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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三重一大”实施细则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2 00: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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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三重一大”实施细则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公司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科学发展,根据、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决策原则,由公司成员和经理班子成员召开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健全议事规则和程序,完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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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公司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科学发展,根据、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决策原则,由公司成员和经理班子成员召开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健全议事规则和程序,完善职工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公司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科学发展,根据、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决策原则,由公司成员和经理班子成员召开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健全议事规则和程序,完善职工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应当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决定的重大措施,公司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指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公司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公司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非经营性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非经营性、集团外超过公司领导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基本程序

第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由公司分管领导责成公司相关部门,征求有关专家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公司纪委的意见。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由工会将有关材料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

第九条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条 公司、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党政联席会议),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做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做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向公司、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公司党政联席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由主持,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并形成会议纪要。内部保留投票结果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 决策做出后,应当明确落实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公司、党支部要团结带领公司全体党员和职工群众,推动公司决策的实施。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出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按上级规定逐步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实施细则;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实施细则;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

第四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为实施本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六条 公司纪委应当监督检查本实施细则的执行,并督促指导下属成员单位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司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涉密事项除外)。

第十 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与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公司在此前发布的相关制度与本细则有歧义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条党政联席会是由主持,和行政班子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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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三重一大”实施细则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公司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科学发展,根据、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决策原则,由公司成员和经理班子成员召开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健全议事规则和程序,完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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