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 编号
甲 方:
联系电话:
乙 方:
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现达成以下意向:
1、乙方意向入驻甲方隆基泰和广场第 层 区域编号为 的商铺,建筑/营业/使用面积约为 平方米,其中包括公摊面积 平方米,以正式合同签订时双方确认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双方意向合作期限为 年。
2、乙方承诺该商铺经营 类 品牌商品/服务。为此双方签署本协议,同时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意向保证金人民币¥ 元,甲方向乙方出具等额收据,作为甲乙双方的履约保证。
3、若因施工进度、消防、竣工验收、设备设施、经营规划重大调整等原因致使项目不能正常开业经营的,双方就合作事宜另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意向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变更经营品类品牌未经甲方同意或因乙方原因不能签订正式经营合同,则甲方有权重新招商,意向保证金不退。
4、甲方预定开业日期为 年 月,具体合同起止日期以甲乙双方签订的《隆基泰和广场租赁合同》/《隆基泰和广场联营合同》正式文本为准。
5、合作方式及条件:
5.1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天/平方米,自租赁期始之日计算,租金每年递增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为:
租金总额为:
租金按每 个月支付,乙方应在每个交费周期开始前的 日内将租金支付至甲方账户。
5.2联营扣点标准:合同期内乙方保底销售额为 元,结算扣率 %;目标销售额为 元,目标销售以上的部分结算扣率为 %,每 月清算一次,不足部分从乙方货款中扣除。联营收益按月交纳,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每月销售货款中扣除。
5.3装修期:自场地实际交付日起 个月为装修期。具体交付时间以甲乙双方签定的《隆基泰和广场租赁合同》/《隆基泰和广场联营合同》正式文本为准。
5.4能源费:水、电、气、暖等能源费根据国家标准进行收取,另加收一定比例损耗。具体比例以甲乙双方签订的《隆基泰和广场租赁合同》/《隆基泰和广场联营合同》正式文本为准。
5.5运营管理费: 元/天/平方米,签订正式合同时缴纳首期运营管理费。之后运营管理费按每 个月支付,乙方应在每个交费周期开始前的 日内将运营管理费支付至甲方账户。
5.6 广告宣传费:每年 元。
会员卡费:□按每月销售额的 %收取 □ 元/月收取。
5.7 收银方式:□甲方统一收银,统一销售凭证 □乙方自收银
5.8顾客用银行卡购物,乙方负担相应手续费,费用为实际发生额的 %。
5.9 其他: 免租期等特殊内容可在此处列明。
6、乙方应按甲方电话或信函通知的时间携带意向保证金收据、本意向书、乙方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质证书等到甲方指定地点签订正式经营合同。届时该意向保证金转为合同保证金,多退少补。如因乙方原因逾期未签订正式经营合同的,甲方有权另行招商,该意向保证金不予退还。
7、本意向书自甲乙双方签订正式经营合同且乙方支付给甲方应交费用之日起自动失效。
8、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9、本意向书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