采用TN-C-S或TT的较多,是否可行?
答:《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6.4.1条是没有疑义的,与《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第5.4.1条第2款的要求是一样的,都是强制性条文,当以TN系统供电时,从建筑物总配电盘开始,必须采用TN-S系统,N线和PE线必须分开,如果变压器位于室内,则应从变压器开始,采用TN-S系统,若变电所在室外,则应采用TN-C-S系统。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7.6.1条规定:“防空地下室形式宜采用TN-S、TN-C-S接地保护系统”。其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要求是一致的。
1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4.21条规定,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在实施导则中,要求对有火灾的建筑物内或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内应装设漏电保护器,Ia
不大于0.5A。查对有防火要求的配电系统是否符合上述要求。此条面广范围大,很难准确把握?
答:《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应用示例(房屋建筑部分-电气专业)》04DX002中附注指出,适用于火灾危险场所。根据线路敷设的路径,凡因漏电存在电气火灾危险的线路,均应设漏电保护。具体可参见《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措施》第4.3.6条第7款。
凡是属于防止火灾而设的漏电保护,动作电流不应大于500mA,上下级的选择性可通过动作时间和动作电流达到选择性要求。
较详细的理论描述及要求,可见《低压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检验》(王厚余著)一书及国标《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14. 对一般综合楼采用0.4kV供电,由于单相负荷较多,且谐波较多。目前设计中在TN-C制中PEN线与相线同截面,也有取相线的一半;在TN-S制中也同样。在审阅中不能很快确定谐波问题。如何判定?
答:关于谐波问题,目前国内的研究资料不多,能指导设计工作的结论性意见很少。目前,按现行的与导线截面选择有关的规范性条文执行即可。
近期,谐波问题并未进入强制性条文审查的范围内,很难把问题定量化。有兴趣的人员可以看看WHY《低压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检验》(王厚余著)一书中的讲解以及《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SD126-84)、《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93)和《全国供电规划》中的相关规定。
1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14.8.2条规定,辅助(局部)等电位联结箱需经过总等电位端子与接地装置相连,而苏D01-2003《等电位联结设计与安装》中等电位图表示MEB与LEB可以不做连接。请问执行哪一个?
答:MEB与LEB之间不必要用专线连接。原因是局部等电位联结并不要求一定要达到“地”电位。在一个局部范围内只要电位相等,人体接触的两足之间没有电位差,就不会产生故障电流,从而确保了人身安全。比如,飞机内的电气装置无法接地,但飞机犹如一个等电位的法拉利笼,人在机舱内非常安全,电子信息设备工作也十分正常。
LEB与MEB类似飞机与大地的关系。不做专线连接依然安全无恙。当然这里只是“类似”,并不完全一样。因为飞机是根本不可能与大地连接的。而建筑物内的LEB与MEB之间已存在普通PE线、建筑物的金属结构管道的自然连接。
就电击防护而言,等电位联接作用只是使人体伸臂范围内(2.5m以内)所接触的电位相等或接近而已,人体不可能在这两者之间做专线连接,就相当于对上、下级配电箱的PE线并联一个大电阻导体而已,并无多大实际意义。所以,不必要另外敷设专用的人工连接导体。请参阅WHY(第二版)的相关内容。
1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5.2条第6款,卫生间应作等电位联结。而条文说明仍为“局部”等电位联结,不相一致,为什么?
答:等电位联结分三类:总等电位联结(MEB),辅助等电位联结(SEB),局部等电位联结(LEB)。
MEB作用于全建筑物。它应通过进线配电柜(屏、箱)近旁的接地母排(MEB端子板)将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导电部分互相连通;SEB是在可导电部分间,用导线直接连通,使其电位相等或接近;LEB是在一局部场所范围内将可导电部分连通,LEB可看作是在一局部场所范围内的多个SEB。
对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5.2条第6款的正文和条文说明,正文的“等电位联结”是广义的提法,条文说明的“局部等电位联结”是狭义的、更具体的做法。等电位联结包含局部等电位联结。正文写法无误,条文说明更具体化而已。
17. 同一配电箱的插座回路设了RCD,另外引至固定式电气设备(如缝纫机、电茶水炉、柜式空调机等)的回路,是否也应设RCD?
答:《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第8.0.3条规定,移动式日用电器的电源线及插座回路,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过载及漏电保护电器。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第4.5.1条规定,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的场所中,属于末端保护的共10项,其中1)项规定:“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企事业电位和住宅等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它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由此看出,只要缝纫机、电茶水炉、柜式空调机是通过插座供电的都必须装RCD,即使固定式设备也不例外。
同时,该规范第4.5.1条1,)款规定生产用电设备也要求装设RCD,虽然目前其条文说明尚未出来,着实难以把握,但对服装生产所用的电动缝纫机来说,与人体直接接触,万一发生故障,人体遭电击的几率比较大,所以不论是否直接通过插座供电,还是装设RCD保护为好。
18. 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医用设备电源插座供电回路漏电保护动作电流该取多少?原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规定6mA的价格非常贵,动作与信号怎么做?
答:(1)该问题的前提有误。原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14.3.11条关于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动作电流数值选择第(3)款指出“医疗电气设备为6mA”,并未明确是“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医用电源供电回路”,这个“医疗电气设备”也比较模糊、笼统,在条文说明中也未作解释,难以具体实施。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已经作废。
(2)《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第5.8.1条的内容是:医院中可能直接接触人体的医用电气设备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时,应选用动作电流为10mA的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3)IEC标准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2.8节对医院的不间断供电、防雷击、防电气火灾等安全问题提出了比非医疗场所更高的要求。
IEC标准把医疗场所分为0类场所、I类场所和II类场所,对不同场所提出了不同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其中有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其动作电流不是6mA或10mA,而是不大于30mA即可满足人身安全的要求。6~10mA的动作电流误动作几率高而不被采用。而且,哪些场所、哪些设备要求装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是有明确规定的,并非所有医疗电气设备都要求装设。上述允许装设之处也只能装设对回路直流分量不敏感的RCD,不是随便什么类型的RCD都能使用的。
对于2类场所中心脏手术、外科手术以及中断供电将招致生命危险的患者环境场所内的医疗电气设备,则规定采用1:1隔离变压器,其二次侧不接地,以IT系统供电。因为IT系统单一接地故障电流小,无危险的故障电压,第一次发生接地故障时不必切除电源,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对IT供电系统,不能装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而要求装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绝缘检测器。当然,还有其它的安全措施,但不属于本题的讨论范围。
当涉及相关工程的设计和审图工作时,应按2005-07-29发布、2006-06-01实施的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医疗场所》(GB165.24-2005/IEC603-7-710:2002)执行。还可参阅王厚余先生编著的《低压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检验》第二十三章第九节“医院”的相关内容以及《医院电气设计标准讲座》(施耐德电气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