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从原法人王兴荣处有偿转让来位于西峰区古象东路的宜宾人招待所,现将该招待所的消防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自 年 月 日之后出现的任何问题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二、甲方责任
1、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所有员工进行一次性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使乙方员工熟悉该营业场所消防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掌握简单的灭火常识;
2、甲方负责在乙方承租区域配置相应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三、乙方责任
1、乙方的承包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承担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有义务教育自己的员工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2、乙方有义务确保承包区域内所有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的完好,严禁私自动用消防设施;
3、严禁在承租区域内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禁止使用煤炉、酒精灯、煤气炉等明火设施;
4、乙方必须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严禁在走道,楼梯等出口部位堆放杂物;
5、严禁在该营业场所内动用明火(包括焚烧废纸等可燃物)确因经营需要,必须填写“动用明火审批表”报酒店安保部批准,在指定地点,时间内并落实实施后,方准动火。
四、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当地消防监督部门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