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
(试行)
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hydraulic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
SL 176-1996
主编单位: | 四川省水利电力厅 |
批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网页制作:CWSnet | 1996-09-09 发布 | 1996-10-01 实施 |
目 次 | |||
1 总则 | 4.4 质量事故检查 | ||
2 术语 | 4.5 数据处理 | ||
3 工程项目划分 | 5 工程质量评定 | ||
3.1 项目名称 | 5.1 评定标准 | ||
3.2 项目划分原则 | 5.2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 ||
3.3 项目划分程序 | 附录A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项目划分表 | ||
4 工程质量检验 | 附录B 渠道及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表 | ||
4.1 基本规定 | 附录C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格式 | ||
4.2 质量检验职责范围 | 附加说明 | ||
4.3 质量检验程序 | 条文说明 |
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质量检验及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 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评定,应由水利水电行业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执行。
1.0.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指国家和水利水电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2.0.2 单位工程,指具有发挥作用或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2.0.3 分部工程,指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各个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控制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2.0.4 单元工程,指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2.0.5 重要隐蔽工程,指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工程等。
2.0.6 工程关键部位,指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有显著影响的部位。
2.0.7 中间产品,指需要经过加工生产的土建类工程的原材料及半成品。
2.0.8 外观质量得分率,指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实际得分占应得分数的百分数。
3 工 程 项 目 划 分
3.1项目名称
3.1.1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等三级。枢纽工程项目划分见附录A。渠道、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见附录B。
3.2项目划分原则
3.2.1 单位工程按设计及施工部署划分:
(1) 枢纽工程,以每座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工程规模大时,也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为一个单位工程。
(2) 渠道工程,按渠道级别(干、支渠)或工程建设期、段划分,以一条干(支)渠或同一建设期、段的渠道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大型渠道建筑物也可以每座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3) 堤防工程,依据设计及施工部署,以堤身、堤岸防护、交叉联结建筑物分别列为单位工程。
3.2.2 分部工程划分原则:
(1) 枢纽工程的土建工程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分部工程;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根据《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SDJ249.2-6-88(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划分分部工程;渠道工程和堤防工程依据设计及施工部署划分分部工程。
(2) 同一单位工程中,同类型的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不宜相差太大,不同类型的各个分部工程投资不宜相差太大。
(3) 每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
3.2.3 单元工程划分原则:
(1) 枢纽工程按照《评定标准》的规定划分。《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设计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划分的层、块、段确定单元工程。
(2) 渠道工程中的明渠(暗渠)开挖填筑单元工程、衬砌单元工程按渠道变形缝或结构缝划分。当渠道设计流量小于30m3/s时,单元工程长度不宜大于100m,当设计流量不小于30m3/s时,单元工程长度不宜大于50m。渠道建筑物视其规模大小划分单元工程:大型渠道的建筑物可按《评定标准》划分单元工程;中型渠道建筑物按设计的组成部分划分,以每一主要组成部分为一个单元工程;小型建筑物,以一座或几座建筑物为一个单元工程。
(3) 堤防工程根据施工方法与施工进度划分单元工程,土堤按填筑层、段划分,每个单元工程填筑量以1000-2000m3为宜;堤防中的大、中型建筑物可按照《评定标准》划分单元工程,小型建筑物以一座或几座建筑物为一个单元工程。
3.3项目划分程序
3.3.1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和工程关键部位的确定,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及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4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4.1基本规定
4.1.1 计量器具需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
4.1.2 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质量资料复核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
4.1.3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要有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备与工程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测试仪器设备。建设(监理)单位应有相应的质量检查机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4.1.4 工程质量检验项目的名称和数量应符合《评定标准》的规定。量的名称、量的单位和符号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1.5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评定标准》和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4.2质量检验职责范围
4.2.1 永久性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1) 施工单位应按照《评定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及数量全面进行自检,并作好施工记录,如实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2) 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评定标准》复核工程质量。
(3) 质量监督机构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制度。抽查结果应及时公布。
4.2.2 临时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及评定标准,由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参照《评定标准》的要求研究决定,并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4.3质量检验程序
4.3.1 工程质量检验包括施工准备检查,中间产品与原材料质量检验,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质量事故检查及工程外观质量检验等程序。
4.3.2 施工准备检查。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经建设(监理)单位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4.3.3 中间产品与原材料质量检验。施工单位应按《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中间产品与水泥、钢材等原材料质量进行全面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4.3.4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4.3.5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作好施工记录,并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建设(监理)单位根据自己抽检的资料,核定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程,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单元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要记录备案,进行统计分析,并记入相应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
4.3.6 施工单位应按月将中间产品质量及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结果报建设(监理)单位,由建设(监理)单位汇总后报质量监督机构。
4.3.7 工程外观质量检验。单位工程完工后,由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进行现场检验评定。参加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必须具有工程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评定组人数不应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
4.4质量事故检查
4.4.1 质量事故发生后,应按“三不放过”原则,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4.4.2 一般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后实施。由建设单位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4.4.3 重大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会同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监理、试设计、运行管理及施工单位共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研究提出处理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施工单位实施。并将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核查。事故处理后,应按照处理方案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测和评定。
4.4.4 质量事故处理后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合格标准。
4.5数据处理
4.5.1 测量误差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l027-91的规定。
4.5.2 数据保留位数,应符合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有关试验规程及施工规范的规定。计算合格率时,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4.5.3 数值修约应符合《数值修约规则》 GB8170-87的规定。
4.5.4 检验和分析数据可靠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查取样应具有代表性。
(2) 检验方法及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规定。
(3) 操作应准确无误。
4.5.5 实测数据是评定质量的基础资料,严禁伪造或随意舍弃检测数据。对可疑数据,应检查分析原因,并作出书面结论。
4.5.6 单元工程及工序检测成果按《评定标准》规定进行计算。
4.5.7 水泥、钢材、外加剂、混合材及其他原材料的检测数量与数据统计方法按现行国家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4.5.8 砂石骨料、土料、石料、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件(块)等原材料及半成品检测数据统计方法应符合《评定标准》(一)和(七)的规定。
4.5.9 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同一标号试块组数n≥30时,按照《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SDJ207-82有关条文执行。
(2) 同一标号试块组数30>n≥5时,按照《水闸施工规范》SL27-91有关条文执行。
(3) 同一标号试块组数一般不应少于5组。当少于5组时,可按照《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l07-87有关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的条文执行。必要时可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检验。
5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5.1评定标准
5.1.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依据:
(1) 《评定标准》和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
(2)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金属结构设计图样与技术条件、设计修改通知书、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3) 工程承发包合同中采用的技术标准。
(4) 工程试运行期的试验及观测分析成果。
5.1.2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5.1.2.1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标准按《评定标准》执行。
5.1.2.2 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达不到《评定标准》合格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其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 经加固补强并经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其质量只能评为合格。
(3) 经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建设(监理)单位认为能基本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不加固补强;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经建设(监理)单位认为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按合格处理。
5.1.3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5.1.3.1 合格标准:
(1) 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 中间产品质量及原材料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5.1.3.2 优良标准:
(1) 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以上达到优良,主要单元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质量优良,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2) 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混凝土拌和物质量达到优良。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5.1.4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5.1.4.1 合格标准:
(1) 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 中间产品质量及原材料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3) 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
(4) 施工质量检验资料基本齐全。
5.1.4.2 优良标准:
(1) 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以上达到优良,主要分部工程质量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2) 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混凝土拌和物质量达到优良,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3) 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5%以上。
(4) 施工质量检验资料齐全。
5.1.5 工程项目质量评定标准。
5.1.5.1 合格标准:
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5.1.5.2 优良标准:
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以上的单位工程优良,且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为优良。
5.2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5.2.1 单元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评定,建设(监理)单位复核。
5.2.2 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建设(监理)、质量监督、设计、施工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
5.2.3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建设(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核备。大型枢纽主体建筑物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核定。
5.2.4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建设(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5.2.5 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由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进行核定。
5.2.6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格式见附录C。
附录A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项目划分表
工程类别 | 单位工程 | 分部工程 | 说明 |
一、拦河坝工程 | (一)土质心(斜)墙土石坝 | 1.地基开挖与处理 | |
△2.地基防渗 | |||
△3.防渗心(斜)墙 | |||
★4.坝体填筑 | |||
5.排水 | |||
6.上游坝面护坡 | |||
7.下游坝面护坡 | |||
8.坝顶 | |||
9.护岸及其他 | |||
10.观测设施 |
视工程量可分为数个分部工程 |
视工程量及施工部署可分为数个 |
分部工程 |
含坝体、坝面及地基础排水 |
含马道、梯步、排水沟 |
含防浪墙、栏杆、路面、灯饰等 |
(二)均质土坝 | 1.地基开挖与处理 |
△2.地基防渗 | |
★3.坝体填筑 | |
4.排水 | |
5.上游坝面护坡 | |
6.下游坝面护坡 | |
7.坝顶 | |
8.护岸及其他 | |
9.观测设施 |
视工程量及施工部署可分为数个 |
分部工程 |
含坝体、坝面及地基排水 |
含马道、梯步、排水沟 |
含防浪墙、栏杆、路面及灯饰等 |
(三)混凝土面板堆石坝 | 1.地基开挖与处理 |
△2.趾板及地基防渗 | |
△3.混凝土面板及接缝止水 | |
4.垫石与过渡层 | |
5.堆石体 | |
6.下游坝面护坡 | |
7.坝顶 | |
8.护岸及其他 | |
9.观测设施 |
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 |
视工程量及施工部署可划分为数个 |
分部工程 |
含马道、梯步、排水沟 |
含防浪墙、栏杆、路面灯饰等 |
(四)沥青混凝土防渗体斜(心)墙土石坝 | 1.地基开挖与处理 |
△2.地基防渗 | |
△3.沥青混凝土斜(心)墙 | |
★4.坝体填筑 | |
5.排水 | |
6.上游坝面护坡 | |
7.下游坝面护坡 | |
8.坝顶 | |
9.护岸及其他 | |
10.观测设施 |
含反滤层 |
视工程量及施工部署可分为数个分部 |
工程 |
含坝体、坝面排水 |
含马道、排水沟、梯步 |
含防浪墙、栏杆、路面及灯饰等 |
(五)复合土工膜斜(心)墙土石坝 | 1.地基开挖与处理 |
2.地基防渗 | |
△3.土工膜斜(心)墙 | |
★4.坝体填筑 | |
5.排水 | |
6.上游坝面护坡 | |
7.下游坝面护坡 | |
8.坝顶 | |
9.护岸及其他 | |
10.观测设施 |
含垫层及过渡层 |
视工程量及施工部署可分为数个分部 |
工程 |
含坝体、坝面排水 |
含马道、梯步、排水沟 |
含防浪墙、路面、栏杆、灯饰等 |
(六)混凝土(含碾压混凝土)重力坝 | 1.地基开挖与处理 |
2.地基防渗与排水 | |
3.非溢流坝段 | |
△4.溢流坝段 | |
★5.引水坝段 | |
6.厂坝联结段 | |
★7.底孔坝段 | |
8.坝体接缝灌浆 | |
9.廊道及坝内交通 | |
10.坝顶 | |
11.消能防冲工程 | |
12.观测设施 | |
13.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 | |
装 |
} | 视工程量和施工部署可划分为数 |
个分部工程 | |
不包括坝体引水工程,含河床式电站 | |
含栏杆、路面、灯饰等 | |
大型工程可划 分为数个分部工程 | |
(七)混凝土(含碾压混凝土)拱坝 | 1.地基开挖与处理 |
2.地基防渗排水 | |
3.非溢流坝段 | |
△4.溢流坝段 | |
★5.底孔坝段 | |
6.坝体接缝灌浆 | |
7.廊道 | |
8.消能防冲 | |
9.坝顶 | |
△10.推力墩(重力墩、翼 | |
坝) | |
△11.周边缝 | |
△12.铰座 | |
13.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 | |
装 | |
14.观测设施 |
} | 视工程量及施工部署可划分为数个分 |
部工程 | |
含栏杆、路面、灯饰等 | |
仅限于有周边缝拱坝 | |
仅限于铰拱坝 | |
(八)浆砌石重力坝 | 1.地基开挖与处理 |
2.地基防渗与排水 | |
3.非溢流坝段 | |
△4.溢流坝段 | |
★5.引水坝段 | |
6.厂坝联结段 | |
★7.底孔坝段 | |
△8.坝面(坝体)防渗 | |
9.坝体接缝灌浆 | |
10.廊道及坝内交通 | |
11.坝顶 | |
12.消能防冲工程 | |
13.观测设施 | |
14.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 | |
装 |
} | 视工程署可划分为量和施工部数个 | |
分部工程 | ||
不包括坝体引水工程,含河床式电站 | ||
含栏杆、路面、灯饰等 | ||
大型工程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 | ||
(九)浆砌石拱坝 | 1.地基开挖与处理 |
2.地基防渗排水 | |
3.非溢流坝段 | |
△4.溢流坝段 | |
★5.底孔坝段 | |
6.坝面(坝体)防渗 | |
7.坝体接缝灌浆 | |
8.廊道 | |
9.消能防冲 | |
10.坝顶 | |
△11.推力墩(重力墩、翼 | |
坝) | |
12.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 | |
装 | |
13..观测设施 |
} | 视工程量和施工部署可划分为数个分 | |
部工程 | ||
含栏杆、路面、灯饰等 | ||
工程类别 | 单位工程 | 分部工程 | 说明 |
二、泄洪工程 | (一)溢洪道工程(含陡槽溢洪道、侧堰溢洪道、竖井溢洪道) | △1.地基防渗及排水 | |
2.进口引水段 | |||
△3.闸室段(或溢流堰) | |||
4.泄水段 | |||
5.消能防冲段 |
6.尾水段 |
7.护坡及其他 |
8.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 |
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 |
(二)泄洪洞(含放空洞) | △1.进水口或竖井(土建) |
2.有压泄水段 | |
3.无压泄水段 | |
△4.工作闸门段(土建) | |
5.出口消能段 | |
6.尾水段 | |
7.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 |
} | 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 | |
三、引水工程 | (一)坝体引水工程(含发电、灌溉、工业及生活取水口工程) | △1.进水闸室段(土建) |
2.引水段 | ||
3.厂坝联结段 | ||
4.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 |
低坎及其以上部分 | |
(二)引水隧洞及压力管道工程 | △1.进水闸室段(土建) |
2.隧洞开挖与衬砌 | |
3.调压井 | |
△4.压力管道段 | |
5.回填与固结灌浆 | |
6.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 |
视工程量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 |
视工程量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 |
(三)引水渠道工程 | △1.进水闸室段(土建) |
2.明渠、暗渠 | |
3.渠道主要建筑物 | |
△4.前池 | |
5.溢流堰及冲沙建筑 | |
6.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 | |
装 |
视工程量可分为数个分部工程 |
四、发电工程 | (一)地面发电厂房工程 | 1.进口段 |
2.安装间 | ||
3.主机段(土建) | ||
4.尾水段 | ||
5.尾水渠 | ||
6.副厂房、中控室 | ||
△7.水轮发电机组安装 | ||
8.辅助设备安装 | ||
9.电气设备安装 | ||
10.通信系统 | ||
11.金属结构及启闭(起 | ||
重)设备安装 | ||
△12.主厂房房建工程 | ||
13.厂区交通、排水及绿 | ||
化 |
闸坝式 |
每台机组段为一个分部工程 |
每台机组为一个分部工程 |
电气一次、电气二次可分列分部工程 |
拦污栅、进口及尾水闸门启闭机、桥式 |
起重机可单列分部工程 |
(二)地下发电厂房工程 | 1.安装间 |
2.主机段(土建) | |
3.尾水段 |
4.尾水洞 |
5.副厂房、中控室 |
6.交通隧洞 |
7.出线洞 |
8.通风洞 |
△9.水轮发电机组安装 |
10.辅助设备安装 |
11.电器设备安装 |
12.金属结构及启闭(起 |
重)设备安装 |
13.通信系统 |
14.砌体及装修工程 |
每台机组段为一分部工程 |
每台机组为一分部工程 |
尾水闸门启闭机、桥式起重机可单列分 |
部工程 |
(三)坝内式发电厂房工程 | △1.进水口闸室段(土建) |
2.压力管道 | |
3.安装间 | |
4.主机段(土建) | |
5.尾水段 |
6.副厂房及中控室 |
△7.水轮发电机组安装 |
8.辅助设备安装 |
9.电气设备安装 |
10.通信系统 |
11.交通廊道 |
12.金属结构及启闭(起 |
重)设备安装 |
13.砌体及装修工程 |
每台机组段为一分部工程 |
每台机组为一分部工程 |
拦污栅、进口及尾水闸门启闭机、桥式 |
起重机可单列分部工程 |
五、升压变电工程 | 地面升压变电站、地下升压变电站 | 1.变电站(土建) | |
2.开关站(土建) | |||
3.操作控制室 | |||
△4.主变压器安装 | |||
5.其他电气设备安装 | |||
6.交通洞 |
仅限于地下升压站 | |||
六、航运工程 | (一)船闸工程 | 1.上引航道 | |
2.上闸首段 | |||
3.中闸首段 | |||
4.下闸首段 | |||
△5.闸室段 | |||
6.下引航道 | |||
7.交通桥 | |||
△8.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 | |||
装 | |||
9.电控设备安装 |
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 |
每段闸首为一分部工程 |
(二)升船机工程 | 1.上引航道 | |
2.升船机室 | ||
3.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 | ||
4.斜坡道 | ||
5.下引航道 |
七、过水工程 | (一)漂木道工程、筏道工程 | △1.进口段 | |
2.槽身段 | |||
3.出口段 | |||
4.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 |
(二)过木机工程 | △1.进口段 | |
2.过木机 | ||
3.出口段 | ||
4.机电设备安装 |
八、水闸工程(含拦河闸、岸边引(排)水闸及沿海挡潮闸工程) | (一)泄洪闸、分洪闸、分水闸、冲砂闸、节制闸 | 1.上游联结段 | |
△2.闸室段(土建) | |||
3.消能防冲段 | |||
4.下游联结段 | |||
△5.地基防渗及排水 | |||
6.交通桥 | |||
7.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 |
大型工程可分为数个分部工程 |
九、过鱼工程度 | (一)鱼闸工程 | 1.上鱼室 | |
2.井或闸室 | |||
3.下鱼室 | |||
4.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 |
(二)鱼道工程 | 1.进口段 | |
2.槽身段 | ||
3.出口段 | ||
4.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 |
十、交通工程 | (一) |
专 | |
用 | |
公 | |
路 | |
工 | |
程 |
1.路基工程 | △1.路基土石方工程 |
2.排水工程 | |
△3.小桥 | |
△4.中小型涵洞 | |
5.砌筑工程 | |
6.大型挡土墙 | |
} | 以1-3km路段划分分部工程 |
挡土墙、护坡、丁坝等 | |
墙高不小于6m,且长度不小于200m,或墙身面积不小于1000m2时为大型土墙 |
2.路面工程 | 路面工程 | 以1-3km路段划分分部工程 |
3.桥梁工程(大、中型)(全路汇总) | 1.基础及墩、台 | |
△2.上部支承结构 | ||
△3.总体及桥面 | ||
4.引桥工程 | ||
5.防护工程 |
特大桥可以每座为一单位工程 |
含护坡、护岸、导流工程等 |
4.互通立交工程(全路汇总) | 1.引道工程 |
△2.桥梁工程 | |
3.匝道工程 |
视工程量可分为数个分部工程 | |
5.遂道工程(全路汇总) | 1.洞身开挖 |
△2.洞身衬砌 | |
3.总体及洞口 | |
△4.隧道路面 |
特长遂道可以每座为一单位工程 |
6.交通安全设施 | △1.标志标线 |
△2.防护栏、栅 | |
3.紧急电话安装 | |
4.照明设施安装 |
} | 以1-3km路段划分分部工程 |
(二) |
专用 |
铁路 |
工程 |
按铁路工程有关规定划分 | 按铁路工程有关规定划分 | |
十一、管理设施 | (一) | |
永久 | ||
性生 | ||
活 | ||
房屋 |
1.宿舍 |
2.其他生活福利房屋 |
1.土基与基础工程 |
△2.主体工程 |
3.地面与楼面工程 |
4.门窗工程 |
△5.装饰工程 |
6.屋面工程 |
7.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 |
8.电气安装工程 |
9.通风与空调工程 |
10.电梯安装工程 |
房屋建筑工程系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 |
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划分分部 |
工程 |
(二) |
永久 |
性辅 |
助生 |
产房 |
屋 |
1.办公楼 |
2.修配房屋 |
3.库房 |
4.其他辅助性房屋 |
(三)通信设施 | 按有关规定划分 |
注:(1)表中加“△”者为主要分部工程;加“★”者可定为主要分部工程,也可定为一般分部工程,视实际 | |||
情况决定。 | |||
(2)专用公路工程系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4规定划分单位工程及分部工程 | |||
渠道及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表
工程名称 | 单 位 工 程 | 分 部 工 程 | 说明 |
渠 道 工 程 | (一)进水闸 | 1.进口段 | |
△2.闸室段(土建) | |||
3.泻水段 | |||
△4.消能防冲工程 | |||
5.沉沙设施 | |||
6.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 |
(二)分水闸、节制闸、泻水闸、冲砂闸 | 1.进口段 |
△2.闸室段(土建) | |
3.交通桥 | |
△4.消能防冲工程 | |
5.下游联接段 | |
6.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 |
(三)隧洞 | 1.进口段 |
△2.洞身段 | |
△3.隧洞灌浆 | |
4.出口段 |
洞身段含洞身开挖与衬砌,可视 |
工程量按桩号分为数个分部工程 |
(四)渡槽 | 1.基础工程 |
2.进出口段 | |
△3.槽身 | |
△4.支承结构 |
} | ||
视工程量分为数个分部工程 | ||
(五)公路桥或机耕桥 | 见附录A“交通工程”中的公路桥梁 | 人行桥列入相应明渠分部工程 |
(六)倒虹吸管道工程(指规模较大的倒虹吸管道工程) | 1.进口段 | |
△2.管道段 | ||
3.出口段 | ||
4.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 | ||
装 |
视工程量分为数个分部工程 |
(七)涵洞(指与铁路、公路及河流交叉的大型涵洞) | 1.进口段 |
△2.洞身 | |
3.出口 |
视工程量分为数个分部工程 |
(八)干渠或支渠 | 1.明渠 |
2.陡坡、跌水 | |
3.暗渠 | |
4.沿渠小型建筑物 | |
5.沿渠公路 |
视工程量分为数个分部工程 | |||
(九)管理房屋(指管理站(点)的生活及生产用房、不含闸房) | 见附录A“十一、管理设施” | 闸房列入闸室分部工程 | |
工程名称 | 单 位 工 程 | 分 部 工 程 | 说明 |
堤 防 工 程 | (一)堤身工程 | 1.堤基处理工程 | |
△2.堤身填(浇、砌)筑 | |||
工程(包括土堤填筑工 | |||
程、混凝土堤浇筑工程、 | |||
浆砌石堤砌筑工程及混合 | |||
堤工程) |
视工程量及长度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混合堤可按不同工种划分分部工程 |
(二)堤岸防护工程 | △1.坡式护岸工程 |
2.墙式护岸工程 | |
3.其他防护工程 |
(三)交叉、联结建筑工程(包括涵闸、公路桥及其他跨河工程) | 参照渠道工程(一)、(二)、(三)、(五)、(六)、(七)、(八)划分分部工程 | 如建筑物工程量不大,可以单个建筑物为分部工程 |
(四)管理设施工程 | △1.观测设施 | |
2.交通工程 | ||
3.通信工程 | ||
4.生产和生活设施工程 |
注:表中加“△”者为主要分部工程 |
附 录 C |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格式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
工程名称:
质量监督单位:
年 月 日
工 | 程 |
名 | 称 |
建 | 设 | |
地 | 点 |
工 | 程 |
规 | 模 |
所 | 在 | |
河 | 流 |
开 | 工 |
日 | 期 |
完 | 工 | |
日 | 期 |
建 | 设 |
单 | 位 |
监 | 理 | |
单 | 位 |
设 | 计 |
单 | 位 |
施 | 工 | |
单 | 位 |
工程设计及批复情况(简述工程主要设计指标、效益及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
质量监督情况(简述人员的配备、办法及手段): |
质量数据分析(简述工程质量评定项目的划分,分部、单位、枢纽工程的优良品率及中间产品分析计算结果): |
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 |
遗留问题的说明: |
报告附件目录: |
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
监督单位及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主编单位: | 四川省水利电力厅 | ||
参加单位: | 山东省水利厅 | ||
主要起草人: | 扬宗铨 | 于福春 | 刘建生 |
曾康 | 吴清云 | 高维月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
(试行)
SL 176-1996
条 文 说 明
目
次 | ||||
编 制 说 明 | ||||
1 总则 | 4.3 质量检验程序 | |||
2 术语 | 4.4 质量事故检查 | |||
3 工程项目划分 | 4.5 数据处理 | |||
3.1 项目名称 | 5 工程质量评定 | |||
3.2 项目划分原则 | 5.1 评定标准 | |||
3.3 项目划分程序 | 5.2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 |||
4 工程质量检验 | 附录A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项目划分表 | |||
4.1 基本规定 | 附录B 渠道及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表 | |||
4.2 质量检验职责范围 | 附录C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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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8年以来,原水利电力部与水利部和原能源部陆续颁发了7本《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提供了评定依据,对控制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评定标准》没有明确如何组织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也没有规定统一的评定格式,因而在实际应用中感到可操作性不足。为进一步推行《评定标准》,1991年水利部在兰州召开的全国水利基建工作会上,很多代表提出了编制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规程的建议。
1992年8月水利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在安徽黄山市召开了有19个单位参加的编制《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程》准备工作会议,会议明确了编制《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规程》的目的是“使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表格化,便于在施工现场进行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提供可靠的质量依据”,并提出了编制的主要内容。
1994年5月水利部建设司在潍坊市召开全国《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评定规程》编制大纲审定会,26个单位49位代表参加会议,研究并确定了规程编制大纲。规程名称定为《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评定规程》(以下简称《评定规程》)。会议决定将与部颁7本《评定标准》配套的224个《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单独颁发,不列入《评定规程》的附录中。《评定表》编制工作,仍由规程编制组完成。
1994年6月水利部建设司以建技[1994]9号文决定以四川省水利电力厅为主编单位,山东省水利厅为参加单位。由两省的6位同志组成编制组,杨宗铨同志任主编。
编制组根据审定的《评定规程》编写大纲,收集了国外及国内有关部委关于工程质量评定方面的资料,吸收了各地质量评定方面的经验,并先后到天荒坪、葛洲坝、二滩、武都引水、石板水、槽渔滩等水利水电工程进行调研,广泛征求建设、监理、施工、咨询和质量监督部门的意见,于1994年10月提出了讨论稿,1995年1月提出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及各水利水电工程局的意见,收到返回信件30余封。1995年8月提出送审稿,根据返回意见,定名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规程》。
1995年9月24—26日,水利部建设司在四川省涪陵市召开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规程(送审稿)》审查会”,水利部水利建设管理总站、电力部水电农电司、长江水利委员会和部分省水利(水电)厅及有关单位的14位专家出席会议。专家认为“《送审稿》比较全面地总结了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经验,符合当前工程建设的实际,内容丰富,基础工作扎实,质量评定程序明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并对规程名称及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编制组根据专家审查会纪要,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补充与完善,规程名称审定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1995年11月提出了报批稿。
本规程送审稿审查会专家组组长为水利部水利建设管理总站梁天佑同志,专家组副组长为长江水利委员会李先炳同志。水利部建设司马云良、王效和、张汝石、孙光欣以及梁天佑等同志主持和参加了规程编制的组织工作和送审稿、报批稿的修改、审定工作。
1 总 则
1.0.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不断深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和质量检验评定工作也应与之相适应。自1988年2月以来,原水利电力部、水利部、原能源部陆续颁发的《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水工建筑工程(试行)》SDJ249.1-88、《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试行)》 SDJ249.2-88、《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试行)》 SDJ249.3-88、《水力机械辅助设备安装工程(试行)》SDJ249.4-88、《发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试行)》SDJ249.5-88、《升压变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试行)》SDJ249.6-88、《碾压土石坝及砌石坝工程》 SL38-92(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是检验评定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等级的标准尺度,对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起了重要作用。
全国各地经过几年试行《评定标准》,在质量检验方法及质量评定办法等方面已积累了不少经验。为进一步贯彻《评定标准》,统一质量检验及评定方法,实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工作标准化与规范化,需要编制本规程。
1.0.2 近年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逐年增加,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水利在建项目中,大中型工程无论是投资或是建设规模均构成了水利建设的主体,国家对大中型项目的质量、安全以及技术和管理水平也均有较高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小型项目量大面广,结构相对简单,各地的建设条件又有着很大的差别,很难要求小型工程和大中型工程使用相同的施工质量评定规程。为了使小型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有所依据,既能结合各地的特点,又避免产生较大的随意性,故规定本规程可参照执行。
1.0.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在《评定标准》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标准中,均据此作出规定。
1.0.4 我国实行国家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的制度。但据调查,目前只有部分水利水电工程实行了质量监督制度。为贯彻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水利部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编写了本条。
1.0.5 文理已明。
2 术 语
2.0.1 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的定义,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参照上述定义并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特点,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作了如文所述定义。
2.0.2-2.0.4 1988年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明确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可按照扩大单位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划分。在《评定标准》中,对分部和单元工程的定义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总结各地执行上述规定的经验,结合不同类型工程的特点,本规程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及单元工程做了如条文所述定义。
根据《评定标准》中的划分,单元工程可分为有工序的单元工程,不分工序的单元工程及由若干个桩(孔)组成的单元工程等三类。这三类单元工程在质量评定程序、方法和单元工程质量标准上都不相同,其相应的质量评定表格也不相同(详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试行)》)。对《评定标准》(三)、(四)中提出的扩大单元工程,根据工程实践结果,为简化质量评定工作,以不用扩大单元工程的概念为宜,故未对其进行定义。
2.0.5 隐蔽工程泛指地基开挖、地基处理、基础工程、地下防渗工程、地基排水工程、地下建筑工程等所有在完工后被覆盖的工程。按《评定标准》(一)与(七)的规定:属于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及时报送建设(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并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和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共同检查评定。然而,《评定标准》并未对隐蔽工程作出明确定义。为避免误解,本条采用了重要隐蔽工程一词,同时明确指出重要隐蔽工程是指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工程。
2.0.6 文理已明。
2.0.7 中间产品一词,始见于《评定标准》(一),1992年颁发的《评定标准》(七)也用了此词。根据上述《评定标准》和近年来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中间产品系指砂石骨料、石料及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及混凝土预制件(块)等需加工生产的土建类工程的原材料及半成品。
2.0.8 外观质量得分率是根据近年来对外观质量要求不断提高的现实提出来的。在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水利部建设司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建地[1995]3号)(以下简称《评定表》)中,对各类工程的不同部位的外观质量赋予一定的分值。为使不同类型工程的外观质量具有可操作性的量化指标,用外观质量得分率来表示外观质量水平的高低。
3 工 程 项 目 划 分
3.1 项目名称
3.1.1 《若干规定》附件1《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以下简称《项目划分》)对大、中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划分定为扩大单位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及单元工程等四级。1988年11月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等三级。1994年10月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4也将工程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等三级。
根据近几年各地进行项目划分的实际,多数工程是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三级划分,仅有少数工程有扩大单位工程一级;在进行工程项目质量评定时,无论是按三级或四级划分,均是以单位工程为基础的。因而,为了统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项目划分,本条取消了扩大单位工程一级,采用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三级划分,以便和设计及相关行业标准相协调。
3.2 项目划分原则
3.2.1 枢纽工程系按照《项目划分》编写。
渠道工程由于规模不同,变化较大,据四川等地经验,大型渠道多为分期建设。大型渠道可以同一建设期(段)的渠道为一单位工程,中、小型渠道则宜以一条干渠(或支渠)为一个单位工程,规模较大的渠道建筑物(如渡槽、隧洞、水闸、公路桥等)以一座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堤防工程的单位工程划分原则与渠道工程相似,一般按设计及施工部署划分单位工程,也可按结构划分。堤防中的大型交叉建筑物,可以一座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3.2.2 分部工程划分是否恰当,对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影响很大。由于《评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优良品率计算方法》(《暂行规定》附件2),以及依据它们编写的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中的优良率计算方法,都是以优良个数占总个数的百分率计算。因此,划分分部工程时,既要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土建部分)或按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划分;又应考虑到同一单位工程中各分部工程量接近,才能使质量评定结果正确反映工程整体质量。文中所谓“工程量不宜相差太大”指同种类分部工程(如几个混凝土分部工程)的工程量差值不超过50%,不同种类分部工程(如混凝土分部工程与砌石分部工程)的投资差值不超过50%。同时,为使评定结果更合理,本条规定了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
3.2.3 单元工程划分原则:
(1) 《评定标准》对单元工程已有明确划定,因此,一般均应按该标准执行,不必另定划分原则。
(2) 渠道工程,目前全国尚无统一的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一些省区如四川省水利电力厅颁布了本省渠道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条系参考《四川省渠道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试行)和部分省有关规定,结合四川、陕西、山西、贵州等省大、中型渠道工程建设情况编写。
(3) 堤防工程,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评定标准,本条系根据《堤防工程技术规范》 SL51-93及堤防工程建设情况编写。
3.3 项目划分程序
3.3.1 工程项目划分是质量考核与质量评定工作的重要环节,划分正确与否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影响很大,因而应规范项目划分程序。为此,本条明确了项目划分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确定项目划分方案。项目划分工作,应在开工初期进行。出于同样考虑,对工程关键部位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
4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4.1 基本规定
4.1.1 我国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4.1.2 质量检测人员素质是决定检测结果可靠性的关键因素,各行业对从事检测的人员均有明确要求。水利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已多次举办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培训班,提高质检人员水平,凡经过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上岗证,未经过培训取证人员,不具备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的资格。鉴于进行中间产品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对其作出了“需具有初级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规定。
4.1.3 工程施工质量,主要取决于施工单位。因此,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均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严格按有关的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为保证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取样试验和现场测试要求,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建筑物情况建立工地试验室,质量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仪表和工器具的种类、数量和等级标准应能满足要求。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管理,要有的质量检查部门,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建设(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验也需要有检测手段,特殊大型水利工程可自己建立试验室,一般工程可委托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也可在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利用施工单位的仪器设备进行取样检测。
4.1.4 《评定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利水电工程各工序、各单元工程及中间产品的检测内容和数量均有相应规定,但据调查,目前尚有相当多的水利水电工程未执行《评定标准》,且有的工程尚未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与评定,故作如条文所述规定。
4.1.5 文理已明。
4.2 质量检验职责范围
4.2.1 永久性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是工程质量检验的主体与重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评定标准》进行全面检验并将实测结果如实填写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中。
施工单位应坚持三检制。一般情况下,由班组自检、施工队复检、质检处(科)终检。若工程技术简单,也可简化为班组初检、质检科(股)终检。初检可由班组长或班组兼职质检员担任,终检必须由质检部门专职质检员担任。
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抽检属于复核性质,其检验数量以能达到核验工程质量为准,但主要检查、检测项目应作为复测重点,一般项目也应复测。
4.2.2 临时工程虽不属于工程项目验收范围,但其质量应能满足永久性工程建设的需要。因此,也应对其进行质量检验。
4.3 质量检验程序
4.3.1 工程建设质量检验内容已如条文所述。其中水工金属结构及启闭机产品指由工厂(或工地加工厂)制造的压力钢管、拦污栅、闸门、启闭机等(包括拦污栅及闸门埋件),“机电产品”指由厂家生产的水轮发电机组及其辅助设备、电气设备、变电设备等。
4.3.2 施工准备检查。施.工准备工作对主体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及投资均有很大影响,因此,应十分重视施工准备检查工作。施工单位自查后,建设(监理)单位应对检查结果进行确认,合格后才能发布开工令。
4.3.3—4.3.6 文理已明。
4.3.7 工程外观质量检验。工程外观质量评分直接影响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结果,外观质量评定在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评定者的技术水平及经验。因此,规定进行外观质量评定者需具有工程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鉴于水利工程具有涉及专业多、工程量大和建设周期较长的特点,规定评定组人数一般不应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办法按《评定表》(试行)规定办理。
4.4 质量事故检查
4.4.1 本条中“三不放过”原则,是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4.4.2、4.4.3 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名称和分类标准。本条所讲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是根据其对工程影响程度和造成损失的大小而言的。本条规定了质量事故检查和处理的组织程序。
一般质量事故影响较小,经过处理后能满足设计要求,本条规定一般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后实施。
建设单位代表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因此,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会同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调查,提出处理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处理情况亦由建设单位上报。
4.4.4 文理已明。
4.5 数据处理
4.5.1 《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l027-91是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技术规范,目前水利水电工程已在执行。
4.5.2 文理已明。
4.5.3 国家颁发的《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进舍规则如下:
(1) 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小于5时,则舍去。
(2) 拟舍弃数字数最左一位数字大于5或是5但其后跟有并非全部为0的数字时,则进1。
(3) 如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为5,而右面无数字或皆为0时,若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为奇数(1,3,5,7,9)则进1,为偶数(2,4,6,8,0)则舍弃。
4.5.4 文理已明。
4.5.5 为保证统计结果的真实性,水利水电行业对数据的舍弃历来有严格规定。如按照4.5.4条规定程序判断确定数据是虚构的或不具代表性时,应有文字结论。
依据误差理论,当残差值Vi符合下式时,该数据应舍弃:
∣Vi∣>KS | ||
Vi= X-Xm |
X——实测值;
Xm——实测均值;
S——标准差;
K一一由不同准则给出的系数,当数据多(n>30组)时,K=3,当采用肖维勒(Chauvent)准则和格鲁布斯(Grubbs)准则时,可按表4.5.5查数。表中α为可信度。
对于水泥砂浆及混凝土抗压强度及劈裂抗拉强度,按《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 SDl05—82规定:当同组试块中,单个试块测值与平均值之差大于三倍试验误差(δ1)时,或该差值超过平均值的土15%时,该试块应剔除,以余下试块测值的平均值为试验结果。如一组中可用的测值少于2个时,该组试验资料作废(即不计入统计)。
表4.5.5 采用肖维勒准则和格鲁布斯准则时的K值表 | |||
n | 肖维勒准则 | 格鲁布斯准则(Grubbs) | |
(Chauvent) | |||
α=0.05 | α=0.01 | ||
5 | 1.68 | 1.67 | 1.75 |
6 | 1.73 | 1.82 | 1.94 |
7 | 1.79 | 1.94 | 2.10 |
8 | 1.86 | 2.03 | 2.22 |
9 | 1.92 | 2.11 | 2.32 |
10 | 1.96 | 2.18 | 2.41 |
12 | 2.03 | 2.29 | 2.55 |
14 | 2.10 | 2.37 | 2.66 |
16 | 2.16 | 2.44 | 2.75 |
18 | 2.20 | 2.50 | 2.82 |
20 | 2.24 | 2.56 | 2.88 |
30 | 2.39 | 2.75 | 3.10 |
4.5.7、4.5.8 文理已明。
4.5.9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中,对组数n大于等于30组的混凝土试块质量统计与质量评定有明确规定,各工程应认真执行。但是,不少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往往由于混凝土方量较小,同标号混凝土试块组数常不足30组,其质量如何统计与评定,在《评定标准》及《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中均无说明。各地迫切要求统一小样本混凝土试块质量统计与评定办法,以正确评价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混凝土工程质量。经分析研究水利水电行业及相关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后,提出了本条规定。
对水工混凝土来说,同一标号混凝土试块组数一般不应少于5组。当少于5组时,本条规定采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有关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的标准,即
n≥1.15R标 | (4.5.9-1) | |
R小≥0.95R标 | (4.5.9-2) |
式中 | ——n组试块强度的平均值; |
R标——混凝土设计标号; |
R小——n组试块中强度最小一组的值。 |
5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5.1 评定标准
5.1.1 施工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图纸、质检资料、合同文件等是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水利水电工程由于工程量大、投资大、施工期长,施工质量受自然条件和投资环境影响大,有可能产生质量隐患,对工程安全造成威胁。因此,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应经过较长期试运行观测工程各部分运行情况,从观测资料可综合反映工程建设质量。故工程试运行期的观测资料也是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的重要依据。
5.1.2 《评定标准》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对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不符合《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时,参照《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及《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统一标准》 GBJ300—88第3.0.5条的规定,编写了本条款。
5.1.3 本条的主要依据是《若干规定》的附件2《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优良品率计算方法》,“凡分部工程中有50%及其以上的单元工程质量优良,该分部工程质量即评为优良;不足50%时,即评为合格”。本条中对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及机电产品质量也提出了要求,主要考虑到上述产品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最基本条件。同时对优良分部工程还提出了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应优良,且无质量事故的要求。
5.1.4 本条标准的主要依据是《若干规定》的附件2,“凡单位工程中有50%及其以上的分部工程质量优良,且主要分部工程质量优良,该单位工程即评为优良;不足50%或主要分部工程只达合格标准,则只能评为合格”。然而,在近几年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过程中,很多单位反映仅依据分部工程质量来确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存在较大片面性,它没能从总体上反映工程的质量,也没能体现出外观质量对质量评定的重要性。因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本条对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及机电产品的质量、质检资料情况、单位工程外观质量等均提出了要求。同时要求优良单位工程施工中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5.1.5 《若干规定》对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作出了规定,但并未明确如何对整个枢纽或项目进行质量等级评定。近几年来,很多地方参照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条件,进行枢纽或项目的质量评定。在编写本条时,考虑到既要保持质量评定工作的连续性,又不能仅依据50%或以上单位工程质量优良,就确定整个工程项目质量优良。因而,在枢纽或项目质量优良条件中,写进了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质量优良的内容。这样,就可避免一般建筑物单位工程质量优良、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质量仅为合格,却得出整个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不合理现象。
5.2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5.2.1、5.2.2 《评定标准》规定: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可由施工企业的专职质检部门组织评定,并定期将检查评定结果报质量监督站和建设单位。属于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施工企业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及时报请建设单位、质量监督站,组织设计和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共同检查评定。”从几年来各地执行《评定标准》情况看,大多数工程对单元工程质量和重要隐蔽工程质量评定采取施工单位自评,建设(监理)单位复核的办法。
5.2.3、5.2.4 《评定标准》(一)规定分部工程由施工企业质检部门评定;《评定标准》(二)一(六)规定分部工程质量由甲方代表、监理单位代表、乙方代表共同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规程要求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有关报告,并按规定将施工过程有关资料、文件、图纸造册归档”,“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5.2.4条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精神,规定了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建设(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核定。由于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结果,直接影响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同时,鉴于质量监督机构在人力和财力等方面的条件,因而作出了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由施工单位自评、建设(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核备的规定。考虑大型工程的重要性,枢纽主体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需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核定。
5.2.5 文理已明。
5.2.6 工程一般需经过试运行检验后才能验收,故本条规定质量监督部门提交质量评定报告的时间是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委员会要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是主要基础材料之一。
附 录 A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项目划分表
本表系参照《若干规定》、《水工设计手册》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并结合国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情况编制。本表与《若干规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取消了扩大单位工程一级。
(2) 单位工程数目增加。在拦河坝工程中,增加了土质心(斜)墙土石坝、均质土坝、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沥青混凝土防渗体斜(心)墙土石坝、复合土工膜斜(心)墙土石坝、混凝土拱坝、浆砌石坝;在泄洪工程中,去掉了溢流坝(孔)工程(此部分已列入混凝土坝、浆砌石坝单位工程中);引水工程中,将原表“引水隧洞工程”改为引水隧洞及压力管道工程,增加了引水渠道工程;在发电工程中,增加了坝内式发电厂房工程。
(3) 增加了水闸工程
(4) 增加了交通工程。
(5) 对分部工程进行了调整。
(6) 在一些分部工程项目上增加了“★”的符号,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为主要分部工程。
附 录 B
渠道及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表
渠道工程项目主要参考《四川省渠道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和有关省渠道建设经验划分,包括明渠、暗渠及渠道建筑物等单位工程。堤防工程项目划分,依据《堤防工程技术规范》及工程经验编制,包括堤身、堤岸防护、交叉建筑物及管理设施等单位工程。具体划分时应根据工程规模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 录 C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格式
文理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