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3.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公司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5.人民依法强制转让时,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7.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
9.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每次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10.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3人。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1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
12.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13.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14.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后,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15.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6.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公司注册资本金额5%~15%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50万的罚款。
17.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50万罚款。
证券法
1.股票发行数字条件:
①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②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③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股本总额的25%,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股本数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④发行人在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2.债券发行数字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③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代销、包销约定时效不得超过90日。
4.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
承销团承销。
5.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后,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备案。
6.债券上市的数字条件:
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尚未到期的各次发行的各种债券的总发行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7.股票最近3年连续亏损,债券近2年连续亏损,暂停交易;股票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终止交易。
8.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监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年度报告。
9.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监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10.收购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11.收购要约的期限:30日≤期限≤60日
12.擅自或虚假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3.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4.发行人未按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前款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对发行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6.机构从业人员与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取消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7.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买卖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18.证券公司为客户卖出其账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处以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9.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等违背客户真实意思,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s:罚款基本都是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基金法
1.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数字条件:
①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②主要股东从事证券经营等具有较好业绩,最近3年无违法记录
3.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4.封闭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封闭期:10~15年。
5.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随时在首次发行结束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后,随时提出赎回申请。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分开,或未实行分账管理的,处5~50万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3~30万罚款。
7.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8.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转让基金份额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罚款;没得或不足100万的,处以10~100万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3~30万罚款。
9.未经注册登记,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返所募资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所募资金1%~5%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50万罚款。
10.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处以10~30万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3~10万罚款。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期货公司设立的数字条件:
①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3000万。
②主要股东及其控制人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可以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3.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的(大部分为违反规定、不按照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处业务收入1倍~5倍;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10万罚款。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1.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股人:
①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②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
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国监机构应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书面绝定:
①对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
②对变更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审查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
③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形式、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④对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者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
⑤对要求审查董事、监事、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4.证券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国监机构。
5.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国监机构。
6.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7.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监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
个工作日报送月度报告。
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国监机构应当责改;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9.证券公司主要违法违规情形及其处罚措施: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10万的,处10~30万;对直接责任人处3万~10万。(违规委托销售、提供投资建议、违规委托代买、从事自营业务等、从事资管业务单笔价值低于最低限额)
②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3万的,处3万~10万;对直接责任人处3万~10万。(除第2和5项,其余都有“未按照规定”)
10.未按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责改;情节严重的,处20万~50万,并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5万。(注:情节严重才罚)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10万的,处10万~60万;对直接 (3)
~30万。(未经批准持有股权;强令提供担保;违规动用客户资金;同意违规动用客户资金;发现违规动用而未报国监机构)
从业资格
1.申请执业证书的数字条件:最近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2.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
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审核完毕。
3.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相关数字规定:
①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②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在发生10日内向协会报告。
③从业人员收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
10.申请期间(保荐机构资格或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提交更新材料。
11.中国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12.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书面报告,由中国予以变更登记。
13.保荐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份向中国报送年度执业报告。
14.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的人员应具备的数字条件:
①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
②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5.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20日内完成注册。有下列数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注册为投资主办人:
①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
②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
16.协会对投资主办人自执业注册完成之日起每2年检查一次。有下列数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①2年内没有管理客户委托资产。
②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同上)
17.投资主办人与原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证券公司应当在10日内向协会进行离职备案。
执业行为
1.协会以外主体做出的、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奖励信息等其他信息,会员应自收到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从业人员奖励决定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信息系统申报。
2.会员对本单位从业人员作出的处罚处分信息,会员应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
3.经规定途径采集的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会员应自收到撤销、变更决定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
4.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
5.查询诚信信息符合规定条件、材料齐备的,协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诚信报告。
6.查询记录(诚信信息)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7.协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会员、从业人员的书面更正申请。
8.违反法律、行规或者中国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年~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年~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9.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10.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1.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加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12.对提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中国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
财务顾问应当提交有关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下列数字证明文件:
①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发行保荐、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3年以上经验,且至少为3个证券发行承销或保荐、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字人员的相关证明。
②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记录的说明。
③最近24个月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说明。
④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说明。
证券经纪
1.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2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
2.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3.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4.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投诉及处理情况,分别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5.自查及演练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6.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任一次,强制离任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
7.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前接受审计发现违法违规经营的,该违规人员至少2年内不得转任其他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或证券公司同等职务及以上管理人员。
8.证券公司应当在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将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9.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变更,审核通过后,中国结算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更改相应注册资料,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后打印新的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证券投资咨询
1.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①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②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人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3.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其不得少于5年。
4.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证券、期货研讨会、演讲会、股市及期市沙龙等咨询活动,主办人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提出书面申请。
财务顾问
1.证券公司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数字条件:①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②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2.证券公司申请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提交的数字文件:
①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
②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说明,包括公司风险、内部隔离制度及内核部门人员名单和最近3年从业经历。
③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业务:
①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②最近24个月内因执行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③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4.接受委托的,财务顾问应当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1名项目协办人参与。
5.因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份、继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的,收购人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
6.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15日内未能发出要约的,财务顾问应当督促收购人立即公告未能如期发出要约的原因及中国提出的反馈意见。
7.财务顾问将申报文件报中国审核期间,委托人和财务顾问终止委托协议的,财务顾问和委托人应当总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报告,申请撤回申报文件,并说明原因。
8.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派出机构报告。
9.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委托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10.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11.财务顾问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中国报告。
证券承销与保荐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应当符合: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
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2.承销商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3年备查。
3.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3.保荐工作底稿保存期不少于10年。
4.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等,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自营
1.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2.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3.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数字监管:
①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②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日营业务情况等。
4.存在超比例持仓等问题的证券公司,要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计划,在合规的前提下压缩自营规模,并在每月10日前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告。
5.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①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5%计算。
②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③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④持有一张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报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另有规定的除外。
6.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0%
7.证券自营业务持仓规模的要求:
①证券专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10:1,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得超过10:1
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
③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80%
④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的自营业务,持有一种非国债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20%
⑤证券经营机构买入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流通股总市值的20%
⑥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出现盈利时,该机构应按月就其盈利提取5%的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直至累计总额达到其净资本或净营运资金的5%为止。
8.属于内幕信息的: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证券资产管理1.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
2.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5人。投资主办人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登记。
3.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5.合格投资者是指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①个人或家庭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②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6.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7.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注册地中国派出机构备案。
8.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工作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情况报中国及注册地中国派出机构备案。
9.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年度报告、内部稽核年度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派出机构备案。
10.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送住所地中国派出机构备案。
11.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料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其他业务
1.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②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③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
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
3.除证券暂停、终止交易等特殊情形外,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4.证券可以冲抵保证金,但货币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取保证金的15%
5.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报送年度报告。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工作日内,向报送月度报告。
6.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转融通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7.证券公司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资料期限不得少于5年。
8.证券公司应当每半年向中国派出机构报送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报告。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派出机构报告。
9.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中,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1/2,证券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1/3
10.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由于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而负债经营的,负债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