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机关绩效考评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机关各部门工作成绩,不断加速开发区建设和发展步伐,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绩效考评,是指通过对考评对象在工作过程中所取得或形成的客观结果进行考察、核实,以百分制的形式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以此作为对被考评部门进行奖惩的依据。
第三条 考评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既突出管委会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考评,又兼顾职能工作、加强服务型机关建设等日常工作的考评。
(二)坚持合理设置,公正透明的原则。合理设置考评目标、评价标准和办法,考评过程公开,结果透明。
(三)坚持明确责任、鼓励创优争先的原则。职能部门严格履行考评职责,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与责任人紧密挂钩。加大对先进的表彰奖励,鼓励班子和干部职工创一流业绩。
二、考评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考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考评内容
(一) 机关建设情况。由党组织建设、干伍建设、学习型机关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软环境建设、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信访、等内容组成。
(二) 职能工作完成情况。主要是指依据潜编字【2003】10号文件确定的“三定”方案明确的部门职能工作完成情况。
(三) 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指根据党工委及开发区管委会工作报告和主任办公会布置的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及创新性工作完成情况。
(四)开门评议情况。指各服务对象、横向部门对目标绩效,特别是机关软环境建设进行评价。
职能工作、重点工作、机关建设和开门评议总分为100分,权重分别为40%、25%、20%、15%(具体内容见附表)。
第六条 考评目标确定程序
(一)各部门按考评内容确定绩效目标;
(二)填报部门考核职能工作及重点工作绩效目标,报管委会考评组审核;
(三)报管委会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考评方式及方法
第七条 综合考评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考评组针对各部门申报职能及重点工作绩效目标,查阅资料、考察现场综合评分。
第 综合考评目标实行分层次考评。
(一)各部门对照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进行自考自评,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各部门年内职能及重点工作绩效目标,经管委会主管领导审核后,发文公布并实施。
(二)考评组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考评标准采取“分解落实”、“痕迹管理”、绩效跟踪、综合评价等办法提出考评意见,报考评领导小组。
(三)考评组根据被考评部门申报材料对职能工作和重点工作进行评价。
(四)向管委会领导、部门职工和服务对象发放评议表。由考评办公室负责,采取普遍性与定向性相结合的办法,根据各部门服务管理对象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向其服务管理对象发放评议表,主要评价思想作风、群众观念、服务质量、勤政廉政和职能转变等内容。按照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提出评价意见。管委会领导、横向部门职工、服务对象意见得分权重分别为7%,5%,3%。
(五)考评办综合上述各方面的意见,确定各部门综合绩效目标考评得分。
(六)考评领导小组审议后报管委会审定。
四、考评等次及结果运用
第九条 根据被考评单位总体得分情况,结果评定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四个档次。总得分达到85分以上的为优秀;得分达到70—84分的为达标,得分为60—69分的为基本达标;得分未达到60分的为不达标。
第十条 加减分项目
(一) 加分项目
单项工作受县直部门奖励的计3分,受县委、县奖励的计5分,受市以上表彰的计8分 。上述加分需要有证书或相关文件确认,对于协作完成的工作表彰,有考评组根据事实酌情予以加分。
(二) 减分项目
单项工作受县直部门批评一次扣3分,受县委、县批评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第十一条 考评结果的运用
(一)对优秀达标单位管委会发通报予以表彰。设立目标考核基本基数,优秀上浮50%,达标上浮30%,基本达标上浮10%予以奖励。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分成或招商奖励中列支,经管委会审定后发放。
(二)完成职能工作、重点工作、机关建设、开门评议单项第一名的,予以通报表扬。
(三)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被确定为绩效考评不达标的部门,其部门领导班子、干部职工不得被评为先进。
五、组织领导及监督
第十二条 全区目标考评工作在管委会的领导下,成立机关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机关考评工作。
组 长:王续旺
副组长:聂玉兰 丁宪龙
成 员:房桂生 韩国文 黄方杰 葛国柱 夏少华 黄先云 黄金凤 郑发来
贾华旭 钱有源 汪天云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韩国文兼任,黄金凤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考评办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对部分目标进行考评。
第十四条 在考评工作中,考评人员、考评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弄虚作假;
(二)不准妨碍和干扰考评工作的进行;
(三)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四)不准泄漏考评机密。
第十五条 加强对考评工作的监督。开发区纪工委为绩效考评工作的监督部门,考评办设立考评工作咨询举报电话,对考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视情节和性质,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处分。
六、附则
第十六条 考评办根据本办法制定年度绩效考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考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