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编制、审查与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编制、审查和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防突设计的编制、审查
第三条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应与新水平、新采区设计一并编制,可以融入到新水平、新采区设计章节,并在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编制完成。
第四条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按照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满足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的要求。
第五条 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顶底板穿层钻孔等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第六条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质报告和煤层突出危险性基础资料;
二、区域预测结果;
三、煤层开采顺序;
四、开拓方式和采区巷道布置;
五、防突有关的主要系统;
六、采掘作业方法;
七、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内容和方法;
八、防突工程计划、设备、器材及明细。
第七条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 突出矿井防突专项设计由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审批,并按监管权限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备案。
第九条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防突专项设计组织施工,因地质条件变化等因素确需改变施工设计的,必须修改防突专项设计并经原审批单位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防突专项验收
第十条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首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按监管权限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验收申请。验收程序如下:
一、在首采工作面回采前,矿井先自行组织验收;
二、属国有煤矿的突出矿井,必须经煤矿企业组织验收;
三、煤矿企业按监管权限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投产验收申请;
四、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五、组织现场验收;
六、书面进行批复。
未通过防突专项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提出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验收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防突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二、防突专项设计及其批复;
三、煤矿企业对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投产验收材料;
四、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的新水平内可采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报告,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及区域预测结果;
五、开拓准备期间发生的瓦斯事故情况;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申报材料不合格,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对新水平、新采区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二、未制定区域防治突出计划;
三、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四、采掘作业方法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五、未建立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瓦斯抽采系统;
六、未建立、可靠的通风系统;
七、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现场组织验收时,应如实填写《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投产验收表》(格式见附件二),同时完成验收报告书(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验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五条 新建突出矿井的防突专项验收工作按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经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的新采区投产,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并按监管权限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非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或经鉴定煤层有突出危险的,必须立即按本办法要求变更设计和施工方案,补充防突专项设计并认真实施,其编制、审查与验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办法仅供参考.
附件:
___煤矿 采区防突专项验收
申请表 | ||||||
煤矿名称 | ||||||
水平(采区)名称 | ||||||
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申请单位地址 | ||||||
水平(采区)设计单位 | 审查部门 | |||||
可采储量/kt | 服务年限/a | 突出煤层编号 | ||||
可采煤层编号 | 平均厚度0.3m以上的煤层数 | |||||
首采煤层编号 | 首采煤层有无突出危险性 | |||||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 ||||||
保护层编号 | 对应被保护层编号 | |||||
开拓准备前瓦斯基本参数(预测) | ||||||
水平(采区)最高瓦斯压力/MPa | 最大瓦斯含量/m3/t | |||||
首采煤层(工作面)瓦斯基本参数 | ||||||
最高瓦斯压力/MPa | 最大瓦斯含量/m3/t | |||||
水平(采区)区域综合防突效果评价: | ||||||
煤矿企业投产验收情况: |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 ||||||||||
煤矿 采区防突专项移交生产验收表 | ||||||||||
验收项目 | 验收依据和要求 | 验收方法 | 存在问题或验收结论 | 备注 |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 备注 | ||||
一、移交生产各大系统情况 | 1、瓦斯抽采系统 | 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瓦斯抽采系统。 | 查阅资料和现场实地查看。 | |||||||
2、通风系统 | 水平(采区)通风系统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 | 查阅资料和现场实地查看。 | ||||||||
3、巷道布置 | 水平(采区)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六条要求和原则。 | 查阅资料和现场实地查看。 | ||||||||
4、安全监控系统 | 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传感器的设置种类、数量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和《安徽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的要求。 | 查阅资料,井下现场检查。 | ||||||||
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 1、基本要求 | 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的综合防突措施。 | 查阅资料。 | |||||||
2、区域预测 |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 | 查阅资料。 | ||||||||
3、区域防突措施 | 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 查阅资料,井下现场检查。 | ||||||||
4、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 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及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必须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其检验方法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有关要求。 | 查阅资料,井下现场检查。 | ||||||||
5、区域验证 | 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后,必须进行区域验证,其验证方法符合《防治煤与突出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要求。 | 查阅资料。 | ||||||||
三、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 1、基本要求 | 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石门等揭穿突出煤层必须有专项防突设计,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施工。 | 查阅资料。 | |||||||
2、突出危险性预测 | 石门等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预测应当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各类预测方法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 查阅资料。 | ||||||||
3、工作面防突措施 | 有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的局部防突措施。 | 查阅资料,现场实地验收。 | ||||||||
4、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 突出危险工作面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后,必须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效果检验的方法要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九十至第一百零一条要求。 | 查阅资料。 | ||||||||
5、安全防护措施 |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要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零六条要求。 | 查阅资料,现场实地验收。 | ||||||||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 ||||||||||
_____煤矿___采区防突专项
验
收
报
告
书
水平(采区)名称:
采区
工程性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
工程地址:设计规模:?万吨/年
设计单位:?
设计批准部门:?
施工时间:?
申请验收单位:?
验收时间:?
煤矿
水平(采区)防突专项验收意见
一、简述验收组工作开展情况
二、水平、采区简要概况
三、防突专项验收情况
(一)总体评价
(二)存在问题
(三)建议
四、验收结论
验收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县安监局防突专项验收组成员名单
序号 | 验收组职务 | 姓名 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职务 | 专业 | 签 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