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
一、我国质量管理的三个体系
(1)质量监督体系(代表监督,以抽查为主,监督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
(2)质量检查(控制)体系(监督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的体系,对承包商从资质、设备、材料、人员的质量管理体系)
(3)质量保证体系(承包商从组织、机构、设备、材料和技术措施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项目法人质量管理的责任
(1)承担投资方赋予的质量责任;
(2)承担设计、咨询、监理等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的质量责任;
(3)承担施工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质量责任;
(4)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5、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6、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水利口没实施)
7、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A、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B、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C、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D、利用外国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E、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8、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9、按照合同约定, 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0、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1、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B、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专项验收);
C、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查试验报告;
D、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E、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2、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注意:承包商惯用的调整施工单价的方法是利用施工方法的改变引起资金的变化。设计变更要提出理由,监理审查,业主决策。较大的变更需向上级请示。
(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部门规章)。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3、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4、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5、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水利工程验收
一、验收的基本概念
验收规程规定的验收——验收
工程施工到规定的阶段时,必须要按照国家颁布的工程验收规程,在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对照工程施工的实际状况,验收工程是否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合同的规定的要求和已批准的设计要求。
水利水电合同条件规定的验收——完工验收(业主验收)
完工验收:是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移交验收。即承包人按照合同完成了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获得了应得的合同权益,承包人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完工验收的申请,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查通过后,组织移交验收,验收通过后,向承包人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特例:单位工程验收
部分工程验收
二、验收规程规定的验收
水利工程常用的验收规程
①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
②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 39——1999)
③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96)
分部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验收;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前的验收;
阶段工程验收
竣工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专业验收
①、条件:所有单元工程已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②、组织:分部工程有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
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③、任务:鉴定是否达到设计标准;评定质量等级;提出对遗留问题的
处理意见。
④、资料及成果:按照竣工验收标准制备。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4份,项目法人暂存)
阶段工程验收——验收
条件: 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基础处理完毕、截留、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启动。
组织: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邀请地方及有关部门参加。
任务:检查已完工程质量和形象面貌;检查在建工程;检查待建工程情况;检查拟用工程是否具备条件;提出遗留问题的处理要求。
成果: 阶段验收鉴定书 (通过之日起14日内由主持单位发文至有关单位):5份,主持单位1份,其余暂存项目法人处。
单位工程验收
1、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验收(对单位工程来说相当于竣工验收)
①、条件:单位工程已完建并能够发挥效益,需提前投入使用。必须具备:a按照设计文件全部完建;b该工程的使用不影响其他工程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工程的安全运行;c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d以妥善安排少量尾工;e项目法人与运管单位已签单位工程提前启用协议。(无)
②、组织: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邀请地方及有关部门参加。
③、任务:检查是否按批准设计完建;鉴定质量并提出缺陷处理要求;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提出遗留问题处理要求;主持单位工程移交。
④、成果(通过之日起28日内由主持单位发文至有关单位):5份,除主持单位、运行单位和施工单位各1份外,暂存项目法人处。
2、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同验收(法人主持)
①、条件:除上述(1)外的单位工程完成后,其分部工程以完建并验收合格。
②、组织:项目法人主持,有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等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委员会。
③、内容:检查是否按批准设计完建;检查质量、评定质量等级、提出缺陷处理要求;提出遗留问题处理要求;按照合同规定(如果有) ,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工程。
④、成果:5份,暂存项目法人处
注意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CE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办[1997]275号)(以下简称《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六条指出:“进行单位和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与阶段和竣工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应归档文件资料的完整程度和整理质量,并在验收后,及时整理归档。”据此,此条文进一步明确验收资料要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
竣工验收——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不进行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
1、初步验收——技术验收为主
条件:规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投资已基本到位,并具备财务决算条件;有关验收报告已准备就绪。
组织:初步验收由初步验收工作组负责。初步验收工作组有项目法人主持,由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单位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项目法人应在初步验收会14天前将有关资料送达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各1套。
内容:a审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b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c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单位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d确定尾工内容清单、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e对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f检查工程档案资料的准备情况;g据专业技术组的要求,对工程质量做必要的抽查;h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i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程序:
A召开预备会,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成员,成立初步验收个专业技术组。
B召开大会:a宣布验收会议程;b宣布验收工作组和各专业技术组成员名单;c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d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
C分专业技术组检查工程,讨论并形成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
D召开初步验收工作组会议,听取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讨论并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讨论并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E召开大会:a宣读“初步验收工作报告”;b验收工作组成员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上签字
5、成果:验收成果是鉴定书或签证,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自报告通过之日起14天内,有项目法人行文发送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原件应满足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暂存项目法人处。
注意:新规定项目工程档案经档案局组织验收。环评经环保局
2、竣工验收:
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进行验收有困难的,经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
条件:
①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②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③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④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⑤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等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迁建和工程管理土地征用已完成;
⑥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⑦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上述条件不具备,但属于下列情况的,任可进行竣工验收:
①个别单位工程尚未完建,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验收时应给该单位工程留足资金,并作出完建的安排。
②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验收时应对该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验收主持单位的确定:
①投资和管理的项目, 由水利部或授权流域机构主持。
②投资、地方管理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与地方或省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主持,原则上由水利部或授权流域机构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③和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 由水利部或授权流域机构主持。
④地方投资和管理的项目由地方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⑤地方和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合资各方共同主持,原则上由主要投资方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⑥多种渠道集资兴建的甲类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乙类项目由主要出资方主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大型项目的验收主持单位要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⑦国家重点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组织: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
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上任委员1名(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地方、水行政工管部门、银行(贷款项目)、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投资方等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单位作为被验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但应列席验收委员会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的质疑。 项目法人应提前28天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送达验收主持单位,并在竣工验收会14天前将有关资料送达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各1套。
验收主持单位接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同有关单位协商,拟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组成等有关事宜,批复验收申请报告。
内容:
①审查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初步验收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②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
③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④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程序:
①召开预备会:听取项目法人有关验收准备情况汇报,确定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②召开大会:a宣布会议议程;b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名单;c听取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d听取初步验收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e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
③检查工程。
④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⑤召开大会:a宣读“竣工验收鉴定书”;b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c被验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成果:“竣工验收鉴定书”,是工程移交的依据。自通过之日28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分数,应满足验收主持单位以及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各1份。
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责成有关单位妥善处理。项目法人应负责督促和检查遗留问题的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抽检内容和方法由验收委员会确定。
三、合同规定的验收
完工验收
1、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即可申请对本合同工程进行完工验收, 向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并抄送发包人。
(1)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各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
(2)已按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2、完工资料
完工资料(一式6份)应包括:
(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2)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3)永久工程竣工图;
(4)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5)未完成的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6)施工期的观测资料;
(7)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相资料)以及其它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3、工程完工的验收程序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52.1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在28天内将审核意见通知承包人。
(1)监理人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不同意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方,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
(2)监理人审核后对上述报告中的任何一项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8天内将监理人要求修改补充的意见通知承包人,并将其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3)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提请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并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方。
(4)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单位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日,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4、单位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所列的单位工程项目中的任何一项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完工验收的规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
5、部分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项工程时, 可以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验 收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完工验收的规定进行,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其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6、施工期运行
(1)按合同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方需要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2)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合同的规定办理。
(3)因施工期运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困难,应通过协商由发包人合理分担其费用。
7、完工验收受阻
若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人在此后进行正式完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 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正式完工验收发现工程未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应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
8、工程保修
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巳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
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承包人则仍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四、如何结合上述两种验收
1、规程验收和完工验收是不同层次和不同体系的验收,二者不可替代。
2、规程规定的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是合同完工验收的前提条件。
3、竣工验收应在完工验收后进行。
4、合同规定的部分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是完工验收的特例,不同于规程规定的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
5、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的,是在完工移交证书中写明的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完成了保修责任后签发的。
注意:两种验收是不同体系的验收,竣工验收是验收发包人的,而完工验收是验收承包人的;两种验收时间不同,规程规定的验收(除竣工验收)是合同完工验收的前提条件。
主要文件:
1、[2003]105号文《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
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