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环保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受托方(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进行环保技术服务,并支付服务。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1、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产品类型 | 服务内容 |
环保体检 | 全面检查 |
编制调查报告 | |
企业环保问题整改清单 | |
指导企业整改 | |
日常检查 | 法规检查 |
VOCs 物料台账 | |
源头控制 | |
VOCs 物料储存 | |
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 | |
工艺过程 | |
废弃物管理 | |
集气系统和废气处理设施 | |
环保顾问 | 协助企业开展环保相关融资,申请环保专项补助、奖励、税收或贷款优惠等 |
提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咨询服务 | |
及时追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标准,向企业提供环境与技术咨询,如绿色供应链管理咨询、节能咨询、环保设备和绿色产品选购咨询等 | |
新/改/扩建项目环保、选址、入园咨询 | |
台帐档案 | VOCs 原辅材料台帐 |
VOCs 废气处理设施台帐 | |
危废台帐 | |
对企业环保手续建立一企一档,并上传环保管家系统。协助企业完善并规范环保设施运行台账 (含维护记录、加药记录、活性炭更换记录等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原辅材料、设备的台账记录) | |
结合全面摸底调查与日常运维检查,协助企业建立和维护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将上述台账进行电子版化,并上传环保管家系统和相关的平台,完善申报手续 | |
环保管家信息化系统建设及维护 |
技术指导 |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管理 |
环保培训宣传 | |
环境危机应对 | |
制度建设 | 原辅材料环境管理制度 |
VOCs 物料储存环境管理制度 | |
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环境管理制度 | |
涉 VOCs 工艺过程环境管理制度 | |
废弃物(危废)环境管理制度 | |
危废仓环境管理制度 | |
集气系统和废气处理设施管理制度 | |
执行报告 | 月度、季度执行报告编制及申报 |
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及申报 |
本合同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甲方向乙方提供环保管家所需的有关资料(如环评报告及其批复、生产工艺流程、用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排水许可证、工程技术文件及图纸等),并随时配合跟进,有关资料、数据必须及时、准确、真实;
2、为乙方提供工作上的便利;
3、其他:
(1)双方保持密切联系,如甲方有调整计划,请甲方及时通告我公司,加强协调;
(2)双方应随时协商解决项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3)按合同约定依时付款。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报酬总额为: 。
2、技术服务报酬由甲方 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注:以上服务费用包含环保管家咨询服务费、法规顾问服务费、环保核查服务费、交通费、管理费,税费(由税务部门规定应由承包方缴纳的各种税项的税金,包括税金的变更与浮动)等,不包含项目以下费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等技术服务费用;环保工程设计、施工、运营、维护费;环保监测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费用以及行政处罚和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收费。
第四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咨询费,则每逾期一个工作日按每天本协议费用总额1%支付违约金于乙方。如甲方未按协议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的,导致咨询服务无法完成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退回甲方按本合同已向乙方支付的款项。
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咨询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 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不论是在本合同有效期还是合作终止以后,对在合作过程中了解的有关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价格、策划文件、经营策略等相关信息,均应承担保密义务。除非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方不得在任何时间向任何人透漏任何保密信息,否则违约方需赔偿受损方的损失。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乙方使用后必须立即归还。
第七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督促工作进度 ;
2、传递有关信息、资料 ;
3、合同双方一切未尽事宜的协调。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 双方确定,当发生不可抗力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 2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