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09-2010
3.0.3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国家现行标准的,应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材料或产品进场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应对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对重要材料或产品应抽样进行复验。
(说明:3.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主要是控制进场材料质量,提出建筑地面工程的所有材料和产品均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防假冒产品,并强调按规定抽样复检和做好检验记录,严把材料进场的质量关。为配合推动建筑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规定暂时没有国家现行标准的建筑地面材料或产品也可进场使用,但必须持有建筑地面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文中所提“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是指:随同进场材料或产品一同提供的、有效的中文质量状况证明文件。通常包括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进口产品还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书。)
3.0.19 检验同一施工批次、同一配合比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强度的试块,应按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少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m2应增做1组试块;小于1000m2按1000m2计算,取样1组;检验同一施工批次、同一配合比的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坡道的水泥混凝土、水泥砂浆强度的试块,应按每150延长米不少于1组。
3.0.2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划分检验批;
2 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计算;
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
(说明:3.0.21 本条提出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检验批不是按抽查总数的5%计,而是采用随机抽查的自然间(标准间)和最低量,其中考虑了高层建筑中建筑地面工程量较大、较繁,改为除裙楼外按高层标准间以每三层划作为检验批较为合适。对于有防水要求的房间,虽已做蓄水检验,为保证不渗漏,随机抽查数略有提高,以保证可靠。)
3.0.22 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应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
凡达不到质量标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处理。
3.0.23 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在建筑施工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进行检验。
3.0.24 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允许偏差应采用钢尺、1m直尺、2m直尺、3m直尺、2m靠尺、楔形塞尺、坡度尺、游标卡尺和水准仪;
2 检查空鼓应采用敲击的方法;
3 检查防水隔离层应采用蓄水方法,蓄水深度最浅处不得小于10mm,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h;检查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的面层应采用泼水方法。
4 检查各类面层(含不需铺设部分或局部面层)表面的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缺陷,应采用观感
Ⅰ 主控项目
4.2.5 基土不应用淤泥、腐殖土、冻土、耕植土、膨胀土和建筑杂物作为填土,填土土块的粒径不应大于50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土质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2.6 Ⅰ类建筑基土的氡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土源地点检查一组。
4.2.7 基土应均匀密实,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不应小于0.9。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4.2.7 本条强调了基土的密实度和每层压实后的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3 灰土垫层
4.3.1 灰土垫层应采用熟化石灰与粘土(或粉质粘土、粉土)的拌和料铺设,其厚度不应小于100mm。
Ⅰ 主控项目
4.3.6 灰土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体积比检查一次。
(说明:4.3.6 本条规定必须检查灰土垫层的体积比。当设计无要求时一般常规提出熟化石灰与粘土的比例为:3:7。并提出了检验方法和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4.3.7 熟化石灰颗粒粒径不应大于5mm;粘土(或粉质粘土、粉土)内不得含有有机物质,颗粒粒径不应大于16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4.3.7 本条规定了灰土垫层的材料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3.8 灰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4.3.8 本条提出了灰土垫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4 砂垫层和砂石垫层
Ⅰ 主控项目
4.4.3 砂和砂石不应含有草根等有机杂质;砂应采用中砂;石子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2/3。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4.4.3 本条规定了垫层的材料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4.4 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的干密度(或贯入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4.4.4 本条规定了应检查垫层的干密度,可采取环刀法测定干密度或采用小型锤击贯入度测定,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4.4.5 表面不应有砂窝、石堆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4.4.5 本条提出了应检查垫层表面的质量情况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4.6 砂垫层和砂石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4.4.6 本条提出了垫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5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
Ⅰ 主控项目
4.5.3 碎石的强度应均匀,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2/3;碎砖不应采用风化、酥松、夹有有机杂质的砖料,颗粒粒径不应大于60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4.5.3 本条规定了垫层的材料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5.4 碎石、碎砖垫层的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4.5.4 本条规定应检查垫层的密实度。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4.5.5 碎石、碎砖垫层的表面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4.5.5 本条提出了垫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6 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
Ⅰ 主控项目
4.6.3 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熟化石灰颗粒粒径不应大于5mm;砂应用中砂,并不得含有草根等有机物质;碎砖不应采用风化、酥松和有机杂质的砖料,颗粒粒径不应大于60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4.6.3 本条规定了三合土垫层、四和土垫层的材料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6.4 三合土、四合土的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体积比检查一次。
(说明:4.6.4 本条规定应检查三合土、四合土的体积比,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4.6.5 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4.6.5 本条提出了三合土垫层、四和土垫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7 炉渣垫层
Ⅰ 主控项目
4.7.5 炉渣内不应含有有机杂质和未燃尽的煤块,颗粒粒径不应大于40mm,且颗粒粒径在5mm及其以下的颗粒,不得超过总体积的40%;熟化石灰颗粒粒径不应大于5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4.7.5 本条规定了炉渣垫层的材料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7.6 炉渣垫层的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体积比检查一次。
(说明:4.7.6 本条规定应检查炉渣垫层的体积比,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4.7.7 炉渣垫层与其下一层结合应牢固,不应有空鼓和松散炉渣颗粒。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4.7.7 本条提出了炉渣垫层施工后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7.8 炉渣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4.7.8 本条提出了检查炉渣垫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8 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
Ⅰ 主控项目
4.8.8 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采用的粗骨料,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2/3,含泥量不应大于3%;砂为中粗砂,其含泥量不应大于3%。陶粒中粒径小于5mm的颗粒含量应小于10%;粉煤灰陶粒中大于15mm的颗粒含量不应大于5%;陶粒中不得混夹杂物或粘土块。陶粒宜选用粉煤灰陶粒、页岩陶粒等。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说明:4.8.8 本条规定了水泥混凝土垫层、陶粒混凝土的材料要求。提出陶粒宜选用粉煤灰陶粒、页岩陶粒是基于使用粘土陶粒会造成破坏耕地、污染环境,而粉煤灰陶粒、页岩陶粒可节约资源,综合利废。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8.9 水泥混凝土和陶粒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陶粒混凝土的密度应在800kg/m3~1400kg/m3之间。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和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配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强度等级检测报告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4.8.9 本条规定应检查水泥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陶粒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密度,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4.8.10 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4.8.10 本条提出了水泥混凝土、陶粒混凝土垫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9 找 平 层
4.9.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并应进行隐蔽验收;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Ⅰ 主控项目
4.9.6 找平层采用碎石或卵石的粒径不应大于其厚度的2/3,含泥量不应大于2%;砂为中粗砂,其含泥量不应大于3%。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说明:4.9.6 本条规定了找平层的材料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9.7 水泥砂浆体积比、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水泥砂浆体积比不应小于1:3(或相应强度等级);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15。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配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强度等级检测报告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4.9.7 本条规定应检查找平层的体积比或强度等级,及相应的最小限值,以便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相一致。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9.8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的立管、套管、地漏处不应渗漏,坡向应正确、无积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蓄水、泼水检验及坡度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4.9.8 本条严格规定了对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强调应按本规范3.0.24条的规定进行蓄水试验,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9.9 在有防静电要求的整体面层的找平层施工前,其下敷设的导电地网系统应与接地引下线和地下接电体有可靠连接,经电性能检测且符合相关要求后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4.9.9 本条对有防静电要求的整体面层的找平层施工提出前提条件,其目的是确保面层的防静电效果。并提出了检验方法和检查数量。
有防静电要求的整体面层的找平层施工时,宜在已敷设好导电地网的基层上涂刷混凝土界面剂或用水湿润基层,再用掺入复合导电粉的干性水泥砂浆均匀铺设于导电地网上,确保找平层的平整和密实。)
Ⅱ 一般项目
4.9.10 找平层与其下一层结合应牢固,不应有空鼓。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4.9.10 本条提出了对找平层与下一层之间的施工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9.11 找平层表面应密实,不应有起砂、蜂窝和裂缝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4.9.11 本条提出了对找平层表面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9.12 找平层的表面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4.9.12 本条提出了检查找平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10 隔 离 层
Ⅰ 主控项目
4.10.9 隔离层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4.10.10 卷材类、涂料类隔离层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应对材料的主要物理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的有关规定。
4.10.11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房间的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应小于200mm,宽同墙厚,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检验方法:观察和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10.12 水泥类防水隔离层的防水等级和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防水等级检测报告、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防水等级检测报告、强度等级检测报告均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4.10.12 本条规定应检查水泥类防水隔离层的防水等级和强度等级,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10.13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排水的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蓄水、泼水检验、坡度尺检查及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4.10.14 隔离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用钢尺、卡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4.10.14 本条提出了隔离层的厚度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对于涂膜防水隔离层,其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80%,检验方法可采用针刺法或割取20mm×20mm的实样用卡尺测量。)
4.10.15 隔离层与其下一层应粘结牢固,不应有空鼓;防水涂层应平整、均匀,无脱皮、起壳、裂缝、鼓泡等缺陷。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4.10.15 本条提出了隔离层与其下一层粘结质量要求和防水涂层的施工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10.16 隔离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4.10.16 本条提出了隔离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11 填 充 层
Ⅰ 主控项目
4.11.7 填充层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4.11.7 本条提出了填充层的材料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11.8 填充层的厚度、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用钢尺检查和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4.11.8 本条提出填充层的厚度、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11.9 对填充材料接缝有密闭要求的应密封良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4.11.9 对有隔声要求的地面填充层,接缝不密闭将会影响阻隔或传导的效果,从而影响设计功能的实现,故作出密闭良好的规定,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4.11.10 松散材料填充层铺设应密实;板块状材料填充层应压实、无翘曲。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4.11.10 本条提出了填充层铺设后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11.11 填充层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采用泼水或用坡度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4.11.11 本条对填充层的坡度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11.12 填充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4.11.12 本条提出了填充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11.13 用作隔声的填充层,其表面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中隔离层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隔离层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4.11.13 本条特别针对用作隔声的填充层提出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12 绝 热 层
Ⅰ 主控项目
4.12.10 绝热层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4.12.10 本条提出了地面绝热层的材料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12.11 绝热层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对材料的导热系数、表观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阻燃性进行复验。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复验一组。
(说明:4.12.11 本条提出应对进场的地面绝热层材料的主要性能指标进行复试,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绝热层材料的性能对于地面的保温隔热效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为了保证绝热层材料的质量,避免不合格材料用于地面保温隔热工程,须有监理人员对进入现场的地面绝热层材料进行现场见证、随机取样后,送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材料的有关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作为地面保温隔热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4.12.12 绝热层的板块材料应采用无缝铺贴法铺设,表面应平整。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楔形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4.12.12 本条对板块状地面绝热材料的铺设方法和铺设质量提出要求,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4.12.13 绝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出现负偏差,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直尺或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4.12.13 本条了对地面绝热层的厚度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12.14 绝热层表面应无开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4.12.14 提出本条是因为绝热层表面若出现裂纹,其保温隔热性能会因此而降低,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12.15 绝热层与地面面层之间的水泥混凝土结合层或水泥砂浆找平层,表面应平整,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中“找平层”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找平层”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4.12.15 本条提出了地面隔热层与地面面层之间的水泥混凝土结合层或水泥砂浆找平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 整体面层铺设
表5.1.7 整体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 方法 | ||||||||
水泥混凝土面层 | 水泥砂浆面层 | 普通水磨石面层 | 高级水磨石面层 | 硬化耐磨面层 | 防油渗混凝土和不发火(防爆)面层 | 自流平面层 | 涂料面层 | 塑胶面层 | |||
1 | 表面 平整 度 | 5 | 4 | 3 | 2 | 4 | 5 | 2 | 2 | 2 |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
2 | 踢脚线上口 平直 | 4 | 4 | 3 | 3 | 4 | 4 | 3 | 3 | 3 | 拉5m线和用钢尺检查 |
3 | 缝格 顺直 | 3 | 3 | 3 | 2 | 3 | 3 | 2 | 2 | 2 |
Ⅰ 主控项目
5.2.3 水泥混凝土采用的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应大于面层厚度的2/3,细石混凝土面层采用的石子粒径不应大于16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说明:5.2.3 本条对粗骨料的粒径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2.4 防水水泥混凝土中掺入的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加剂的品种和掺量应经试验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外加剂合格证明文件和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品种、同一掺量检查一次。
(说明:5.2.4 本条对防水水泥混凝土中掺入的外加剂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商品混凝土中掺入的外加剂应有混凝土供应单位提供检测报告;现场搅拌混凝土中掺入的外加剂应事先复验合格。)
5.2.5 面层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和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配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强度等级检测报告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5.2.5 本条对面层的强度等级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2.6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且应无空鼓和开裂。当出现空鼓时,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2.6 本条对面层结合牢固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5.2.7 面层表面应洁净,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2.7 本条对面层的表面外观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2.8 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采用泼水或用坡度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2.8 本条对面层的坡度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2.9 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和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当出现空鼓时,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2.9 本条对踢脚线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2.10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mm。踏步面层应做防滑处理,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2.10 本条对楼梯踏步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2.11 水泥混凝土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5.2.11 本条提出了面层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3 水泥砂浆面层
Ⅰ 主控项目
5.3.2 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不应混用;砂应为中粗砂,当采用石屑时,其粒径应为1mm~5mm,且含泥量不应大于3%;防水水泥砂浆采用的砂或石屑,其含泥量不应大于1%。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说明:5.3.2 本条对面层所有材料如水泥、砂或石屑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3.3 防水水泥砂浆中掺入的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加剂的品种和掺量应经试验确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同一外加剂品种、同一掺量检查一次。
(说明:5.3.3 本条对防水水泥砂浆掺入的外加剂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3.4 水泥砂浆的体积比(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体积比应为1:2,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5。
检验方法:检查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5.3.4 本条对水泥砂浆的体积(强度等级)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3.5 有排水要求的水泥砂浆地面,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防水水泥砂浆面层不应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蓄水、泼水检验或坡度尺检查及检查检验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3.5 本条对有排水和防水要求的水泥砂浆面层的施工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3.6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且应无空鼓和开裂。当出现空鼓时,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3.6 本条对面层结合牢固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5.3.7 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采用泼水或坡度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3.7 本条对面层的坡度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3.8 面层表面应洁净,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3.8 本条对面层的表面外观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3.9 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当出现空鼓时,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3.9 本条对踢脚线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3.10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mm。踏步面层应做防滑处理,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3.10 本条是对楼梯踏步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3.11 水泥砂浆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5.3.11 本条提出面层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4 水磨石面层
Ⅰ 主控项目
5.4.8 水磨石面层的石粒应采用白云石、大理石等岩石加工而成,石粒应洁净无杂物,其粒径除特殊要求外应为6mm~16mm;颜料应采用耐光、耐碱的矿物原料,不得使用酸性颜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体积比检查一次。
(说明:5.4.8 本条对水磨石面层的石粒、颜料等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水磨石面层采用的石粒要求具有坚硬、可磨的特点。)
5.4.9 水磨石面层拌和料的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水泥与石粒的比例应为1:1.5~1:2.5。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体积比检查一次。
(说明:5.4.9 本条规定了水磨石面层拌合料的体积比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4.10 防静电水磨石面层应在施工前及施工完成表面干燥后进行接地电阻和表面电阻检测,并应做好记录。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和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4.10 本条提出对防静电水磨石面层应分两阶段进行接地电阻和表面电阻检测,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4.11 面层与下一层结合应牢固,且应无空鼓、裂纹。当出现空鼓时,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4.11 本条对面层结合牢固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5.4.12 面层表面应光滑,且应无裂纹、砂眼和磨痕;石粒应密实,显露应均匀;颜色图案应一致,不混色;分格条应牢固、顺直和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4.12 本条对面层目测检查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4.13 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当出现空鼓时,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4.13 本条对踢脚线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4.14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mm。踏步面层应做防滑处理,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4.14 本条对楼梯踏步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4.15 水磨石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5.4.15 本条提出面层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5 硬化耐磨面层
Ⅰ 主控项目
5.5.9 硬化耐磨面层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采用拌和料铺设的,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检查一次;采用撤布铺设的,按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5.5.9 本条对硬化耐磨面层采用的材料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5.10 硬化耐磨面层采用拌和料铺设时,水泥的强度不应小于42.5MPa。金属渣、屑、纤维不应有其他杂质,使用前应去油除锈、冲洗干净并干燥;石英砂应用中粗砂,含泥量不应大于2%。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检查一次。
(说明:5.5.10 本条对采用拌合料铺设的硬化耐磨面层所用的水泥、金属渣、屑、纤维、石英砂、金刚砂等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5.11 硬化耐磨面层的厚度、强度等级、耐磨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用钢尺检查和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强度等级检测报告、耐磨性能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厚度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强度等级检测报告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耐磨性能检测报告按同一工程抽样检查一次。
(说明:5.5.11 本条对硬化耐磨面层的主要技术指标,包括厚度、强度等级、耐磨性能等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硬化耐磨面层的耐磨性能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极地面材料耐磨性能试验方法》GB/T 12988的规定进行。)
5.5.12 面层与基层(或下一层)结合应牢固,且应无空鼓、裂缝。当出现空鼓时,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5.12 本条对面层结合牢固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5.5.13 面层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采用泼水或用坡度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5.13 本条对面层的坡度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5.14 面层表面应色泽一致,切缝应顺直,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5.14 本条对面层的表面外观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5.15 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当出现空鼓时,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5.15 本条对踢脚线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5.16 硬化耐磨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查方法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5.5.10 本条提出硬化耐磨面层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6 防油渗面层
Ⅰ 主控项目
5.6.7 防油渗混凝土所用的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碎石应采用花岗石或石英石,不应使用松散、多孔和吸水率大的石子,粒径为5mm~16mm,最大粒径不应大于20mm,含泥量不应大于1%;砂应为中砂,且应洁净无杂物;掺入的外加剂和防油渗剂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防油渗涂料应具有耐油、耐磨、耐火和粘结性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同一粘结强度检查一次。
(说明:5.6.7 本条对防油渗面层采用的材料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6.8 防油渗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抗渗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30;防油渗涂料的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3MPa。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强度等级检测报告、粘结强度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配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强度等级检测报告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抗拉粘结强度检测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涂料品种、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5.6.8 本条对防油渗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抗渗性能,防油渗涂料的粘接强度等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6.9 防油渗混凝土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6.9 本条对防油渗混凝土面层结合牢固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6.10 防油渗涂料面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不应有起皮、开裂、漏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6.10 本条对防油渗涂料面层结合牢固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5.6.11 防油渗面层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采用泼水或用坡度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6.11 本条对面层的坡度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6.12 防油渗混凝土面层表面应洁净,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6.12 本条对面层的表面外观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6.13 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6.13 本条对踢脚线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6.14 防油渗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5.6.14 本条提出面层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7 不发火(防爆)面层
Ⅰ 主控项目
5.7.4 不发火(防爆)面层中碎石的不发火性必须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应为0.15mm~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5.7.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强调面层在原材料加工和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7.5 不发火(防爆)面层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和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配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强度等级检测报告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5.7.5 本条提出面层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7.6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且应无空鼓和开裂。当出现空鼓时,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7.6 本条对面层结合牢固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7.7 不发火(防爆)面层的试件应检验合格。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说明:5.7.7 本条提出面层的试件应检验合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5.7.8 面层表面应密实,无裂缝、蜂窝、麻面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7.8 本条明确面层目测检查的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7.9 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当出现空鼓时,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问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7.9 本条明确踢脚线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7.10 不发火(防爆)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5.7.10 本条明确面层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8 自流平面层
Ⅰ 主控项目
5.8.6 自流平面层的铺涂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5.8.6 本条对自流平面层的铺设材料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8.7 自流平面层的涂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 水性涂料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2 溶剂型涂料中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苯二异氰醛酯(TDI)。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5.8.7 本条基于环保要求,提出自流平面层的涂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提供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8.8 自流平面层的基层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检验方法:检查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5.8.8 本条对自流平面层基层的强度等级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8.9 自流平面层的各构造层之间应粘结牢固,层与层之间不应出现分离、空鼓现象。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8.9 本条对自流平面层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牢度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8.10 自流平面层的表面不应有开裂、漏涂和倒泛水、积水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泼水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8.10 本条对自流平面层的施工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5.8.11 自流平面层应分层施工,面层找平施工时不应留有抹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8.11 本条提出自流平面层的分层施工要求,各层施工应在前一层达到表干时方可进行,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8.12 自流平面层表面应光洁,色泽应均匀、一致,不应有起泡、泛砂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8.12 本条提出自流平面层的表面观感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8.13 自流平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5.8.13 本条提出自流平面层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9 涂料面层
Ⅰ 主控项目
5.9.4 涂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5.9.4 本条对涂料的选用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9.5 涂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苯、甲苯十二甲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苯二异氰醛酯(TDI)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5.9.5 本条基于环保要求,提出涂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提供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9.6 涂料面层的表面不应有开裂、空鼓、漏涂和倒泛水、积水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泼水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9.6 本条对面层的施工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5.9.7 涂料找平层应平整,不应有刮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9.7 本条对涂料的找平施工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9.8 涂料面层应光洁,色泽应均匀、一致,不应有起泡、起皮、泛砂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9.8 本条提出面层的表面观感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9.9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mm。踏步面层应做防滑处理,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9.9 本条对楼梯踏步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9.10 涂料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5.9.10 本条提出面层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10 塑胶面层
Ⅰ 主控项目
5.10.4 塑胶面层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现浇型塑胶材料按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塑胶卷材按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5.10.4 本条对塑胶面层采用的材料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10.5 现浇型塑胶面层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成品试件应检测合格。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试件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说明:5.10.5 本条对现浇型塑胶面层的配合比及成品试件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对于现浇型塑胶面层材料,除需确认各种原材料是否相互兼容、面层表面是否具有耐久性和运动性能外,还需确认原材料的组合、铺装工艺、长期使用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现浇型塑胶面层的成品试件必须经专业实验室检测合格。)
5.10.6 现浇型塑胶面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面层厚度应一致,表面颗粒应均匀,不应有裂痕、分层、气泡、脱(秃)粒等现象;塑胶卷材面层的卷材与基层应粘结牢固,面层不应有断裂、起泡、起鼓、空鼓、脱胶、翘边、溢液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敲击法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10.6 本条对现浇型和卷材型塑胶面层与基层的粘结牢固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5.10.7 塑胶面层的各组合层厚度、坡度、表面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采用钢尺、坡度尺、2m或3m水平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10.7 本条对塑胶面层各组合层的厚度、坡度、表面平整度等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10.8 塑胶面层应表面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拼缝处的图案、花纹应吻合,无明显高低差及缝隙,无胶痕;与周边接缝应严密,阴阳角应方正、收边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10.8 本条对塑胶面层的表面观感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10.9 塑胶卷材面层的焊缝应平整、光洁,无焦化变色、斑点、焊瘤、起鳞等缺陷,焊缝凹凸允许偏差不应大于0.6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10.9 本条对卷材型塑胶面层焊缝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10.10 塑胶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5.10.10 本条提出面层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11 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
Ⅰ 主控项目
5.11.3 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采用的材料或产品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相应面层的规定外,还应具有耐热性、热稳定性、防水、防潮、防霉变等特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5.11.3 本条针对地面辐射供暖的特点,对整体面层的材料或产品选择作出规定,可有效减少因材料或产品自身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地面工程质量事故。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11.4 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的分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面层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小于10mm的空隙。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5.11.4 本条提出为减少面层出现开裂、拱起等质量缺陷,应按设计要求的构造措施施工,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11.5 其余主控项目及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本章第5.2节、5.3节的有关规定。
Ⅱ 一般项目
5.11.6 一般项目及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5.3节的有关规定。
6 板块面层铺设
Ⅰ 主控项目
6.2.5 砖面层所用板块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6.2.5 本条对砖面层采用的材料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2.6 砖面层所用板块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放射性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6.2.6 本条基于环保要求,提出进场的板块产品应有放射性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2.7 面层与下一层的结合(粘结)应牢固,无空鼓(单块砖边角允许有局部空鼓,但每自然间或标准间的空鼓砖不应超过总数的5%)。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2.7 本条规定了面层与基层的结合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6.2.8 砖面层的表面应洁净、图案清晰,色泽应一致,接缝应平整,深浅应一致,周边应顺直。板块应无裂纹、掉角和缺楞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2.8 本条对砖面层的表观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2.9 面层邻接处的镶边用料及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边角应整齐、光滑。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2.9 本条对砖面层的镶边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2.10 踢脚线表面应洁净,与柱、墙面的结合应牢固。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及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2.10 本条对踢脚线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2.11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踏步板块的缝隙宽度应一致;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mm。踏步面层应做防滑处理,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2.11 本条对楼梯和台阶踏步的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2.12 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倒泛水、无积水;与地漏、管道结合处应严密牢固,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泼水或用坡度尺及蓄水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2.12 本条对砖面层的坡度提出要求,以检查泼水不积水和蓄水不漏水为主要标准,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2.13 砖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6.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6.2.13 本条提出砖面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3 大理石面层和花岗石面层
Ⅰ 主控项目
6.3.4 大理石、花岗石面层所用板块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6.3.4 本条对天然大理石、花岗石板块材料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3.5 大理石、花岗石面层所用板块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放射性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6.2.6 本条基于环保要求,提出进场的大理石、花岗石板块材料应有放射性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3.6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单块板块边角允许有局部空鼓,但每自然间或标准间的空鼓板块不应超过总数的5%)。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3.6 本条规定了面层与基层的结合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6.3.7 大理石、花岗石面层铺设前,板块的背面和侧面应进行防碱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3.7 本条提出大理石、花岗石板块应在与水泥的接触面采取刷沥青漆等隔离措施,避免板块出现返碱现象,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3.8 大理石、花岗石面层的表面应洁净、平整、无磨痕,且应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均匀,周边顺直,镶嵌正确,板块应无裂纹、掉角、缺棱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3.8 本条对面层观感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3.9 踢脚线表面应洁净,与柱、墙面的结合应牢固。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及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3.9 本条对踢脚线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3.10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踏步板块的缝隙宽度应一致;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mm。踏步面层应做防滑处理,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3.10 本条对楼梯和台阶踏步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3.11 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倒泛水、无积水;与地漏、管道结合处应严密牢固,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泼水或用坡度尺及蓄水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3.11 本条对面层的坡度提出要求,以检查泼水不积水和蓄水不漏水为主要标准,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3.12 大理石面层和花岗石面层(或碎拼大理石面层、碎拼花岗石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6.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6.3.12 本条提出了大理石面层和花岗石面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4 预制板块面层
Ⅰ 主控项目
6.4.6 预制板块面层所用板块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6.4.6 本条对预制板块的材料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4.7 预制板块面层所用板块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放射性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6.4.7 本条基于环保要求,提出进场的预制板块材料应有放射性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4.8 面层与下一层应粘合牢固、无空鼓(单块板块边角允许有局部空鼓,但每自然间或标准间的空鼓板块不应超过总数的5%)。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4.8 本条规定了面层与基层的结合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6.4.9 预制板块表面应无裂缝、掉角、翘曲等明显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4.9 本条对预制板块的缺陷作出规定,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4.10 预制板块面层应平整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均匀,周边顺直,镶嵌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4.10 本条对预制板块的观感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4.11 面层邻接处的镶边用料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边角应整齐、光滑。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4.11 本条对面层镶边的观感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4.12 踢脚线表面应洁净,与柱、墙面的结合应牢固。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及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4.12 本条对踢脚线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4.13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踏步板块的缝隙宽度应一致;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mm。踏步面层应做防滑处理,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4.13 本条对楼梯和台阶踏步的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4.14 水泥混凝土板块、水磨石板块、人造石板块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6.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6.4.14 本条提出了预制板块面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5 料石面层
Ⅰ 主控项目
6.5.5 石材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石的强度等级应大于Mu60,块石的强度等级应大于Mu3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6.5.5 本条对料石面层的材料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5.6 石材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放射性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6.5.6 本条基于环保要求,提出进场的料石应有放射性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5.7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锤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5.7 本条提出面层与基层的结合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6.5.8 条石面层应组砌合理,无十字缝,铺砌方向和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块石面层石料缝隙应相互错开,通缝不应超过两块石料。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坡度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5.8 本条以满足观感要求为主,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5.9 条石面层和块石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6.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6.5.9 本条提出料石面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6 塑料板面层
Ⅰ 主控项目
6.6.8 塑料板面层所用的塑料板块、塑料卷材、胶粘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6.6.8 本条对塑料板面层采用的材料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6.9 塑料板面层采用的胶粘剂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 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
2 水性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6.6.9 本条基于环保要求,规定进场的胶粘剂应有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6.10 面层与下一层的粘结应牢固,不翘边、不脱胶、无溢胶(单块板块边角允许有局部脱胶,但每自然间或标准间的脱胶板块不应超过总数的5%;卷材局部脱胶处面积不应大于20cm2,且相隔间距应大于或等于50cm)。
检验方法:观察、敲击及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6.10 本条对面层与下一层的粘贴质量检验提出标准和允许存在的局部脱胶的限度,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6.6.11 塑料板面层应表面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应严密、美观。拼缝处的图案、花纹应吻合,无胶痕;与柱、墙边交接应严密,阴阳角收边应方正。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6.11 本条对塑胶板面层的观感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6.12 板块的焊接,焊缝应平整、光洁,无焦化变色、斑点、焊瘤和起鳞等缺陷,其凹凸允许偏差不应大于0.6mm。焊缝的抗拉强度应不小于塑料板强度的75%。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6.12 本条对板块焊接时的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6.13 镶边用料应尺寸准确、边角整齐、拼缝严密、接缝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6.13 本条对塑胶板的镶边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6.14 踢脚线宜与地面面层对缝一致,踢脚线与基层的粘合应密实。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6.14 本条对踢脚线粘合的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6.15 塑料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6.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6.6.15 本条提出塑料板面层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7 活动地板面层
Ⅰ 主控项目
6.7.11 活动地板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应具有耐磨、防潮、阻燃、耐污染、耐老化和导静电等性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6.7.11 本条对活动地板面层的材料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7.12 活动地板面层应安装牢固,无裂纹、掉角和缺棱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和行走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7.12 本条是为满足观感和动感要求进行的规定,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6.7.13 活动地板面层应排列整齐、表面洁净、色泽一致、接缝均匀、周边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7.13 本条对观感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7.14 活动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6.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6.7.14 本条提出面层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8 金属板面层
Ⅰ 主控项目
6.8.6 金属板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6.8.6 本条对金属板面层的材料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8.7 面层与基层的固定方法、面层的接缝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8.7 本条对面层与基层的固定及面层的接缝处理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8.8 面层及其附件如需焊接,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规定的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8.8 本条对面层及其配件的焊缝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8.9 面层与基层的结合应牢固,无翘边、松动、空鼓等。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8.9 本条对面层与基层的结合牢固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6.8.10 金属板表面应无裂痕、刮伤、刮痕、翘曲等外观质量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8.10 本条对金属板的外观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8.11 面层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接缝应均匀,周边应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8.11 本条对面层的施工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8.12 镶边用料及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边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8.12 本条对面层镶边作出质量检验规定,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8.13 踢脚线表面应洁净,与柱、墙面的结合应牢固。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及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8.13 本条对踢脚线的施工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8.14 金属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6.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6.8.14 本条提出面层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9 地毯面层
Ⅰ 主控项目
6.9.7 地毯面层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6.9.7 本条对地毯面层采用的材料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9.8 地毯面层采用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地毯、衬垫、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甲醛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6.9.8 本条基于环保要求,规定地毯面层采用的材料进入现场时,应提供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9.9 地毯表面应平服,拼缝处应粘贴牢固、严密平整、图案吻合。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9.9 本条规定了地毯面层表面的施工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6.9.10 地毯表面不应起鼓、起皱、翘边、卷边、显拼缝、露线和毛边,绒面毛应顺光一致,毯面应洁净、无污染和损伤。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9.10 本条规定了地毯面层的表面观感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9.11 地毯同其他面层连接处、收口处和墙边、柱子周围应顺直压紧。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9.11 本条规定了地毯面层与其他面层交接处、收口处的施工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10 地面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
Ⅰ 主控项目
6.10.4 地面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采用的材料或产品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相应面层的规定外,还应具有耐热性、热稳定性、防水、防潮、防霉变等特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6.10.4 本条针对地面辐射供暖的特点,对板块面层的材料或产品选择作出规定,可有效减少因材料或产品自身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地面工程质量事故。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10.5 地面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的伸、缩缝及分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面层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小于10mm的空隙。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6.10.5 本条提出为减少面层出现开裂、拱起等质量缺陷,应按设计要求的构造措施施工,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10.6 其余主控项目及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6.3节、6.4节、6.6节的有关规定。
Ⅱ 一般项目
6.10.7 一般项目及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6.3节、6.4节、6.6节的有关规定。
7 木、竹面层铺设
Ⅰ 主控项目
7.2.8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铺设时的木(竹)材含水率、胶粘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7.2.8 本条对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采用的材料、铺设时的木(竹)材含水率、胶粘剂等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如实木地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木地板 第1部分:技术要求》GB/T 15036.1和《实木地板 第2部分:检验方法》GB/T 15036.2的有关规定;实木集成地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木集成地板》LY/T 1614的有关规定;竹地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竹地板》GB/T 20240的有关规定;胶粘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的有关规定。)
7.2.9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采用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 地板中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或含量);
2 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
3 水性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7.2.9 本条基于环保要求,规定进场的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以及配套胶粘剂应有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2.10 木搁栅、垫木和垫层地板等应做防腐、防蛀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1 木搁栅安装应牢固、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钢尺测量等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2 面层铺设应牢固;粘结应无空鼓、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或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7.2.10~7.2.12 强调采用的木搁栅、垫木、垫层地板等应进行防腐、防蛀处理;木搁栅安装应牢固、平直;面层铺设应牢固、无松动,行走检验时不应有明显的声响,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7.2.13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面层应刨平、磨光,无明显刨痕和毛刺等现象;图案应清晰、颜色应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和行走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4 竹地板面层的品种与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板面应无翘曲。
检验方法:观察、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5 面层缝隙应严密;接头位置应错开,表面应平整、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6 面层采用粘、钉工艺时,接缝应对齐,粘、钉应严密;缝隙宽度应均匀一致;表面应洁净,无溢胶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7 踢脚线应表面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8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7.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7.2.13~7.2.18 要求板缝严密,接头错开,粘、钉严密;表面观感应刨平、磨光、洁净,无刨痕、毛刺,图案应清晰、颜色应均匀一致;踢脚线高度应一致。明确了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施工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应符合本规范表7.1.8的规定。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3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
Ⅰ 主控项目
7.3.6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胶粘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7.3.6 本条对实木复合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胶粘剂等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如实木复合地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木复合地板》GB/T 18103的有关规定和《实木复合地板用胶合板》LY/T 1738的有关规定;胶粘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的有关规定,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3.7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采用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 地板中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或含量);
2 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
3 水性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7.3.7 本条基于环保要求,规定进场的实木复合地板以及配套胶粘剂应有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3.8 木搁栅、垫木和垫层地板等应做防腐、防蛀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9 木搁栅安装应牢固、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钢尺测量等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10 面层铺设应牢固;粘贴应无空鼓、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或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7.3.8~7.3.10 强调采用的木搁栅、垫木、垫层地板等应进行防腐、防蛀处理;木搁栅安装应牢固、平直;面层铺设应牢固,粘贴无空鼓、松动,行走检验时不应有明显的声响,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7.3.11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图案应清晰,颜色应一致,板面应无翘曲。
检验方法:观察、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12 面层缝隙应严密;接头位置应错开,表面应平整、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13 面层采用粘、钉工艺时,接缝应对齐,粘、钉应严密;缝隙宽度应均匀一致;表面应洁净,无溢胶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14 踢脚线应表面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15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7.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7.3.11~7.3.15 强调面层应缝隙严密,接头错开,表面观感应图案应清晰、颜色一致,板面无翘曲,踢脚线高度应一致。明确了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施工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应符合本规范表7.1.8的规定。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4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
Ⅰ 主控项目
7.4.5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胶粘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7.4.5 本条对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胶粘剂等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如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GB/T 18102的有关规定;胶粘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的有关规定。)
7.4.6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采用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 地板中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或含量);
2 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
3 水性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7.4.6 本条基于环保要求,规定进场的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和配套胶粘剂应有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4.7 木搁栅、垫木和垫层地板等应做防腐、防蛀处理;其安装应牢固、平直,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钢尺测量等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4.8 面层铺设应牢固、平整;粘贴应无空鼓、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钢尺测量、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7.4.7 7.4.8 强调木搁栅、垫木、垫层地板等应进行防腐、防蛀处理;铺设应牢固、平整,粘贴无空鼓、松动,行走检验时不应有明显的声响,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7.4.9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的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图案应清晰,颜色应一致,板面应无翘曲。
检验方法:观察、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4.10 面层的接头应错开、缝隙应严密、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4.11 踢脚线应表面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4.12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7.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7.4.9~7.4.12 强调面层应缝隙严密,接头错开,表面观感应图案应清晰、颜色一致,板面无翘曲,踢脚线高度应一致。明确了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施工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应符合本规范表7.1.8的规定。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5 软木类地板面层
Ⅰ 主控项目
7.5.5 软木类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胶粘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7.5.5 本条对软木类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胶粘剂等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如软木类地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软木类地板》LY/T 1657的有关规定;胶粘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的有关规定。)
7.5.6 软木类地板面层采用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 地板中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或含量);
2 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
3 水性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7.4.6 本条基于环保要求,规定进场的软木类地板和配套胶粘剂应有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5.7 木搁栅、垫木和垫层地板等应做防腐、防蛀处理;其安装应牢固、平直,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钢尺测量等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5.8 软木类地板面层铺设应牢固;粘贴应无空鼓、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7.5.7 7.5.8 强调木搁栅、垫木、垫层地板等应进行防腐、防蛀处理;铺设应牢固、平整,粘贴无空鼓、松动,行走检验时不应有明显的声响,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7.5.9 软木类地板面层的拼图、颜色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板面应无翘曲。
检查方法:观察,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5.10 软木类地板面层缝隙应均匀,接头位置应错开,表面应洁净。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5.11 踢脚线应表面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5.12 软木类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7.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说明:7.5.9~7.5.12 强调面层应缝隙严密,接头错开,板面无翘曲,踢脚线高度应一致。明确了软木类地板面层施工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应符合本规范表7.1.8的规定。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6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
Ⅰ 主控项目
7.6.5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采用的材料或产品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相应面层的规定外,还应具有耐热性、热稳定性、防水、防潮、防霉变等特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7.6.5 本条针对地面辐射供暖的特点,对木板面层的材料或产品选择作出规定,可有效减少因材料或产品自身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地面工程质量事故。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6.6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小于10mm的空隙。当采用无龙骨的空铺法铺设时,应在空隙内加设金属弹簧卡或木楔子,其间距宜为200mm~300mm。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7.6.6 本条提出为减少面层出现开裂、拱起等质量缺陷,应按设计要求的构造措施施工,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6.7 其余主控项目及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7.4节的有关规定。
Ⅱ 一般项目
7.6.8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采用无龙骨的空铺法铺设时,应在填充层上铺设一层耐热防潮纸(布)。防潮纸(布)应采用胶粘搭接,搭接尺寸应合理,铺设后表面应平整,无皱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7.6.8 提出本条为了避免木板面层与填充层之间由于无龙骨架空层,填充层因供暖受热,引起层内潮起上涌,无法通风,从而导致木板面层受潮变形,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6.9 其余一般项目及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7.4节的有关规定。
8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附录A 不发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验方法
A.0.2 粗骨料的试验:从不少于50个,每个重50g~250g(准确度达到1g)的试件中选出10个,在暗室内进行不发火性试验。只有每个试件上磨掉不少于20g,且试验过程中未发现任何瞬时的火花,方可判定为不发火性试验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