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点,对方辩友说的无非是外行引导内行的问题,能引起公众的社会事件常常涉及到政治性、道德性的问题,而政治性、道德性的评价,不如法律评价来的客观实在,新闻媒体煽动性的热点炒作和情绪化的宣传缺乏对真实情况的了解,也缺乏专业知识,会阻碍客观公正结果的产生,使社会事件往更复杂、更偏离的方向发展,但是事实上,某社会事件的相关人物和内行人往往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歪曲事情,而公众正好起到了一个监督的作用,所以,外行的评论其实同样也很重要。
第二点,对方辩友说很多的传播者带着个人的短见、偏见说话,扭曲了事情,引导社会事件向消极的方向发展,那对方辩友也说了,这是个人的短见、偏见,而我们今天探讨的是公众对社会事件的影响,公众是指相当数量的公民对某一问题的共同倾向性看法,其精神内核是群体意识,是针对特定的现实客体,一定范围内的多数人基于一定的需要和利益,公开表达的意见,而不是个人言论,街谈巷议的影响有限,只有经过大众传播工具的广泛传播,才能把凝聚起来,唤起人们对某一问题的注意,如果带有偏见或短见,不符合一定群体的利益,就不能成为公众。而如果是与该社会事件相关但又不完全符合的观点,受到某些人的盲目跟风,引起了一定的,提高了社会事件的关注度,从而会促进相关人物对事件进行挖掘,有利于社会事件的公正解决。
总的来说,我方不否认公众的感性化、易变化等有时候会成为他的缺点,但却并不足以对社会事件产生引导作用,而我方一辩稿中已经阐述,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它对社会事件具有监督引导,推动的挖掘,扩大社会事件影响力,发现不足健全法律制度的作用。所以,我方坚定认为,公众对社会事件的影响利大于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