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厂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合理作用劳动保护用品,保证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发放的原则,结合我厂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度本办法。
第二章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原则
第二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第三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员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第四条 劳动保护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员工,不得以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
第五条 公司所发劳动保护用品主要为以下几种:
(一)工作服:发给从事现场作业的岗位人员使用。
(二)防寒服:发给在冬季经常从事现场作业的岗位人员。
(三)防护手套:发给在作业中易于烧手、烫手、冻手、刺手、严重磨手、腐蚀手等岗位人员使用。绝缘手套应发给从事带电作业的工种人员使用。规定发给防护防寒手套的岗位人员,冬季发防寒手套已能起到防护作用的,不再发防护手套。
(四)防护用鞋:发给在作业中足部需要防烫、防刺割、防触电、防水的岗位人员使用,并按实际需要分别发给防静电、防砸、绝缘、耐油等防护性能各异的防护鞋。
(五)防护帽:发给在作业中头部需要防护物体打击、防发辫绞碾、防烫、防尘等岗位人员使用,并按需要分别发给性能各异的工作帽。
(六)雨衣:发给需要在现场冒雨作业的岗位人员使用。
(七)各种口罩、耳护具、套袖等零小低值的防护用品,可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发给岗位人员使用,但要从严掌握,做到合理。
第三章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劳保用品属工作所需,非工作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须严格执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七条 员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标准发放。
第 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员工所在班组提出申请,经厂长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
序号 | 工种 | 劳动防护用品 | |||||||
工作服 | 防寒服 | 防护鞋 | 防护帽 | 手套 | 防护口罩 | 雨衣 | 雨靴 | ||
套/年 | 套/年 | 双/年 | 顶/年 | 双/月 | 只/月 | 件/年 | 双/年 | ||
1 | 设备修理工 | 4 | 1 | 2 | 1 | 10 | 3 | 1 | 1 |
2 | 脱泥工 | 4 | 1 | 2 | 1 | 5 | 5 | 1 | 1 |
3 | 中控运行员 | 2 | 1 | 0 | 1 | 2 | 1 | 1 | 1 |
4 | 技术主管 | 2 | 1 | 0 | 1 | 1 | 1 | 1 | 1 |
5 | 其他人员 | 2 | 0 | 0 | 1 | 0 | 0 | 1 | 0 |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第十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申购验收
(一)每季度末,由各班组负责人统计需配置和更换的劳动保护用品,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综合办公室统一申购、配置发放并登记。
(二)综合办公室在获得领导批准后进行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标准,必须是劳动安全行政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企业,必须有生产劳动防护用品企业的厂名和出厂检验合格证。在采购过程中要求满足以下原则:
(1)在确保质量与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满足价格择优原则;
(2)就近原则,为保证供应的及时率,采购需要考虑方便与就近采购;
(3)适当库存原则,对于新到员工要求满足劳动保护用品的随时领用,故劳动保护用品需要考虑一定的库存。
(4)劳动保护用品进仓入库前,要求管理员对采购入库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严格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数量与质量,验收合格,建立台帐,准予入库。
第十一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使用
(一)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员工按月走网上领用程序。
(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至个人,由个人负责保管。员工在使用期间自行保管与清洗,避免异常的损坏遗失,若有异常的损坏遗失,自行负责赔偿。
(三)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做到劳动保护专用,严禁相关人员将其带回家或作其他私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