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定
1、预应力鱼腹式基坑钢支撑结构宜用于平面形状较规则的基坑工程,且钢支撑对撑长度不宜大于130m,鱼腹梁跨度不宜大于52m。
2、预应力鱼腹式基坑钢支撑支护结构设计原则、荷载作用、承载力计算、变形计算和稳定性验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的有关规定。
3、预应力鱼腹式钢支撑体系宜采用标准件,必要时,可在局部位置采用非标准件。钢支撑构件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满足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
4、预应力鱼腹式钢支撑对撑、角撑及鱼腹梁预应力的施加应遵循对称、分级、均匀的原则。
5、预应力鱼腹式钢支撑体系的安装和拆除顺序,应根据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确定。支撑拆除应在换撑的安装与使用达到设计规定的使用条件后进行。
6、支撑结构不应兼作施工平台或栈桥,不得在支撑结构上堆放施工材料和运行施工机械。当需要设置施工平台或栈桥时,应采用与支撑结构脱离的结构,且应进行专项设计。
7、预应力鱼腹式基坑钢支撑体系各工序的施工,应在前一道工序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检验可按原材料与构配件进场检验、支撑体系安装检验和预应力施加施工检验三个阶段分别进行。
8、在基坑支护结构使用期间,应对预应力鱼腹式钢支撑的对撑、角撑及鱼腹梁的钢绞线进行内力监测。
二、预应力鱼腹式钢支撑结构体系
1、预应力鱼腹式钢支撑结构体系应由水平支撑结构和竖向支承结构组成(图4.0.1)水平支撑结构应包括对撑、角撑、预应力鱼腹梁、腰梁和连接件等,主要标准件的名称、代号及规格和重量见附录G;竖向支承结构应包括立柱(立柱桩)和连接件。
2、预应力鱼腹梁应由上弦梁(腰梁)、直腹杆、斜腹杆、连杆、下弦钢绞线和桥架等标准件拼接构成(图4.0.2),各构件规格和连接要求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3、对撑应包括对撑杆件和预应力装置。角撑应包括角撑杆件和预应力装置。对撑杆件、角撑杆件的规格和连接要求,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对撑和角撑的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撑杆件、八字撑杆件和角撑杆件应采刚H型标准件,并宜采用规格为H:300×300、H350×350、H400×400或H428×407的H型钢;
(2)当对撑杆件、八字撑杆件和角撑杆件采用多根杆件组合时,应设置盖板和系杆,对组合支撑杆件的稳定性应进行验算,并应符合现行同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
(3)对撑和角撑的预应力装置应设置加载横梁,采用千斤顶施加预应力后,应保留千斤顶或设置保力盒与垫板。
4、预应力鱼腹式钢支撑结构的腰梁应采用H型标准件,标准件规格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
5、预应力鱼腹式钢支撑结构构件之间应设置连接件。连接件应采用H型标准件,标准件规格和连接要求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
6、托座、托梁和托架等竖向支承结构中的连接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接件规格及连接要求,应符合本规程附录E的规定;
(2)立柱上应设置托座,托梁应安装在托座上,支撑杆件应架设在托梁上,并通过U形卡及螺栓进行约束;
(3)挡土结构上应设置托架,腰梁应放置在托架上;
(4)采用双层支撑时,支撑层问应设置垫梁。
7、非标准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标准件的材料性能不应低于标准件的材料性能;
(2)非标准件的制作加工精度和验收标准不应低于标准件;
(3)非标准件与标准件的连接应满足受力和构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