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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江航行报告点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2 00: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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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江航行报告点

黄浦江航行报告点:黄浦江航行报告上海黄浦江航行要点黄浦江多深航行黄浦江注意事项篇一:黄浦江航行指南12/1505CH13向吴泾海事处申请在开源码头备车离泊开航同意备车,1514车备妥,1525海丰1号拖轮带妥船尾左舷协助离泊,并向吴泾海事处申请离泊开航同意,1527开始解缆,1535缆清开始绞锚,1544海丰1号缆清,1548锚上向右调头出口开航巡逻艇在前面领航。1630闵浦,1725徐浦大桥,1735平120号浮海龙拖5号带妥缆开始护航CH08并向董家渡海事处报告。1812卢浦大桥,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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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黄浦江航行报告点:黄浦江航行报告上海黄浦江航行要点黄浦江多深航行黄浦江注意事项篇一:黄浦江航行指南12/1505CH13向吴泾海事处申请在开源码头备车离泊开航同意备车,1514车备妥,1525海丰1号拖轮带妥船尾左舷协助离泊,并向吴泾海事处申请离泊开航同意,1527开始解缆,1535缆清开始绞锚,1544海丰1号缆清,1548锚上向右调头出口开航巡逻艇在前面领航。1630闵浦,1725徐浦大桥,1735平120号浮海龙拖5号带妥缆开始护航CH08并向董家渡海事处报告。1812卢浦大桥,1828
黄浦江航行报告点

:黄浦江航行报告上海黄浦江航行要点黄浦江多深航行黄浦江注意事项

篇一:黄浦江航行指南

12/1505CH13 向吴泾海事处申请在开源码头备车离泊开航同意备车,1514车备妥,1525海丰1号拖轮带妥船尾左舷协助离泊,并向吴泾海事处申请离泊开航同意,1527开始解缆,1535缆清开始绞锚,1544海丰1号缆清,1548锚上向右调头出口开航巡逻艇在前面领航。1630闵浦,1725徐浦大桥,1735平120号浮海龙拖5号带妥缆开始护航CH08并向董家渡海事处报告。1812卢浦大桥,1828南浦大桥,1854高阳路海龙拖5号离开护航结束CH08并报董家渡海事,1918杨浦大桥,2008过107号浮CH19向吴淞VTS报告,2049平101号浮出口CH71报吴淞VTS(外高桥深水航道限速12节)。2147圆圆沙灯船出口走南曹CH26VTS频道守听,13/0250过南曹灯船北上GC355,V12.5节(转CH08守听)

进长江口北槽及黄浦江航法VTS报告点

1,长江口北报告线用CH08向吴淞VTS报告动态,CH09向吴淞VTS报告申请北槽(长

兴高潮前1小时-5小时是交通管制时间),进北槽D3#浮CH09向吴淞VTS报告(工作频道06)。(长江口北报告线到D3#浮航时约需一小时左右)2,抵圆圆沙灯船CH71向吴淞VTS报告并申请锚位,由吴淞VTS指定锚位(吴淞口锚地

1-10号),抛妥锚后CH71向吴淞VTS报告

3,备车起锚前CH71向吴淞VTS申请备车,锚上向吴淞VTS报告,进航道上线也要向吴

淞VTS报告(锚地到吴淞口101#浮约有6海里左右吴淞高潮前半小时抵101#浮,需提前两个小时备车起锚)

4,抵黄浦江101#浮(左)(工作频道06)CH19向吴淞VTS报告(电话报董家渡海事)

→103#浮(左)→104#浮(左)→客渡(淞三线)→105#浮(左)警戒区→张华浜码头(右),→106#浮(左)→军工路码头(右)→1号掉头区→107#浮(右)(CH08守听)(客渡草临线)→108#浮(右),→110#浮(右)(S15-S20)系浮筒(右)→客渡东嫩线→2号掉头区(蚱江码头对开)→111#浮(右)→(B1-B4)系船浮筒(右)→朱家门煤码头(左)→(B8-B11)系浮筒船(右)→金定线(西沟信号台)→112#浮(右)→(B19-B25)系浮筒(右)→杨浦大桥→歇宁线(宁国路)→(B27-B32)

系船浮筒(右)→民丹线(民生路)→(B34-B37)系船浮筒→3号掉头区(黄埔码头对开)→其秦线(秦皇岛路)→113#浮(左)(B40-B43系船浮筒)→泰公线(公平路)→高阳路码头(拖轮护航CH08报黄埔海事)→114#浮(左)(路家咀弯头)→十六铺(东东线),大达码头→(杨复线)→115#浮(右)(董家渡弯头)(塘董线)→南浦大桥(南陆线)→116A#浮(左),116B#浮(右)→周南线,周江线(周家渡)→卢浦大桥(江南船厂{右})(不知名轮渡线)→开平码头(右)→118#浮(左)(龙华弯头)→9B81-B85)系船浮筒(右)→120#浮(左)(鳗鲤咀弯头)(进口CH13报吴泾海事动态,护航结束CH08报黄埔海事)→121A#浮(右)三港线(上海白猫厂)(闵行海事13)→121B#浮(右)→122#浮(左)→白云山船坞(右)→123#浮(左)→131#浮(右)陈车线(闵行海事处)→132#浮(左)→133#浮(左)→闵浦大桥(右闪绿:中定绿:左闪红)→木材公司码头,冷库码头,粮库码头(第三个码头)。

101号浮至闵浦大桥航程

101号浮——军工路锚地(110号浮)(5.6海里)——杨浦大桥(5.5海里)——南浦大桥(5海里)——卢浦大桥(1.7海里)——徐浦大桥(4.1海里)——闵浦大桥(5海里)共计26.9海里5月6/10长江口NO3锚地外北侧抛右锚7节甲板入水完车。锚位(31-18-36N;122-27-12E)。8/0300备车,0310车备妥,0315绞锚.0335锚上.0433长江口北报告线进口CH08报吴淞VTS,0513过D3浮进口上线CH09报吴淞VTS(长兴低潮时04,高潮时1116.高潮前6小时过D3号浮),0605过D13浮,0655过D20浮,0800过D31浮,0914过圆圆沙灯船CH71报吴淞VTS申请锚位(同意吴淞NO3锚地),1007在吴淞NO3锚地抛右锚8节甲板入水完车CH71向吴淞VTS报告。

9/0934CH71向吴淞VTS申请备车起锚同意并备车,0943车备妥绞锚,1002锚上CH71报吴淞VTS1056平101号浮进口CH19报吴淞VTS,1115平105号浮电话(************)报董家渡海事(08频道叫不通,平107号浮时转CH08属黄埔海事管辖),1215平111号浮,1248过杨浦大桥,1310高阳路拖轮带妥开始护航CH08报董家渡海事,1341过南浦大桥,1353卢浦大桥,1433平120号浮CH13报吴泾海事处(拖轮护航结束解缆)(CH08报告董家渡海事).1447过徐浦大桥,1500关港进口,1535闵浦大桥,1718靠妥开源码头CH13报吴泾海事处。(本次进黄埔港总结:进101号浮之前一定要控制船速,与前船要拉开距离,否则停车很难把握好自己的船位,尽量贴近101号浮,不管涨水还是落水,流水都会压向右边,过了101号浮后,尽量和浦西面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到了108号浮后,船位不要贴近浮筒,这次靠的太近,测深仪没有水深数字显示,应在航道偏右点航行。

篇二:长江口黄浦江VTS报告制

长江口黄浦江VTS报告制

北槽进口:北报告线CHO8报吴淞交管。北报告线—D3浮CH08,守听CHO6和16。D3浮.改CH09报吴淞交管, D3—圆圆沙灯船CH09. 圆圆沙灯船—浮CH71. 浮—浏河CH27.

黄浦江进口:101浮CH19报吴淞交管。107浮【草临线】VTS 频道换CH08. 高阳路时[泰公线]报董家渡海事,并报告伴航拖轮船名。121浮【徐浦大桥】CH13报告吴泾海事。靠妥码头后再报告吴泾海事。

黄浦江出口:码头CH13报吴泾海事本轮将出口。鳗鲤嘴时CH08报告董家渡海事鳗鲤嘴出口并报告伴航拖轮船名,107浮【草临线】换CH19,101浮CH71报告吴淞交管.

长江出口:

浏河—浮CH27, 浮—圆圆沙CH71, 圆圆沙—S0浮CH26, S0—北报告线CH08.

篇三:上海黄浦江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浦江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黄浦江水域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黄浦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漕港上口连线(即港界)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黄浦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黄浦江实行大船小船分流、各自靠右航行、分道通航的原则。

第六条禁止在黄浦江从事捕捞作业。

第七条禁止挂浆机船在黄浦江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游艇、游览船、广告船和体育运动船艇等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其他特别规定。

第二章航行

第九条黄浦江主航道(见附件1)供拖轮船队和500总吨及以上或船长50米及以上的船舶双向航行。黄浦江辅航道供500总吨以下且船长50米以下的船舶单向航行。

黄浦江特殊航道供船舶双向航行。主管机关对在特殊航道航行有特殊要求的,船舶应予以遵守。

(来自:www.XIelw.Com 写论文网:黄浦江航行报告点)船舶在吴泾深水航道内航行时,应当遵守其特殊规定(见附件2)。

第十条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

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第十一条大型船舶航行时应安排人员在船首了望并备锚。

第十二条船舶航行时,航速不得大于8节。

公务船舶在紧急执行公务时,其航速可以不受前款的。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不免除船舶负有对于附近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第十三条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避免追越前方船舶。确需追越时(除禁止追越水域外),只要安全可行,应当从被

追越船的左舷追越。

船舶在航道内尾随航行时,尾随船舶应当与前方船舶保持足够安全的距离。

第十四条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大型船舶航行。

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1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航行。

第十五条船舶如需横越航道,应当尽可能与航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横越。

拖轮船队和小型船舶横越航道遇有大型船舶通过时,应当尽可能避免横越大型船舶的船首,或以足够安全的距离从大型船舶船首或船尾通过。

第十六条船舶应在指定的掉头区掉头。

船舶掉头时,应当在掉头前10分钟显示相应的掉头信号,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通报动态。

大型船舶或大型船队掉头,顺流时在1200米、逆流时在600米距离内有大型船舶或船队驶近的,应当待来船驶过后再进行掉头。小型船舶或小型船队掉头,顺流时在600米、逆流时在300米距离内有大型船舶或船队驶近的,应当待来船驶过后再进行掉头。大型船舶掉头时,如当时的环境、情况不能满足安全掉头要求的,必须有拖轮协助。

大型船舶掉头时,其他船舶应当避免驶近并及时与掉头船舶取得联系。其他船舶必须在掉头船船首前驶过的,应当协调安全驶过掉头船舶时的行动。

船舶在掉头区掉头时,不得采用抛锚或拖锚的方式。

第十七条船舶航经警戒区、轮渡线、支流河口和施工作业水域时,应当特别谨慎驾驶,并注意周围船舶动态。

第十大型船舶在航经下列水域时,应当尽可能避免与其他船舶交会,同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通报动态:

(一)陆家嘴弯道水域(轮渡泰公线至金陵东路轮渡码头和浦东海关大楼连线间水域);

(二)董家渡弯道水域(老白渡码头下游端和复兴拖轮船队码头连线至南浦大桥间水域);

(三)龙华弯道水域(日晖港至龙华港间水域);

(四)鳗鲤嘴弯道水域(轮渡临浦线至三林北港间水域);(五)闸港弯道水域(轮渡鲁塘线至摇车港间水域)。

第十九条除紧迫局面外,大型船舶倒驶的航行距离不得超过600米。

第二十条除追越外,在同一航道内航行的船舶,不得与同向航行的船舶并排行驶。

第二十一条船舶试航时,应当事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驶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居间障碍物遮蔽的航道的弯道时,应当特别谨慎地驾驶,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通报动态。

第二十三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船舶不得在黄浦江越江桥梁轴线两侧各90米范围内停泊、掉头或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第二十四条航经黄浦江桥梁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应当符合黄浦江桥梁的通航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航经架空高压电线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应当遵守下列有关规定:

(一)船舶航经吴淞架空高压电线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70.99米;

(二)船舶航经吴泾架空高压电线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39.8米;

(三)船舶航经闵行架空高压电线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28米。

第二十六条船舶航行时,其船舶总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船舶航经吴淞口至杨浦大桥航段时,其总长度不得超过300米;

(二)船舶航经杨浦大桥至苏州河口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275米;

(三)船舶航经苏州河口至闸港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200米;

(四)船舶航经闸港至奉浦大桥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165米。第二十七条拖轮船队航行时,其拖带总长度和拖带总宽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大型拖轮船队航经吴淞口灯塔至107号灯浮航段时,其总长度不得超过160米,其总宽度不得超过40米;航经其它航段时,其总长度不得超过120米,总宽度不得超过32米。

(二)小型拖轮船队总长度不得超过120米,总宽度不得超过22米。除应急救助外,未经船舶检验部门核准,任何船舶不得从事拖带作业。第二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船通过、封航等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疏导船舶航行,并予以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三)大型船舶进出船坞或下船台;

(四)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五)水上重大庆典活动或者体育比赛等;

(六)主管机关认为需要采取临时性、疏导、封航等交通管制措施的其他活动和情形。

第二十九条拖轮船队和大型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追越:(一)吴淞口灯塔至106号灯浮之间水域;

(二)110号灯浮至S20号系船浮筒之间水域;

(三)B8号系船浮筒至轮渡上定线之间水域;

(四)轮渡泰公线至金陵东路轮渡码头和浦东海关大楼连线之间水域;

(五)老白渡码头下游端和复兴拖轮船队码头连线至南浦大桥间水域;

(六)日晖港至B83号系船浮筒之间水域;

(七)轮渡临浦线至121号灯浮之间水域;

(八)轮渡鲁塘线至摇车港之间水域;

(九)奉浦大桥上下游各500米内水域。

第三十条船舶航行时,船上的救生艇(筏)、吊杆、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

第三十一条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致有沉没危险时,应当尽可能驶离主航道。

第三章停泊和作业

第三十二条船舶靠、离码头或系船浮筒时,应当避免妨碍其他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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