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安全通则
第一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应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国家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令、法规、标准、制度及规定。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应依照《总公司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在本工
作岗位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各级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改造项目时,认真
执行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方针。会签时必须
有安全主管部门的审查签字。
第四条全体员工都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岗
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营运管理中心总监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成立以安全管理部经理为负责人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并由安全经理主管。
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主管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培训等工作。
三、公司内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由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成立并主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各单位按要求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领导管理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施对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一、对新进员工,必须进行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其进入工作岗位。
二、对操作生产设备的员工,进行岗位安全技术培训,在考核合格后,方准其操作。
三、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四、对所有在岗员工,每年进行一至二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并利用每周例会、报纸、广播、展览等各种形式,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五、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灭火、急救、抢险等培训。
第七条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的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
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一、公司所属各单位应结合生产,认真组织本单位的月查,班组的周查和作业岗位的日查。
二、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三、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要与其他部门配合,认真做好生产前安全检查。
四、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要做好各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工作。
五、各级专、兼职安全员要进行经常性安全监督检查。
第认真排除隐患并进行安全技术改造,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保证职工必要休息。配备适当的休息场所和饮
水设施等。坚持公司规定的工时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第十条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和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及全体职工负有安全生产的监督
职责,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产安全
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并上报。
第十一条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保用品。
第十二条按规定严肃认真处理职工伤亡事故。
一、为了及时吸取教训,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如实反映情况。已经发生的伤亡事故,要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协助安全主管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不准瞒报或虚报各类工伤事故,应及时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严格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二、以经安全主管部门及工伤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工伤者,可享受公司有关规定的补贴。
三、安全主管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职工伤亡事故档案,并妥善保存备查。
四、公司在生产期间,要备有急救机动车辆以及时有效地救护受伤职工。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单位第一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三、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员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下属各单位。
第二条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管理区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法规、法令和技术标准,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和安全工作。
(三)领导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并组织贯彻实施。
(四)组织制定和贯彻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
(五)组织定期的或专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隐患。
(六)主持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小组和安全职能机构,并积极开展工作。
(七)按总公司规定审定本单位安全工作机构和安全人员的编制。
(八)按权限主持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审定安全生产的表扬、奖励与处分。
二、管理区、区域安全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
(三)监督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组织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负责对管理区、区域运输安全、运转设备的检查和维护情况、场地安全、消防安全、快件安全等进行监控,对不符合规定项及时上报,并提出合理性建议。
(六)培训、指导管理区、区域内各转运中心及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宣传安全管理理念,有效开展工作。
(七)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八)主管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快件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各类报总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发生重大事故,组织汇报。
(九)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控制关键要害部位,及时落实安全措施,整改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十)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工作经验,表彰并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一)监控跟踪管理区、区域内安全工作运行,对突发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并处理相关工作。
三、转运中心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对所领导的中心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企业的有关规定,开展安全活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比。
(三)针对中心生产情况提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检查和发现的隐患与危害及时安排力量解决,对中心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安排解决。
(四)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严格贯彻安全教育制度,注意员工的思想动态,提高安全意识,制止违章作业。
(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不准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要有操作证,方可单独作业。
(六)按时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七)组织制定和执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与生产同步进行的检修工程的安全措施及进行生产试验的临时安全措施,并亲临现场指挥,保证安全生产。
(八)发生事故时,要组织紧急抢救,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查明原因,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对肇事事故要查明原因,接受教训,采取措施,对安全生产有贡献者事故责任者提出奖励和处分意见。
(九)严格执行个体防护用品和保健津贴的发放标准。
(十)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四、区域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法规、法令和技术标准,对所辖分部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和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贯彻所辖分公司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
(四)针对分公司生产情况提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检查和发现的隐患与危害及时督促,安排力量解决。
(五)督促分公司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严格贯彻安全教育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制止违章作业。
(六)按总公司规定审定分公司安全人员的编制。
(七)按权限主持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审定安全生产的表扬、奖励与处分。
(八)负责督促安全管理人员的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五、分公司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对所领导的分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
(三)针对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要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方面的教育,落实安全教育制度。
(五)按要求配备安全员,安全员要相对保持稳定。
(六)按时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七)发生事故要组织紧急抢救,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查明原因,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
(八)对安全生产有贡献和事故责任者提出奖励和处分意见,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安全管理专员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安全工作方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安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对领导参加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三)组织制定、修订本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组织安全大检查。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车辆、锅炉等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本单位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六)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七)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主管人员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快件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各类报总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负责单位重大事故的报告工作。
(八)负责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安全工作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工作先进经验。
(九)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安全员(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对本班组的员工在生产建设中的安全健康负责。
(二)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令及本单位有关指示,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交制度。
(三)经常教育和检查员工遵守安全操作制度,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安全设施、个体防护用具等,并注意它们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四)经常检查并使工作地点保持文明生产,保持材料、及废物的合理放置,保持作业现场整齐、清洁。
(五)组织安全日活动、事故须知活动,开好班前班后会,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
(六)有权拒绝上级违章指挥,遇有事故险情时,有权立即指挥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七)发生伤亡事故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并如实提供事故发生的情况。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车辆安全专员工作职责
(一)熟悉掌握本公司车辆营运情况、车辆数量、车辆技术状况,及驾驶员的配备情况,对不符合要求拿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提交公司经理。
(二)收集、整理本公司所有车辆资料,存档并维护更新。
(三)整理本公司驾驶员信息资料,熟悉掌握每个驾驶员的驾技水平,对每个驾驶员资料进行存档。
(四)结合本公司车辆情况、驾驶员素质、驾驶水平、季节天气变化情况、安全事故事例、驾驶员夜间行车特点等情况定期进行驾驶员安全教育,坚决杜绝驾驶员疲劳驾车。
(五)收集整理公司所有车辆保险资料备档,按购买要求审核,并根据保险到达时间提前跟踪做好保险续保及出险车辆协调理赔。
(六)对驾驶员工作效绩进行考核,组织对车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并将检查情况列入驾驶员绩效考核。
(七)对公司车辆使用费用进行登记存档,并按制度进行奖惩。
(八)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具体事宜。
九、生产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精心操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各项记录。
(三)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四)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五)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六)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七)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八)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要加以劝阻和制止。
(九)爱护本职岗位的工作设备、安全设施、不准使用或启动不熟悉的设备、工具等。
(十)努力学习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及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生产区和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生产区作业场所和其他设施,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各种设施必须建立维修保养、检查和报废制度,安全防护、防尘等装置必须保持有效、完好。
第二条生产区道路安全
一、架空管线的跨路高度在生产区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上架空管线的跨路高度应高于车高一米。
二、生产区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和绿化物等。不得防碍交通视线。
三、道路两侧应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标志。
四、在道路上施工必须设安全围栏、安全标志和夜间红色警示灯,施工结束后要立即清理现场,按原标准修复道路。
第三条作业场所安全
一、所有建筑物及架空管线的支架、立柱等构筑物,必须坚固安全。
建筑物的地面、墙面、房顶、门窗应保持完好,下水道畅通。使用单位发现建筑物损坏或有危险征兆,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理。未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及性能。
二、所有沟、井、池及空中走台上有失足堕落危险的孔、洞等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盖板或护栏。
三、凡有可能遭雷击的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等,都应按有关标准安设防雷装置,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维护,保证其性能可靠。
四、各种输送管线的安装、架设、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树木及其枝叶与架空电线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五、在生产区和作业场所的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安全色和安全警句。
第四条防火防爆场所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焚烧垃圾、废纸及工业废料等。
二、生产作业场所和各类库区内,严禁擅自动用明火。
三、生产区和一切工作场所,都必须设置品种、数量足够,性能可靠的灭火器材或消火栓,并且摆放整齐有序。
第五条在生产区施工动土,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
地下设施、建筑物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作业场所的各种设备、工作台布置、安装应保证安全,便于操作、维修和
通行。
第七条作业场所必须保持整洁、清洁,及时消除垃圾、油污和积水。各种物品的
放置应整齐、稳固,保证操作和通行安全。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
结构及性能。
第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和照明。
第九条每个工作场所都应设安全负责人,并标志于醒目部位。
第十条对生产设备的安全要求
一、生产操作者在使用设备、工具前,必须认真仔细检查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准违章
作业。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移动改装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
二、各主管部门和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所管辖生产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保证其使用安全性。对新设备及其安装应认真验收,防止因设备本身缺陷或安装不当危及员工安全。
三、生产设备的使用单位,应认真管理好所用设备,保证其使用安全性。
四、供同一作业场所人员共用的设备,应由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制定专门制度,指定专人管理。制止违章使用,避免事故的发生,发现故障要及时向负责人报告。
五、由公司自己设计、制造、使用的生产设备,其设计方案和图纸,必须经主管技术部门审查批准。使用前认真试验和验收,以确保其安全性能,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设备及其附件的结构、性能和工作范围。
七、操作特种作业的生产设备,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后,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经公司综合部发上岗证上岗。否则严禁操作。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定期接受复审,否则不得继续操作。
八、电器设备必须由持证电工安装和管理。严禁非电工安装、改装或修理电气设备。用电单位的变配电设备(配电柜等)只允许持证电工管理和操作。
九、临时电线安装。
(一)安装使用临时电线,必须事先向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后方可安装使用,用后及时拆除。
(二)一切电气设备及线路必须绝缘良好。需要裸露带电体应安装在人和物都接触不到之处。否则必须设可靠的安全遮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三)电气设备必须设可熔性保险器或自动开关,必要时应装漏电保护器。
(四)一切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都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护性接零措施。
(五)严禁用可燃液体、水或其它潮湿物清洗、擦拭电器设备。
第十一条作业行为的安全要求
一、进入工作现场开始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品,严禁违章着装。禁止裸露上身上岗,注意文明生产。禁止穿背心、短裤;禁止穿裙子、高跟鞋。
二、作业中,特别是设备运转时,严禁嬉笑打闹、读书阅报、下棋玩牌、闲聊睡觉,严禁酒后上岗操作。
三、严禁一切人员擅自动用他人操作的机器设备、车辆、阀门、开关。
四、开始工作前应检查设备、工具和作业环境,发现设备故障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先
排除或报告,不得冒险作业。
五、禁止超速度、超负荷使用设备。
六、除正确操作外,人体必须与正在运转的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严禁从设备的运转部位上跨越或在其下方钻过。
七、检查修理、清洗设备必须事先做到:所有机动设备都必须先停机,关闭机上电源开关,还必须关闭机外电源开关,并悬挂“禁止启动”的警告牌。
(一)禁止在手、身体或衣服、鞋袜潮湿的情况下,从事有触电危险的操作,不要用左手操作电器开关,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应佩带绝缘防护用品。
(二)搬运、装卸等作业,非一人的能力所能承担的,应根据安全需要配备足够的人数共同承担,非人力所能承担的,必须使用相应的设备或机械。
(三)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多数人共同操作,必须事先确定一人指挥,明确分工,互相协调一致,共同操作过程中,如果有人离开因而不能保证安全时,应停止工作。
八、从事2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佩带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必要时架建安全网,并严禁抛掷物品,严防物体坠落。严禁上、下方同时垂直作业。如遇大雨、大雾或六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室外高处作业。
九、每天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检查和清理工作现场,按有关规定慎重处理危险物品,关闭水、电开关,锁好门窗。
十、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等,应停放在车棚内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点,不得进入工作现场或在道路上乱停乱放。车间内、办公室严禁停放各类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都必须遵守各项交通法规。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总则
安全检查要做到经常性,充分发动员工,坚持专职检查与员工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做到层层把关,堵塞漏洞。
第二条公司例行安全检查
公司例行安全检查,由安全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实施。
一、每年安排一至两次全公司性质的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查隐患、查制度、查措施、查事故处理情况。
二、每年安排一至两次专业性的安全检查。
三、新产品、新项目投产前,除管理区组织自查外,总公司要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危险部位和设备进行检查,并现场落实解决有关问题,否则不能投产。
四、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组织节前安全检查。在各单位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单位重点危险部位进行检查。
五、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到各管理区生产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管理区检查
一、各管理区除配合总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外,管理区领导每月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重点设备使用情况,消防器材、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质量安全管理部,并作好检查记录。
二、新产品、新项目投产前管理区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生产用的主要设备、仪器仪表及环境的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反馈有关部门进行解决,否则不能投产。
三、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管理区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节前检查。
四、管理区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到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有无违章操作,防护用品穿戴是否齐全,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安全通道是否畅通,使用的工具、是否安全可靠,搬运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
第四条区域、转运中心与分公司检查
一、各区域、转运中心、分公司除配合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外,经理要每周组织有关人员对重要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要针对性的进行节前检查。
三、区域、转运中心、分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应不定时的到作业现场检查有无违章操作,安全防护用品、设施是否完好,是否按规定进行操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第五条班组检查
一、班组每周由组长组织一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作业现场是否整洁,各种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上级领导,并作好检查记录。
二、组长在每次生产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危险部位和要害设施要重点检查,生产过程中要随时检查有无违章操作等不安全行为。
三、操作者在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要严格执行交检查制度,并认真作好交接
班记录。在生产操作过程中要集中精力,随时注意安全状况,发现问题要立即报告班长或安全员。
第六条其他
一、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安全员,隐患未排除,严禁进行生产。
二、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要逐级上报,要定解决问题的负责人,定整改措施和费用,定解决问题的时间和期限,解决原则是,自己能解决的不交给上级解决。
三、各单位自己能解决的安全隐患,单位领导要及时安排人员解决,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发现安全隐患无故拖延不解决的单位,安全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发出隐患通知书限期落实解决,在期限内仍未解决,由此发生事故或影响生产,公司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第一条对所有新进公司的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二条总公司安全教育由培训部组织,安全部门配合实施。
总公司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总公司概况,安全生产特点,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方针、制度和本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知识,发生事故分析的原因、影响及预防措施等。
第三条管理区安全教育由管理区综合部和管理区安全部门负责实施。
管理区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中心及公司生产特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特殊设备的安全要求,危险区应注意的要点,历年事故教训和预防措施,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及管理制度等。
第四条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实施。
班组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岗位责任制,设备结构性能,安全操作规程和排除不安全因素的紧急措施,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等。
第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按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操作。
第六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使用新材料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操作方法和安
全知识教育。
第七条各中心及公司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中心、班组要坚持进行每次生
产前的安全教育。
第六章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条工伤事故的确定
一、凡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受存在的危险因素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构,以及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的事故。
二、员工虽然不在生产岗位上,但由于生产区的设备和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职工伤亡。
三、急性中毒。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进入人体,使职工中断工作并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四、凡员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非生产性活动中受伤,只能参照工伤负伤处理,不按工伤统计。
五、凡不在上述范围的,对确定为伤亡又有异议的事故,应把详细情况上报,经主管部门批复或报地方劳动局确定。涉及两个单位的伤亡事故,由伤亡员工所属单位上报统计。
第二条工伤事故分类
一、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员工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的。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第三条事故报告
一、员工发生伤亡事故,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的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单位)的领导,事故单位领导必须立即报告总公司主管领导,质量安全管理部门。
二、凡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事故时,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的概况,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伤害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经济损失等,用快速的办法报总公司安全第一负责人与质量安全管理部门。
第四条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一、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单位应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详细说明。
二、重伤以上事故必须进行现场录像,轻伤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
三、清理事故现场时,要事先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第五条事故调查
一、发生轻伤事故,由发生轻伤事故单位领导会同安全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在24小时内报质量安全管理部。
二、发生重伤事故,由管理区安全第一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三、发生死亡事故,由总部安全第一负责人组织公司相关部门会同地方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
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调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询私舞弊。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条事故处理
一、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二、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三、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视情况追究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及其它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填写“员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有关部门。
五、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事故管理
一、质量安全管理部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二、发生伤亡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
三、由质量安全管理部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七章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形象。按照统一领导、消防部门依法监管、公司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圆通速递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网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观看消防视频(火灾案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防火。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三、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四、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六、消防安全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条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安全专员或管理职能部门要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三、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
在记录上签名。
四、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若发现其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下达通知书令其整改。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第三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公司、各管理区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二、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三、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四、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五、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第四条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安全员(管理员)负责,专职安全员(管理员)每周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二、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部门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安全员(管理员)每周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三、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一)烟感、温感、红外探头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在部门参加,每个烟感、温感、红外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二)消防水泵、喷淋水泵等每月试开泵一次(做好记录),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三)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四)室内消火栓(定期排污)、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五)室外消火栓(标出高低压、贴反光标识)、水泵接合器刷红漆、加油、保养、定期排污等。
四、消防器材管理
(一)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更换、充装。
(二)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三)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排序、编号、备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每月检查
两次)
五、消防通道管理
(一)规范车辆停放点,规划车辆停放区域。(用红、黄油漆画出区域)。
(二)严禁车辆(公车、私车、货车等)停放、占用消防通道。
(三)严禁车辆(公车、私车、货车等)停靠消防栓、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池等直径10米范围。
(四)公司大门口:禁止社会车辆、公司车辆等停靠、停放。保持畅通。
第五条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公司及各管理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三、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四、公司、管理区及各中心,在假日(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进行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节前整改不完的项目,节后限期完成整改。
五、对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消防部门备案。
第六条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用火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动火申请许可证》。
(一)动用明火时必须有动火许可申请单,获得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各项动火作业应于施工前一日或前一小时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火。
(三)动火时必须有持《动火申请许可单》监护人全程实时监护,不得擅自离开。
(四)动火申请许可后,动火操作人领取动火单,随时装在身上,以备安全人员检查。
(五)更换施工地点、部位或加大作业范围时需重新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火。
(六)露天施工动火时风力达5级(8.0~10.7米∕秒)以上,禁止动火。
(七)申请动火部门的安全员负责动火施工现场的监护。
(八)三级动火的分类:动火施工区域发生火灾时,不会影响本区域生产安全的为三级动火、:动火施工区域发生火灾时,会影响本区域生产安全的为二级动火、动火施工区域发生火灾时,会影响全厂(单位)生产的安全为一级动火。
(九)本动火申请许可单使用期限:三级动火为5天、二级动火为3天、一级动火为1天。
(十)三级动火为安全管理部安全经理签署、二级为安全管理部高级经理签署、一级为运营总监(分管安全)签署。
二、申请部门安全员未确认以下十项,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严禁开具《动火申请许可证》。
(一)施工地点直径5米范围内已对易燃、可燃、可爆物品进行安全隔离、清理。
(二)氧气气瓶与乙炔气瓶相距不低于5米。
(三)气瓶已确定直立且固定,输气管线已检查、无泄漏。
(四)电焊机等电气设备配线规范,无接头、无裸漏、无漏电、短路等。
(五)电焊线路绝缘,无损坏,电焊柄完好无破损。
(六)已备妥个人防护用品:电焊用手套、护目镜、护目罩及安全帽、安全带等。
(七)施工动火现场已备妥适量的灭火器、水带、水桶等。
(八)动火操作人、监护人会使用灭火器、消防水带、水。
(九)施工时有火花飞溅或掉落范围区域,已做好安全防火隔离措施。
(十)施工地点,地面及切割物背面可燃物品已清除或做好安全防护。
三、施工电焊作业做到电焊“十不烧”原则。
(一)未取得焊工特殊工种、操作证不烧。
(二)高危场所、重要场所未经批准不烧。
(三)不了解施焊地点区域情况不烧。
(四)不了解焊接物内部情况不烧。
(五)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彻底清理不烧。
(六)用易燃物品装修、装饰的部位不烧。
(七)密闭、有压力的容器、管道不烧。
(八)焊接部位旁有易燃、易爆物品不烧。
(九)附近有明火作业相抵触的作业不烧。
(十)禁火区域内,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烧。
第七条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一、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二、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
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三、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四、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五、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应急、自救、互救能力。
第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一、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四、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五、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第八章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第一条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由总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或管理区安全管理部门下发隐
患整改通知单,监督整改并备案。
第二条对事故隐患实行检查、登记、报告制度。
一、对事故隐患类别填写事故隐患登记表,按期上报。
二、对总部各职能部门、管理区、区域、转运中心、分公司(分部)按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进行检查、汇总并及时整改、上报。
第三条隐患整改要: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期限和负责人,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
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第四条在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安全,
对确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单位安全责任人报告。
第五条管理区、区域、转运中心、分公司、在国定假日(春节、劳动节、国庆节)
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进行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节前无法完成的项目,节后
限期完成整改。
第九章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宿舍管理员是员工宿舍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宿舍消防等工作,宿舍采取逐级管理制度,各楼层长负责所在楼层的消防等工作,各寝室长对各宿舍的消防安全等负责。
第二条严禁在宿舍通道、楼道、楼梯口堆放杂物,保持应急逃生通道的畅通。
第三条宿舍外围和走廊应安装监控器,起到防火、防盗作用。
第四条对有安全通道的要定期检查通道门锁情况。
第五条根据实际面积按照消防要求配备消防器材,禁止随意挪动、挪用、乱用消防器材,保持消防器材箱内外的整洁。
第六条不得乱拉灯线和乱接插座。
第七条不准使用床头灯、电褥子、热得快、电磁炉、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
第员工宿舍允许使用的充电灯、充电器等使用时要有专人看护,人离开房间要切断一切电源,使用的导线、插头、插座要合格,电器设施要远离易燃物。
第九条宿舍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酒精炉、液化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条不准留宿外来人员。
第十一条宿舍没人时要关闭窗户并锁门,个人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以防偷窃。
第十二条宿舍内不准聚众饮酒、、打架和做出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
第十三条宿舍管理制度要上墙。
第十章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仓库应有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库管人员离开时必须随时锁门。
第二条照明线路布局要科学,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非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三条仓库不准人员住宿、休息,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等电热器具。
第四条防盗措施要严密。
第五条每天下班前和上班后由仓库管理员检查门窗是否关闭良好。
第六条仓库内严禁吸烟,动用明火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以保证人员安全。
第根据要求提出仓库、危险品管理应配置的防火器、黄砂桶、防火标识和禁止标志。
第九条有条件的仓库主通道要画上2米宽的黄色警戒线。
第十条货物码放不准超过黄色警戒线,以保持主通道畅通无阻。
第十一条仓库所用配电柜最好设在库外,库内消防设施、配电柜消防通道下方地面画上黄色斑马线。
第十二条仓库内易燃物品要单独堆码,不能混码在一起。
第十三条消防喷淋系统正下方60CM内不准堆放货物。
第十四条仓库保管员职责要上墙。
第十一章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员工须持卫生防疫站健康证方可上岗,并定期接受体检,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原件交公司综合部负责人审验保管。
第二条员工须接受卫生培训,保持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洗衣物,穿公司指定的衣、帽上班,工作前将手用消毒液进行消毒,不得穿拖鞋上班,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吃零食,随地吐痰等。
第三条员工有感冒等疾病时须休假,对于患有疾病的其他人员进出食堂要采取措施,确保不通过食品发生传染性事件。
第四条加强食品采购渠道管理,严防食物中毒。食堂原料采购要坚持“四不”原则:不采购腐烂变质的食品原料、不验收入库腐烂变质的食品原料、不加工腐烂变质的食品原料、不出售腐烂变质的食品,以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五条食品必须生、熟分离,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第六条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日杂用品等混放。
第七条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第食堂应配置或采取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第九条食堂用品、用具要及时清洗、消毒、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要及时更换。
第十条餐厅地面、桌椅保持整洁,做好预防雨、雪等天气的防滑、防摔的工作。
第十一条制定食堂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等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并
督导落实,同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食堂加工、烹调食品使用电器、电加热器时,先检查设备是否安全完好
才能插上电源,开启电源开关,严禁先开启开关,再插电源。
第十三条在操作使用食品加工机械时,先检查零部件安装是否坚固,机器是否完好,才能进行操作使用。机器在运转时严禁将手或物体伸入运转设备内操作,防止事故
发生。
第十四条食堂在操作或卫生工作中严禁把水撒在电器设备或电源设备上,防止触
电事故发生或引起电器设备的损坏。
第十五条每天用燃气前要检查炉灶是否正常熄火,下班前检查水、电、煤气、门
窗是否关好后,方能离开操作间。
第十六条对液化石油气连接到燃气灶具的橡胶软管、金属软管,每周检查两端的
接头,燃气是否泄露,定期(两年一次)更换软管。
第十七条库房必须专人负责,人离门锁,外人不得擅自入库。
第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操作间。
第十九条食堂管理制度要上墙。
第十二章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条奖励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法规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者,除年终可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外,还可按公司合理化建议奖规定给予奖励。
三、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主动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对中心、公司年内实现安全目标,全年无事故,安全管理成绩显著者(综合评分前三名),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对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受损失者,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处罚
一、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一)发生死亡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20000元罚款。
(二)发生重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00元罚款。
(三)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四)对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300元罚款。
二、违规违制处罚
(一)对未设立专职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的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二)对违反生产区和作业场所安全要求每项内容处以单位负责人50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500元。
(三)对违反防火防爆场所安全要求的每项处以单位负责人100元罚款。
(四)对违反生产设备安全要求的每项处以单位负责人50元罚款。
(五)对违反作业行为安全要求的每项处以单位负责人50元罚款。
(六)对违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单位负责人每项处以100元罚款。
(七)对违反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单位负责人每项处以100元罚款。
(八)对违反安全防火管理制度的单位负责人每项处以200元罚款。
(九)对违反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的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十)对违反安全通则相应条款的处单位负责人50元罚款。
(十一)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可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第三条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罚负责人100元。
一、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给予处罚。
二、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单位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单位不能消除,但应提出申报而未提出申报的单位,给予处罚。
三、对事故隐患不重视,不制定整改措施、或有措施没有负责人和验收人、没有上报事故隐患反馈表的单位,给予处罚。
第四条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
一、领导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二、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在12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三、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要加重处罚。
四、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第五条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一、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可酌情减、免处罚。
二、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单位以外其它原因,可酌情减、免处罚。
三、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四、发生事故后,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对事故的有关人员提出严肃处理意见,并能认真制订防范措施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第六条其他处罚
一、凡阻止、干扰、难安全监查人员、安全专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检查人员检查的,给予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每人500元处罚。
二、发生事故时,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给予其它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生事故需要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50%,直至扣完全部赔偿。
第七条实施与检查
一、总公司年终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管理区推荐,总公司安全生产小组审核,报总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二、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由管理区推荐,总公司安全小组审议,总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三、经济处罚经领导批示后由安全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执行。
四、发生工伤事故后,基层单位按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管理部门审议,报公司领导批准。
五、本办法所罚款由财务部门按安全管理部门发出的“总公司安全生产违规、违制通知
单”从被罚单位负责人工资中扣除,不得摊入生产成本。
六、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三章安全例会制度
为使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安全工作例会规范化、统一化、标准化,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单位
第二条监督检查
一、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安全工作的例会的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总经办负责对安全管理部门安全工作例会的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未按制度规定召开安全工作例会的单位,有公司安全部门、总经办按考核制度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安全例会要明确固定开会日期,定期按时召开,特殊情况临时变动日期,应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参加各单位例会。
二、会议要有专门记录,会议有关材料、记录列入档案管理保存;总部安全例会、安全工作通气会应单发会议纪要。
三、各种安全例会设会议签到表,必须由参加会议人员本人签到。
第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安全工作例会
一、安全工作通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排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会议之后,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召集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二、安全工作例会每周一次,了解公司安全工作动态,及时解决公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结部署日常性安全工作;安全管理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参加;遇有特殊情况,经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临时召集有关人员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第五条管理区、区域安全部门安全工作例会
每月召开一次,掌握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总结上月安全管理工作,部署下月工作,解决落实当前存在的问题,传达公司有关文件,由各单位安全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转运中心、分公司安全工作例会
每周召开一次,重点点评收寄、验视、包装、分拣、运输、投递等过程存在的隐患,提
出安全注意事项,总结经验教训,值班经理参加。
第十四章应急预案
为了确保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及圆通速递网络重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圆通速递网络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圆通各级部门和单位应结合圆通速递网络实际际情况,针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按照部门的具体要求,制定出适合自己部门的应急预案,具体预案如下:
第一条突发性火灾应急预案
第二条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三条突发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
第四条停电应急预案
第五条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第六条办公室灭火消防应急疏散预案
第七条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
第反恐防范工作应急预案
第十五章国内运输禁寄品名录及分级处置
第一条前言
违禁品分为违法禁寄物品和违规禁寄物品。违法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运输企业运送的物品。违规禁寄物品是指不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不能运送,或影响运输安全,不宜运输的物品。
第二条航空运输
一、航空违法禁寄物品
(一)烈性毒药和传染性物品:如,铊、氰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砒霜、农药(杀虫剂、灭草剂等)、哥罗仿、苯铵、催泪弹、危险性病菌(炭疽等)、生漆、血液、尿液、体液、医用废弃物等。
(二)物和精神物品:如:鸦片(含罂粟壳、花、苞、叶等)、吗啡、可卡因、
海洛英、大麻、、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三)各类武器、弹药:如: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等。
(四)含有反动、淫秽、有伤风化等危害和社会政治稳定等的报刊书籍、图片、宣传品、音像制品,计算机磁盘及光盘等。
(五)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二、航空违规禁寄物品
指威胁航空飞行安全的物品,指在航空运输中,可能明显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
(一)爆炸品:如,火药、炸药、烟火制品(礼花、鞭炮、摔炮、拉炮等)发令纸、打火机、煤气炉、煤气罐等。
(二)易爆气体:如压缩气体、灭火器、蓄气筒、充气球体、救生器、易爆开的汽车安全气囊、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灯泡等。
(三)易燃液体:如油漆、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类、机油、樟脑油、发动机起动液、松节油、天拿水、胶水、香水、去光水、喷雾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
(四)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如煤、松香、石蜡、油麻、金属钠、镁铝粉、活性碳、钛粉、椰肉干、蓖麻制品、橡胶碎屑、安全火柴(盒擦的或片擦的)、干燥的白磷、干燥的黄磷、镁粉、固体胶等。
(五)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的物品(能灼烧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和液体):如,放射性(铀、钴、镭、钚等)、锂电池、化学药品、化学实验用品(高锰酸钾、硫酸、氯磺酸、冰醋酸、烧碱、有机溶剂、双氧水、等)、蓄电池、碱性的电池液等。
(六)磁性物体,未加消磁防护包装的磁铁、磁钢等含强磁的制品。如验钞机、音箱、磁铁等含磁性的物体。
(七)妨碍公共卫生的:如,尸骨、骨灰、灵柩、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动物、动物器官、植物以及它们的标本等。
(八)粉末状物品(不论何种颜色) 、液体(不论使用何种包装)、膏状物(如牙膏等)、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
(九)其他各类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
第三条汽运运输
一、汽运违法禁寄物品
(一)烈性毒药和传染性物品:如,铊、氰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砒霜、农药(杀虫剂、灭草剂等)、哥罗仿、苯铵、催泪弹、危险性病菌(炭疽等)、生漆、血液、尿液、体液、医用废弃物等。
(二)物和精神物品:如:鸦片(含罂粟壳、花、苞、叶等)、吗啡、可卡因、海洛英、大麻、、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三)各类武器、弹药:如: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等。
(四)含有反动、淫秽、有伤风化等危害和社会政治稳定等的报刊书籍、图片、宣传品、音像制品,计算机磁盘及光盘等。
(五)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六)妨碍公共卫生的:如,尸骨、骨灰、灵柩、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动物、植物以及它们的标本等。
二、汽运违规禁寄物品
(一)爆炸品:如,火药、炸药、烟火制品(礼花、鞭炮、摔炮、拉炮等)发令纸、打火机、煤气炉、煤气罐等。
(二)易爆气体:如压缩气体、灭火器、蓄气筒、充气球体、救生器、易爆开的汽车安全气囊、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灯泡等。
(三)易燃液体:如油漆、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类、机油、樟脑油、发动机起动液、松节油、天拿水、胶水、香水、去光水、喷雾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
(四)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如煤、松香、石蜡、油麻、金属钠、镁铝粉、活性碳、钛粉、椰肉干、蓖麻制品、橡胶碎屑、安全火柴(盒擦的或片擦的)、干燥的白磷、干燥的黄磷、镁粉、固体胶等。
(五)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的物品(能灼烧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和液体):如,放射性(铀、钴、镭、钚等)、理电池、化学药品、化学实验用品(高锰酸钾、硫酸、氯磺酸、冰醋酸、烧碱、有机溶剂、双氧水、等)、蓄电池、碱性的电池液等。
(六)带电物品(电子产品)将电池和实物分离可运输。
(七)不具有危险(易燃、易爆)的普通化妆品可以运输。
第四条危险品处置
一、国内航空危险品分级描述处置表(民航局规定)。
二、寄递企业对禁寄品的处理(邮政局规定)
(一)企业发现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同时通报机关。
(二)企业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立
即通知防化及门按应急预案处理,同时通报机关。
(三)企业发现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收寄环节发现的,不予收寄,经转环节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环节发现的,不予投递,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对其中易发生危害的危险品,应通知门,同时通报机关,采取措施进行销毁,需要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部门处理,其他危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对内件中其他非危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附证明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递环节领取。
(四)企业发现各种危害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应及时通知、和新闻出版部门处理。
(五)企业发现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烂的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领回的可就地销毁。
(六)企业对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寄递物品和设备的,收寄环节发现后,应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经转或投递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七)企业发现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应移交海关处理。
(八)其他情形,可通知相关监管部门。
第五条相关说明
目前很多公司在禁寄品方面存很大的误区,认为只要不是违法的物品都可以收寄,而且网路车运输不存在禁寄品,导致部分公司收取支走网络车,收取液体走航空等情况出现。尤其是很多公司把淘宝网上客户的化妆品、香水、洗发水等物品都经过航空运输,导致公司多次被罚款和警告,这严重影响了公司和机场安检的合作,也影响了公司货物的机场过安检速度。所以总公司再次重申,对于国家规定的违法禁寄品一律不能收寄,对于相关部门规定的违规禁寄品,需要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如果我司的运输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需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谢绝收取。如果部分大客户和分公司有相关的运输协议的,要尽可能和客户协商重新修订协议,对于不能运输的物品尽可能帮助客户寻找合适的运输公司进行运输,不能存在侥幸心理把该类物品流入公司的网络内。影响公司的运营安全,也增加了各公司的成本(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