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旧规定的对比
| 《劳动法》及相关规范的规定 |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 
| 一、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按照现行规定(2007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劳动部门、地方各级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二、企业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 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三、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一、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1、第3 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第36条情形,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无法胜任工作,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经济裁员,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本条件:1、劳动合同期满;2、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情形有三,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同: (1) 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 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6、依照本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 无此项规定。从此项被取消来看,原劳部发(1994)481号文,不具有合同公平的法律特征,有较“左”之嫌终被摒弃。但本法第8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可视为对其的替代。 三、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只有一条,即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 
一、对比分析
1、《劳动合同法》规定明确,基本没有歧义;2、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单方义务,劳动者没有此义务;4、除取消“额外经济补偿金”外,对用人单位更加严格;4、在实践中,可能仍会发生理解的不一致的情形,需要立法、行政或司法解释进行明细,最好采用列举法,以便统一调解、仲裁和诉讼统一尺度。
二、宏观分析
经济补偿金只与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有关,故需要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的主要情形进行分析。从终止劳动合同形态方面有:1、提前解除;2、届满终止;3、外力终止;4、法外情形四类。其中,提前解除——有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与劳动者提前解除两种情形。届满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已基本履行,双方原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届满,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形。外力终止——这里笔者使用的“外力”,指劳动合同履行外的因素,大致有:因法律规定以及用人单位违法被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企业;用人单位破产、经济性裁员;劳动者违法无法到岗工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劳动者丧失劳动力致使劳动合同没有履行的必要;不可抗力与社会事件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或解除的情形发生等等。法外情形——“法外”,指法律以及相关规范明确规定外的其他情形。
【小结】
(1) 提前解除: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除本条第一项外,包括劳动者自己行为违法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合同届满:除“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之外,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 外力终止:除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单位免责任外,其余的大都情形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4) 法外情形:除《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七类情形外,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禁止的都可以做的法理,除第4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外,第46条未做性或未明确“用人单位应支付”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均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包括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对法律规定外的,对合同解除、终止是否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进行约定的情形。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形下,当事人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依据第46条规定,分析《劳动合同法》中的哪些情形用工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通常是针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情形,因此下面着重分析第四章各条的情形。
1、劳动者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第37种情形外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提出,采用和解方式实现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是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并同意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3、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书面形式,如果劳动者提出要件不符合第37条规定,劳动合同不能解除,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其中,第3第2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第39条中,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赔偿:(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第44条中,“(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这二类情形外,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第44条中有“(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应理解为已在社保享受退休金支付的,不能再行参加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1种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9种情形,即第3规定的6种情形,第26条第1款的3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情形,即第46条第1款第(二)项的1种情形/第40条的3种情形/第41条第1款的4种情形/第44条第(一)、第(四)、第(五)项的3种情形/第46条第(七)项的1种情形:
10、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1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1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8、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9、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0、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1、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说明并提请注意的:
1、除上述21种法定情形之外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对于劳动合同期届满终止的,除用人单位提高合同约定条件,但劳动者仍不续签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外(第46条第(五)项之规定),其余的情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新法将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为用人单位的单向义务,即劳动者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这点与以往有所不同。
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中企业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情形,我们选取了一些企业经常用到的主要情形,进行归纳,列表如下,供参考。
| 解除和终止 | 条件 | 期限 | 经济补偿金 | 
| 协商解除 | 1、单位提出 | ||
| 2、员工提出 | 
| 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条件,都可以协商解除 | 无要求 | 
| 无要求 | 
| 无需支付 | 
| 单位解除的情形 | 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 
| 预告通知解除(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 
| 3、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 
| 4、严重违纪 | 
| 5、造成重大损害 | 
| 6、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 
| 7、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 
| 8、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 | 
| 9、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无法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 | 
随时
| 提前30天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 | 
无需支付
| 需支付 | 
| 员工解除的情形 | 提前30天通知解除 | 
| 提前3天通知解除 | |
| 随时通知解除 | 
10、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条件,劳动者都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 11、在试用期内的 | 
| 12、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和条件 13、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14、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15、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 1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定立劳动合同的 17、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提前3天通知 | 
| 随时通知 | 
| 需支付 | |||
| 劳动合同终止 | 18、劳动合同期满的 19、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0、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 ---- | 有条件支付 无需支付 无需支付 | 
| 不得解除或需逾期终止的情形 | 2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24、在被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25、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47条)
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者按照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50条第2款)。
需要说明并提请注意的:
1、如果劳动者不办理工作交接,即不出现“劳动者按照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只能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
2、若劳动者工资没有高于第47条第2款规定的“三倍”,则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即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
五、关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适用第46条
劳动合同法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手段来规制目前大量存在的短期劳动合同现象,以法律的手段引导用人单位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仅有三条涉及到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第1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三个分类;第15条,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定义;第19条第3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14条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该条没有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出任何规定,由此可得出结论,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得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46条(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这第(五)项明确: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亮点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合同期满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这两个亮点都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排除在外,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仅仅合同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更不用担心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