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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1 23: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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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发[1991]12号《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规定的通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区域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三条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高新技术企业分为研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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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发[1991]12号《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规定的通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区域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三条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高新技术企业分为研究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发[1991]12号《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规定的通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区域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高新技术企业分为研究开发型、生产型和投资型三种。

    研究开发型企业,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依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对引进的技术产品进行研究开发并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生产型企业,指主要利用国内外先进的高新技术、设备、工艺等形成高新技术产品生产能力并有所创新的企业。投资型企业,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投资、担保和投资委托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光电子信息技术;

    (三)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六)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航空航天技术;

    (十)地球科学与海洋工程技术;

    (十一)核应用技术;

    (十二)现代农业技术;

    (十三)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武汉东湖高新区按照以上划定的高新技术范围制定《武汉东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将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适时补充和修订。

    第五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服务和经营业务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业务。其产品属于《武汉东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在东湖高新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实行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大专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以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大专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投资型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大专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60%以上。

    (四)研究开发或生产型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研究开发型企业10%以上,生产型企业5%以上。投资型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额应占其投资总额的80%以上。

    (五)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较强的赢利能力,并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与设施,企业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研究开发型企业年总收入200万元以上,年人均产值10万元以上;生产型企业年总收入300万元以上,年人均产值15万元以上;投资型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总额应在500万元以上或受托管理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总额应在1000万元以上。

    获得国内外专利、国家部委和省重大科技成果、列入国家和省重大研究开发、产业化项目或新建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并具有国际一流先进技术和产品水平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

    (六)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自产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的60%以上;投资型企业来源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收益额应占其总收入的60%以上。

    (七)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组织形式和严格的技术、生产、财务等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管理规范、知识产权明晰无异议;企业技术和产品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先进水平,产品生产符合国家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执行公务;

    (八)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重视技术创新并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管理能力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须向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填报《武汉东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企业处对申请认定企业的申报书及其附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企业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考察通过后由武汉东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组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企业给予核准批复,颁发武汉东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凭批文和证书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享受武汉东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待遇。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同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技术交易许可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公司管理制度、主要技术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质量标准等管理制度文件复印件;

    (三)截止申报期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银行贷款的企业应提供银行贷款证和信誉等级证明复印件;

    (五)投资型企业应提供投资、担保或受托管理合同及证明材料;

    (六)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高新技术产品及企业管理荣誉证书、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证书、与技术依托单位合作书、技术标准、产品质检报告、产品鉴定证书、生产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书、各级部门立项书、重大合同、企业主要人员荣誉证书等。

    第七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若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情况,应及时上报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视其变更情况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 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资格复审制。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向东湖高新区统计中心报送上季度统计报表,每年一月三十日前向东湖高新区统计中心报送上年度统计报表。

    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定期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考核通过的企业方可办理年检合格手续,继续享受武汉东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待遇。

    对部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警告,责令其整改,当年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武汉东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严重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企业,直接取消其武汉东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被取消武汉东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将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待遇,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将收缴其武汉东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九条 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办法的解释与监督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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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发[1991]12号《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规定的通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区域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三条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高新技术企业分为研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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