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缝不足 不允许 补焊
表面裂缝 不允许 割开重焊
咬边 母材咬边深度不得大于0.5mm,
且不得超过圆周长的10% 超过者清理补焊
六、采用气焊时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钢圈宽度不应小于140mm;
2.应减少不必要的加热时间,并应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以减少电杆混凝土因焊接而产生的纵向裂缝。当产生宽为0.05mm以上的裂缝时,由采取有效的补修措施,予以补修。
七、因焊口不正造成的分段或整根电杆的弯曲度均不应超过其对应长度的2‰。超过时应割断调直,重新焊接。
第6.3.3条 电杆的钢圈焊接接头应按设计规定进行防锈处理。设计无规定时,应将钢圈表面铁锈、焊渣及氧化层除净,然后涂刷防锈油漆。
第6.3.4条 混凝土电杆上端应封堵,设计无特殊要求时,下端不封堵,放水孔应打通。
第6.3.5条 以抱箍连接的叉梁,其上端抱箍组装尺寸的允许偏差应为±50mm。分段组合叉梁,组合后应正直,不应有明显的鼓肚、弯曲。横隔梁的组装尺寸允许偏差应为±50mm。
第四节 拉 线
第6.4.1条 采用楔形线夹连接的拉线,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夹的舌板与拉线应紧密接触,受力后不应滑动。线夹的凸肚应在尾线侧,安装时不应使线股损伤;
二、拉线弯曲部分不应有明显的松股,其断头应用镀锌铁丝扎牢,线夹尾线宜露出30O~500mm,尾线回头后与本线应采取有效方法扎牢或压牢;
三、同组拉线使用两个线夹时,其线夹尾端的方向应统一。
第6.4.2条 拉线采用压接式线夹时,其操作应符合下列规程的规定:
一、液压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试行)的规定;
二、爆压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架空电力线路爆炸压接施工工艺规程》(试行)的规定。
第6.4.3条 浇铸合金锚头的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浇铸前应将锚具内壁和拉线端头的油污、铁锈和附着物清除干净并烘干,拉线端头应散股清洗,清洗的长度不应小于连接部分长度的1.5倍;
二、浇铸时对于合金熔化、浇铸温度以及锚具的预热等应符合有关规定;整只锚具必须一次浇铸完成;
三、锚具浇铸完毕后,出口处的线股不应有明显的松股或叠股,
第6.4.4条 杆塔的多层拉线应在监视下逐层对称调紧,防止过紧或受力不均而使杆塔产生倾斜或局部弯曲。
第6.4.5条 对有初应力规定的拉线应按设计要求的初应力允许范围,在观察杆塔倾斜不超过允许值的情况下进行安装与调整。
第6.4.6条 架线后应对全部拉线进行检查和调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拉线与拉线棒应呈一直线;
二、X型拉线的交叉点处应留足够的空隙,避免相互磨碰;
三、拉线的对地夹角允许偏差应为1°,个别特殊杆塔拉线需超出1°时应符合设计规定;
四、NUT型线夹带螺母后及花篮螺栓的螺杆必须露出螺纹,并应留有不小于l/2螺杆的螺纹长度,以供运行时调整,在NUT型线夹的螺母上应装设防盗罩,并应将双母拧紧,花篮螺栓应封固:
五、组合拉线的各根拉线受力应一致。
第七章 架线工程
第一节 放 线
(Ⅰ) 一般放线
第7.1.1条 放线过程中,对展放的导线及避雷线应认真进行外观检查。对于制造厂在线上设有的损伤或断头标志的地方,应查明情况妥善处理。
第7.1.2条 跨越电力线、通讯线、铁路、公路和通航河流时,必须有可靠的跨越施工措施。
第7.1.3条 放线滑车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轮槽尺寸及所用材料应与导线或避雷线相适应,保证导线或避雷线通过时不受损伤;
二、轮槽底部的轮径当展放导线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放线滑轮直径与槽形》的规定,当采用镀锌钢绞线作避雷线展放时,其滑车轮槽底部的轮径与所放钢绞线直径之比不宜小于15;
三、对于严重上扬或垂直档距甚大处的放线滑车,应进行验算,必要时应采用特制的结构;
四、滑轮应采用滚动轴承,要妥善保管,不得摔碰,使用前应检查并确保其转动灵活。
第7.1.4条 导线在同一处的损伤同时符合下述情况时可不作补修,只将损伤处棱角与毛刺用O#砂纸磨光:
一、铝、铝合金单股损伤深度小于直径的1/2;
二、钢芯铝绞线及钢芯铝合金绞线损伤截面积为导电部分截面积的5%及以下,且强度损失小于4%;
三、单金属绞线损伤截面积为4%及以下。
注:①“同一处”损伤截面积是指该损伤处在一个节距内的每股铝丝沿铝股损伤最严重处的深度换算出的截面积总和(下同)。
②损伤深度达到直径的l/2时按断股论。
第7.1.5条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需要补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导线损伤补修处理标准应符合表7.1.5的规定。
导线损伤补修处理标准 表7.1.5
损伤情况 线别
处理方法 钢芯铝绞线与
钢芯铝合金绞线 铝绞线与
铝合金绞线
以缠绕或补修预绞丝修理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的程度已经超过第7.1.4条的规定,但因损伤导致强度损失不超过总拉断力的5%,且截面积损伤又不超过总导电部分截面积的7%时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的程度已经超过第7.1.4条的规定,但因损伤导致强度损失不超过总拉断力的5%时
以补修管补修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的强度损失已经超过总拉断力的5%,但不足17%,且截面积损伤也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25%时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的强度损失已经超过总拉断力的5%,但不足17%时
二、采用缠绕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受伤处线股处理平整;
2.缠绕材料应为铝单丝,缠绕应紧密,其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并应将受伤部分全部覆盖。其长度不得小于100mm。
三、采用补修预绞丝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受伤处线股处理平整;
2.补修预绞丝长度不得小于3个节距,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金具》预绞丝中的规定;
3.补修预绞丝应与导线接触紧密,其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并应将损伤部位全部覆盖。
四、采用补修管补修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将损伤处的线股先恢复原绞制状态;
2.补修管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需补修的范围应位于管内各20mm。
3.补修管可采用液压或爆压,其操作必须符合本规范第6.4.2条的有关规定。
注:导线的总拉断力是指保证计算拉断力。
第7.1.6条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必须将损伤部分全部割去,重新以接续管连接:
一、导线损失的强度或损伤的截面积超过本规范第7.1.5条采用补修管补修的规定时;
二、连续损伤的截面积或损失的强度都没有超过本规范第7.1.5条以补修管补修的规定,但其损伤长度已超过补修管的能补修范围;
三、复合材料的导线钢芯有断股;
四、金钩、破股已使钢芯或内层铝股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
第7.1.7条 作为避雷线的镀锌钢绞线,其损伤应按表7.1.7的规定予以处理。
镀锌钢绞线损伤处理规定 表7.1.7
处理方法
绞线股数 以镀锌铁线缠绕 以补修管补修 锯断重接
7 断1股 断2股
19 断1股 断2股 断3股
(Ⅱ) 张力放线
第7.1. 电压等级为330kV及以上线路工程的导线的展放必须采用张力放线,展放过程导线不准拖地。较低电压等级的线路工程的导线展放宜采用张力放线。在张力放线的操作中除遵守本节所列各条外,尚应符合现行《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张力架线施工工艺导则》中的规定。
注:①良导体避雷线应采用张力放线。
②变电所进出口档不应采用张力放线。
第7.1.9条 张力放导线用的多轮滑车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放线滑轮直径与槽形》的规定外,其轮槽宽应能顺利通过接续管及其护套。轮槽应采用挂胶或其他韧性材料。滑轮的磨擦阻力系数不应大于1.O15。磨擦阻力系数接近的滑车,宜使用在同一放线区段内。使用前应逐个检查滑轮,并应保证其转动灵活。
第7.1.10条 张力放线区段不宜超过16个放线滑车。当不能满足规定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导线在展放中受压损伤及接续管出口处导线损伤的特殊施工设计。
第7.1.11条 牵引导线时,通讯联系必须畅通。重要的交叉跨越、转角塔的塔位应设专人监护。
第7.1.12条 张力放线时,接续管通过滑车产生的弯曲不应超过本规范第7.2.第四款的规定。当达不到规定时接续管应加护套。
第7.1.13条 每相导线放完,应在牵张机前将导线临时锚固。为了防止导线因振动而引起的疲劳断股,锚线的水平张力不应超过导线保证计算拉断力的16%。锚固时同相子导线间的张力应稍有差异,使子导线在空间位置上下错开,与地面净空距离不应小于5m。
第7.1.14条 张力放线、紧线及附件安装时,应防止导线磨损,在容易产生磨损处应采取有效的防止措施。导线磨损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层导线线股有轻微擦伤,其擦伤深度不超过单股直径的1/4,且截面积损伤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2%时,可不补修,用不粗于#0细砂纸磨光表面棱刺。
二、当导线损伤已超过轻微损伤,但在同一处损伤的强度损失尚不超过总拉断力的8.5%,且损伤截面积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12.5%时为中度损伤。中度损伤应采用补修管进行补修,补修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1.5条第四款的规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定为严重损伤:
1.强度损失超过保证计算拉断力的8.5%;
2.截面积损伤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12.5%;
3.损伤的范围超过一个补修管允许补修的范围:
4.钢芯有断股;
5.金钩、破股已使钢芯或内层线股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
达到严重损伤时,应将损伤部分全部锯掉,用接续管将导线重新连接。
第二节 连 接
(Ⅰ) 一般规定
第7.2.1条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或避雷线严禁在一个耐张段内连接。
第7.2.2条 当导线或避雷线采用液压或爆压连接时,必须由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技术工人担任。操作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应在连接管上打上操作人员的钢印。
第7.2.3条 导线或避雷线必须使用现行的电力金具配套接续管及耐张线夹进行连接。连接后的握着强度在架线施工前应进行试件试验。试件不得少于3组(允许接续管与耐张线夹合为一组试件)。其试验握着强度对液压及爆压都不得小于导线或避雷线保证计算拉断力的95%。
对小截面导线采用螺栓式耐张线夹及钳接管连接时,其试件应分别制作。螺栓式耐张线夹的握着强度不得小于导线保证计算拉断力的90%。钳接管直线连接的握着强度不得小于导线保证计算拉断力的95%。避雷线的连接强度应与导线相对应。
注:①保证计算拉断力,对选用现行国家标准《铝绞线及钢芯铝绞线》GBl17—83的导线是计算拉断力的95%,其他各类绞线则两者相等。
②采用液压施工时,工期相邻的不同工程,当采用同厂家、同批量的导线、避雷线、接续管、耐张线夹及钢模完全没有变化时,可以免做重复性试验。
第7.2.4条 切割导线铝股时严禁伤及钢芯。导线及避雷线的连接部分不得有线股绞制不良、断股、缺股等缺陷。连接后管口附近不得有明显的松股现象。
第7.2.5条 连接前必须将导线或避雷线上连接部分的表面、连接管内壁以及穿管时连接管可能接触到的导线表面用汽油清洗干净。避雷线无油污时可只用棉纱擦拭干净。钢芯有防腐剂或其他附加物的导线,当采用爆压连接时,必须散股用汽油将防腐剂及其他附加物洗净并擦干。
第7.2.6条 采用钳接或液压连接导线时,导线连接部分外层铝股在清洗后应薄薄地涂上一层导电脂,并应用细钢丝刷清刷表面氧化膜,应保留导电脂进行连接。
导电脂必须具备下列性能:
一、中性;
二、流动温度不低于150℃,有一定粘滞性;
三、接触电阻低。
第7.2.7条 采用液压或爆压连接时,在施压或引爆前后必须复查连接管在导线或避雷线上的位置,保证管端与导线或避雷线上的印记在压前与定位印记重合,在压后与检查印记距离符合现定。
第7.2. 接续管及耐张线夹压后应检查其外观质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精度不低于0.1mm的游标卡尺测量压后尺寸,其允许偏差必须符合本规范第7.2.11条、第7.2.13条及国家现行标准《架空电力线路爆炸压接施工工艺规程》(试行)的规定;
二、飞边、毛刺及表面末超过允许的损伤应挫平并用砂纸磨光;
三、爆压管爆后出现裂缝或穿孔必须割断重接;
四、弯曲度不得大于2%,有明显弯曲时应校直,校直后的连接管严禁有裂纹,达不到规定时应割断重接;
五、压后锌皮脱落时应涂防锈漆。
第7.2.9条 在一个档距内每根导线或避雷线上只允许有一个接续管和三个补修管,当张力放线时不应超过两个补修管,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各类管或耐张线夹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二、接续管或补修管与悬垂线夹的距离不应小于5m;
三、接续管或补修管与间隔捧的距离不宜小于0.5m;
四、宜减少因损伤而增加的接续管。
(Ⅱ) 钳压连接
第7.2.10条 钳压的压口位置及操作顺序应按图7.2.10进行。连接后端头的绑线应保留。
第7.2.11条 钳压管压口数及压后尺寸的数值必须符合表7.2.11的规定。压后尺寸允许偏差应为±0.5mm。
(II)LGJ—240/40钢芯铝绞线
A——绑线 B——垫片
1、2、3……表示操作顺序
图7.2.10 钳压管连接图
钢芯铝绞线钳压压口数及压后尺寸 表7.2.11
管型号 适用导线 压模数 压后尺寸D(mm) 钳压部位尺寸(mm)
型号 外径(mm) a1 a2 a3
JT—95/15 LGJ—95/15 13.61 20 29.0 54 61.5 142.5
JT—95/20 LGJ—95/20 13.87 20 29.0 54 61.5 142.5
JT—120/20 LGJ—120/20 15.07 24 33.0 62 67.5 160.5
JT—150/20 LGJ—150/20 16.67 24 33.6 70.0 166.0
JT—150/25 LGJ—150/25 17.10 24 36.0 70.0 166.0
JT—185/25 LGJ—185/25 18.90 26 39.0 66 74.5 173.5
JT—185/30 LGJ—185/30 18.88 26 39.0 66 74.5 173.5
JT—240/30 LGJ—240/30 21.60 14×2 43.0 62 68.5 161.5
JT—240/40 LGJ—240/40 21.66 14×2 43.0 62 68.5 161.5
(Ⅲ) 液压连接
第7.2.12条 采用液压导线或避雷线的接续管、耐张线夹及补修管等连接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试行)的规定。
第7.2.13条 各种液压管压后呈正六边形,其对边距S的允许最大值可根据下式计算:
S=O.866×0.993D+0.2 (mm) (7.2.13)
式中 D——管外径(mm);
S——对边距(mm)。
但三个对边距只允许一个达到最大值,超过规定时应查明原因,割断重接。
(Ⅳ) 爆压连接
第7.2.14条 当采用爆压导线或避雷线的连接管、耐张线夹及补修管等连接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架空电力线路爆炸压接施工工艺规程》(试行)的规定。
第7.2.15条 爆压连接所使用的接续管、耐张线夹必须与所连接的导线或避雷线相适应。在架线前除按本规范第7.2.3条的规定进行试件制作并鉴定其拉力外,尚应进行解剖检查,钢芯不得有损伤。
第7.2.16条 爆压后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架空电力线路爆炸压接施工工艺规程》(试行)的规定,不合格时必须割断重接。
第三节 紧 线
第7.3.1条 紧线施工应在基础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规定,全紧线段内的杆塔已经全部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7.3.2条 紧线施工前应根据施工荷载验算耐张、转角型杆塔强度,必要时应装设临时拉线或进行补强。采用直线杆塔紧线时,应采用设计允许的杆塔做紧线临锚杆塔。
第7.3.3条 弧垂观测档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紧线段在5档及以下时靠近中间选择一挡;
二、紧线段在6~12档时靠近两端各选择一档;
三、紧线段在12档以上时靠近两端及中间各选择一档;
四、观测档宜选档距较大和悬挂点高差较小及接近代表档距的线档;
五、弧垂观测档的数量可以根据现场条件适当增加,但不得减少。
第7.3.4条 观测弧垂时的实测温度应能代表导线或避雷线的温度,温度应在观测档内实测。
第7.3.5条 挂线时对于孤立档、较小耐张段及大跨越的过牵引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耐张段长度大于30Om时过牵引长度宜为200mm;
二、耐张段长度为200~300m时,过牵引长度不宜超过耐张段长度的0.5‰;
三、耐张段长度在20Om以内时,过牵引长度应根据导线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的规定进行控制,变电所进出口档除外;
四、大跨越档的过牵引值由设计确定。
第7.3.6条 紧线弧垂在挂线后应随即在该观测档检查,其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7.3.6的规定。
弧垂允许偏差 表7.3.6
线路电压等级 110kV 220kV及以上
允许偏差 +5%,-2.5% ±2.5%
二、跨越通航河流的大跨越挡其弧垂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其正偏差值不应超过1m。
第7.3.7条 导线或避雷线各相间的弧垂应力求一致,当满足本规范第7.3.6条的弧垂允许偏差标准时,各相间弧垂的相对偏差最大值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7.3.7的规定。
相间弧垂允许不平衡最大值 表7.3.7
线路电压等级 110kV 220kV及以上
相间弧垂允许偏差值(mm) 200 300
注:对避雷线是指两线间。
二、跨越通航河流大跨越档的相间弧垂最大允许偏差应为500mm。
第7.3. 相导线同相子导线的弧垂应力求一致,在满足本规范第7.3.6条弧垂允许偏差标准时,其相对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安装间隔棒的垂直双导线,同相子导线间的弧垂允许偏差应为+100mm,0mm。
二、安装间隔捧的其他形式导线同相子导线的弧垂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22OkV为80mm;
2.330~500kV为5Omm。
第7.3.9条 架线后应测量导线对被跨越物的净空距离,计入导线蠕变伸长换算到最大弧垂时,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第7.3.10条 连续上(下)山坡时的弧垂观测,当设计有特殊规定时按设计规定观测。其允许偏差值应符合本节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附件安装
第7.4.1条 绝缘子安装前应逐个将表面清擦干净,并应进行外观检查。对瓷绝缘子尚应用不低于5O00V的兆欧表逐个进行绝缘测定。在干燥情况下绝缘电阻小于500MΩ者,不得安装使用。安装时应检查碗头、球头与弹簧销子之间的间隙。在安装好弹簧销子的情况下球头不得自碗头中脱出。验收前应清除瓷(玻璃)表面的泥垢。
第7.4.2条 金具的镀锌层有局部碰损、剥落或缺锌,应除锈后补刷防锈漆。
第7.4.3条 采用张力放线的工程,其耐张绝缘子串的挂线,宜采用平衡挂线法施工。
第7.4.4条 为了防止导线或避雷线因风振而受损伤,弧垂合格后应及时安装附件。附件(包括间隔棒)安装时间不应超过5天。大跨越永久性防振装置难于立即安装时,应会同设计单位采用临时防振措施。
第7.4.5条 悬垂线夹安装后,绝缘子串应垂直地平面。个别情况其顺线路方向与垂直位置的位移不应超过5°,且最大偏移值不应超过2OOmm。连续上下山坡处杆塔上的悬垂线夹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7.4.6条 绝缘子串、导线及避雷线上的各种金具上的螺栓、穿钉及弹簧销子除有固定的穿向外,其余穿向应统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垂串上的弹簧销子一律向受电侧穿入。螺栓及穿钉凡能顺线路方向穿入者一律宜向受电侧穿入,特殊情况两边线由内向外,中线由左向右穿入;
二、耐张串上的弹簧销子、螺栓及穿钉一律由上向下穿,特殊情况由内向外,由左向右;
三、导线上的穿钉、螺栓一律由线束外侧向内穿;
四、当穿入方向与当地运行单位要求不一致时,可按当地运行单位的要求,但应在开工前明确规定。
第7.4.7条 金具上所用的闭口销的直径必须与孔径配合且弹力适度。
第7.4. 各种类型的铝质绞线,在与金具的线夹夹具夹紧时,除并沟线夹及使用预绞丝护线条外,安装时应在铝股外缠绕铝包带,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铝包带应紧密缠绕,其缠绕方向应与外层铝股的绞制方向一致;
二、所缠铝包带可露出夹口,但不应超过lOmm,其端头应回夹于线夹内压住。
第7.4.9条 安装预绞丝护线条时,每条的中心与线夹中心应重合,对导线包裹应紧固。
第7.4.10条 防振锤及阻尼线应与地面垂直,其安装距离偏差不应大于±30mm。
第7.4.11条 导线的间隔棒的结构面应与导线垂直,安装时应采用准确的方法测量次档距。杆塔两侧第一个间隔棒的安装距离偏差不应大于次档距的±1.5%,其余不应大于±3%。各相间隔棒安装位置应相互一致。
第7.4.12条 绝缘避雷线放电间隙的安装距离偏差不应大于±2mm。
第7.4.13条 引流线应呈近似悬链线状自然下垂,其对杆塔及拉线等的电气间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使用螺栓式耐张线夹时宜采用连引。使用压接引流线线夹时其中间不得有接头。
第7.4.14条 铝制引流连板及并沟线夹的连接面应平整、光洁,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前应检查连接面是否平整,耐张线夹引流连板的光洁面必须与引流线夹连板的光洁面接触;
二、应使用汽油清洗连接面及导线表面污垢,并应涂上一层导电脂。用细钢丝刷清除涂有导电脂的表面氧化膜;
三、保留导电脂,并应逐个均匀地拧紧连接螺栓。螺栓的扭矩应符合该产品说明书所列数值。
第八章 接地工程
第8.0.1条 接地体的规格及埋深不应小于设计规定。
第8.0.2条 不能按原设计图形敷设接地体时,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在施工记录上绘制接地装置敷设简图,并应标明其相对位置和尺寸。但原设计图形为环形者仍应呈环形。
第8.0.3条 敷设水平接地体宜满足下列规定:
一、在倾斜地形宜沿等高线敷设;
二、两接地体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5m;
三、接地体铺设应平直。
第8.0.4条 垂直接地体应垂直打入,并防止晃动。
第8.0.5条 接地装置的连接应可靠,除设计规定的断开点可用螺栓连接外,其余应都用焊接或爆压连接。连接前应清除连接部位的铁锈等附着物。
当采用搭接焊接时,圆钢的搭接长度应为其直径的6倍,并应双面施焊;扁钢的搭接长度应为其宽度的2倍,并应四面施焊。
当圆钢采用爆压连接时,爆压管的壁厚不得小于3mm;长度不得小于:搭接时圆钢直径的10倍,对接时圆钢直径的20倍。
第8.0.6条 接地引下线与杆塔的连接应接触良好,并应便于打开测量接地电阻。当引下线直接从架空避雷线引下时,引下线应紧靠杆身,并应每隔一定距离与杆身固定一次。
第8.0.7条 接地电阻的测量方法应执行现行接地装置规程的有关规定。当设计对接地电阻已经考虑了季节系数时,则所测得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换算后的要求。
第九章 工程验收
第一节 验收检查
第9.1.1条 在施工班组自检的基础上,工程验收检查一般应按以下三个程序进行:
一、隐藏工程验收检查;
二、中间验收检查;
三、竣工验收检查。
第9.1.2条 隐蔽工程验收检查,应在隐蔽前进行。下列项目为隐蔽工程:
一、基础坑深及地基处理情况。
二、现场浇筑基础中钢筋和预埋件的规格、尺寸、数量、位置、保护层厚度、底座断面尺寸以及混凝土的浇筑质量。
三、预制基础中钢筋和预理件的规格、尺寸、数量、安装位置、立柱倾斜与组装质量。
四、岩石基础的成孔尺寸、孔深、埋入铁件及混凝土浇筑质量。
五、液压与爆压的接续管及耐张线夹:
1.连接前的内、外径,长度;
2.管及线的清洗情况;
3.钢管在铝管中的位置;
4.钢芯与铝线端头在连接管中的位置。
六、导线或避雷线补修处线股损伤情况。
七、接地体的埋设情况。
第9.1.3条 中间验收检查应在施工班完成一个或数个分部项目(基础、杆塔组立、架线、接地)后进行。中间验收检查包括下列项目:
一、铁塔基础:
1.基础地脚螺栓或主角钢的根开及对角线的距离偏差,同组地脚螺栓中心对立柱中心的偏移;
2.基础顶面或主角钢操平印记的相互高差;
3.基础立柱断面尺寸;
4.整基基础的中心位移及扭转;
5.混凝土强度;
6.回填土情况。
二、杆塔及拉线:
1.混凝土电杆焊接后焊接弯曲度及焊口焊接质量;
2.混凝土电杆的根开偏差,迈步及整基对中心桩的位移;
3.结构倾斜;
4.双立柱杆塔横担与主柱连接处的高差及立柱弯曲;
5.各部件规格及组装质量;
6.螺栓紧固程度、穿入方向、打冲等;
7.拉线的方位、安装质量及初应力情况;
8.NUT线夹螺栓、花篮螺栓的可调范围;
9.保护帽浇筑情况;
10.回填土情况。
三、架线:
1.弧垂各项偏差;
2.悬垂绝缘子串倾斜、绝缘子清洗及绝缘测定;
3.金具的规格、安装位置及连接质量,螺栓、穿钉及弹簧销子的穿入方向;
4.杆塔在架线后的偏斜与挠曲;
5.引流线连接质量、弧垂及对各部位的电气间隙;
6.接头和补修的位置及数量;
7.防振装置的安装位置、数量及质量;
8.间隔棒的安装位置及质量;
9.导线及避雷线的换位情况;
10.线路对建筑物的接近距离;
11.导线对地及跨越物的距离。
四、接地:
1.实测接地电阻值;
2.接地引下线与杆塔连接情况。
第9.1.4条 竣工验收检查应在全工程或其中一段各分部工程全部结束后进行。除中间验收检查所列各项外,竣工验收检查时尚应检查下列项目:
一、中间验收检查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二、障碍物的处理情况;
三、杆塔上的固定标志;
四、临时接地线的拆除;
五、各项记录;
六、遗留未完的项目。
第二节 竣工试验
第9.2.1条 工程在竣工验收检查合格后,应进行下列电气试验:
一、测定线路绝缘电阻;
二、核对线路相位;
三、测定线路参数和高频特性(具体内容根据需要确定);
四、电压由零升至额定电压,但无条件时可不做;
五、以额定电压对线路冲击合闸三次;
六、带负荷试运行24小时。
第9.2.2条 线路未经竣工验收检查及试验判定合格前不得投入运行。
第三节 工程移交资料
第9.3.1条 工程竣工后应移交下列资料:
一、修改后的竣工图;
二、设计变更通知单;
三、原材料和器材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试验记录;
四、代用材料清单;
五、工程试验报告和记录;
六、未按设计施工的各项明细表及附图;
七、施工缺陷处理明细表及附图。
第9.3.2条 工程竣工时应将下列施工原始记录移交给建设单位:
一、隐蔽工程验收检查记录;
二、杆塔的倾斜与挠曲;
三、架线弧垂;
四、导线及避雷线的接头和补修位置及数量;
五、引流线弧垂及对杆塔各部的电气间隙;
六、线路对跨越物的距离及对建筑物的接近距离;
七、接地电阻测量记录及未按设计施工的实际情况简图。
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其一般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参加单位:能源部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
主要起草人:高学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