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学生的安全与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学校、学生及与学校有关的人员。
第三条 定义
1. 校园欺凌行为:指学生之间或学生与教职员工之间,以实施身体暴力、言语侮辱、网络欺凌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侵害、威胁、恐吓或羞辱的行为。
2. 校园欺凌受害者:指遭受校园欺凌行为侵害的学生。
3. 校园欺凌行为参与者:指参与实施校园欺凌行为的学生。
第二章 校园欺凌行为的禁止和惩处
第四条 禁止校园欺凌行为
任何形式的校园欺凌行为都是严格禁止的。
第五条 校园欺凌行为的惩处
校园欺凌行为的惩处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 轻微校园欺凌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口头批评等教育措施;
2. 情节较重的校园欺凌行为,可以给予书面警告、扣分、社区服务等惩罚措施;
3. 严重的校园欺凌行为,可以给予停课、记过、留校察看等严厉惩罚措施;
4. 极端严重的校园欺凌行为,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校园欺凌受害者的保护
学校应加强对校园欺凌受害者的保护,采取以下措施:
1. 及时制止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保障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2. 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帮助受害者恢复自信;
3. 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4. 对再次发生校园欺凌行为的参与者采取更严厉的惩处措施。
第七条 校园欺凌行为的报告和处理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校园欺凌行为报告和处理机制,包括以下内容:
1. 学校应设立校园欺凌行为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学生及相关人员的举报;
2. 学校应对收到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妥善处理;
3. 学校应对校园欺凌行为的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和通报。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 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极端严重的校园欺凌行为,学校应及时报案,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法律援助
学校应积极为校园欺凌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 教育和预防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预防工作,开展校园欺凌行为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对校园欺凌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条例的解释权
本条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