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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2 15: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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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办法

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办法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员工工伤工作的管理职责和管理要求。本办法合用于公司全体员工。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3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办法。3.1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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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办法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员工工伤工作的管理职责和管理要求。本办法合用于公司全体员工。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3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办法。3.1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
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员工工伤工作的管理职责和管理要求。本办法 合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 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 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办法。

3.1  工伤

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 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  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3.2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的等级鉴定。

4  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

4.1.1  负责根据安环部确认的员工工伤,向劳动和社会保 障等相关部门办理员工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申请、伤残等级

鉴定的申报工作及意外伤害赔付等工作。

4.1.2  负责协调工伤员工在市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救治, 办理住院医疗费用的借销手续。

4.1.3  负责工伤费用的归口管理。

4.2  安环部

4.2.1  负责确认员工工伤和职业病情况,并及时通知人力 资源部、公司工会。

4.2.2  负责调配公司救护资源保障工伤员工及时到达医疗 救治机构。

4.2.3  负责协调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做好工伤救治保障。

4.2.4  负责工伤事故调查,提供申报工伤所需支持材料。

4.3  公司工会

4.3.1  负责协助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救治相关事宜。

4.3.2  负责做好、规定解释和答疑,做好伤员及家属 的安抚工作。

4.3.3  负责工伤员工工伤治疗和恢复期间的看望和慰问, 做好善后事宜。

4.4  后勤保障部

4.4.1  负责保障员工工伤救治的交通需要。

4.4.2  负责做好公司车辆事故中的工伤员工相关保险的后 续工作。

4.5  财务部

负责做好工伤费用的资金准备和后期核销工作。

4.6  各部门

4.6.1  负责及时上报工伤事故,配合做好相关的调查,对 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

4.6.2  负责工伤员工及时、科学的现场应急医疗处理和转 运救治,全面保障后续各阶段的医疗救治,安排好必要的陪 护。

4.6.3  负责工伤员工非市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的管理。

4.6.4  负责做好工伤员工的心理疏导和后续的工作管理。

4.6.5  负责向安环部提交相关报告、工伤认定申请和工伤 认定所需支持材料。

4.6.6  负责工伤员工工伤治疗和恢复期间的定期看望和慰 问,做好善后事宜。

5  管理要求

5.1  工伤认定

5.1.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 工作时间先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豫备性 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5.2  工伤待遇

5.2.1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2.2  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情况 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急救脱离危(wei)险伤情 稳定后仍需要治疗的,应当转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5.2.3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 报销范围内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剩余 部份由商业保险按规定支付,其余由公司承担。

5.2.4  工伤员工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津贴费和经工 伤经办机构允许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按以下 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 工伤员工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津贴费和经工伤经  办机构允许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按以下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伙食津贴费按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实 行定额津贴,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 18 元;

b) 工伤员工从统筹地区到外地就医所在地往返乘坐交通工 具所产生的交通费,可凭据报销。工伤员工可选择乘坐火车、 长途客运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若伤情危重确需乘坐其他 交通工具的,按同区间火车硬卧标准予以报销;

c) 工伤员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住院往返途中产生的住宿 费可凭据报销,报销标准为住宿费每人每天 100 元,伙食津贴 费每人每天 25 元,交通津贴费每人每天 10 元,津贴合计

天数不超过 3 天。

5.2.5  工伤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 付住院伙食津贴费:

a) 事先未办理相关转院审核手续的;

b) 除急诊抢救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c) 达到出院指征应该出院而拒不办理出院手续的;

d) 住院治疗与工伤无关疾病的;

e) 挂床住院的;

f) 因其他违规情况或者医疗事故导致的情形。

5.2.6  工伤员工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在治疗期间确需护 理的,可由各部门安排人员护理。

a) 如安排公司员工医院陪护,陪护人员陪护期间的考勤按 出勤计算;如工伤员工在外地医疗机构就医,陪护人员陪护 期间的考勤按出差计算;

b) 如安排工伤员工家属医院陪护,公司按照统筹地区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其家属陪护期间的护理费用。 工伤员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 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5.2.7  工伤员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 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5.2.8  工伤员工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2.9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 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住手支付 工伤员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5.2.10  工伤员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 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

5.2.11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 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 变。

a) 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 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 薪期连续计算;

b) 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者医疗机 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住手工作的休

明,经人力资源部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员工的停工 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员工及所在单位;

c) 停工留薪期普通不超过 12 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 超过 12 个月。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 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 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d) 工伤员工所受伤害部位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 留薪期普通不超过 6 个月。具体期限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伤 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员工及所在单位。

6  检查与考核

6.1 人力资源部对各部门工伤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监督检 查。

6.2 人力资源部对各部门工伤管理工作的考核按照像关规 定执行。

7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x 公司 x 年 x 月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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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办法

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办法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员工工伤工作的管理职责和管理要求。本办法合用于公司全体员工。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3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办法。3.1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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