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项目部劳务管理,规范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劳动法》、《劳务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项目部和与之形成劳务关系的农民工。
第四条。公司人力部门负责督导、检查项目部作业班组的用工手续、工资支付,受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
第五条。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当地有关文件规定及公司要求办理有关劳务手续,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
第六条。项目部用工原则上应当采用劳务分包的形式,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按劳务合同支付工资。
第七条。项目部不得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用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向农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金、抵押金(物)、保证金和有效证件。
第。项目部对于进入工地的人员要求填写《劳务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按工种及人员进行情况登记造册,建立《项目部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掌握农民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并及时将花名册报至分公司备案。
第九条。班组进入施工现场时,应与班组长签订劳务承包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支付方式、奖惩措施、质量及保修、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等条款。对于小承包形式的工种,小承包人都应在协议书上签字。
第十条。项目部应当做好每日各班组工作人员的考勤记录,由相应的班组长签字确认。项目部应当及时组织人员与承包班对接,对其所完成的工程量验工计价确认。
第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项目部农民工维权须知以及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
第十二条。项目部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作标准,工资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第十三条。按照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时一次结清,并按足额支付。
第十四条。项目部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发放农民工工资时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办理工资支付签收手续,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五条。采取劳务分包用工的项目部,必须监督劳务公司的工资发放,确保发放到每位劳务工人手中。
第十六条。项目部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负责本项目部业主工程款的及时清收工作,防止因业主工程款问题而拖欠农民工工资。公司有义务协助项目部对工程款的清收工作,但项目部不得以业主未支付工程款而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业主未按合同约定向项目部支付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时,项目部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扣减、工程量计算或劳务单价原因发生农民工工资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予以确认或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凡在公司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发放,公司对已经建设主管部门或劳务部门认定的拖欠工程款,有权从项目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工资款支付给农民工。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民工到公司机关、社会或到上级部门投诉,造成公司的一切损失均由项目部承担,并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项目部每发生一次进行1-5万元处罚。
第二十二条。公司工程部应当定期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用工手续办理情况,特别对春节、端午、中秋节、夏收、秋收、开学日等重要日期做好前提督导,做好提前预付,防止民工工资拖欠事件发生。
第二十三条。作业班组完成项目部工作量后,项目部及时向公司工程部反馈该班组的工作质量、工资支付情况、个人信用等信息,作为公司项目部选拔班组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发生农民工事件后,公司立即成立由公司、工程部、项目部三级农民工事件处理应急公关小组。组长由公司分管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工程部经理、项目部经理担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组织实施、监督执行、信息反馈由公司工程部负责。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单位;解释、修订权在公司工程部。
淮北信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xx年3月15日
第二篇:项目部农民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项目部劳务管理,规范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笨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劳动法》、《劳务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项目部和与之形成劳务关系的农民工。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负责指导事业部派驻分公司和项目部的生产代表督导、检查项目部作业班组的用工手续、工资支付,受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
第五条。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当地有关文件规定及公司要求办理有关劳务手续,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
第六条。项目部用工原则上应当采用劳务分包的形式,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按劳务合同支付工资,办理有关用工备案、工伤保险等用工手续或按当地劳动监察管理部门要求办理有关用工手续。
第七条。项目部自行招用农民工时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自招用之日起15日内可持劳动合同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签证手续或按当地劳动监察管理部门要求办理有关用工手续。
第。项目部不得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用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向农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金、抵押金(物)、保证金和有效证件。
第九条。项目部对于进入工地的人员要求填写《劳务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按工种及人员进行情况登记造册,建立《项目部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掌握农民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并及时将花名册传真至分公司和事业部之综合事务部。
第十条。班组进入施工现场时,应与班组长签订劳务承包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支付方式、奖惩措施、质量及保修、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等条款。对于小承包形式的工种,小承包人都应在协议书商签字。
第十一条。项目部施工员应当做好每日各班组工作人员的考勤记录,由相应的班组长签字确认。项目部应当及时组织人员与承包班组织,对其所完成的工程量验工计价确认。
第十二条。项目部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次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项目部农民工资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作标准,工资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第十四条。按照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慢时一次结清,并按足额支付。
第十五条。项目部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发放农民工工资时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办理工资支付签收手续,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六条。采取劳务分包用工的项目部,必须监督劳务公司的工资发放,确保发放到每位劳务工人手中。
第十七条。项目部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第十。项目经理负责本项目部业主工程款的及时清收工作,防止因业主工程款问题而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业部由义务协助项目部对工程款的清收工作,但项目部不得以业主未支付工程款而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业主未按合同约定向项目部支付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时,项目部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条。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扣减、工程量计算或劳务单价原因发生农民工工资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予以确认或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
第二十一条。凡在公司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务工资支付承诺书》,公司对已经建设主管部门或劳务部门认定的拖欠工程款,有权从项目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工资款支付给民工。未能从其工程款中扣除工资款项时,通知事业部派驻分公司和项目部的财务印章保管员停止使用财务印章,直到支付工资为止。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民工到公司机关、社会或到上级部门投诉,造成公司的一切损失均由项目部承担。属分公司管理的项目部,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项目部每发生一次进行1-5万元处罚。
第二十三条。事业部之生产技术部应当定期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用工手续办理情况,特别对春节、端午、中秋节、夏收、秋收、开学日等重要日期做好前提督导,做好前提预付,防止民工工资拖欠事件发生。
第二十四条。作业班组完成项目部工作量后,项目部及时向事业部反馈该班组的工作质量、工资支付情况、个人信用等信息,作为公司项目部选拔班组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发生农民工事件后,公司立即成立由总部、事业部、分公司、项目部四级农民工事件处理应急公关小组。组长由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担任、副组长由事业部经理、分公司经理和项目部经理担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的组织实施、监督执行、信息反馈由事业部之生产技术部负责。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单位;解释、修订权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篇:项目部农民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项目部劳务管理,规范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劳动法》、《劳务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项目部和与之形成劳务关系的农民工。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负责指导事业部派驻分公司和项目部的生产代表督导、检查项目部作业班组的用工手续、工资支付,受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
第五条。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当地有关文件规定及公司要求办理有关劳务手续,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
第六条。项目部用工原则上应当采用劳务分包的形式,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按劳务合同支付工资,办理有关用工备案、工伤保险等用工手续或按当地劳动监察管理部门要求办理有关用工手续。
第七条。项目部自行招用农民工时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自招用之日起15日内可持劳动合同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签证手续或按当地劳动监察管理部门要求办理有关用工手续。
第。项目部不得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用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向农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金、抵押金(物)、保证金和有效证件。
第九条。项目部对于进入工地的人员要求填写《劳务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按工种及人员进行情况登记造册,建立《项目部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掌握农民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并及时将花名册传真至分公司和事业部之综合事务部。
第十条。班组进入施工现场时,应与班组长签订劳务承包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支付方式、奖惩措施、质量及保修、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等条款。对于小承包形式的工种,小承包人都应在协议书商签字。
第十一条。项目部施工员应当做好每日各班组工作人员的考勤记录,由相应的班组长签字确认。项目部应当及时组织人员与承包班组织,对其所完成的工程量验工计价确认。
第十二条。项目部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次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项目部农民工资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作标准,工资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第十四条。按照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慢时一次结清,并按足额支付。
第十五条。项目部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发放农民工工资时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办理工资支付签收手续,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六条。采取劳务分包用工的项目部,必须监督劳务公司的工资发放,确保发放到每位劳务工人手中。
第十七条。项目部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第十。项目经理负责本项目部业主工程款的及时清收工作,防止因业主工程款问题而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业部由义务协助项目部对工程款的清收工作,但项目部不得以业主未支付工程款而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业主未按合同约定向项目部支付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时,项目部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条。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扣减、工程量计算或劳务单价原因发生农民工工资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予以确认或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
第二十一条。凡在公司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务工资支付承诺书》,公司对已经建设主管部门或劳务部门认定的拖欠工程款,有权从项目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工资款支付给民工。未能从其工程款中扣除工资款项时,通知事业部派驻分公司和项目部的财务印章保管员停止使用财务印章,直到支付工资为止。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民工到公司机关、社会或到上级部门投诉,造成公司的一切损失均由项目部承担。属分公司管理的项目部,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项目部每发生一次进行1-5万元处罚。
第二十三条。事业部之生产技术部应当定期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用工手续办理情况,特别对春节、端午、中秋节、夏收、秋收、开学日等重要日期做好前提督导,做好前提预付,防止民工工资拖欠事件发生。
第二十四条。作业班组完成项目部工作量后,项目部及时向事业部反馈该班组的工作质量、工资支付情况、个人信用等信息,作为公司项目部选拔班组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发生农民工事件后,公司立即成立由总部、事业部、分公司、项目部四级农民工事件处理应急公关小组。组长由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担任、副组长由事业部经理、分公司经理和项目部经理担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的组织实施、监督执行、信息反馈由事业部之生产技术部负责。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单位;解释、修订权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四篇:项目部农民工管理办法和顺小区项目农民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项目部劳务管理,规范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笨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劳动法》、《劳务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和顺新里程项目部与之形成劳务关系的农民工。
第四条。项目安全科和综合办负责检查项目部作业班组的用工手续、工资支付,受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
第五条。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当地有关文件规定及公司要求办理有关劳务手续,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
第六条。项目部用工原则上应当采用劳务分包的形式,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按劳务合同支付工资,办理有关用工备案、工伤保险等用工手续或按当地劳动监察管理部门要求办理有关用工手续。
第七条。项目部自行招用农民工时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自招用之日起15日内可持劳动合同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签证手续或按当地劳动监察管理部门要求办理有关用工手续。
第。项目部不得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用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向农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金、抵押金(物)、保证金和有效证件。
第九条。项目部对于进入工地的人员要求填写《劳务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按工种及人员进行进出场情况登记造册,建立《项目部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掌握农民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并及时将花名册传真至分公司综合办。
第十条。班组进入施工现场时,应与班组长签订劳务承包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支付方式、奖惩措施、质量及保修、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等条款。对于小承包形式的工种,小承包人都应在协议书商签字。
第十一条。项目部施工员应当做好每日各班组工作人员的考勤记录,由相应的班组长签字确认。项目部应当及时组织人员与承包班组织,对其所完成的工程量验工计价确认。
第十二条。项目部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次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项目部农民工资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作标准,工资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第十四条。按照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慢时一次结清,并按足额支付。
第十五条。项目部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发放农民工工资时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办理工资支付签收手续,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六条。采取劳务分包用工的项目部,必须监督劳务公司的工资发放,确保发放到每位劳务工人手中。
第十七条。项目部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第十。项目经理负责本项目部业主工程款的及时清收工作,防止因业主工程款问题而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业部由义务协助项目部对工程款的清收工作,但项目部不得以业主未支付工程款而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业主未按合同约定向项目部支付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时,项目部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条。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扣减、工程量计算或劳务单价原因发生农民工工资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予以确认或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
第二十一条。凡在公司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务工资支付承诺书》,公司对已经建设主管部门或劳务部门认定的拖欠工程款,有权从项目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工资款支付给民工。未能从其工程款中扣除工资款项时,通知事业部派驻分公司和项目部的财务印章保管员停止使用财务印章,直到支付工资为止。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民工到公司机关、社会或到上级部门投诉,造成公司的一切损失均由项目部承担。属分公司管理的项目部,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项目部每发生一次进行1-5万元处罚。
第二十三条。事业部之生产技术部应当定期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用工手续办理情况,特别对春节、端午、中秋节、夏收、秋收、开学日等重要日期做好前提督导,做好前提预付,防止民工工资拖欠事件发生。
第二十四条。作业班组完成项目部工作量后,项目部及时向事业部反馈该班组的工作质量、工资支付情况、个人信用等信息,作为公司项目部选拔班组的依据。
中建和顺小区项目部
第五篇:关于防止工程项目部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关于防止工程项目部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xx]5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部发[xx]2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项目部项目部项目部项目部使用农民工和工资发放行为,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管理中心对公司建筑工地规范使用农民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负总责。公司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公司实行劳务分包的,对监督劳务分包企业规范使用农民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负责。建筑工地使用农民工和工资发放行为纳入项目部、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内容;经举报投诉查实的,应当记录其不良信用行为。
本办法所指项目部,是指从事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活动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部应当设立或确定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农民工相关事务管理,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劳动管理制度,规范本公司使用农民工和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建立农民工使用台帐,保存农民工工资发放原始资料等。
第四条
工程管理中心依法对本辖建筑工地规范使用农民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公司依法对本辖建筑工地规范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第二章使用农民工管理
第五条
项目部招用农民工,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同时明确被招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告知工程管理中心和本公司的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公司的各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队(班、组,下同)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班组和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取得法人委托授权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下简称用工方)与施工作业队签订内部分部、分项劳务合同只能作为公司一种内部经济承包形式,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应当先与其所涉人员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方可签订内部经济承包协议。
第六条
项目部各班组长使用临时工(即建筑工地俗称点工,含计时工,下同)时,应当签发点工派工通知单,并由点工签收,各执一份,内容应包含工作内容、数量、计酬标准。当点工完成派给的工作任务后,某用工方应即时支付劳动报酬。
第七条
临时工应妥善保存用工方下达的点工派工通知单,作为结算依据。未收到点工派工通知单的农民工,应及时要求用工方补办手续,并办理完成工作量确认手续,以便结算、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
第项目部应当按月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采取施工作业队(班、组)长代领代发的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凡因代领代发,发生农民工本人未领到工资的,项目部应当承担未支付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纳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第九条推行项目部使用银行工资卡发放农民工工资制度,项目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办理农民工银行工资卡,或收集农民工自己持有的银行卡号,并按月通过开户银行直接将应发农民工工资转入农民工工资卡。
第十条倡导专业承包公司在向建筑劳务企业分包工程时,在相同条件下,优先分包给规范使用农民工以及通过银行工资卡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劳务企业。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当先到公司财务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开工时,工程项目部应当在建筑工地生活区醒目位置,张贴悬挂本地方有关部门和本公司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并纳入项目部项目部项目部项目部项目经理职责内容。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部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实行劳务分包的,还应当监督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一旦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应当责令限期公示,否则不予结算劳务分包余款。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公司内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农民工用工和工资支付检查活动时,应当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以及纠正处理情况,建立完善公司内部信用业绩考核档案。
第十四条鼓励项目部项目部项目部项目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项目部项目部项目部项目部可以根据工程规模、用工人数、工程款额以及项目经理信用状况,按项目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四章劳务分包管理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项目部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项目部将劳务分包作业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以签订类似“内部劳务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