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院学字〔2014〕15号
关于开展2015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5
届优秀毕业生的通知》(湘教通〔2014〕483号)要求和《衡阳师范学院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现将我院2015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我院在籍全日制2015届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一)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会议精神以及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思想政治素质好。
2.在校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品德优良,行为规范,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3.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秀,大学期间无考试不及格现象,能顺利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教育实习(实践)成绩为优秀。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
5.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在校期间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
6.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创业观,主动面向基层就业、创业。
7.在校期间至少获评一次以上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或优秀学生党员。
(二)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评选产生,除满足上述条件之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党员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员干部。
2.在校期间获得两次以上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或优秀学生党员。
3.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曾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奖励(奖项符合我院《学生手册》奖励规定)。
三、评选办法
1.班级提名。在班主任指导下,班级全体学生民主讨论,选出推荐对象名单。
2.系部考察。系部召开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推荐人选,经系部公示3天无异议后向学生工作处报送推荐名单。
3.学生工作处审查。按照评选要求,学生工作处对各系提交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查,并将结果反馈给系部(审查不合格的推荐指标不予补报)。
4.院长办公会审定。学生工作处将初审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审批,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四、评选要求:
1.严格按照大学四年综合测评平均分在本专业内的排名顺序依次选拔,且推荐人的大学四年学业成绩平均分在本专业内的排名不得超出本专业人数的10% 。若系部推荐的人选不完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必须出具书面说明材料,由学院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