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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公司治理准则》_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2 00: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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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公司治理准则》_

OECD《公司治理准则》_什么是OECD以及OECD《公司⾏为准则》、《OECD公司治理原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ECD),是由30个OECD成员国(市场经济国家)和9个观察员国组成的间国际经济组织,旨在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治理等⽅⾯的挑战,并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制定与发展197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订《公司⾏为准则》(GuidelinesforMultinationalEnterprises),34个国家签署了这⼀⾏为准则使其逐渐在全球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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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OECD《公司治理准则》_什么是OECD以及OECD《公司⾏为准则》、《OECD公司治理原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ECD),是由30个OECD成员国(市场经济国家)和9个观察员国组成的间国际经济组织,旨在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治理等⽅⾯的挑战,并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制定与发展197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订《公司⾏为准则》(GuidelinesforMultinationalEnterprises),34个国家签署了这⼀⾏为准则使其逐渐在全球推⼴
OECD《公司治理准则》_

什么是OECD以及OECD《公司⾏为准则》、《OECD公司治理原则》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ECD),是由30个OECD成员国(市场经济国家)和9个观察员国组成的间国际经济组织,旨在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治理等⽅⾯的挑战,并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

制定与发展

197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订《公司⾏为准则》(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34个国家签署了这⼀⾏为准则使其逐渐在全球推⼴。该准则对于上世纪70年代全球范围开展的企业准则运动做出了重要贡献。200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这⼀准则进⾏了修订,将其重点放在了可持续发展上,并包含了国际劳⼯组织所有的核⼼劳⼯协议,这表明新修订的准则更突出对企业在履⾏社会责任⽅⾯的指导。

主要内容

准则的内容具有综合性特点,涵盖⼀般、信息公布、劳资关系、环境、打击⾏贿、消费者利益、科学技术、竞争、税收等⽅⾯。

适⽤原则

OECD《公司⾏为准则》遵循以下适⽤原则:

(1)企业遵守本准则是⾃愿并且⾮法律强制性的;

(2)加⼊本准则的各国须⿎励在其领⼟上经营的企业遵守本准则;

(3)不论企业所有权性质如何(私有、国有或公私混合所有)都适⽤参照本准则;

(4)本准则适⽤于与企业内部所有实体(母公司和(或)⼦公司);

(5)本准则对任何相关的企业和国内企业同等适⽤;

(6)本准则加⼊国应推⼴企业实施本准则。

影响

此准则是通过OECD成员国的国家联络点推⼴试⾏的,通过这些联络点不断地宣传此准则,提供咨询服务,并解决共同⾯临的问题,这些措施促进了⾏为准则的推⾏与遵守。但是,与国际劳⼯协议⼀样,这些⾏为准则都是针对的,这就难以保证企业会承担相关的责任,因此这使得准则在促进企业履⾏社会责任⽅⾯的作⽤是有限的。

经过三⼗年的推⼴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司⾏为准则》取得了巨⼤的进展。此外,OECD还先后出版了《OECD公司治理原则》、《公司治理:对OECD各国的调查》、《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等重要⽂献,丰富了和发展了准则,对OECD成员国和⾮成员国开展公司治理改⾰、建⽴本国的公司治理规范、制定新的⽴法和采取新的监管举措,都产⽣了重要影响。OECD各成员国的实践经验也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OECD公司治理准则》

前⾔

OECD《公司治理准则》在1999年发布以来,已经成为全球制定者、投资者、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个国际性的基准。在OECD和⾮OECD国家,都在为改善公司治理纪录,主动对法律和规章制定指导细节。“⾦融稳定论坛”已经将本准则作为衡量“健全的⾦融系统的⼗⼆个基本标准”之⼀。本准则也为OECD和⾮OECD国家企业的各种应对⽅案提供了⼀个基础,并构成了世界银⾏(World Bank)和国际货币基⾦组织(IMF)的《关于标准和规范遵守情况的报告》(ROSC)中有关公司治理的⼀部分。

本准则完整地重审并考虑到了近来的发展和OECD成员及⾮成员国家的经验。制定者现在已经更深刻地认识到良好的公司治理对⾦融市场稳定、对投资和经济成长的贡献。企业更好地理解了良好的公司治理对他们竞争能⼒提升的帮助。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和养⽼⾦的信托代理机构,明⽩了他们在达到良好的公司治理实践中扮演着怎样的⼀个⾓⾊,⽽这将⽀撑他们的投资价值。在今⽇的经济社会中,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要超过股东在个别公司中的作⽤。企业在我们的经济社会中扮演了⼀个关键⾓⾊、同时我们也⽇益依赖私⼈部门的机构管理个⼈储蓄和保护退休⾦,正因为这样,⾯对⼈⼝的⽇益增加,良好的公司治理就显得⾮常重要了。

在2002年由OECD委托下的OECD指导团队开始着⼿重新审核本准则。重审得到了OECD成员国为应对公司治理挑战⽽进⾏的⼴泛的研究进展所⽀撑。它也汲取了OECD以外经济体的经验,以及OECD、世界银⾏和其他赞助⼈、组织、地区性的公司治理圆桌会议的改⾰成就的⽀持。

重审的过程得益于许多团体的贡献。关键的国际性机构、同时也包括了私⼈部门、劳⼯、市民和⾮OECD国家的代表⼴泛地参与并提供了咨询意见。在这过程中也得益于许多国际知名专家的洞察⼒,他们参与了我所召集的两个⾼层次的⾮正式会议。最后,在本准则的草稿在⽹络上引起公开讨论时,许多建设性的意见也被吸收进来。

本准则是⼀个活⽣⽣的⼯具,它提供了⼀个可以不断修正的标准,在执⾏过程中很好地指导实践,它能够适应各个国家、地区的各种不同和特殊的环境。OECD为成员国家和⾮成员国提供了⼀个论坛,以便他们进⾏对话和交换各⾃的经验。与不断变化的环境同步,OECD将紧密地跟上公司治理的发展、把握它的⽅向、为迎接挑战⽽寻找解决的药⽅。

这⼀切将促进和加强近年来OECD在世界各地巩固公司治理结构上的集体努⼒所承担的义务和贡献。当然,这项⼯作不能根除犯罪⾏为,但是这些⾏为却会因为合乎本准则的规则和制度的采⽤⽽变得越来越困难。

更重要的是,我们的努⼒将有助于推⼴⼀种专业化的、符合道德伦理⾏为的价值⽂化,形成市场所依赖的健康机能。如果能够为了商业上的好处和将来的繁荣,在经济⽣活中扮演⼀个诚实和正直的⾓⾊,那我们可以确信,他们⼀定能够得到⾃⼰应得的回报。

秘书长 Donald J. Johnston,OECD

OECD公司治理准则简介

《OECD公司治理准则》最初起源于对1998年4⽉27-28⽇的级理事会所作呼吁的反应,并在融合了各国、其他有关的国际组织和私⼈部门相关进展后,发展并制定了公司治理的标准和指导⽅针。⾃从1999年本准则被议定以后,它们已经成为OECD国家和⾮OECD国家进⾏公司治理的共同标准。⽽且它们已经成

为“⾦融稳定论坛”认定“健全的⾦融系统的⼗⼆个基本标准”之⼀。因此,它们也构成了世界银⾏和国际货币基⾦组织《关于标准和规范遵守情况的报告》(ROSC)中有关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

OECD级理事会在2002年同意调查OECD国家的进展,同时评估本准则在公司治理进展中得到的新理念。这项任务委托给了OECD的公司治理指导团队,其中包括来⾃OECD国家的代表。另外,世界银⾏(World Bank)、国际结算银⾏(BIS)、世界货币基⾦组织(IMF)都是这个团队的观察员。为了全⾯评估,指导团队也邀请了⾦融稳定论坛(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巴塞尔委员会(Basel Committee)、国际组织(IOSCO)作为特别观察员。

在重审本准则的过程中,指导团队承诺⼴泛咨询和准备协助参与“OECD国家发展调查”(Survey of Developments in OECD Countries)的成员。参加咨询的包括许许多多来⾃各国的专家,他们有OECD组织在、亚洲、南部东欧、拉丁美洲的已经参与“公司治理地区圆桌会议”(Regional Corporate Governance Roundtables)的专家,以及欧亚⼤陆⽀撑“全球公司治理论坛”(Global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um)的其他专家,有世界银⾏的合作者,也有⾮OECD国家的专家。⽽且,指导团队也与⼴泛的利益团体进⾏了协商,⽐如:商业部门、投资者、专业团体、在国家和国际层⾯上的贸易联合体、市民社会组织和国际标准制定机关等等。本准则的草案被放到OECD的⽹站上已引起公开的讨论,结果导致了⼤量的反馈。这些已经在OECD的⽹站上公开发布。

在指导团队讨论的基础上,各⽅⾯的调查和注解结果在⼴泛的协商中被吸收。这决定了1999年的准则将被修改,以适应新的发展和利益关系。这些修订应该在开放状态中不断完善以接近准则基本点,承认多样化的经济法律和⽂化环境的不同需要以便采取适合的执⾏⽅法,以上的观念已被认可。本准则的这些修改包含在这些⽂档中,因⽽,它们不仅建⽴在OECD地区的丰富经验上,也包含在⾮OECD国家的⼴泛经验中。

导⾔

本准则的⽬的在于对OECD和⾮OECD国家在努⼒评估和改善他们国家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框架等⽅⾯提供帮助,并为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企业和其他在推进公司治理过程中扮演⼀定⾓⾊的团体提供指导和建议。本准则集中于公众公司、包括⾦融和⾮⾦融企业。当然,从更宽⼴的⾓度上讲,它们被认为是适⽤于、也可以成为譬如像私⼈和国家独资的企业等⾮公众公司改进公司治理的⼀个有⽤⼯具。本准则可以成为OECD成员国家改进治理中确定基本原则的⼀个公共平台。本准则尽⼒做到简明、易懂并为国际社会所接受。但它并不想成为、准和私⼈部门的替代物,在公司治理上这些部门应该主动发展出更多更详尽的“最佳做法”。

OECD及其成员越来越认识到在完成基本⽬标中协同整个经济和制度的重要。公司治理是改善经济效率和促进投资者信⼼增长的⼀个关键性因素。公司治理涉及了整个的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公司治理也提供了⼀个框架⽽有助于确定公司发展⽬标、实现⽬标的⼿段、对执⾏过程的监控。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推动公司和股东利益⽬标的实现,良好的公司治理将提供适当的激励并采⽤有效的监控。现已存在的有效公司治理系统,⽆论对于个别公司还是整个经济,都能够帮助提⾼信⽤程度,⽽这是市场经济正常运⾏所必需的。这样做的结果是,资⾦成本降低、企业被⿎励更有效地使⽤资源,因⽽基础更扎实了。

公司治理只是诸如企业运转、宏观经济以及产品和要素市场的竞争⽔平……等等诸多经济范畴的⼀部分。公司治理结构也依赖于法律、规章和制度环境。此外还有、也能够在公司运作中影响其信誉和长远成功的诸多因素,诸如商业道德伦理、环境协调意识、社会公众利益等等。

当然有多种因素影响企业的治理和决策过程、⽽且这对于公司的长远成功也⾄关重要,本准则集中于关注因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引起的治理问题。尽管这是⼀个核⼼要素,但公司治理却不仅仅是⼀个股东和管理层关系的问题那样简单。在⼀定的范围内,治理问题也源于⼀些控股股东所有的权⼒超过了⼩股东。⽽在另外⼀些国家,员⼯却具有重要且合法的⾮所有者权⼒。因此本准则必须补充修改以便在操作检查和平衡关系上留有充分的余地。另外,诸如环境、反、公司伦理等有关公司决策过程的⼀些问题,将被充分重视;但是在其他OECD提供的⼯具(包括《企业指引》、《国际事务中的外国公务⼈员反贿赂公约》)和其他国际组织提供的⼯具中,对此会表述得更加明确。

公司治理受到治理系统中其他参与者之间关系的影响。控股股东——可能是个体、家族股东、集团联盟、或者其他通过持股公司或交叉持股的代理⼈企业——能够显著地影响企业的⾏为。和权益所有者相似,在⼀些市场上机构投资者对于公司治理发出了⽇益苛刻的声⾳。个体股东通常并不寻求⾏使治理的权利,却对从控股股东和管理层那⾥获得公平待遇⾼度关注。在⼀个治理系统中,债权⼈扮演了⼀个重要⾓⾊,它能够超越企业的绩效⽽提供⼀个外部的监控功能。虽然为公司治理制定整体的制度和法律框架,然⽽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在企业的长远利益和业绩上扮演着重要⾓⾊。每⼀个参与者的⾓⾊和他们的作⽤,在OECD和⾮OECD国家中差异同样⾮常⼤。这些⾓⾊之间的关系,部分取决于法律和规章、部分取决于⾃律、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市场⼒量⽽起的作⽤。

对于投资决策来说,企业遵守公司治理准则的⽔准⾼低将成为⽇益重要的参考因素。公司治理的实践和投资信誉的⽇益国际化之间有⼀种特殊的关联。资本流动的国际化使得企业能够通过更⼴泛的渠道筹措资⾦。如果国家要获得全球资本市场的所有好处、如果他们想要吸引长期的“宽限”资本,公司治理安排必须是让⼈可信的、边界必须是清楚的、国际公认的原则必须被遵守。即使企业并不主要依靠国外资本来源,但坚持好的公司治理⾏为也将对提⾼国内投资者的信⼼有所帮助,并将降低资⾦成本,健全⾦融市场的机能,最终吸引更稳定的⾦融源流。

好的公司治理没有⼀个单⼀的模式。然⽽,在OECD和⾮OECD国家和OECD组织机构内部的⼯作,已经确定了⼀些构建良好的公司治理的通⽤性的原则。本准则就是建⽴在这些通⽤性的原则基础上,并且对于已经存在的不同模式也作了明确的描述。例如,本准则并不倡导任何特殊的董事会结构和术语上的“董事会”,这种术语上的“董事会”在这些⽂件中被引⽤意味着涵盖了建⽴在OECD和⾮OECD国家的不同国家模式的董事会结构。在某些国家建⽴的典型的双层系统中,当“关键的经营层”被专指为“管理的董事会”时,在本准则中使⽤

的“董事会”⼀词就可以解释为“监督的董事会”。在董事会由内部的审计⼈员监管的单⼀系统中,本准则使⽤

的“董事会”⼀词已包括两者的含义。“企业”和“公司”两个词在⽂本中也可以替换使⽤。

本准则对国家⽴法没有约束、也不开详细的处⽅。它更愿意寻求并确定⽬标并建议⽤多种⼿段去实现它们。本准则的意图是提供⼀种参考性的服务。它们能够⽤于制定,为了适合⾃⼰经济、社会、法律和⽂化环境的公司治理⽽检查和改进法律、规章制度;同时也可以被市场参与者⽤于推动他们的实践。

本准则在⾃然地演进,同时在不同环境的变迁中被检验。要在⼀个千变万化的世界中保持竞争⼒,企业必须变⾰创新他们的公司治理⾏为,以便⾯对新的需求及时抓住新的机会。同样,在形成⼀个有效的规章制度中负有重要的责任,在准许市场有效作⽤、响应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预期上,这个规章制度将提供充分的弹性。在推动公司治理结构发展、考虑规章制度的成本和效益上,决定如何实施这些准则要依靠和市场参与者的共同努⼒。

以下的⽂件被分为两个部分。第⼀部分介绍的本准则涵盖了以下⼏个⽅⾯:1.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所要确保的基础;2.股东的权利和所有权作⽤的关键;3.股东的公平待遇;4.利益相关者的⾓⾊;5.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6.董事会的责任。每⼀部分都在标题下⽤斜体字标识出简要的原则作为副标题。在第⼆部分,主要是对本准则所作的补充说明。它包含了对本准则的注释以便帮助读者理解其中的原理,这也包括了主流趋势的描述、对可供选择的运作⽅法的建议,以及在具体执⾏准则过程中的有⽤的例⼦。

第⼀部分 OECD公司治理准则

1. 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所要确保的基础

公司治理结构将促进市场的透明化和⾼效率,并对法律的规范,以及监管权、制定规则权和执⾏权各⾃责任的明确界定之间进⾏协调。

(1)公司治理结构随着这样⼀个观念⽽发展:它的影响波及整个经济的成效和市场的完善,促进市场参与者提⾼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2)在⼀定的范围内影响到公司治理结构实践的法律和规章要求,应当在法律规定、透明度、可操作性上协调⼀致。

(3)在⼀定范围内划分不同职权的责任,应该是明确⽆误的、并确保公众利益的实现。

(4)监管的、制定规则的、实施操作的职权,应当具有各⾃的权威、完整性和资源,以便⽤专业化和客观的⽅式来完成他们各⾃的职责。⽽且它们之间的划分应该是及时的、透明的和有充分说明的。

2、股东的权利和所有权作⽤的关键

公司治理结构应当保护和促进股东权利的⾏使

(5)基本的股东权利应该包括以下⼏个⽅⾯:①所有权注册的安全⽅法;②转让和交易股票;③及时、定期地从企业得到相关和真实的信息资料;④参加股东⼤会和参与投票表决;⑤选举和撤换董事会成员;⑥分享企业利润。

(6)股东应该具有参与权、充分告知权、有关企业重⼤改变的决策权。这些重⼤改变包括:①修改法规、公司章程、其他类似的公司管理⽂件;②授权增发股份;③特别交易,包括转让全部或⼤部分资产、⽽这将造成公司被出售的结果。

(7)股东应具备有效的参与机会、能够在股东⼤会上投票、应当被告知投票规则包括投票程序,这将决定股东⼤会的正常举⾏。

i. 股东应当及时收到关于股东⼤会举⾏的⽇期、地点、议程等充分的信息,也包括关于会议决定的事项的充分及时的信息。

ii. 股东应当有机会对董事会提出问题,包括对于年度审计报告、在股东⼤会议程中增加项⽬、对提议的决议案、对于适当的条件等问题。

iii. 在公司治理决策的关键点上,例如选举和任命董事会成员,有效的股东参与应该被推进。在董事会成员和关键经理⼈员的薪酬上,股东应该能够使得他们的观点被⼤家知道。对董事会成员和员⼯的报酬安排的公正程度应当是股东核准的前提。

iv. 股东可以亲⾃投票、也可以缺席投票,两者都赋予投票结果以同等效⼒。

(8)使某些股东获得与他们所有权不成⽐例的控制地位的资本结构和安排,应当被披露。

(9)公司控制权市场应被允许以有效率和⾼透明的⽅式运作。

i. ⽤来规范在资本市场上获得公司控制权和⾮常规交易,如购并、公司主要资产的出售等的规则和程序,应该明确制定和披露,以便投资者理解他们的权利和追索权。交易应该在透明的价格和公平的条件下进⾏,以便所有股东依照他们的类别保护他们的权利。

Ii. 反购并机制不应⽤于使经营层和董事会免受监督。

(10)所有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使⾃⼰的所有权应当变得更容易。

i. 机构投资者在受托⼈的地位上的⾏为,应该公开他们涉及投资的全部公司治理和投票的策略,包括决定使⽤他们投票权的适当程序。

ii. 机构投资者在受托⼈的地位上的⾏为,应该披露他们如何应对那些具体的利益冲突,⽽这些冲突可能影响到他们投资的关键所有权的⾏使。

(11)股东、包括机构股东,除了防⽌滥⽤之外,应当准许对有关股东的基本权利在诸如本准则中的定义等⽅⾯进⾏相互协商。

3. 股东的公平待遇

公司治理结构应当保证所有股东的公平待遇,包括少数股东和国外的股东。所有的股东都应该在他们的权利受损时获得有效的补偿的机会。

(1)同⼀类别、同⼀系列的股东应当得到同样的公平待遇。

i. 在同⼀类别任何系列内,所有的股份都应该具有同样的权利。所有的投资者在他们购买之前都应该获得有关全部类别和系列股份所赋有的权利的信息。在投票权上的任何改变都应该由受到负⾯影响的股份类别核准。

ii. 对于控股股东滥⽤⾏为造成的利益上的直接或间接伤害,⼩股东应当受到保护,并且应该有有效的补偿⽅法。

iii. 选举应该在有表决权的股权所有者协商同意的⽅式上由托管⼈和代理⼈投票。

iv. 对远程投票的妨碍应当被去除。

v. 普通股东⼤会的过程和程序应该对所有股东都公平对待。公司程序不应使得投票过分复杂困难和花费昂贵。

(2)内部交易和滥⽤的私利交易应该被禁⽌。

(3)在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任何交易或事件中,⽆论董事会成员和关键经营⼈员直接、间接或在第三⽅利益上对于董事会具有实质性利益的,都应当被要求公开。

4.利益相关者的⾓⾊

公司治理结构将认可法律和互相协商赋予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并且⿎励企业和利益相关者在创造财富、⼯作机会和持续推动企业财务健康等⽅⾯积极合作。

(1)通过法律和互相协议赋予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受到尊重。

(2)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他们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应当获得有效补偿的机会。

(3)提⾼员⼯参与程度的机制应当被允许发展。

(4)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地⽅,在及时和有规则的基础上,他们应该有渠道获得恰当的、充分的、可靠的信息。

(5)利益相关者,包括个别员⼯和他们的代表,应该能够⾃由地交换他们关于对董事会违法和不道德⾏为的看法,在做这些时他们的权利不应受到损害。

(6)公司治理结构应当被⼀个有效的破产机制和债权实施机制所补充。

5.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公司治理结构应该保证公司所有重⼤事件及时地、准确地得到披露,包括财

务状况、业绩、所有权和公司治理的情况。

(1)披露将包括、但不于以下重要信息:

i. 公司财务和业绩状况;

ii. 公司经营⽬标;

iii. 主要股权和投票权;

iv. 对董事会成员和关键经营⼈员的薪酬,和董事会成员的信息,包括他们的资格、选择程序、在其他公司兼任董事情况以及他们是否被董事会确认为独⽴董事;

v. 关联交易;

vi. 可预期的风险因素;

vii. 关于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问题。

viii. 治理结构和,包括公司治理规范或的详细内容,以及它们实施的程序。

(2)信息应该按照⾼质量的会计、财务和⾮财务公告的标准制作和披露。

(3)年度审计报告应当由独⽴的、有能⼒的、有资格的审计师制作,以便给董事会和股东提供⼀个外部的客观的保证,财务报告应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公正地描绘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

(4)外部审计师应对股东负责,并对公司负有义务,在审计中具备专业审慎的素养。

(5)信息传播的途径应确保信息使⽤者能够平等、及时、便捷地获取信息。

(6)公司治理结构应当被⼀个有效的⽅法所补充,这就是提供和推⼴分析报告、或者由分析员、经纪⼈、评估中介等提供建议。由于这些分析报告和建议关系到投资者的决策,因此在其中不应该出现有损于其公正性的重⼤利益冲突。

6.董事会的责任

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和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同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的责任和忠诚。

(1)董事会成员的⾏为应当建⽴在⼀个充分可靠信息的基础上,忠实诚信、勤勉尽责、根据公司和股东的最⼤利益履⾏职责。

(2)如果董事会的决策可能对不同的股东团体产⽣不同影响,董事会应该平等地对待所有股东。

(3)董事会应该具有很⾼的伦理标准。它应当充分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4)董事会应该履⾏以下⼀些关键职能:

i. 审查和指导制定公司战略、重要的⾏动计划、风险对策、年度预算和商业计划、制定绩效⽬标、监督⽬标的执⾏和企业绩效的实现、监督重要的资⾦⽀出、收购和出售等⾏为。

ii. 监控公司的治理实践成效,在需要的时候加以⽅向上的⼲预。

iii. 选择、确定报酬、监控关键的经营主管⼈员,在必要的时候、更换关键的经营主管⼈员;监督更替计划。iv. 协调关键经营主管⼈员和董事会的薪酬,使之与公司和股东长期利益保持⼀致。

v. 保证董事会的选聘和任命过程的正规化、透明性。

vi. 监管经营层、董事会成员和股东之间的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包括公司财产的滥⽤和关联交易中的舞弊⾏为vii. 确保公司的会计、财务(包括独⽴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确保恰当的控制系统到位,特别是风险管理系统、财务和运作控制,确保按照法律和相关标准执⾏。

viii. 监督信息披露和对外沟通的过程。

(5)董事会对公司事务,应该能够⾏使客观独⽴的判断。

i. 董事会应该考虑指派⾜够数量的、有能⼒的⾮执⾏董事,对潜在的利益冲突的事项⾏使客观独⽴判断的任务。这些关键的责任例⼦是确保财务和⾮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审核关联交易、任命董事会成员、确定关键经营主管⼈员和董事会的报酬等。

ii. 当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设⽴时,他们的任命、构成和⼯作程序应该定义明确并由董事会公告。

iii. 董事会成员应该承诺有效地履⾏他们的职责。

(6)为了履⾏他们的职责,董事会成员应该有渠道掌握准确的、关键、及时的信息。

第⼆部分:OECD公司治理准则注解

1. 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所要确保的基础

公司治理结构将促进市场的透明化和⾼效率,并对法律的规范,以及监管权、制定规则权和执⾏权各⾃责任的明确界定之间进⾏协调。

⼀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所要确保的必要条件是:所有市场参与者在建⽴他们私⼈的契约关系时都是可信赖的,适当和有效的法律、规章和制度都构筑于这个基础之上。⼀个典型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法律的基本原理、规章制度、⾃律机制、主动的承诺,以及由⼀个国家特殊的环境、历史和传统形成的商业习惯。这些法律、规章、⾃律、⾃发的标准等等,它们之间理想化的融合,在这个领域⾥将因不同的国家产⽣不同的变化。当新的经验的积累增长和商业环境的变化迁移,这个结构的内容和构造就可能需要被调整。

寻求履⾏本准则的国家,应当带着以下的⽬标来监控他们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规章、上市条件及商业习惯等,这⽬标就是保持和巩固它对市场诚信及经济效能的贡献。作为其中的⼀部分,考虑到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和它对于促进公司治理实践的道德伦理、责任感和透明性的全⾯作⽤之间的相互作⽤和补充,这是⼗分重要的。在形成⼀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这样的分析应当被看作是⼀个重要的⼯具。最后,有效的和持续的公开协商成为⼀个基本的要素、被⼴泛地认可为良好的做法。此外,在各个地⽅形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国家的⽴法者和监管者应该充分地考虑到国际对话与合作的需要和结果。如果遇到这些情形,治理系统就可能避免过度管制、⽀持企业家能⼒的运⽤和减少公共机构和私⼈部门利益冲突损害的风险。

(1)公司治理结构将随着这样⼀个观念⽽发展:它的影响波及整个经济的成效和市场的完善,促进市场参与者提⾼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作为经济⾏为的组织形式的公司,它是增长的⼀个强⼤推动⼒。因此,企业运作的内部规章和法律环境是全部经济成果的重要关键。制定者有责任把⼀个结构置于适当的位置,这个结构必须灵活得⾜以应对⼴泛的不同环境的企业运作的需要,推动它们发展新的机会去创造价值并确定最有效地使⽤资源。要达到这些⽬标,制定者应该充分关注经济的最终成果,并且在考虑的选择时,他们将需要对影响市场机能的关键的可变量进⾏效果分析,⽐如激励结构、⾃律系统的效率和系统利益冲突的交易。透明有效的市场有利于锻炼市场参与者并提升责任性。

(2)在⼀定的范围内影响到公司治理结构实践的法律和规章要求,应当在法律规定、透明度、可操作性上协调⼀致。

如果新的法律和规章是必需的,⽐如对于明显不完整市场的案例,它们应该被设计成⼀个针对所有的团体的有效的强制执⾏的⽅式,甚⾄是⾼压⼿段。向和其他企业监管机构、它们的组织代表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请教,是做这事的⼀个有效⽅法。也应该建⽴保护不同团体权⼒的机制。为了避免超越规则的不能执⾏的法律和可能妨碍、扭曲市场动⼒的⽆意结果,措施应该带着针对全部成本和收益的观念来设计。对于有效的强制,这样的估计应该考虑是必需的,包括阻⽌不诚实的⾏为和对于违反者采⽤有效的处罚等等的权威能⼒。

公司治理的⽬标也被⾃愿的规范和不带有法律规章性质的标准来阐明。当这样的规范在改善公司治理安排中扮演⼀个重要⾓⾊时,它们可能使得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于它们的⾝份地位和执⾏产⽣怀疑。当规范和准则被⽤作⼀个国家性的标准、或如⼀个法律规章条款的明确的替代品时,诸如细则范围的法律地位、执⾏、遵守和处罚等有关市场信誉的要求应该被明确指定说明。

(3)在⼀定范围内划分不同职权的责任,应该是明确⽆误的、并确保公众利益的实现。

公司治理的要求和实践,受到⼀系列法律的明显影响,这包括公司法、证券规章、会计和审计标准、破产法、合同法、劳⼯法、以及税法等。在这样的环境下,法律变化的影响可能招致⽆意识的重叠、甚⾄是冲突,这样的风险可能阻碍对于公司治理的关键⽬标的推进。制定者意识到这样的风险和采取措施去防⽌它,这将是⾮常重要的。有效的执⾏需要在不同的部门中划分监控、实施和执⾏的责任,⽽这种划分必须是被清楚地定义的,这样才能使得有相互补充资格的机关和机构得到尊重并提供更⾼的效率。在国家的法规权限之间,重叠和可能⽭盾的规章也是⼀个应该被关注的问题,这样才没有规章的真空被利⽤(例如在没有权限赋予明确的责任中造成的疏漏问题),以及对多重系统服从的成本被忽视。

当制定规则的责任和监督被授权给不公开的主体时,它需要明确地评估为什么、以及在什么环境下这样的授权是适当的?对于所有这样透明的被授权机构和包含公共利益的治理结构来说,这也是最基本的。

(4)监管的、制定规则的、实施操作的职权,应当具有各⾃的权威、完整性和资源,以便⽤专业化和客观的⽅式来完成他们各⾃的职责。⽽且它们之间的划分应该是及时的、透明的和有充分说明的。

制定规则的责任应当被授予那些能够不带利益冲突地⾏使他们职能、服从公正判断的主体。对于越来越多的公众公司、企业实践和披露增长的数量来讲,监管、制定规则和执⾏部门的资源可能变得紧张。结果就是,为了跟上发展,他们将需要完全有资格的员⼯提供有效的监控,并为这些员⼯提供适当的调查研究地位。这种把员⼯吸引到竞争关系上来的能⼒将增强监督和执⾏的质量与独⽴性。

2. 股东的权利和所有权作⽤的关键

公司治理结构应当保护和促进股东权利的⾏使

股权投资者具有当然的所有者权利。⽐如,在⼀个公众公司的⼀股股票可以被买进、卖出或转让。⼀股股票也赋予投资者根据投资数量的有限责任⽽能够参与企业的利润分享。另外,⼀个股份的所有权提供了对于企业的知情权和对企业的影响权,⽽⾸先是参加股东⼤会和投票的权⼒。

在现实中,企业⽆论如何不可能由股东投票来管理。股东是由利益、⽬标、投资⽔平和能⼒不同的个⼈和机构组成的。⽽企业的管理必须能够迅速地作出经营决定。有鉴于在迅速变动和转换的市场中公司事务的复杂性和现实性,股东不可能期望承担起管理企业⾏为的责任。企业战略和运作的责任明显地落在董事会和⼀个由董事会选择、推动、在必要时由董事会替换的管理团队⾝上。

股东影响公司的权⼒集中在⼀些基本的问题上,⽐如选择董事会成员、或其他影响公司董事会组成的⽅法、修改公司的组织⽂件、批准特别的交易,以及其他基本的问题如说明公司的规章和内部条律。这些部分可以看成是⼤多数股东基本权利的⼀个描述,事实上在所有OECD成员国家这些都是被法律所承认的。另外像选择和批准审计师、直接任命董事会成员、抵押股份的能⼒、批准利润分配⽅案等的权⼒,在不同的权限内也能够被确⽴。

(1)基本的股东权利应该包括以下⼏个⽅⾯:①所有权注册的安全⽅法;②转让和交易股票;③及时、定期地从企业得到相关和真实的信息资料;④参加股东⼤会和参与投票表决;⑤选举和撤换董事会成员;⑥分享企业利润。

(2)股东应该具有参与权、充分告知权、有关企业重⼤改变的决策权。这些重⼤改变包括:①修改法规、公司章程、其他类似的公司管理⽂件;②授权增发股份;③特别交易,包括转让全部或⼤部分资产、⽽这将造成公司被出售的结果。

公司组建合伙公司和关联公司、转让运作资产的能⼒,在联合机构内,对于经营的灵活性和委托的责任性来讲,现⾦流动权和其他权利及责任对它们来讲是很重要的。它也允许⼀个公司摆脱运营资产并变成⼀个控股公司,可是如果没有适当的检查和平衡,这种权⼒也可能会被滥⽤。

(3)股东应具备有效的参与机会、能够在股东⼤会上投票、应当被告知投票规则包括投票程序,这将决定股东⼤会的正常举⾏。

i. 股东应当及时收到关于股东⼤会举⾏的⽇期、地点、议程等充分的信息,也包括关于会议决定的事项的充分及时的信息。

ii. 股东应当有机会对董事会提出问题,包括对于年度审计报告、在股东⼤会议程中增加项⽬、对提议的决议案、对于适当的条件等问题。

为了在股东⼤会上⿎励股东参与,⼀些公司⽤⽂件修正案和决议案的简单程序增进了股东在议程中提出条款的能⼒。改进也使得股东在股东⼤会前提出疑问并得到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的回复变得更容易。股东也应该能够对外部的审计报告提出质询。公司可以对保证不出现权⼒滥⽤的可能为⾃⼰辩解。如果对股东在议程中提出的决议,他们要求股东持有⼀个指定的市场价值、或股份⽐例、或投票权的⽀持,这将是合理的。这个最低限度取决于所有权的集中程度,这个程度能保证⼩股东在议程中提出任何条款不被有效地阻⽌。已批准的、在股东⼤会能⼒范围内的股东决议案应当交由董事会处理。

iii. 在公司治理决策的关键点上,例如选举和任命董事会成员,有效的股东参与应该被推进。在董事会成员和关键经理⼈员的薪酬上,股东应该能够使得他们的观点被⼤家知道。对董事会成员和员⼯的报酬安排的公正程度应当是股东核准的前提。

选举董事会成员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为了选举程序的有效性,股东应该能够参与董事会成员的提名过程,对于个别被提名者或不同的其他提名者进⾏投票。尽管有时候以防⽌滥⽤为先决条件,但最终,在许多国家股东具有获得公司发送给股东的委托代理材料的权⼒。说到候选⼈提名,许多国家的董事会已经设⽴了提名委员会以保证正确地遵守确定的提名程序,以便协调寻找到⼀个和谐与合格的董事会。在这个委员会⾥,独⽴董事具有关键的作⽤,这在许多国家⾥⽇益被关注。选择过程的进⼀步改进,本准则也要求为董事会和提名程序详尽披露候选⼈的经历和背景,这将为每⼀个候选⼈提供⼀个能⼒和适宜性的有信息内容的评估。

本准则要求公开董事会的薪酬。特别是,让股东了解公司业绩和薪酬之间关系的细节是很重要的,当他们评估董事会的能⼒和品质时,他们应该为董事会寻找候选⼈。董事会和经营层的契约由股东⼤会批准并不⼗分适当,但使得股东能够把他们的观点表达出来却是不错的⽅法。⼀些国家引进了选举顾问,他在不危及雇⽤合同的前提下将表达股东情绪的声⾳和⼒量转达给董事会。在公平基准⽅案中,对于不是为个⼈就是为全体的安排,董事会的潜在地位稀释了股东的资本⼒量、并有强有⼒地决定了经营管理层的激励⼿段,⽽这些⼿段原本是应该由股东所批准的。在权限范围逐渐增长中,对现有安排的任何重⼤改变也必须得到批准。

iv. 股东可以亲⾃投票、也可以缺席投票,两者都赋予投票结果以同等效⼒。

本准则推荐⼀般公认的代理投票。对于促进和保护股东权利来说,投资者能够信赖定向代理投票确实是重要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保证,代理⼈的投票与被代理⼈的意向⼀致、并保证对如何进⾏⾮定向代理投票做出公开的规定。在准许获得代理的这些公司权限内,披露会议(如通常获得公司股东代理委托的接收者)将如何实⾏附加的⾮直接代理投票权,这将是⼗分重要的。由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所掌握的公司养⽼基⾦和员⼯持股计划的代理权,其投票意向应该被披露。

促进股东参与的⽬标建议公司考虑在投票中如何更有利扩⼤信息技术的使⽤,包括在缺席时采⽤的安全电⼦投票。

(4)使某些股东获得与他们所有权不成⽐例的控制地位的资本结构和安排,应当被披露。

有些资本结构允许⼀个股东⾏使超过在公司的所有权⽐例的控制权。⾦字塔结构、交叉持股、性股份或加倍投票权等等,都能够⽤来减⼩⾮控股股东影响公司的能⼒。

除所有权关系外,其他策略也能够影响对公司的控制权。股东协议是股东团体常⽤的⼿段,个别股东可能只持有总股数中很少的股份,但⼀致的⾏动会组成⼀个有效的多数、甚⾄在最后成为⼀个最⼤的单⼀团体股东。股东协议通常给与他们的参与者以协议的优先权,以便在协议的其他参与者想要出售他们的股份时,可以优先购买这些股份。这些协议也可以包括这样的条款,要求这些接受协议的⼈为了⼀个指定的时段⽽暂时不出售他们的股份。股东协议能够涵盖如何选择董事会和董事长这样的问题。协议也能够要求参与者集体投票。⼀些国家已经建⽴⼀些机制,以便在必要时精确地监控这些协议并它们的持续时间。

投票上限了股东投票的数量,⽽不管股东可能在实际上持有股份数量的多少。投票上限因⽽重新分配了对公司的控制权,并可能会影响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意愿。

由于这些机制具有重新分配股东影响公司的能⼒,股东有理由期望所有这些资本结构和安排的信息被披露。

(5)公司控制权市场应被允许以有效率和⾼透明的⽅式运作。

i. ⽤来规范在资本市场上获得公司控制权和⾮常规交易,如购并、公司主要资产的出售等的规则和程序,应该明确制定和披露,以便投资者理解他们的权利和追索权。交易应该在透明的价格和公平的条件下进⾏,以便所有股东依照他们的类别保护他们的权利。

ii. 反购并机制不应⽤于使经营层和董事会免受监督。

在⼀些国家,有公司采⽤反购并机制。然⽽,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都认为这些反购并机制被超越公司能⼒地使⽤,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功能产⽣严重影响。在⼀些案例中,防御购并的机制甚⾄使得经营管理层或董事会逃避了股东的监督。在执⾏了任何反购并机制、以及在带有购并建议的交易中,董事会对于股东和公司的受托⼈责任必须放在第⼀位。

(6)所有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使⾃⼰的所有权应当变得更容易。

正如投资者可以追求不同的投资⽬标,本准则并不推荐任何特定的投资策略,也不企图开出最佳投资⾏为的处⽅。然⽽,考虑到⾏使所有权的成本和收益,许多投资者喜欢得出这样的结论:正⾯的财务回报和增长能够被合理的数量分析承诺和使⽤他们的权⼒来获得。

i. 机构投资者在受托⼈的地位上的⾏为,应该公开他们涉及投资的全部公司治理和投票的策略,包括决定使⽤他们投票权的适当程序。

机构投资者持有股份⽇益普遍。全部公司治理系统和公司监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将因此更多依靠机构投资者,他们能够得到对于他们股东权益更有⽤的信息、更有效地在他们投资的公司⾥⾏使他们的所有权职能。虽然本准则不对机构投资者⽤他们的股份投票有要求,但它要求披露他们出于什么样的成本效益的正当考虑来⾏使他们的所有权。对于在⼀个受托⼈地位的机构⾏为,譬如个⼈养⽼基⾦、集体的投资安排和⼀些保险公司⾏为,投票权可能被投资所承担的客户利益价值部分考量过。错误地⾏使所有权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损失,但他们应该因此⽽弄明⽩他们跟从的是机构投资者的什么样的。

在⼀些国家,对机构介⼊⼀个公司,公司治理对市场的公开性要求是相当细致的,包括涉及环境的外在策略要求:他们⽤于介⼊的⽅法、它们如何评估策略的效果等。在某些国家,机构投资者不是被要求公开它真实的投票记录、就是按照良好的实践来期望、在“应⽤或说明性”的基础上来执⾏。公开化或者针对他们的客户(只有对每⼀个客户证券的重视)、或者针对市场(在投资顾问申请注册投资公司的案例中),那将简化昂贵的⼿续和程序。在股东⼤会上⼀个补充的参与⽅式是建⽴⼀个与证券公司持续对话的机制。尽管对于公司公平地对待所有的投资者、以及不对机构投资者泄漏可⽤于市场的信息是其职责所在,但这种在机构投资者和公司之间的对话还是应该被提倡,特别是规章的障碍被提⾼到不必要的程度时。因此由公司提供的附加信息通常包括:常规的背景、关于公司正在运作和将来的经营远景等市场信息,这些信息已经在市场上发⽣作⽤了。

当作为受托⼈的机构投资者已经揭⽰和披露公司治理时,有效的执⾏就需要他们留出适当的⼈选和财物资源、按照他们的收益⼈和资产组合公司的期望的⽅式来推动这个。

ii. 机构投资者在受托⼈的地位上的⾏为,应该披露他们如何应对那些具体的利益冲突,⽽这些冲突可能影响到他们投资的关键所有权的⾏使。

中介所有者⽤他们的股份投票和⾏使关键的所有权⾏为时,他们的动机在某些场合可能不同于直接的所有者。这种不同有时可能有商业上的合理性,但也有可能源于利益上的冲突。在受托⼈机构是⼀个⼦公司、或者是另⼀个⾦融机构的关联企业、特别是⼀个完整的⾦融集团时,这种利益的冲突就表现得⾮常明显。当这样的冲突产⽣于实质性的商业关系时,⽐如,通过⼀个协议管理证券公司的基⾦,这种冲突应该被确认和披露。

同时,机构应该披露他们在⾏使关键的所有权中采取了那些⾏动来最⼤程度地减⼩潜在的消极影响。这些⾏为包括,剥离那些给基⾦管理层的红利与来⾃组织之外的新的商业收益之间的关系。

(7)股东、包括机构股东,除了防⽌滥⽤之外,应当准许对有关股东的基本权利在诸如本准则中的定义等⽅⾯进⾏相互协商。

公司所有权的分散化已有很长时间,对于在公司保证采取⾏动的成本或者在监控作⽤上所作的投资来讲,单个股东可能只有太⼩的股份。⽽且,如果⼩股东将资源投资于这样的⾏为上,其他的⼈没有贡献也将有收益(例如 “搭便车者”free riders)。这种处于较低监控地位的结果,对于机构投资者、尤其处于受托⼈地位的⾦融机构的⾏为上来讲,决定宁可在⼀个数量⼗分巨⼤的股份上对个⼈公司增加他们的所有权、还是完全多样化投资,这并不是⼀个很⼤的问题。然⽽,持有⼀个数量⼗分巨⼤的股份的其他成本可能仍旧很⾼。在许多案例中,机构投资者被防⽌这样做,因为这超过了他们的能⼒、或可能⽐谨慎性的要求更多地把他们的资产投资在⼀个公司⾥。要克服这种有利于多样化的不对称,他们应该在提名和选择董事会成员、在议程中提出建议、为了促进⼀个公司的公司治理⽽保持对⼀个公司的直接讨论等⽅⾯,被准许、甚⾄被⿎励合作和协调他们的⾏为。更通常的,股东应该被允许相互交流⽽不拘泥于代理请求的形式。

⽆论如何必须承认,投资者之间的合作也能够⽤来操纵市场、并不受任何购并规则制约地获得对某⼀公司的控制权。⽽且这种合作也可能⽤于规避竞争法律的⽬的。基于这个理由,⼀些国家对于机构投资者在他们投票策略上的合作能⼒不是采取措施就是完全禁⽌。股东协议也可以严密监控。然⽽,如果合作不涉及公司控制问题、或者与公司的市场效益和公平不相抵触,更多有效的所有权收益可以仍旧获取。机构或其他⽅⾯的投资者之间的合作公开的必要性,也许只能⽤有关规定来补充,从⽽避免操纵市场可能性的产⽣。

3. 股东的公平待遇

公司治理结构应当保证所有股东的公平待遇,包括少数股东和国外的股东。所有的股东都应该在他们的权利受损时获得有效的补偿的机会。 

投资⼈对于他们所提供的资⾦不被公司经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滥⽤和侵占的信⼼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因素。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控股股东有机会从事损害⾮控股股东的利益⽽使⾃⼰获利的⾏为。在保护投资者的规定中,⼀个特征能够有效地区分“事前”和“事后”之间的股东权利。“事前”的权利譬如是先发制⼈的权利、和对于某些决策的合格多数。“事后”权利在⼀旦权利被侵害时准许寻求赔偿。在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执⾏很弱的地⽅,⼀些国家建⽴了适当强化股东“事前”权利的措施,⽐如为了在股东⼤会议程放置条款⽽降低股份所有权的门槛、或者在某些重要的决策中要求有超过50%股东通过。本准则⽀持在公司治理中公平对待外国股东和国内股东。但这并不涉及如何管理外国直接投资的问题。

股东可执⾏其权利的途径之⼀是能够对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发起法律和⾏政诉讼程序。经验显⽰,决定股东权利受保护程度的重要因素,是能否找到⼀个有效的⽅法,可以⽤合理的成本并且避免过多拖延地获得被损害权益的补偿。当少数股东有合理的依据相信他们的权⼒已经受到侵害,法律制度能够提供给他们提起诉讼的机制,这可以强化中⼩投资者的信⼼。提供这样的执⾏机制是⽴法者和监管者的关键职责。

⿎励投资者在法庭质询公司的⾏为,这样的法律制度存在着⼀定的风险,也许会造成滥讼。因⽽许多法律系统引进了保护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免受滥讼的规定。包括监测股东申诉的充分性、对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为(如商业判断规则)的所谓安全港、以及信息披露的安全港等。最终必须在允许投资者对所遭受损害的所有权寻求法律救济与防⽌滥讼之间求得平衡。许多国家发现,其他可供选择的裁决程序,例如有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监管主体举⾏的⾏政听证会或仲裁程序是解决争端的有效⽅法,⾄少在争议的最初阶段是这样。

(1)同⼀类别、同⼀系列的股东应当得到同样的公平待遇。

i. 在同⼀类别任何系列内,所有的股份都应该具有同样的权利。所有的投资者在他们购买之前都应该获得有关全部类别和系列股份所赋有的权利的信息。在投票权上的任何改变都应该被受到负⾯影响的股份类别核准。

公司最理想的资本结构最好由经营层和董事会决定、并由股东批准。⼀些公司发⾏优先股,这些优先股在分配公司利润⽅⾯有优先权,但它通常没有投票权。公司也可以发⾏参与凭证或⽆投票权股股份,它们与具有投票权的股份交易价格可能不同。所有这些制度在分散风险和分配报酬上是很有效的,⽽且被认为是符合公司利益和成本效益的最佳筹资⽅式。本准则对“⼀股⼀票”不置⽴场,然⽽许多机构投资者和股东协会⽀持这样的观念。

投资者在投资前有权被告知有关投票权的信息。⼀旦他们投资以后,他们的权⼒不应该被改变,除⾮这些持有投票权的股份已经有机会参与了决策。改变不同系列和类别股份投票权的提案应该被提交股东⼤会、由受到影响部分的投票股份的⼀个特定多数同意才能通过。

ii. 对于控股股东滥⽤⾏为造成的利益上的直接或间接伤害,⼩股东应当受到保护,并且应该有有效的补偿⽅法。

许多公众公司都有⼀位⼤的控股股东。虽然控股股东的存在能够通过更密切的管理监控减少代理⼈问题,但是在法律和监管结构⽅⾯的不⾜可能导致不公正对待公司其他股东。潜在的不公正对待在于,控股股东通过采取合法机制,⽐如⾦字塔结构或多重投票权,将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使他们得以⾏使与他们承担的风险程度不相称的控制⼒,且被法律允许、被市场接受。这样的不公正对待能通过不同的⽅法得以解决,包括通过提取直接的个⼈收益给员⼯的家庭成员和公司成员以⾼额报酬和奖⾦、不相称关联团体的交易、商业决策中有意的偏向和通过特别发⾏股票促使控股股东改变资本结构等等。

除了公开性,保护⼩股东的⽅法还包括董事会成员向公司和所有股东明确忠诚义务。事实上,对⼩股东的不公正对待主要来⾃那些在这⽅⾯法律和监管结构不完善的国家。在那些集团公司⽐较流⾏、董事会成员的忠诚责任模糊不清甚⾄被曲解成⼩团体利益的地⽅,这种问题特别容易发⽣。在这些案例中,⼀些国家现在明确规定,有利于其他集团公司的交易必须⽤获得的相应收益来抵消,并通过这种⽅法来控制负⾯效应。

其他经常使⽤并以证明是有效的保护⼩股东的规定还包括,在有关股票发⾏问题上的先发制⼈的权⼒,对某些股东决策采⽤有效多数的⽅式,以及在选举董事会成员时采⽤累计投票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些法规要求或允许控股股东以通过独⽴估价计算得出的股价收购剩余股东的股票。当控股股东决定将⼀个股份公司改变为除牌独资控股企业的时候,这个举措就特别重要了。其他改善⼩股东权利的⽅法包括派⽣和集团诉讼。为了改善市场信誉的公共⽬标,选择和最终设计各种条款来保护⼩股东,必须依赖整体的监管结构和国家法律体系

iii. 选举应该在有表决权的股权所有者协商同意的⽅式上由托管⼈和代理⼈投票。

在⼀些OECD国家,那些为投资者保管股份的⾦融机构通常会以那些股份投票。拥有证券的托管⼈,如银⾏和经纪公司,作为代理⼈,有时候被要求投票⽀持经营管理层的意愿,除⾮股东明确表⽰做其他的选择。

OECD国家现在的趋势是,废除那些⾃动让托管机构为股东投票的条例。⼀些国家的法规最近已经被修订,它要求托管机构为股东提供关于是否选择使⽤他们的投票权的信息。股东可以选择将所有的投票权委托给托管⼈。股东可以选择被告知所有预定投票的股东的表决信息,也可以在将⼀些投票权委托给托管⼈的同时⾃⼰也决定参与部分投票。保证股东的投票权在未得到其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由托管⼈代为投票,以及不⾄于因为托管⼈在投票表决前为取得股东核准⽽增加过多负担,在这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是⾮常必须的。向股东充分说明⽽没有得到反对的指⽰,托管⼈将按照⾃⼰所认为的符合股东利益的⽅式进⾏投票。

我们必须注意,这个原则不适⽤于托管⼈或其他特殊法律委任托管的⼈执⾏投票权(⽐如,破产接管⼈和财产执⾏⼈)。

存托凭证持有⼈应该被提供和优先股股东相同的最终权和参与公司治理的实践机会。在直接股票持有⼈可能使⽤代理投票权的地⽅,存托公司、信托机构或相似的其他机构因此应该及时向存托凭证持有⼈提供代理投票服务。存托凭证持有⼈应该能够发出与他的股份相等的约束投票指⽰,使得存托公司、信托机构就像他们⾃⼰持有这些权益⼀样。

iv. 对远程投票的妨碍应当被去除。

国外投资者常常通过中介的连锁企业持有股份。当上市公司所在地是第三国,典型的做法是股份由有财务关系的证券中介持有,在其他地⽅也会轮流由其他中介机构和证券存托机构所持有。这种远程连锁企业在决定国外投资者的投票权和与这些投资者的交流过程⽅⾯遇到了特殊的挑战。由于只提供⾮常短暂的告知期的商业惯例带来的是,持股⼈通常也只有⾮常有限的时间来对公司的召集告知做出反应,并对需要做出决定的事项做出决策。这就使远程投票变得困难。法律和监管制度应该明确谁被授权在这种情况下控制投票权,并且简化存托连锁环节。除此之外,告知期也应该保证国外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具有相同的机会来⾏使他们的所有权。为了让国外投资者更容易地投票,法律、规章和公司惯例应该通过使⽤现代化技术让他们参与进来。

v. 普通股东⼤会的过程和程序应该对所有股东都公平对待。公司程序不应使得投票过分复杂困难和花费昂贵。

参加普通股东⼤会的权利是股东的基本权利。经营管理层和控股投资者有时会阻碍⾮控股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来影响公司的⽅向。⼀些公司要求负担投票费⽤。其他障碍还包括阻⽌代理⼈投票和要求亲⾃出席普通股东⼤会投票。还有⼀些其他程序可能让股东在实际上⽆法⾏使投票权。代理⼈材料可能仅在股东⼤会之前被发送,以⾄于投资者没有充⾜的时间思考和咨询。在OECD国家的许多公司正在寻找发展更好的与股东交流和决策的渠道。⿎励公司去努⼒消除参加普通股东⼤会的⼈为障碍,⽽且当股东缺席时,公司治理结构应该推动使⽤电⼦投票。

(2)内部交易和滥⽤的私利交易应该被禁⽌。

当与公司有密切关系的个⼈、包括控股股东,利⽤那些关系来损害公司和投资⼈的利益时,滥⽤的私利交易就发⽣了。当内部交易导致操纵资本市场时,在⼤多数OECD国家,这种⾏为被证券规章、公司法和/或刑法严明禁⽌。然⽽,不是所有的地⽅都禁⽌这种⾏为,⽽且在⼀些情况下,强制也并不是⾮常有⼒。这些情况可能造成公司治理的漏洞,因为它们违背了股东的公平待遇原则。

本准则重申,投资者对禁⽌滥⽤内部权利的期待是合理的。在这种滥⽤未被⽴法明确禁⽌或强制⼒并不有效的地⽅,采取措施来去除所有这种漏洞就变得尤其重要。

(3)在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任何交易或事件中,⽆论董事会成员和关键经营⼈员直接、间接或在第三⽅利益上对于董事会具有实质性利益的,都应当被要求公开。

当董事会成员和关键经营⼈员在所从事的商业活动中,他们的家庭成员或公司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他们对某项特定交易或影响与公司相关事件的判断的,他们有义务通知董事会。这种特殊的关系包括经营⼈员和董事会成员通过与有控制权的股东的勾结,与公司产⽣利害关系。在实质性利益被揭⽰的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使那个⼈排除在这项交易或事件的决策之外。

4. 利益相关者的⾓⾊

公司治理结构将认可法律和互相协商赋予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并且⿎励企业和利益相关者在创造财富、⼯作机会和持续推动企业财务健康等⽅⾯积极合作。

公司治理关注的⼀个关键⽅⾯是确保外部资⾦流以公平和诚信的⽅式进⼊公司。公司治理也关注寻找⼀种⽅法,以便⿎励公司⾥的各种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特有的⼈⼒和物质资本担负起经济的最佳投资⽔平。⼀个公司的竞争⼒和最终的成功,来⾃于包括投资者、员⼯、债权⼈和供货商等不同资源提供者的具体贡献的协同努⼒的结果。对于利益相关者为公司的竞争⼒和盈利性所组成的有价值的资源,公司应当承认他们的贡献。因此,在利益相关者中⿎励价值创造合作,这是公司的长远利益之所在。治理结构应该认可,公司利益是由承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他们对于公司的长远成功的贡献所构成的。

(1)通过法律和互相协议赋予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受到尊重。

在所有的OECD国家,利益相关者的权利是由法律(例如劳⼯法、商法、贸易法和破产法)或者契约关系所确定的。甚⾄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没有被⽴法的地区,许多公司也对利益相关者制定了附加的约定,并且,关注公司的声誉和业绩常常要求对于⼴泛利益的重视。

(2)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他们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应当获得有效补偿的机会。

法律框架和程序应当是透明的、并不能对利益相关者在权利受损时沟通能⼒和获得补偿能⼒的作⽤产⽣阻碍。

(3)提⾼员⼯参与程度的机制应当被允许发展。

在公司治理中员⼯的参与程度,依赖于国家的法律和实际状况,并且可能在公司和公司之间也有所不同。在公司治理的环境中,提⾼参与程度的机制使得员⼯掌握公司特殊技能的途径更简化便捷,从⽽使公司直接和间接地得益。员⼯参与机制的例⼦包括:在董事会中的员⼯代表,以及在某些关键决策中考虑到员⼯观点的、像劳⼯理事会那样的治理程序。⾄于提⾼参与性的机制,员⼯持股计划、或其他利润分享机制在许多国家被建⽴。养⽼⾦投⼊对于公司与过去及现在的员⼯之间的关系来说也是⼀个基本要素。这类投⼊包括建⽴⼀个独⽴的基⾦,它的托管⼈应该独⽴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并为所有的受益⼈管理基⾦。

(4)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地⽅,在及时和有规则的基础上,他们应该有渠道获得恰当的、充分的、可靠的信息。

在公司治理系统的法律和实践中提供给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地⽅,利益相关者是否具有履⾏它们责任的必需的信息渠道,这是⼗分重要的。

(5)利益相关者,包括个别员⼯和他们的代表,应该能够⾃由地交换他们关于对董事会违法和不道德⾏为的看法,在做这些时他们的权利不应受到损害。

公司的不道德和违法⾏为可能不仅侵害了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且也在财产信誉期限和增加未来⾦融责任风险上对公司和他的股东造成了损害。相对于因违法和不道德⾏为⽽被员⼯亲⾃或者他们的代表、被公司外部的其他⼈起诉,公司和他们的股东建⽴⼀套程序和安全措施将是有利的。在许多国家,董事会被法律或其他准则⿎励,保护这些员⼯个⼈和他们的代表⼈;并常常赋予⼀个审计成员、或者是⼀个道德委员会建⽴独⽴于董事会的秘密的直接渠道。针对带有投诉的交易,⼀些公司设⽴了⼀个调查公司舞弊的职务。作为某种调节⼿段,也设⽴了保密电话和电⼦邮件设施来接收辩解。⽽在⼀些国家,当员⼯代表承担了向公司转递信息的任务时,个别员⼯应当不被排除在外,或者在单独⾏动时应得到充分保护。当⼀个违反法律的申诉得到了不适当的反应时,OECD《企业指引》⿎励他们将 “善意”申诉提交给胜任的公共管理机构。公司应该杜绝针对这些员⼯和代表的歧视和惩戒⾏为。

(6)公司治理结构应当被⼀个有效的破产机制和债权实施机制所补充。

特别是在市场化过程中,债权⼈是利益相关者的关键,公司将主要依靠他们的权利和法律的可执⾏性来提升⾃⼰信⽤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纪录的公司,经常能够⽐那些有不良记录的、带有不透明市场运作的企业借到更多数量和更优惠期限的资⾦。公司破产制度在不同国家有⼴泛的变化。在⼀些国家,当公司接近于破产时,法律制度通过对董事的征税来保护债权⼈的利益,使之在公司的治理中扮演突出的⾓⾊。在其他国家有这样的机制,督促债务⼈及时披露有关公司困难的信息,以便债务⼈和债权⼈双⽅能够找到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债权⼈的权利常在安全的合同持有者和不安全的债权⼈之间改变。破产程序通常需要有效的机制,来调解不同类别的债权⼈的利益。在许多司法规定中,制定了特别的权利,像通过⽤激励/保护⽅式对“债务⼈财产”进⾏⾦融运作,使企业破产时新的赔偿基⾦的建⽴成为可能。

5.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公司治理结构应该保证公司所有重⼤事件及时地、准确地得到披露,包括财务状况、业绩、所有权和公司治理的情况。

在⼤部分OECD成员国,⼤量强制和⾃愿披露的信息都是在上市公司及⼤型未上市公司中汇集和编撰的,这些信息随后散布到⼴⼤的信息使⽤者⼿中。国际上⼀般规定公司⾄少每年度公开披露信息,还有⼀些国家规定公司每半年或每季度披露信息,甚⾄在⼀些事件的出现影响到企业的重⼤发展时,要求更频繁的信息披露。企业经常⾃愿披露⽐最低披露标准更丰富的信息以回应市场的需求。

⼀个强有⼒的、能促进真正信息透明化的信息披露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司监管体系的重要特征,它对股东能在知情基础上⾏使所有权⾄关重要。来⾃⼀些拥有⼤规模的、活跃的证券市场的国家的经验表明,信息披露可以成为影响公司⾏为和保护投资者的有效⼯具。强有⼒的信息披露可以在资本市场中吸引资⾦并保持投资者的信⼼。与之相反的,⽆效的披露以及不透明的操作惯例将可能导致缺乏职业道德的⾏为,并可能给整个市场带来巨⼤损失,这种损失不仅针对某个公司和它的股东,⽽且将影响整个经济。股东和潜在投资者需要规范、可靠、可⽐较的完备的信息,从⽽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然后在此基础上就估值定价、所有权、选举权等问题做出决策。不完备或不明确的信息可能阻碍市场的运⾏,增加资本成本,并可能导致资源的⽆效配置。

信息披露还能帮助增强公众对企业结构和⾏为、对关乎环境和道德标准的公司,以及对公司及其相关团体间的关系的理解。OECD《企业指引》就与此相关。

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管理负担或增加成本,企业也不会被要求披露那些危及企业竞争地位的信息,除⾮这种披露对提供全⾯的投资决策的信息是必须的、或披露这些信息可以避免对投资者的误导。在判断哪些信息必须披露的问题上,许多国家都采⽤了重要性的概念。具有重要性的信息可以定义为那些如果遗漏或误陈则可能影响信息使⽤者的经济决策的信息。

本准则要求企业及时披露发⽣在定期报告之间的重要事项发展。本准则还要求同时对所有股东发布信息,以确保股东受到平等对待。企业在保持与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密切关系的同时,必须不能违背平等对待的基本原则。

(1)披露将包括、但不于以下重要信息:

i. 公司财务和业绩状况;审计后的财务报表(⼀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注释)显⽰了公司的财务业绩和财务状况,是最为⼴泛使⽤的企业信息来源。就现⾏的财务报表形式,应⽤财务报表有两个主要的⽬标:⼀是使开展合理的监管成为可能,⼆是提供证券估价的基础。经营管理层对公司运营情况的讨论和分析通常在年报中予以叙述,如果结合相应的财务报表对此进⾏分析阅读,这些信息⼗分有⽤。投资者尤其对那些可能预⽰公司前景的信息感兴趣。

事实表明,公司治理的失败通常与披露的信息未能展⽰企业全貌有关,尤其是在⽤资产负债表外的项⽬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或类似的委托事项的情况。因此在⾼质量的国际标准下对与整个集团公司相关的交易情况予以披露⼗分重要,其中包括披露或有负债、表外交易、特殊利益实体的信息。

ii. 公司经营⽬标;

除公司的商业⽬标以外,公司还被⿎励披露与商业道德、环境及其他与公众责任相关的。这些信息可能使投资者和其它信息使⽤者更好的评价公司在为实现经营⽬标所做的努⼒中与其所在的社会之间的关系。iii. 主要股权和投票权;

投资者的⼀项基本权利是了解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和他们与其他股权所有者权利的相对关系。这项知情权可以扩展到对⼀个集团公司结构以及集团内部关系的了解。这些信息的披露可以保证集团的经营⽬标、性质和结构透明公开。国家通常规定在某些所有权变更时披露所有权信息,包括披露主要股东及其它对公司有控制⼒、或可能通过特别投票权、股东协议、持有⼤量股权、具有重⼤交叉持股关系或交叉担保等⽅式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股东。

为确保投资者的上述权利,并为发现潜在的利益冲突及相关的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历史股权记录必须包含由于股权变更⽽受益的股权所有者的信息。对于主要股权由中介机构持有的情况,有关受益的股权所有者的信息应该⾄少可以通过制定规章的机构或执⾏机构、或通过评判裁决过程获取。对于希望获得受益股权所有者的信息的国家来说, OECD的格式样本《获得有利的所有权及控制信息的选择性》是它们进⾏⾃我评价的有效⼯具。

iv. 对董事会成员和关键经营⼈员的薪酬,和董事会成员的信息,包括他们的资格、选择程序、在其他公司兼任董事情况以及他们是否被董事会确认为独⽴董事;

投资者需要了解董事会成员和主要经营⼈员的情况,来评估他们的经验、资格并判断他们之间是否存在潜在的可能影响判断⼒的利益冲突。对于董事会成员来说,还应披露他们的资格、在公司的股份、是否兼任其他公司董事以及公司是否确认他们是独⽴董事。披露是否兼任其他公司董事是⾮常重要的,它不仅表明了该董事会成员经验资历和其安排时间时可能受到的,同时也显⽰了潜在的利益冲突,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各公司的董事会间存在关联。

⼀些国家的准则、甚⾄⼀些法律,规定独⽴董事承担特别的义务,还有准则⿎励⼤多数的董事会成员都是独⽴董事。在许多国家,董事会负有义务陈述其某位成员可以视为独⽴董事的原因,由股东、最终是市场,来判定这些理由是否合理。有些国家认为公司应该披露选举过程,尤其是这⼀过程是否⾯向范围⼴⼤的候选者。这些信息必须在股东⼤会做出任何决定之前予以披露,当情况有重要变化时应该追踪披露。

董事会成员和经营⼈员的报酬也是股东关⼼的问题,尤其受到关注的是他们的报酬和公司业绩之间的联系。公司⼀般会披露董事会成员和主要经营⼈员的薪酬信息,这样投资者可以评判薪酬计划的成本收益性以及激励,⽐如期权计划、业绩评估。个⼈情况的披露(包括合约期满和退休的规定)正逐渐为公司应⽤,⽬前某些国家已对此做出强制性规定。其中有些要求披露最⾼级别薪酬的经营⼈员的报酬,另⼀些则要求披露⼀些特定职位的报酬。

v. 关联交易;

对于市场来说,了解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平等对待所有股东的利益很重要。为此公司必须向市场全⾯披露所有个⼈性质或集团性质的关联交易,包括这些交易是以内部价格成交还是以⼀般市场价格为基础。⼀些地⽅甚⾄将此列为法律规定。关联⽅包括对公司达到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实体、重要股东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主要管理⼈员。

涉及主要股东(或其密切的家庭成员)的交易,⽆论是直接交易还是间接交易,是最难处理的交易类型。⼀些地⽅要求持股5%及其以上的股东有义务披露其交易。披露的信息内容应该包括控制关系的性质,关联交易及类似交易的性质和规模。由于许多交易的不透明性,可能需要交易的受益⽅向董事会通告交易,再由董事会向市场披露。董事会的⼀项重要任务是防⽌企业躲避⾃我监督。

vi. 可预期的风险因素;

财务信息的使⽤者和市场参与者需要合理预期重⼤风险的信息,包括:⾏业及地域的特定风险;对经营产品的依赖性的风险;⾦融市场的风险,包括利率和汇率;与衍⽣产品和表外交易有关的风险;对环境责任的相关风险。

本准则并不认为企业需要披露过多的信息,只要可以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企业的重⼤的可预见风险即可。符合⾏业特殊性的风险披露是最有效的。对监管系统的风险的披露越来越被重视。

vii. 关于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问题。

公司被⿎励、甚⾄在⼀些国家被规定为有义务,提供那些可能对公司业绩有重⼤影响的、与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有关的重⼤事件的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包括经营管理层和员⼯的关系,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如贷款⼈、供货商和当地其他社会团体。

⼀些国家要求⼴泛披露公司⼈⼒资源管理的信息。⼈⼒资源管理,如⼈⼒资源发展和培训的计划、员⼯轮换的速度、以及员⼯持股计划等等,这些可以传递公司与其市场竞争者之间竞争⼒强弱的相关信息。viii. 治理结构和,包括公司治理规范或的详细内容,以及它们实施的程序。

公司应该披露其公司治理⽅法,这些信息的披露在⼀些国家已被规定为⽇常公告的⼀部分。在⼀些国家,公司必须贯彻由权威部门制定或认可的公司治理准则,这些准则基于“遵守或解释”的强制规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的披露,特别对权利在股东、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间的分布情况的披露对评价公司的治理⽔平⾮常重要。

根据透明性原则,股东⼤会的举办程序应该保证选票恰当的计数和记录,并保证选举结果及时公开。

(2)信息应该按照⾼质量的会计、财务和⾮财务公告的标准制作和披露。

⾼质量的信息披露标准的采⽤使公司提供可靠性、可⽐较性更强的报告,使投资者可以深⼊了解公司的业绩,从⽽提⾼了投资者对公司的监管能⼒。信息披露的质量很⼤程度上依赖于信息编制、披露的标准。本准则致⼒于发展⾼质量、国际承认的信息标准,这些标准可以提⾼不同国家间财务报表的透明性和可⽐性。这些标准的编制过程应该是公开、独⽴、公众化的,私营部门和其他利益团体,如⾏业协会和独⽴专家都应参与到这⼀编制过程中来。各国国内的信息质量标准可以在与国际承认的会计准则⼀致的基础上编制。许多国家规定上市公司采⽤上述标准。

(3)年度审计报告应当由独⽴的、有能⼒的、有资格的审计师制作,以便给董事会和股东提供⼀个外部的客观的保证,财务报告应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公正地描绘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

审计报告可以证明财务报表是否真实的反应了公司的财务状况,除此之外,审计报告中还应陈述其对公司编制撰写财务报表⽅法的看法。这可以给公司提供⼀个良好的管理环境。

许多国家引进了不同的⽅法来增强审计⼈员的独⽴性和其对股东⽽⾔的可信度。其中⼀些通过引⼊其他独⽴机构或⼈员来加强对审计⼈员的监督。2002年国际组织(IOSCO)发布的《审计⼈员监督准则》认为有效的审计⼈员监督⼯作应包括互相制约的机制:“……需要代表公众利益的⼀⽅对审计的质量和执⾏情况进⾏监督,并提供评判的职业道德标准以及审计质量控制环境”;以及“……要求审计⼈员必须遵从审计监督机构制定的规章,该监督机构可以视为独⽴的审计⾏业从业者,或者是,⼀个如监管机构的专业机构、同时被独⽴机构所监管。”上述审计监督机构最好能代表公众的利益,由适当的成员组成,具有完善的责任权利的规定和不受审计⽅⾯控制的充⾜资⾦,以便其更好的开展⼯作。

越来越普遍的情况是,外部审计⼈员由董事会所属的独⽴审计委员会或与之相当的机构推荐,并由那个委员会/机构任命、或者由股东直接任命。国际组织(IOSCO)《关于审计⼈员独⽴性及公司治理在监督审计⼈员独⽴性中作⽤的准则》中有如下叙述:“应构建⼀个有关审计⼈员独⽴性标准的框架,其中包括各种禁令、和其它的程序、制度和披露⽅法,以防⽌下述可能威胁审计⼈员独⽴性的因素:个⼈利益、⾃我监督、热⼼主张、亲密关系及恐吓威胁。”

审计委员会或与之相当的机构的职责在于监督内部审计⼯作,并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员的总体关系,其中包括外部审计⼈员向公司提供的⾮审计性服务。外部审计⼈员向公司提供⾮审计性服务可能会显著削弱其独⽴性并影响到其审计⼯作。为防⽌审计⼈员可能产⽣的这种不良倾向,⼀些国家现在要求披露向外部审计⼈员⽀付的⾮审计性服务报酬。另⼀些加强审计⼈员独⽴性条款的例⼦包括:全⾯禁⽌或严格控制审计⼈员向其客户提供⾮审计性⼯作,强制性的轮换审计⼈员(为其合作伙伴,或⼀些情况下是其合伙的审计企业),被审计公司暂时不能雇佣其外部审计者,禁⽌审计者及其家属收受公司的经济好处或在公司担当管理职务。⼀些国家制定了更直接的规定,审计⼈员从某⼀客户获得的⾮审计性收⼊的⽐例,或其审计收⼊中来⾃某单⼀客户的⽐例。

⼈们逐渐意识到,保证审计⼈员具备⾜够的专业能⼒成为⼀种迫切的需要。在⼀些情况下,需要⼀个注册过程帮助审计⼈员确认他们的资格。然⽽仍需要后续的培训以及⼯作经历的监控来保证审计⼈员具备适当⽔准的专业能⼒以胜任其职业。

(4)外部审计师应对股东负责,并对公司负有义务,在审计中具备专业审慎的素养。

外部审计⼈员由董事会所属的独⽴审计委员会或与之相当的机构推荐,并由其或由股东⼤会直接任命是⼀种很好的⽅法,因为它可以明确外部审计⼈员应对股东负责。它同时强调了外部审计⼈员应具备应有的职业素养和谨慎态度,这是其对公司负有的义务,⽽不是对可能与其⼯作上接触或合作的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具体管理者。

(5)信息传播的途径应确保信息使⽤者能够平等、及时、便捷地获取信息。

信息的传播渠道与信息本⾝同等重要。信息的披露通常有法可依,然⽽将信息归档及获取信息却可能成为⿇烦和成本⾼昂的问题。⼀些国家采⽤电⼦化信息存档和数据修复系统储存公司的法定公告。还有⼀些国家更进⼀步,将包括股东情况的公司各种信息整合后存档。互联⽹和其他信息科技提供了增进信息传播的可能。⼀些国家增设了持续性信息披露的条款(通常为法律规定或上市公司规范),包括定期的信息披露,和在特别的基点上被明确规定的持续的或即时的信息披露。对于持续性/即时性信息披露,⽆论表述为“尽可能快的”或是规定⼀个最⼤时间期限,最好的⽅法是“⽴即”披露所有重⼤事态发展。国际组织(IOSCO)《关于上市公司持续性披露及重⼤事态发展报告的原则》阐明了上市公司对持续性披露及重⼤事态发展报告的⼀般性原则。

(6)公司治理结构应当被⼀个有效的⽅法所补充,这就是提供和推⼴分析报告、或者由分析员、经纪⼈、评估中介等提供建议。由于这些分析报告和建议关系到投资者的决策,因此在其中不应该出现有损于其公正性的重⼤利益冲突。

除了对审计师的独⽴性和专业能⼒的要求、信息发布的及时便捷以外,在很多国家还同时采取措施确保中介服务的真实可信,这包括专业化的和活跃的对市场分析和建议报告等中介服务。如果这些中介服务诚实守信,并且在利益冲突中保持中⽴,则会有⼒的激励和促进公司董事会遵循良好的公司治理原则。

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利益冲突经常发⽣,并且影响到决策判断,⽐如供意见的⼈还想争取到该公司更多的业务,或者是他们与该公司或其竞争对⼿存在直接的重⼤利益。同时也发现,公司和企业的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常常是为了迎合证券市场分析师、评级机构、投资银⾏的专业标准。

经验表明,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披露所有的利益冲突和处理过程。尤其重要的是,披露为了消除利益冲突⽽对员⼯采取的激励措施。这些披露使得投资者得以判断在市场建议报告和信息中潜在的风险和可能存在的偏差。国际组织(IOSCO)已经制定了关于分析师和评级机构的原则框架,即国际组织(IOSCO)《关于销售⽅证券分析⼈员利益冲突的处理准则》和《关于信⽤评级机构⾏为的指导准则》。6. 董事会的责任

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和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同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的责任和忠诚。

董事会结构和运作程序⽆论在OECD成员国内部还是成员国间都存在差异。⼀些国家采⽤将监督职能与管理职能分离的⼆级董事会结构,⼀般来说,此结构包括了由⾮执⾏董事组成的“监督董事会”和全部由执⾏董事组成的“管理董事会”。另外⼀些国家则采⽤既包括执⾏董事⼜包括⾮执⾏董事的“单级”董事会。在⼀些国家⾥还具有司职审计的部门。本准则的⽬标是普遍适⽤于各种企业治理职能和经营管理层监督职能下的董事会结构。董事会除了指导公司战略,还主要负责监督经营管理层和确保股东回报,同时避免各种利益冲突,平衡各⽅需求。为了有效地完成以上职责,董事会必须具备客观独⽴的判断⼒。董事会另外的重要职责是,监督确保公司运作符合现⾏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涵盖多个⽅⾯,包括税收、竞争、劳资、环境、公平发展、健康和安全等等。在⼀些国家中,公司和企业发现清晰准确地描述和划分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职责会带来很多益处。

董事会不仅要对公司和股东负责,同时有义务将其利益最⼤化。董事会还被寄希望于承担起兼顾和公平对待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职责,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员⼯、债权⼈、客户、供应商和当地社会。在这个范围内,他们还必须遵守环境和社会的标准。

(1)董事会成员的⾏为应当建⽴在⼀个充分可靠信息的基础上,忠实诚信、勤勉尽责、根据公司和股东的最⼤利益履⾏职责。

⼀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董事会应该根据公司利益⾏事,同时兼顾股东、员⼯和公共事务等,防⽌经营管理层侵占公司最⼤利益。

本准则阐述了董事会成员受托责任的两个重要⽅⾯:谨慎和忠实。谨慎责任要求董事会成员基于完全信息,忠实、诚信、勤勉和审慎地履⾏职责。⼀些法律法规涉及了在特定或类似环境中,谨慎⾏为的衡量尺度。只要董事会成员没有过分的疏忽,并且勤勉地履⾏职责,绝⼤多数法律法规都不把他们在商业决策中的失误和谨慎责任相联系。本准则要求董事会成员履⾏完全的信息披露义务,实践表明,董事会成员应当乐于看到关键和符合公司实际的信息被原原本本地披露,他们也应该加强本准则倡导的董事会监管职能。很多法律法规已经将此视为谨慎责任的要素,还有⼀些则⽤证券监管法规和会计准则等来约束。忠实责任⾄关重要,因为它是本⽂件中相关的⼀些其他准则有效实⾏的前提和基础,这些原则包括平等对待股东、监管关联交易和建⽴合理的关键的经营⼈员及董事会成员的薪酬。忠实责任对在⼀个集团公司结构内的董事会成员也⾮常重要,即使⼀家公司被其他的企业控制,忠实原则要求董事会成员对本公司和本公司股东负责,⽽⾮对控制⽅负责。

(2)如果董事会的决策可能对不同的股东团体产⽣不同影响,董事会应平等

地对待所有股东。

在履⾏其职责时,董事会不应被视作、也不应被当作不同⽀持者的个别代表的集合体。尽管个别董事会成员可能确系部分股东提名选出(有时候被其他股东争夺),让董事会成员承担起他们的职责⽽以⼀个尊重所有股东的公平⽅式履⾏他们的义务,这确实是董事会⼯作的⼀个重要作⽤。如果控股股东存在,⽽他⼜能够在事实上选取所有董事会成员,那么该原则就尤为重要。

(3)董事会应该具有很⾼的伦理标准。它应当充分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董事会在塑造整个公司的道德伦理形象中发挥着关键性作⽤,他们不仅要⾝体⼒⾏,同时还要约束和监督关键经营⼈员和整个经营管理层。⾼度的道德伦理标准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它会在⽇常运作和长期合作中为公司赢得信誉和诚信。为了使董事会⽬标清楚⽽且切实可⾏,很多公司建⽴了基于专业标准和更⼴泛⾏为准则的规章制度。更⼴泛的⾏为准则可能包括公司和他的下属企业⾃愿遵守OECD《企业指引》,该指引体现了国际劳⼯组织(ILO)的《劳动者基本权利宣⾔》中所包含的四项核⼼准则。

公司的这些规章制度为解决不同股东间的⽭盾冲突提供了原则,也为董事会和关键经营⼈员的⾏为提供了标准。⾄少,这些道德伦理规范会明确包括在公司股份交易上的某些攫取个⼈利益⾏为。尽管法律约束是根本性的约束,但道德伦理⾏为框架本⾝已经超越了仅仅遵守法律的界限。

(4)董事会应该履⾏以下⼀些关键职能:

i. 审查和指导制定公司战略、重要的⾏动计划、风险对策、年度预算和商业计划、制定绩效⽬标、监督⽬标的执⾏和企业绩效的实现、监督重要的资⾦⽀出、收购和出售等⾏为。

风险对策不仅与公司战略密切相关,⽽且越来越受到董事会的关注。该对策包括确认公司为了达到其⽬标⽽能够接受的风险类别和程度,因⽽对进⾏风险管理使风险不超出预期⽔平的管理者来说⾮常重要。

ii. 监控公司的治理实践成效,在需要的时候加以⽅向上的⼲预。

董事会对公司治理的监督包括:不断的审核公司内部制度,以确保所有管理者的责任清晰。很多国家除了要求定期对公司治理实际情况的监督和公开披露外,还建议甚⾄规定董事会要对⾃⾝运作、董事会成员以及⾸席执⾏官或董事长进⾏评估。

iii. 选择、确定报酬、监控关键的经营主管⼈员,在必要的时候、更换关键的经营主管⼈员;监督更替计划。在⼆级结构的董事会中,监督董事会同时负责指定⼀般情况下有⼤多数主要经营⼈员组成的管理董事会。iv. 协调关键经营主管⼈员和董事会的薪酬,使之与公司和股东长期利益保持⼀致。

在越来越多的国家中,董事会制定和披露董事以及关键经营⼈员的薪酬被视为有益的实践。该薪酬明确了管理者业绩和报酬间的关系,同时制定了强调长期利益⽽⾮短期绩效的评价标准,在通常情况下,对公司董事从事咨询服务等与董事会⽆关活动的酬劳,设置了⼀定的条件。该还常常对董事会成员和关键经营⼈员持有和交易公司股票指定需要遵守的期限,以及明确对期权授予和重定价的过程。在某些国家⾥,还包含与⾼管⼈员解除合同的给付。

在越来越多的国家中,由全部或⼤部分独⽴董事组成的委员会来管理薪酬和对董事和关键经营⼈员的聘请,这被视为有益的实践。同时,也要求薪酬委员会拒绝不同公司的关键经营⼈员相互担任对⽅薪酬委员会委员,因为这将导致利益冲突。

v. 保证董事会的选聘和任命过程的正规化、透明性。

这些准则促进了股东在提名和选举董事会成员中的积极作⽤。董事会在确保提名和选举过程受到普遍认可⽅⾯发挥着⾄关重要的作⽤。⾸先,尽管各个国家提名过程有所不同,董事会或提名委员会有特殊的义务确保提名过程透明并受到普遍认可。其次,在发掘具有合适知识⽔平、竞争⼒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公司增加价值的董事会成员⽅⾯,董事会也起到了核⼼作⽤。在⼀些国家,要求在更⼤的范围内公开寻找合适的被提名者。

vi. 监管经营层、董事会成员和股东之间的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包括公司财产的滥⽤和关联交易中的舞弊⾏为。

监督包含财务报告和公司资产的使⽤在内的内部控制系统,避免关联交易中的舞弊⾏为也是董事会的重要职能。该职能有时由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的内部审计⼈员来执⾏。但这也是⼗分重要的,就是当其他的企业有责任提出⼀般性建议时,他们同样具有像内部审计⼈员⼀样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的重要职责。

为了完成其有效控制的职责,董事会⿎励不怕报复、举报⾮法和不道德⾏为将是⼗分重要的。公司有关于道德⽅⾯的规章制度应该⽀持这种举报⾏为,同时对个⼈予以法律保护。在很多公司,是由审计委员会或道德委员会直接受理员⼯关于⾮法和不道德⾏为的举报,有时这些报告还关乎财务报告的可信性。

vii. 确保公司的会计、财务(包括独⽴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确保恰当的控制系统到位,特别是风险管理系统、财务和运作控制,确保按照法律和相关标准执⾏。

为了确保基本报告和监督系统的真实性,董事会要在整个机构内明确和执⾏清晰的责任义务。董事会也要接受⾼级管理⼈员的适当监督。⼀种⽅式是通过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的内部审计系统,内部审计⼈员直接向董事会的⼀个独⽴审计委员会报告,或者向类似协调外部审计关系的机构报告,这些机构有时可以做出和董事会类似的反馈。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审阅并向董事会报告作为财务报告基础的关键会计也被视为有益实践,然⽽,董事会应该对于确保财务报告系统的真实性承担最终责任。⼀些国家要求董事长对内部控制过程负责。

公司还被⿎励建⽴⼀些内部程序,⽤以强化其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这还包括OECD《反协定》规定的禁⽌向国外⾏贿条款,和⼀些其他的旨在防⽌⾏贿受贿的条款。除此之外,还要遵守关于证券、竞争、⼯作和安全条件等⼀系列法律法规。这些程序的建⽴也加强了公司⽤以强化道德观念的规章制度。为了有效地实施,激励体系⼀定要给予遵守这些道德观念和职业标准的⾏为以奖励,让违背者承担后果并受到惩罚。这些内部程序还应尽可能地在⼦公司实施。

viii. 监督信息披露和对外沟通的过程。

董事会需要明确建⽴其⾃⾝和经营管理层关于信息披露和交流的职能与责任。在⼀些公司中,现在已设⽴直接向董事会汇报的投资关系专员。

(5)董事会对公司事务,应该能够⾏使客观独⽴的判断。

为了执⾏其监督经营管理层、防⽌利益冲突、平衡公司内部各种需求的职能,董事会要有能⼒做出客观的判断。⾸先这意味着董事会在组成和结构上,对于经营管理层的独⽴性和客观性。在这种条件下,董事会的独⽴性要求有⾜够数量的董事会成员独⽴于经营管理层。在很多国家的单⼀董事会体系中,董事长和⾸席执⾏官的⾓⾊分离,或是在不分离的条件下,指定⼀名⾮执⾏管理⼈员或外部⼈员为⾸席董事来召集董事会,这种做法有助于董事会对于经营管理层的独⽴性和客观性。这种⾓⾊分离可以帮助平衡权利,强化董事会的责任和独⽴于经营管理层的判断能⼒,从⽽被认为是有价值的实践。上述指定⾸席董事的做法也被视为另⼀种有价值的实践。这些措施也可以同时帮助建⽴⾼质量的公司治理和确保董事会职能的有效实施。⼀些国家中,董事长或⾸席董事的⼯作会得到公司秘书的⽀持。在双层董事会体系中,当管理董事会的最⾼掌权者退休后成为监督董事会的董事长的做法成为传统时,⼈们更关注这是否对公司治理产⽣影响。

董事会的客观性还取决于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个控股股东在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事安排上有很⼤的影响⼒,然⽽,即使在此种情况下,董事会仍然要对整个公司和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恪守尽责。

在不同的国家所具有的不同董事会结构、公司所有权形式和不同的实践⽅式,需要通过不同的途径达到客观性要求。很多情况下,为了保证客观性,则要求⼀定数量的董事会成员不得被本公司或分⽀机构雇⽤,不得通过重要商业的、家庭的及其他的连带关系与本公司或其经营管理层发⽣紧密联系。这并不制⽌股东成为董事会成员。在其他情况下,尤其是如果⼩股东的权利被削弱、获得补偿的机会被的情况下,相对于控股股东和控股机构的独⽴性则尤为重要。这也促成了要求⼀些董事会成员独⽴于控股股东的法律与法规的制定,在这些法律法规中,独⽴性不仅要求董事会不能仅仅作为控股股东利益的代表,⽽且不能与之有紧密的经济关系。在其他⼀些情况下,诸如特殊的债权⼈群体也具有较⼤的影响⼒。在对公司有特殊影响的团体存在之处,更要有严格的考核制度来确保董事会的客观决策。

在定义独⽴董事时,⼀些国家的公司治理准则制定了⾮常详尽的细则,⽤所罗列的要求来推断经常需要反省的⾮独⽴性。只有建⽴了必要的条件,当某些个⼈被视为独⽴性不⾜时,这种“负⾯的”标准定义才能够有效地被“正⾯的”品质范例所补救,从⽽增加独⽴性的有效⽐例。

独⽴董事可以对董事会的决策产⽣重⼤影响。并对于评价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业绩表现带来客观的视⾓。他们还在经营管理层、公司和股东利益发⽣分歧时发挥重要作⽤,这些分歧包括经营⼈员的薪酬、经营管理层交替计划、公司控制权的改变、反收购⾏为、⼤规模的收购和审计等。为了使独⽴董事发挥好这些关键作⽤,董事会需要公布独⽴董事名单以及挑选独⽴董事的标准。

i. 董事会应该考虑指派⾜够数量的、有能⼒的⾮执⾏董事,对潜在的利益冲突的事项⾏使客观独⽴判断的任务。这些关键的责任例⼦是确保财务和⾮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审核关联交易、任命董事会成员、确定关键经营主管⼈员和董事会的报酬等。

当关于财务报告、薪酬和提名任命等责任集于董事会⼀⾝时,独⽴⾮执⾏董事往往可以为市场参与者的利益提供额外保障。董事会还可以成⽴专门的委员会处理潜在的利益冲突。此委员会中的委员如果不是全部也⾄少要达到⼀定数量的⾮执⾏成员。在⼀些国家当中,对提名和选举特殊职能的⾮执⾏董事,股东具有直接责任。

ii. 当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设⽴时,他们的任命、构成和⼯作程序应该定义明确并由董事会公告。

尽管⼀些特殊的委员会有助于董事会的⼯作,但是它们也会给董事会和董事会成员带来⿇烦。为了评估这些专门委员会,市场需要清晰地了解他们的⽬标、职责和组成。尤其当董事会建⽴独⽴的审计委员会,并赋予越来越多的权限范围和越来越⼤的权⼒来审查与外部审计⼈员关系和在许多案例中独⽴⾏动时,这些信息的披露尤为重要。其他类似的委员会包括,处理提名和赔偿的委员会等。董事会部分的和整体的责任应当被区分明确。信息披露不应扩展到委员会提供的商业交易秘密等事项。

iii. 董事会成员应该承诺有效地履⾏他们的职责。

在过多的董事会中任职,会影响董事会成员履⾏职责。公司会考虑董事的多重⾝份是否会影响董事会的有效运作,并向股东披露有关信息。在⼀些国家中,董事会成员的数量受到,这种仍保持着。但这些仍不及董事会成员的合法性和在股东眼中的信任重要。公开披露董事参加董事会的记录(他们是否缺席重要的董事会议)、董事作为公司董事会代表的⾏为以及他们的薪酬情况,都有助于合法性的实现。

为了改善董事会的运作及其成员的绩效,越来越多的公司正在⿎励培训其董事会成员,并在个别公司中⿎励董事会成员进⾏⾃我评定。培训包括董事会成员获得适应其职位的技能、熟知法律的变化和规章制度的调整、识别和控制不断变化的商业风险,这些培训有时在内部进⾏,有时通过外部授课或辅导来实现。

(6)为了履⾏他们的职责,董事会成员应该有渠道掌握准确的、关键、及时的信息。

董事会成员需要掌握及时、关键的信息以做出市场决策。⾮执⾏董事和重要管理⼈员相⽐并不熟知企业信息。让他们和诸如公司秘书、内部审计⼈员等的重要管理者接触,并借助于公司外部对于公司开⽀的独⽴建议,则有助于⾮执⾏董事发挥作⽤。为了履⾏他们的职能,董事会成员要确保其信息的准确、切中要点和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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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公司治理准则》_

OECD《公司治理准则》_什么是OECD以及OECD《公司⾏为准则》、《OECD公司治理原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ECD),是由30个OECD成员国(市场经济国家)和9个观察员国组成的间国际经济组织,旨在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治理等⽅⾯的挑战,并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制定与发展197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订《公司⾏为准则》(GuidelinesforMultinationalEnterprises),34个国家签署了这⼀⾏为准则使其逐渐在全球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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