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名 | 外协管理制度 | |||
电子文件编码 | GLZD206 | 页码 | 4-1 | |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用于本公司人员、设备不足,生产能力负荷已达饱和时。 2.特殊零件无法购得现货,也无法自制时。 3.协作厂商有专门性的技术,利用外协质量较佳且价格较低廉。 第二条 厂商选定方法及基准 1.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及实地调查。 (1)外协加工及外协制造的申请,是否符合规定,数量方面是否适宜。 (2)申请核准后,由外协管理人员判定是否有协作厂商承制,若没有则选择三 家以上厂商的资料,填具厂商资料调查表。 (3)实地调查时,由质量管理委员会指定质量管理、生产管理、技术、外协管理等单 位派员组成调查小组,但每一次不一定所有人员都要参加,要视加工或零件制造的重要性而 定,将调查结果填入厂商资料调查表中。 (4)实地调查后可选定其中一家厂商试用。 2.审查基准 (1)质量 (2)供应能力 (3)价格 (4)管理 选择其中评分最高者做为适用的协作厂商。 第三条 试用 选择最佳厂商之后,必须经过试用。待试用考核达到标准以上时,才能正式成为本公司的 协作厂商。 | ||||
签发人 | 责任人签名 |
制度名 | 外协管理办法 | |||
电子文件编码 | GLZD206 | 页码 | 4-2 | |
1.试用合同: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每个月要考核一 次,并将结果通知试用厂商。 2.试用考核:试用期间要对试用厂商进行考核。 3.试用开始时,试用厂商要将样品送来检查,经判定合格才能继续大量地加工或制造。 第四条 正式设立 1.正式设立判定基准:试用考核期间的成绩达70分以上者则正式判定为本公司的协 作厂商。 2.正式合同内容:与试用合同格式相同。 第五条 外协 1.负责单位:由外协管理员负责外协加工或外协制造的事务。 2.外协资料:外协加工或外协制造时要给试用厂商或协作厂商的资料。 (1)蓝图 (2)工程程序图 (3)操作标准 (4)检查标准 (5)检验标准 (6)材料的规格、数量 3.外协指导管理 (1)使其确实按照我们的规定来加工或制造。 (2)协助其提高质量。 (3)经常联系协调,了解外协的进度、质量。 (4)指导教育与考核。 4.外协核价 当由本公司供料时 总价=单价×数量×(1-报废率) | ||||
签发人 | 责任人签名 |
制度名 | 外协管理办法 | |||
电子文件编码 | GLZD206 | 页码 | 4-3 | |
(1)数量必须要经负责的生产管理员签证,有时可由过磅员重新核算。 (2)报废率(抽样测量)或报废数的资料由质量管理部门提供。 5.外协督促,确使外协加工或外协制造的货品如期交来。 第六条 质量管理 1.入厂检验: (1)按双方协定的验收标准及抽样计划来验收。 (2)进料管理流程(见有关文件)。 2.外协质量管理和定期考核 确使试用厂商或协作厂商供应的产品符合要求,对其必须检查。每月巡回检查各协作厂商, 对每个协作厂商,三个月中至少要做一次至二次以上的检查;对试用的厂商,三个 月内要做两次检查。 第七条 不良抱怨 1.抱怨程序 (1)验收的抱怨: ①验收人员将检验报告通知外协管理人员,并将资料存档,作为下次验收的依据。 ②外协管理人员将验收情况通知协作厂商或试用厂商,使其针对缺陷进行改进。资 料存档,作为考核依据。 (2)生产时的抱怨: ①生产中发现不良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外协而发生时,制造各科组通知生产管理单位。 ②生产管理单位通知质量管理员再重检外协厂商交来的半成品或零件,并通知外协 管理人员,资料存档,作为验收依据。 | ||||
签发人 | 责任人签名 |
制度名 | 外协管理办法 | |||
电子文件编码 | GLZD206 | 页码 | 4-4 | |
③外协管理员通知协作厂商,资料存档,并作为考核的依据。 (3)尚有质量管理日常检查抱怨及国内外客户诉怨等。 2.责任分担 不良抱怨发生时,除要通知协作厂商或试用厂商,针对缺陷进行改进外,自身更要 做好质量检查考核管理工作。若有生产时的抱怨发生,还要依照合同内的规定罚款 。 第 指导教育与考核 1.负责单位:有关外协的质量管理、生产管理、设计,外协管理的单 位均有负责指导教育考核的责任。 2.进行方式:首先必须健全本厂的质量管理组织。 (1)指导教育方面 ①协作厂商高阶层人员观念训练:鼓励其接受新观念或参加本厂召开的产品开 发座谈会、质量管理座谈会。 ②协作厂商质量管理人员训练:鼓励其参加专业训练或质量管理训练或安 排其参加本厂所举办的专业质量管理班,使其了解:a.本厂的质量管理及组织。b.本厂 的进料验收、制程及成品的质量管理及最后检验等。c.本厂验收使用何种验 收规格、仪器、量规、抽验表以及如何判定合格。 (2)其他协助方面 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原料管理、工作方法改善等等。 (3)考核方面 详见协作厂商考核及等级评定办法。 第九条 本规定如有其他未尽事宜,需经研讨后修定。 | ||||
签发人 | 责任人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