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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付汇处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2 00: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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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付汇处理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付汇处理曾建斌理道公司版权所有1企业国际收支的分类:外汇资本转移-[国际投资分利润、归还投资、减资、清算所得国际借贷还借款、付利息贸易往来-[货物贸易包括经常转移:损赠、赔偿等服务贸易特许使用费、咨询劳务、工程劳务等垫付往来支付境外公司代垫费用工资、差旅费、培训费、采购、研发等2企业国际收支的分类:所得税·消极所得:股息红利、利息、特许使用费、财产所得·积极所得:劳务的分类-工程劳务: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堪探及其他工程作业-咨询服务: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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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付汇处理曾建斌理道公司版权所有1企业国际收支的分类:外汇资本转移-[国际投资分利润、归还投资、减资、清算所得国际借贷还借款、付利息贸易往来-[货物贸易包括经常转移:损赠、赔偿等服务贸易特许使用费、咨询劳务、工程劳务等垫付往来支付境外公司代垫费用工资、差旅费、培训费、采购、研发等2企业国际收支的分类:所得税·消极所得:股息红利、利息、特许使用费、财产所得·积极所得:劳务的分类-工程劳务: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堪探及其他工程作业-咨询服务: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付汇处理   
  
  
  
  
  
  
 曾建斌 
  
 理道公司版权所有 
  
        1
企业国际收支的分类:外汇    
  
资本转移-[国际投资分利润、归还投资、减资、清算所得 
国际借贷还借款、付利息 
  
贸易往来-[货物贸易包括经常转移:损赠、赔偿等 
服务贸易特许使用费、咨询劳务、工程劳务等 
  
垫付往来支付境外公司代垫费用 
  
 工资、差旅费、培训费、采购、研发等 
  
        2
企业国际收支的分类:所得税   
  
·消极所得:股息红利、利息、特许使用费、财产所得 
·积极所得:劳务的分类 
-工程劳务: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堪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咨询服务: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令19号

 
        3
企业国际收支的分类:所得税   
  
项目适用规定特征税率优惠税率征管
消极所得第三条第三款在境内没有场所;或者有设立场所但收入与场所无关20%10%法定扣缴
积极所得第三条第二款在境内设立、构成机构场所25%没有优惠核定征收为主非法定扣缴
  
  
  
        4
企业国际收支的分类: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

 
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法定扣缴) 
  
·消极所得:股息、红利、利息、特许使用费、财产所得

 
  
-对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

 
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指定扣缴) 
  
·积极所得:工程建筑及其咨询劳务 
        5
企业国际收支的分类:流转税   
  
·流转税 
-不属于流转税征税范围: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所得等

 
  
-劳务发生在境内:境内服务,属于征税范围

 
  
·国内规定免税:技术转让 
  
·税收协定规定免税:运输服务 
  
-劳务发生在境外: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

 
        6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境内企业

 

海关监管

 

境内银行

 

境外银行

 

境外企业
税务监管
外汇监管
  
  
  
  
        7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涉及的税收种类 
  
-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境内维修)

 
  
        8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境内国内规定境外 

 
 
 
税收协定 
  
1、优先遵守税收协定的规定

 
2.有权选择国内规定、税收协定中的最优惠规定

 
        9
案例分析        
  
销售设备后 
在境内提供安装、培训、调试服务的税务处理 
中日税务协定议定书第一条: 
与销售、出租设备相关的咨询劳务,不视为常设机构 
日本国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我国提供与销售或出租机器设备有关的咨询劳务,不论日
期长短,均应依照中日双方签订的议定书的第一条的规定,不视为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
  
 (85)财税外字第042号

 
  
        10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关注税收规定 
  
  
寻找税收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法规:税收协定 
http://www.chinatax.gov.cn/ 
  
读懂税收规定 
运用税收协定 
  
        11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证明    
  
·无需提交税务证明的支付项目汇发[2008]号 
  
-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

 
-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修理、油料、港杂费

 
        12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证明    
 汇发[2008]号 
单笔3万美元以上支付项目需要提交税务证明

 
-境外个人的工作报酬

 
-资本项目: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

 
-服务贸易项目

 
·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服务 
-收益项目

 
·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13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证明    
  

-需提交税务证明的特殊项目

(汇发[2009]52号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 

·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

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投资性外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以外汇向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划转利润

 
  
 14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证明    
  
·办理税务证明的管理规定 
-办理顺序:先国税后地税,使用同一张税务证明

 
-办理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表、提供劳务发生情况说明 
·合同、协议 
·或境外机构付汇通知书 
·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 
-免税、完税

 
-不予征税无需申请

 
        15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证明    
  
在支付地还是业务发生地办理 
  
  
  
 16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证明    
  
·在国税办理还是地税办理?(特别:所得税归地税管理企业) 
-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
税务局管理 
-国税函[2009]50号第二条: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国税发[2008]120号第二条:由支付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只限于源泉扣缴的税
款,比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许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 
  
       17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证明    
  
·准确理解税务证明与纳税的关系 
-不需要办理税务证明不意味不需要纳税

 
-税务机关已经关注3万美元以下项目的税务问题

 
-3万美元以下

 
·如果不予征税,无需办理手续 
·如果免税,未明确,建议办理手续 
·如果享受协定优惠,应办理手续 
        18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积极所得  
 流转税、所得税对境内的界定不一致 
·积极所得的税务处理 
-流转税:境内劳务征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不征税

 
-所得税

 
·在境外提供的服务,不征税 
-可能征收流转税:如境外设计、咨询

 
·在境内提供的服务 
-与对方签订税收协定:构成常驻机构才征税

 
-与对方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征收所得税

 
        19
认识国际服务贸易的方式 

    
  
过境贸易实体存在跨境消费

人员流动 
 

 
  
  
 20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积极所得  
  
·境外积极所得营业税、纳税义务分析 
-按照流程税条例的规定,属于发生在境内的劳务,在境内负有纳税义务

 
  
·对境内劳务的判断(实施细则第1)

 
-货物: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应税劳务: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在境外提供劳务不予征收 
        21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积极所得  
  
·营业税对境内劳务的判断(细则第四条) 
  
-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向境外转让无形资产免证营业税 
-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2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积极所得  
  
·境外机构的不同的劳务服务模式 
  
1.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服务,企业在境内接受服务

 
  
2.境外企业在境外提供服务,企业在境内接受服务

 
  
3.境外企业在境外提供服务,境内企业在境外接受服务

 
  
        23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积极所得  
 财税[2009]111号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中,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
收营业税.

 
-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

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
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24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积极所得  
  
·重庆的规定可供参考:关于境内劳务的确认问题 
  
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所称“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建筑业劳务; 
(二)从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接受境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劳务。 
  
        25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积极所得  
·境外机构积极所得的所得税如何征收 
-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在国内有所得税纳税义务

 
-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内外,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

 
·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在国内有所得税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的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

有效的证明 
-如非居民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

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26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积极所得  
·在实务中执行该规定的问题 
-该项服务是否可以不入境提供,不入境是否符合常识、行规?

 
-对方不入境,双方如何沟通?服务成果如何提交?

 
-合同中对服务地点是否界定?如何界定?

 
·合理的工作量划分:合同协议中有明确的划分、可以根据工作分辨 
-合同、协议: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工作量

 
-提供服务工作计划

 
-提供服务工作记录、相关单据及其证明文件

 
 问题分析:关联企业之间的特别问题 

 

       27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积极所得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税方式国税发[2010]19号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X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成本费用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总额/

(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X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经费支出总额/

(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X经税务机关

 核定的利润率
       28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积极所得  
  
·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核定利润率: 
-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
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分析:演艺收入的所得税征收 
        29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积极所得  
 国税发[2009]3号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第37条)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缴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应理解为孰先原则

 
·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分析 
-根据营业税、的规定

 
  
        30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积极所得  
  
·(暂行条例1)

 
-没有设立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没有代理人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营业税条例11条)

 
-没有设立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为一定条件下的扣缴义务 
  

 

       31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劳务费  
  
·劳务费用在税收协定中的规定(所得税) 
-如果境外机构通过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由此产生的利润可以在中国征税

·中国有权征税,中国可以放弃 
·包括设立机构、按税收协定构成常设机构 
-中国只能对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征收所得税

 
  
提示:构成常设机构后还涉及个人所得税 

 

       32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劳务费  
  
·是否构成常驻代表机构的判断 
-中日协定协定:

 
·咨询劳务: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者累计超过六个月

 
·建筑、装配、安装:连续超过6个月

 
-中美税收协定

 
·劳务,包括咨询: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者累计超过六个月

 
·钻井、油井等:使用期限三个月以上 
·建筑、装配、安装:连续超过6个月

 
        33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劳务费  
 国税函[2007]403号 
·如何计算税收协定中的6个月

 
-连续12个月的确定

 
·日历年度 
·纳税年度、会计年度 
·任意连续 
-一个月的确定

 
-连续超过30天未派遣人员的扣减

 
  

 

       34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劳务费  
  
·如果合同为3年,实际每年只有几天,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常驻机构

 
-对超过12个月的服务项目,以雇员在该项目总延续期间中任何抵达月份或离开月份推算

的12个月为一个计算期间

 
-如果该项超过12个月的项目历经数年,而外国企业的雇员只在某一个12个月期间来华提供

劳务活动时间超过6个月,仍应判定该项外国企业在华构成常设机构

 
·同时在国内为多家提供服务如何处理 
  
        35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劳务费  
  
  
·工程项目是否构成常驻机构的判断 
  
-在一个工地或同一个工程连续承包两个及两个以上作业项目,应从第一个项目作业开始至

最后完成的作业项目止计算其在我国进行工程作业的连续日期,不以每个工程作业项目分别
计算 
  
        36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劳务费  
  
·工程项目是否构成常驻机构的判断 
-因故(如设备、材料未运到或季节气候等原因)中途停顿作业,但所承包工程作业项目并

未终止或结束,人员和设备物资等也未全部撤出,应持续计算其连续日期 
-非居民企业将承包工程作业的一部分转包给其他企业,如果分包实施合同的日期在前,可自

分包商开始合同或项目动工之日起计算该企业承包工程作业的连续日期 
  
  
        37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劳务费  
  
·税收协定按183天判断常驻机构的国家、地区

 
-

 
-泰国

 
-印度

 
-新加坡

(今年新增) 
  
·服务人员入境、离境、一日内多次往返均作为一天计算 
  
  
        38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安装费  
  
·购买设备安装费的税务处理 
  
-安装包含: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土建等

 
-设备不涉及安装

 
-设备涉及安装

 
·未列明安装条款 
·列明安装条款 
-未单独作价

 
-单独作价

 
-根据海关估价协议,安装费不计入进口环节计税价格

 
        39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安装费  
  
·在境内实施安装的纳税:营业税 
-属于安装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如果没有单独计价,税务机关可以核定:不低于总价5%

 
-如果委托境内机构实施

 
·可以按建筑转包差额纳税 
境内实施方必须在当地向境外机构开具 
 国税发 
 [1995]197号
        40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安装费  
  
·在境内实施安装的纳税:所得税 
-没有税收协定的:缴纳所得税

 
-有签订税收协定

 
·安装地是外国企业的固定场所,可以构成常驻代表机构 
·构成常设机构应缴纳所得税 
·没有构成常设机构不交纳所得税国税发[2010]19号 
-没有单独列明安装价值:按不低于10%核定收入

 
        41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佣金   
 汇发[2008]号 
·向境外支付佣金的税务分析 
-按营业税条例,需要缴纳营业税

 
-无需提供税务证明(不论金额大小)

 
-佣金的比例问题

 
·税前扣除比例:5%

 
-国内贸易的佣金(应属于来源于境内的劳务)

 
-市场营销、市场调查费用、市场信息服务费

 
        42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调查费  
  
·市场调查费的税务分析 
·完全在境外完成,不交纳营业税 
·完全在境外完成,不交纳所得税 
·境内完成 
-有税收协定,构成常驻机构才征税

 
-没有税收协定,交纳所得税

 
  
案例分析:市场调查报告的版权问题 
        43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管理费  
  
·差旅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费用、酒店管理费用 
·国内公司向境外企业支付差旅管理费用、人力资源管理费用 
-属于境外发生,境内接受服务

 
-需要缴纳营业税

 
-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服务方式的明确

问题分析:支付管理费的税前扣除
-提供出入境记录

 
-如果集团统一服务的处理

 

 

       44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管理费  
  
·如何支付境外机构代垫的保险费 
-总机构统一购买保险

 
-向全球分摊保险费

 
-按保险法:不能随意购买境外保险

 
-建议按资产风险管理服务处理

 
  
  
·集团公司分摊其他管理费的处理 
        45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设计费  
 1.现场勘测

·属于境外劳务:只完成1与2

 
境内2.境外设计

-劳务为境外发生

 
 3.指导施工

-需要征收营业税

 
  
 境外·属于境内劳务:完成1.2.3

 
 -征收纳营业税

 
 -构成常驻机构征收所得税

 
  
        46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设计费  
  
·支付境外设计费、工程费的所得税处理 
-不构成常驻代表机构:不缴纳所得税

 
-提供准确收入、成本费用:按利润缴纳所得税

 
-不能提供准确费用:按核定利润,利润率15%

 
  
  
        47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广告费  
 问题分析:受众不等于服务接受方
·付汇需要提供的资料 
-书面申请

 
-合同或协议

 
-或支付通知

不需要提供有资格代理的机构证明 
-税务凭证

 
·税务处理 
-广告在境外发布,境内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

 
-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48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广告费  
  
·支付广告费用的特殊问题 
  
-广告发布:缴纳3%文化事业建设费

 
  
·案例:支付的境外广告费中包含音乐版权的税务处理 
  
        49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参展费  
  
·参展费包括的内容 
-摊位费,搭建费,道具租赁费,电费及电安装费,宣传广告费,展品运费,杂费等

·付汇须提供的资料 
-书面申请

 
-合同或协议

 
-或支付通知

 
-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展览费不产生境内纳税义务,无需提供税务证明 
  

 

       50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参展费  
  
·案例:境外参展,在境外印刷的宣传品付汇 
 交付物品 
境外印刷商境外展览 
 
委托印刷 
 国内企业 
       51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认证费  
  
·付汇凭证要求 
-书面申请:

 
-合同或协议

 
-或支付通知

 
-税务凭证

 
·境外质量认证费的税务处理 
-境内提供,产生纳税义务

 
-境外提供,缴纳营业税

 
        52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认证费  
  
·付汇要求 
-申请

 
-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会员资格确认书

 
-支付通知

 
  
  
会费没有限额,但必须是我国允许参加的组织 
        53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信息费  
  
·不涉及专利、专有的信息 
-积极所得,征收营业税和不征收所得税

 
·涉及专利、专有的信息 
-消极所得,按特许使用费处理

 
  
 信息加工信息阅读使用 
 境外境内 
 54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消极所得  
  
·支付消极所得的税务处理:所得税 
-不涉及对业务时间长短的判断

 
-与对方有税收协定

 
·按10%征收所得税

 
·协定中可能有优惠 
-与对方没有税收协定

 
·按10%征收所得税

 
        55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特许使用  
  
·哪些内容属于“特许使用费” 
-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

 
-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

 
-专利、专有技术、商标

 
-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

 
-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的相关报酬

·单纯技术咨询服务不涉及特许使用费 
        56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特许使用  
  
·企业中常见的特许使用 
-许可使用专利技术

 
-许可使用非专利技术(诀窍、配方、具有知识产权的模型、方案、设计等)

 
-许可使用软件

 
-许可使用境外公司的系统

 
-许可使用商标、品牌

 
        57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技术许可  
  
·技术许可的税务分析 
-技术许可收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目前免税

 
-技术许可所得应按10%征税所得税

(7%)

 
·税收协定有优惠的,按税收协定的规定 
·境外技术许可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优惠 
·计税依据为收入的全额,不扣已经缴纳的其他税费和成本 
·技术许可不区分专利、非专利 
       58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技术许可  
  
·企业中与技术相关合同的类型 
-技术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技术许可

 
·按固定金额收费 
·按净收入比例提成收费 
-技术研发

 
·是否涉及专利权利 
-技术服务

 
        59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技术许可  
  
·向境外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营业税纳税分析 
-1999年10月1日后,技术转让经批准免征税,其他征税

 
-2004年7月1日后技术转让合同免税不需批准

 
-2009年后技术转让继续免征营业税

 
·引入境外技术由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 
·税务机关不办理审批 
 财税 
 [2001]036号 
        60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技术许可  
 国税发 
·技术许可免征营业税的管理[2000]166号 
-免税部分包括提成费,也包括入门费

 
-与技术许可一同许可的其他无形资产不免营业税

 
·不能分别确定,税务机关按技术转让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0%确定

 
-与技术许可相关的技术服务

 
-技术许可相关的价外费用的风险与处理

 
  
·案例分析: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分别签订合同的税务风险 
        61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技术许可  
 国税函[2009]507号 
·租赁设备是否属于特许使用费 
  
-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明确包括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的款项(国内税法有关

租金所得)的,按定特许使用费交纳所得税 
  
-与多数发达国家签订的协定有税率优惠条款

 
  
问题分析:租赁对方服务器、电缆是否属于租赁设备? 
        62
      

   
在税收协定中,对用于工业、商业、科学设备等情况的下的技术转让有特殊的优惠税率(6%-7%)

法国(FRANCE)

10%,优惠6%

议定书 
比利时(BELGIUM)

10%,优惠6%

议定书 
荷兰(NETHERLANDS)

10%,优惠6%

议定书 
瑞士(SWITZERLAND)

10%,优惠6%

议定书 
西班牙(SPAIN)

10%,优惠6%

议定书 
奥地利(AUSTRIA)

10%,优惠6%

议定书 
卢森堡(LUXEMBOURG)

10%,优惠6%

议定书 
爱尔兰(IRELAND)

10%,优惠6%

议定书 
美国(USA)

10%,优惠7%

议定书 
英国(UK)

10%,优惠7%

议定书 
德国(GERMANY)

10%,优惠7%

议定书 
芬兰(FINLAND)

10%,优惠7%

议定书 
瑞典(SWEDEN)

10%,优惠7%

议定书 
意大利(ITALY)

10%,优惠7%

议定书 
波兰(POLAND)

10%,优惠7%

议定书 
保加利亚(BULGARIA)

10%,优惠7%

议定书 
以色列(ISRAEL)

10%,优惠7%

议定书 
冰岛(ICELAND)

10%,优惠7%

议定书 
南非(SOUTH AFRICA)

10%,优惠7%

议定书 
        63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技术许可  
  
·如何界定情报是否属于特许使用费? 
  
-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列举的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应理解为专有技术,

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
信息或资料 
  
 -一般信息咨询报务不属于特殊使用费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技术许可  
   
 ·技术许可与技术服务 
 -技术许可可以是相关的,也可以是的

 
 -技术服务于技术许可密不可分,按技术许可征税

 
 ·营业税、所得税都属于技术许可收入 
 ·关注国税、地税的不同理解 
 -技术服务与技术许可无关系,只属于积极所得的服务费

 
         65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技术许可  
   
 ·如何判断技术服务是否属于技术许可的一部分? 
 -服务提供方在服务中使用了技术

 
 ·服务方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要权,属于特许使用费
 -下列业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属于劳务活动

 
 ·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 
 ·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 
 ·专业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66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技术许可  
   
 ·技术服务与技术许可相关的税务处理 
 -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

 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 
 ·免征营业税,征收所得税 
 -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征收营业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67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技术许可  
   
 ·购进国外设备相关费用的税务处理 
 -外商为设备安装使用提供土建设计和工艺设计所收取的设计费和外商提供的设备制造、维修

 图纸资料所收取的费用,为作为专有技术使用费征收所得税 
 -有关费用应计入进口设备价值,征收关税、

 
 ·购进设备关引入相关技术,技术已经计入货物价值,支付技术费是否还征收预提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征收,不属于重复征税

 
   
         68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技术许可  
   
 ·支付技术使用费的付汇手续 
 -外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注明的技术引进可以不办理外经贸的数据表和备案手续,以批文和批

 准证书代替 
 -进口技术:取得许可证

 
 -自由进口技术:须到外经贸办理备案

 
 -包含专利:专利必须备案

 
 -以销售额提成的,需要中介机构证明

 
 -年度内分多次支付的,可以全年提交一次审计报告

 
   
         69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技术许可  
   
 ·支付技术使用费的合同审核:条款 
 -一方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

 
 -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

 -一方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竟争技术

 
 -一方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

 
 -包税条款

 
   
 问题分析:支付境外费用包税条款的税务处理 
         70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软件许可  
   
 ·与软件相关的合同 
 -特许使用费相关

 
 ·软件引进、购买合同 
 ·软件许可使用合同 
 -软件服务

 
 ·软件设计、开发合同 
 -是否涉及著作权

 
 ·软件维护合同 
 ·系统维护合同 
         71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软件许可  
   
 ·软件许可的税务处理-进口环节

 
 -与货物有关、软件作为货物进口到境内的条件,应征收进口环节税收

 
 -外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时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

 ·软件费包括:向境外支付的专利费、商标费、专业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费等 
   
  海关财税字 
  总署令102号

[1999]273号 
         72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软件许可  
  国税发 
 ·软件相关的税务分析[2000]179号 
   
 -不论是否缴纳了、关税,软件部分不再缴纳营业税

 
   
 -软件许可2009年后继续免征营业税

 
   
 -软件许可按10%征收所得税(单独许可;属于技术、设备的一部分)

 
         73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软件许可  
   
 ·外方企业接受境内委托开发软件的税务处理 
   
 -外方按照国内企业提出的要求,由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或中、外双方共同进行开发

 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凡不涉及转让计算机的专利或版权的,按设计服务处理 
   
 -对方保留或者明确许可使用的,按特许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

 
   
 

 

       74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软件许可  
   
 ·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维护和咨询服务的税务处理(国税函[2005]912号 
   
  

系统维护、咨询 
  
 德国爱科珠海艾科 
  代垫软件费用 
   
 

 

       75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软件许可  
 ·在案例中,技术维护与软件提供是不同的企业,因此,技术维护费用不能作为软件特许使用
 费用的一部分 
 ·技术维护与咨询:按新规定应该缴纳营业税 
 ·软件费用:按特许使用权缴纳所得税,免征营业税 
 ·企业应分别核算相关支出,准确划分 
 ·如果提供许可和提供维护、技术支持是同一家企业 
 -一次性许可,分年度收取维护费

 
 -按年度许可,按年度收取维护费

 
 

 

       76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软件许可  
   
 ·软件、网络系统维护费用的一般内容 
 -服务器空间(数据存储服务)

 
 -远程维护

 
 -部分系统二次开发

 
 -邮件通信系统维护

 
 -系统安全维护

 
 ·远程维护缴纳营业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77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软件许可  
   
 ·签订软件、系统、网络维护合同的注意事项 
   
 -必须明确服务内容

 
 -必须有明确的收费标准

 
 -不能按成本分摊的方式处理

 
 -必须明确远程提供服务

 
         78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软件许可  
   
 ·支付软件相关费用付汇要求提供的资料 
 -合同或协议

 
 -或支付通知

 
 -盖有版权主管部门“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

 -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

 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税务凭证

 
 设计软件、维护费用不涉及版权登记和备案 
         79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其他许可  
   
 ·其他特许使用费 
 -交纳5%的营业税

 
 -按10%交纳预提所得税

 
 -常见的包括:

 
 ·商标(商标许可登记) 
 ·版权(版权登记) 
 ·著作权(著作权登记) 
        80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利润   
   
 ·支付境外利润、股息的税务分析 
   
 -属于投资所得

 
 -不涉及交纳流转税

 
 -2008年以前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008年以后的利润按10%征收所得税

 
 ·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后产生纳税义务 
         81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利润   
   
 ·重视税收协定中约定的优惠税率 
 -5%(持股25%以上)

 
   
 -新加坡7%(没有持股比例)

 
   
 -卢森堡5%(持股25%以上)

 
   
 -巴巴多斯5%

 
 

 

       82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利润   
   
 ·如何办理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手续 
 -以下税收协定优惠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国税发[2009]124号 
 ·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同一企业同一事项首次审批后三年内免于审批

 
 -特点:都属于消权所得

 
 

 

       83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利润   
   
 ·办理申请审批需要提交的资料 
 -审批表

 
 -对方身份信息报告表

 
 -协议、合同、付款通知书等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如何申请税收居民身份明 
 ·一个外国公司在国内有多个项目 
 -同一税务机关管辖、不属于同一机构管辖

 
   
         84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利润   
   
 ·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为什么不成功? 
   
 -被质疑合理的商业目的

 
 -被质疑价格不合理,涉嫌避税

 
 -不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境外机构身份被“穿透”

 
         85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利润   
  国税函[2009]601号 
 ·常见被“穿透”的情形 
   
 -属于空壳公司,没有实质性业务活动

 
 -资产规模、人员数量与业务明显不符

 
 -在中间起传导作用,两端有相同、相近业务

 
 -处于常见的避税地

 
   
         86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利润   
   
 ·如何办理付汇手续 
 -书面申请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

 -税务凭证

 
 注册资本未到位,不能汇出利润 
         87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利息   
   
 ·支付境外机构利息费用的税务分析 
 -利息收入属于金融服务收入,按规定应该征收流转税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与对方签订了税收协定

 
 ·按10%征收所得税

 
 ·部分协定有优惠税率 
 -与对方没有签订税收协定

 
 ·按10%征收所得税

 
 

 

       88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利息   
   
 ·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息分析 
 -可以有资金借贷

 
 -借贷外债总额受投注差

 
 -借贷外债应办理外债登记

 
 -按非关联交易支付利息

 
 -关联借贷不支付利息存在税务风险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利息   
  国税函 
 ·税收协定中的税率[2006]229号 
 -低于10%(7%)

 
 -高于10%

 
 -给予国家银行免税

 
 -给予列名银行免税

 
   
  具体参见:《明确贷款范围的通知》 
         90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担保费  
   
 ·支付境外担保费用的税务处理 
   
 -与利息费用具有相同的纳税义务

 
   
 -交纳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91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的税务分析 
 -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转让方获得的收益应缴纳10%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收入-投资成本

 
 -股权转让双方都属于境外机构

 
 ·转让方应自行或者委托申报 
 -被转让企业有报告义务

 
         92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租金收入  
 ·对方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支付方代扣代缴: 
 -缴纳5%营业税

 
 -缴纳12%房产税

 
 -缴纳所得税(10%、核定)

 
 -不需要缴纳防洪费

 
 ·如果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由该机构场所对房产实施管理,有关税项由该机构、
 场所缴纳 
         93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动产租金  
   
 ·不包括归属于特许使用费的租金(设备租金) 
 ·对方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国税发 
 -动产租金应缴纳营业税

[1999]035号 
 -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关税收由该机构、场所缴纳 
         94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财产所得  
   
 ·外国公司租赁卫星、电缆、光导纤维等能信线路收取的租金 
 -属于来源境内的租金收入(特许使用费)

 
 -征收预提所得税

 
 -应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 
  [1998]201号
 ·案例分析:支付系统维护费用合同包含电缆租赁费用的处理 
   
         95
 
 案例:福建麦当劳支付境外费用   
   
 

境内麦当劳

麦当劳

广告制作 
   
 境内麦当劳代垫协议代付款项新品研发 
  分摊款项 
 境内麦当劳系统开发 
   
 境内麦当劳境外培训 
   
   
        96
 
 支付境外代垫费用的税务处理   
   
 ·境外公司代垫的外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 
   
 -外籍人员应该已经交纳外人所得税

 
   
 -付汇时需要劳动部门的就业证明

 
   
 -必须直接支付,不能提取现钞

 
  汇发[2002]29号 
         97
 
 支付境外代垫费用的税务处理   
   
 ·支付境外公司代垫工资的税务处理 
 -代垫金额与交纳个税申报金额应该一致

 
 -如果母公司加收服务费,应该另外签订协议

 
 ·案例:某境外公司代垫外籍个人工资被全额征税 
 -某境外公司代垫外籍人员的工资,收取的代垫款高于合同、申报个税的工资

 
 -税务机关认定母公司派遣人员为外资企业提供服务

 
 -所支付款项界定为服务费,全额征税

 
         98
 
 支付境外代垫费用的税务处理   
  际便函[2009]103号 
 ·驻在员调查:代垫工资与劳务服务的判断 
 -任命、骋请的决定机构

 
 ·境内决定是否骋任、任命 
 -考核、评价、升迁的决定机构

 
 ·承担的职责 
 -境内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就业许可证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支付代垫工资与外籍人员实际获取和工资是否有差异

 
         99
 
 支付境外代垫费用的税务处理   
  汇发 
 ·境外公司代垫的差旅费、培训费[2004]62号
 -不需要税务证明

 
 -不产生纳税义务

汇发[2008]号
   
 ·境外公司分摊研发费、采购费、管理费 
 -需提供税务证明

 
 -需要签订分摊协议

 
 -协议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00
 
 公司非贸易付汇的规定    
  汇发[2004]62号 
 ·公司 
 -同时在境内外拥有关联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

 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 
 -符合条件的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如需办理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应向所在地国

 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申请,批准后获得核准文件 
 -近三年遵守外汇规定,无重大外汇违规,财务状况良好,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较大,在当

 地具有重要影响的单一外商投资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可比照执行 
         101
 
 公司非贸易付汇的规定    
   
 ·公司的便利措施是否继续有效 
 -目前没有废止

 
 -与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有冲突

 
 -预计商务措施可以继续

 
 -分摊协议管理严格

 
 -纳税义务按新规定

 
         102
 
 专业建议        
   
 ·分清支付款项的性质 
 ·参照税收协定 
 ·可能国税、地税的判断不相同 
 ·营业税、所得税的规定不相同 
 ·自己理解后再找税务、银行 
        103

文档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付汇处理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付汇处理曾建斌理道公司版权所有1企业国际收支的分类:外汇资本转移-[国际投资分利润、归还投资、减资、清算所得国际借贷还借款、付利息贸易往来-[货物贸易包括经常转移:损赠、赔偿等服务贸易特许使用费、咨询劳务、工程劳务等垫付往来支付境外公司代垫费用工资、差旅费、培训费、采购、研发等2企业国际收支的分类:所得税·消极所得:股息红利、利息、特许使用费、财产所得·积极所得:劳务的分类-工程劳务: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堪探及其他工程作业-咨询服务: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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