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重庆中隧兰渝铁路LYS-10标项目经理部第三作业队
(以下简称甲方)
伤者:王学术,男,生于1958年3月10日,住四川省开县郭家镇羊岭村10村民组,系重庆中隧兰渝铁路LYS-10标项目经理部第三作业队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系甲方的劳务工,2010年4月22日为甲方承包的兰渝铁路第十标段第三作业队务工受伤一事,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的协商,达成如下工伤补偿协议: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乙方工伤津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偿、一次性就业和一次性医疗补贴、后续医疗费用等共计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协议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协议前乙方借支2400元必须由此款中扣除,合计支付给乙方22600元(贰万贰仟陆百元整)。
二、付款时间为协议签订生效时付清。
三、乙方自愿放弃对甲方的其他工伤赔偿主张,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所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均与甲方无关。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经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证明人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
证 明 人:
协议时间: 年 月 日
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