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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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批 准:
20 - - 发布 20 - - 实施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危害申报及统计管理制度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3、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管理措施方案
附件 1
职业卫生情况统计申报表
附件 2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附件 3
职业禁忌证目录
前 言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其自身管理是控制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的关键。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基本方针,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的防治管理,结合公司现阶段生产运行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现予以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批准人:
二O 年十一月二十日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条 管理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的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术语、定义
(一)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三)职业禁忌证: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1、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制定公司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的职责。
4、领导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5、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检查公司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部门按期解决。
7、听取各部门及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8、对公司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上级部门调查和处理。
(二)生产部
1、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等各项管理工作。承担安委会办公室职责,负责日常工作。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编写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4、组织制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确保职业危害岗位员工的健康防护。
5、组织对产生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并监督相关单位落实预防措施。
6、组织职业危害岗位职工进行岗中职业健康检查,督促各分厂完善职业卫生监护档案。
7、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在新职工入职前,组织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报告存入职业监护档案。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
8、负责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等情况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9、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0、其他。
(二)财务部:
负责保障有关职业卫生投入资金的及时到位。
(三)采购部:
1、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检认证标准,并按照劳保标准做好发放工作。
2、对有关职业卫生应急救援物资要保证合理库存。
3、其他。
(八)存在职业危害岗位的部门:
1、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对产生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职工告知。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落实预防措施。
2、按规定发给职业危害岗位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员工佩戴劳保用品情况。
3、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岗前检查的职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配合离岗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4、组织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对检查出需要复查的员工督促其尽快安排复查,并保存相关记录、结果,及时将情况反馈至生产部,落实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患者的调离工作。
5、负责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6、根据工艺流程和专业的划分,负责本专业、区域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防护设施的合理、齐全、灵敏、可靠。
7、其他。
第四条 员工职业卫生权利和义务
(一)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在岗期间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相关培训,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技能,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二)职业危害岗位职工必须进行岗前、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检查,需要复查的必须按时、按要求复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所在部门。
(三)除长期病假、产假职工外,其他应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体检。拒绝参加体检或体检后拒绝复查者,公司有权对其考核,并采取调离现工作岗位、暂停工作等措施以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体检批次或日期,必须在体检开始日前3天向公司提出申请。
(四)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员工调岗或离岗时,应按规定向所属部门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五条 一般规定
(一)生产部及各相关部门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按照国家标准定期进行岗中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
(二)各部门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优先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警示和告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志。
第三条 培训告知:
生产部要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职工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和区别警示标识的含义和应对措施。
第四条 合同告知:
办公室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各部门在新职工进入岗位前也要落实告知工作。
第五条 重要场所警示和告知:
综合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和警示标识,告知员工相关职业卫生危害的有关内容及防护措施。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害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第六条 宣传告知:
相关部门应当加大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如实告知员工检查结果,促使员工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七条 体检告知:
公司应定期组织在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本人,通知检查有问题的职工进行复查。
第 职工在工作场所中职工必须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第九条 监督检查:
生产部对职业病危害作业区域内职工的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职工应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
岗位名称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职业禁忌证 |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 | 职业病防护措施 |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职业危害申报及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认真履行公司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和统计管理工作要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以及《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部门。
第三条 职责和权限
(一)生产部负责向部门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和统计工作;
(二)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职业危害申报和统计,并按本制度按时上报生产部;
(三)各部门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卫生情况统计申报表》(见附件1);
(三)各部门负责各部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和统计工作,有权对申报或统计不实的现象提出和纠正。
第四条 工作内容
(一)各部门应当了解和熟悉本部门范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和统计要求。
(二)申报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从业人员数、女工人数、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检测点数、达标点数、新增职业病病例数、累计职业病病例数等。
第五条 纪录
各部门应建立《职业卫生情况统计申报表》记录及保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见附件2)。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培训目的
为加强公司职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和岗位人员。
第三条 职责和权限
(一)公司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二)生产部负责新职工入厂职业健康教育,监督各有关部门对职工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的实施。
(三)各部门负责入岗员工职业健康教育,并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
第四条 工作内容
(一)培训计划: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部门领导审批。
(二)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关于职业卫生知识、内容的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三)培训内容:公司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四)培训形式:
1.内部培训; 2.外部委托培训。
(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新员工进厂:结合安全“三级安全教育”,介绍公司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2)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生产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第五条 培训效果考核
(一)新入厂人员经考核、评定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者“三级安全教育”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在岗期间参加各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经考核、评定不合格时,按公司相关考核办法考核。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人员按公司相关考核办法考核。
第六条 记录
各部门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第三条 管理划分:
各部门根据工艺流程和专业划分,负责本专业、区域的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防护设施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的部门和人员,生产部根据情节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条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第五条 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六条 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七条 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措施,不得使用。
第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或报告。
第九条 日常维护:
各部门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检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部门、人员限期解决,限期内未完成的,按照公司相关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条 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一条 拆除或停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公司领导确认,并在职业卫生档案中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 有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的其他规定,遵照公司相关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管理目的
(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经贸安全 [2000]1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保护员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二)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规范发放管理,职工合理使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实习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返聘人员)。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一)生产部
1.负责建立和完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发放标准,对有关部门在采购与管理劳动防护用品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严格进行监督。
2.负责审核劳动防护用品供货厂家资质,及各种特殊防护用品的检测检测合格报告。
3.对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对责任部门和个人予以考核。
4.对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有权对责任人予以考核。
5.经常征求员工的意见,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协调解决。
(二)采购部
1.负责采购劳动防护用品,采购时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同时索要劳动防护用品定点销售“凭证”和验审“三证”,即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检验合格证。
2.负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种类及数量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标准发放,并做好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存档等管理工作。
3.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必须符合订购合同质量要求,各类防护用品的库存量必须保持5--10%的库存。
4.劳动防护用品按标准进行存放,并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
第四条 管理要求
1.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同时索要劳动防护用品定点销售“凭证”和验审“三证”,及特殊防护用品的检验报告。
2.采购的上述的各种凭证及检验报告送到生产部存档。
3.生产部对各单位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定要严格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4.办公室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资金及时到位。
5.采购部对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照制度和标准进行存放和发放。
第五条 使用规定
(一)员工在工作时,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做到爱护和珍惜劳动防护用品,经常洗涤和保持整洁,严禁故意损坏、禁止出售、转让他人使用,违者按有关处理规定执行。
(二)员工所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妥善保管,丢失者按其进厂价格和使用时间折价陪偿。
(三)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在交时明确其使用状态,必须要妥善保管,凡丢失、转让、故意损坏者按其护品进厂价格和使用时间折价赔偿。
(四)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控制、消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规范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工作,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评价工作的领导机构,生产部为归口管理及执行部门,各部门为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建档。
第三条 财务部应制定年度职业卫生检测经费预算,生产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第四条 公司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对各部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各部门必须在检测期间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协调与配合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的确定,由技术服务机构经现场检测、评价后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具体监测项目由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实施;对已确认的监测点,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监测频次进行监测。
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六条 公司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的调整,由生产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经公司领导审核、认可。生产工艺的改进,产品变化,依据有关法规,作相应调整,并履行变更义务。
第七条 监测内容
(一)常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
由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携带相应的监测仪器进入被监测单位,实施监测、评价工作。
第 工作要求
(一)监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尘面罩等劳动防护用品。
(二)监测人员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根据检测项目和监测点,逐点、逐因素进行监测,并由生产部及各部门陪同人员与监测人员同时进行核实。
(三)监测结束后,由监测人员与生产部及各部门陪同人员进行监测工作的确认,并在原始记录或登记本上签字认可;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后,由生产部将监测评价结果向各部门通报,并由各部门将检测结果向职工进行公示。
(四)各部门接到监测评价报告的整改建议后,对超标作业场所在15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并将整改结果上报生产部。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条 公司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职业卫生相关法规、标准;在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和使用新材料(简称“四新”)时,保证劳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第四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健康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第七条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安全健康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第 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职责
生产部、各部门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组织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体检,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第三条 工作内容
1、办公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在新职工入职前,组织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报告交给相关部门存入职业监护档案。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2、生产部负责组织对职业危害岗位职工进行岗中职业健康检查,督促各部门完善职业卫生监护档案。
3、各部门组织本部门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对检查出需要复查的员工督促其尽快安排复查,并保存相关记录、结果,及时将情况反馈至生产部,落实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患者的调离工作,并建立、健全本部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4、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在调离或离岗时,应进行离岗体检,对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 生产部和各部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第五条 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职业健康培训资料,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数、考试情况等内容;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接触人群情况等内容;
(三)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定点和检测情况、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等内容;
(四)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禁忌证处理、职业病病人管理等内容;
(五)工作记录资料,包括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决策、职业安全健康自查情况、职业安全健康监督部门监督检查记录、职业危害申报和统计等内容;
(六)法律法规资料,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
(七)其他应当存入职业健康档案的资料。
第六条 生产部及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工作,并做到:
(一)按照要求填写职业健康档案有关内容,保证职业健康档性;
(二)每年定期对职业健康档案进行复核,并及时修订;
(三)及时将职业健康档案信息录入计算机,加强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管理;
(四)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及相关原始资料。
(五)严格职业健康重要档案的借阅管理,非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一律不得外借。
第七条 接受相关部门对职业健康档案工作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对职业健康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 生产部和各部门对职业健康档案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职业病是指《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的法定职业病。只有在指定诊断机构经过诊断,确诊为其中一种职业病后,才可以享受工伤治疗。界定法定职业病的4个基本条件是:(一)在职业活动中产生;(二)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三)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四)与劳动用工行为紧密相连。
第三条 职业病报告程序
(一)凡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患者所在部门应立即向生产部报告。经确诊为职业病的,由生产部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为职业病患者办理工伤相关手续。
(二)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应当由天津市卫生生产部门指定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
(三)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天津市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四)当生产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建立职业病员工健康档案。
第四条 事故处置、报告
(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判断事故响应级别,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二)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立即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卫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五)按照规定配合上级部门或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落实安监部门和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措施。
(六)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要根据 “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原因,提高认识,落实整改措施,追究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五条 关于事故调查、工伤救治、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等其他规定参考天津炜润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是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组织应急处理、病人救治、财产保护的程序、方法和措施,有利于及时控制事态,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为及时、正确、有效地处置职业病危害事故,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重大负面影响,切实保障本公司职工生命现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发生重大人身伤亡或性质特别特别严重的事故。本公司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噪声、粉尘、高温等。
第二条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公司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公司董事长任总指挥,职业卫生负责人任常务副总指挥,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名单如下:
总指挥:王三忠
副总指挥:魏久江 孙忠皓
成 员:高波 孟宪彪 田博 曹村兵 鄢长喜 郑晓丽 王俊静 郝书棣
(一)随时掌握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对不安全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和排除。
(二)组织模拟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组织救援、设备调配和疏散演习。
(三)提高职工防范意识,开展防治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教育和培训,加强法制教育。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管理办公室)设置在生产部,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由生产经理兼任。负责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修订和演练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修订工作,对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应急物资储备、维护保管、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培训与演练:
将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应纳入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各单位每年要及时组织培训,并组织如高温中暑应急演练等演练工作,使各级指挥人员、应急人员掌握其职责、掌握应急设备操作和器材的使用、疏散路线等,每次培训或演练后进行效果评价或总结。
第四条 应急处理物资与设备:
公司应配备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与设备,包括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数量充足,由专室存放,专人保管。
第五条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复杂,涉及人为因素和自然条件,处置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实施。必须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在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按照“救人、保物、保护现场”的原则,及时、积极、慎重地开展各项工作,服从和协助领导及专业人员进行指挥、抢救。
(一)立即停止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二)将受害人员立即移到安全处,进行应急处理,报告医院抢救。
(三)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现场人员,组织泄险,现场急救人员必须佩戴必需的防护用品,避免不必要的牺牲。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程序与处理:
(一)报告:一旦发生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严格遵守职业病报告制度及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及时、正确、实事求是地向上级负责职业危害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报告,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越级上报。
(二)处理:事故发生后,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耐心做好事故家属的思想工作,对事故受害者按照法律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尽量减少事故对公司的负面影响。
第七条 奖惩:
对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行动中表现突出、处置得当、措施得力,避免事故扩大和蔓延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存在隐患治理不及时、管理失职、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或在事故应急行动中失职,不执行指令,致使事故扩大和蔓延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公司按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使公司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二条 建立、健全相关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内容。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第三条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生产部负责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单位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职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职工或其遗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职工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第四条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各部门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工作,各部门作业场所必须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休息室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规和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各部门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公司《职业危害申报及统计管理制度》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按要求及时上报生产部。生产部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向安监部门履行申报职责。
第六条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一)公司应当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其内容包括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等:
(五)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内容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六)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七)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内容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以及医疗救护等。
第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九条 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职业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急性职业病报告: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司生产部。生产部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同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生产部门和有关部门。
(二)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1.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及时报生产部并转诊到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2.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条 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部门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二)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三)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各部门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应急撤离通道。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告知的内容包括:
(一)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二)危害后果;
(三)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等;
第十二条 职业卫生培训
(一)在“三级安全教育”中负责对新工人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
(二)一般规定执行公司《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三章 实施要求: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职业病防治计划所列的事项,制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确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事项。
第十四条 将各项工作事项分解、细化,纳入时间表、把任务落实到人,实行分工负责、按时完成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各级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责任制》,保证各项安全、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与落实。
第十六条 生产部做好职业卫生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
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管理措施方案
第一条 噪声声源
(一)各种机械
第五条 噪声防治措施
(一)加强个人防护。如配戴耳塞、耳罩、防声帽等。
(二)定期进行健康监护体检,筛选出对噪声敏感者或早期听力损伤者,并采取相应措施。定期对作业场所噪声进行监测,并对有严重噪声危害的区域进行卫生监督,促其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噪声,以符合噪声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 高温防治措施
(一)合理布置热源,结合生产工艺实际情况优先把热源放在远离工人操作的地点,采用热压为主的自然通风,应布置在天窗下面;采用穿堂风通风的厂房,应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二)在高温作业厂房,修建隔离操作室,向室内送冷风或安装空调。
(三)加强通风换气,加速空气对流,降低环境温度,以利于机体热量的散发。
(四)加强个人防护,合理组织生产,如穿防辐射、透气性好、导热系数小的工作服。
(五)按照《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2008)中的方法和标准,对本单位的高温作业进行分级和评价,一般应每年夏季进行一次。
(六)加强宣传防中暑的知识。
第三条 防工频电场
配电室设置单独的房间,加强变电室的安全管理。
附件1
职业卫生情况统计申报表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 申报人: 年 月 日 | ||||||||||||||||||||
从业人员数(人) |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人) | 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人) | |||||||||||||||||||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数(人) | 职业病危害作业 岗位数(个) | 设置警示标识 岗位数(个) | |||||||||||||||||||
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人) | 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人) | 职业禁忌人数(人) | |||||||||||||||||||
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 | □已培训 □未培训 | 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人) | 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人) | ||||||||||||||||||
岗前 | 在岗 | 离岗 | 岗前 | 在岗 | 离岗 | ||||||||||||||||
新发职业病病例数(人) | 累计职业病病例数(人) | ||||||||||||||||||||
合计 | 尘肺 | 职业 中毒 | 噪声聋 | 其他 | 合计 | 尘肺 | 职业 中毒 | 噪声聋 | 其他 | ||||||||||||
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 | |||||||||||||||||||||
1.粉尘 | 作业场所 | 接触人数 (人) | 检测点数(个) | 达标点数 (个) | 女工人数 (人) | 体检中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禁忌者名单 | |||||||||||||||
2.化学毒物 | 作业场所 | 接触人数(人) | 检测点数(个) | 达标点数 (个) | 女工人数 (人) | 体检中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禁忌者名单 | |||||||||||||||
3.物理因素 | 作业场所 | 接触人数(人) | 检测点数(个) | 达标点数 (个) | 女工人数 (人) | 体检中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禁忌者名单 | |||||||||||||||
填表说明
1. 从业人员数:申报期内在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从业人员平均数(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和劳务派遣工)。
其计算采取月度平均的方式,对于月度内变化较大,月度人数取月初与月末的平均值(下述涉及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相同)。
2.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申报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指粉尘、化学毒物、物理性有害因素等)的合计平均人数。
(1)接触粉尘人数:申报期内工作场所接触各种类型粉尘的合计平均人数。
(2)接触化学毒物人数:申报期内工作场所接触各种类型化学毒物的合计平均人数。
(3)接触物理性有害因素人数:申报期内工作场所接触噪声、高温、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等各种类型物理性有害因素的合计平均人数。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的合计与接触各类型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的统计方式有所区别。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合计的统计意义在于了解分厂从业人员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统计方法上不能将接触粉尘人数、接触化学毒物人数、接触物理性有害因素人数以及接触生物性有害因素人数简单相加,同时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按实际人数算,不能重复统计。例如既接触煤尘又接触噪声的1个从业人员,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1人统计。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合计可采用从业人数减去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的简单计算方式。
接触某一大类型危害因素(指粉尘、化学毒物、物理性有害因素等)的合计与接触单一类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的统计方式也不同,统计方法上不能将接触某一单一类型职业病危害因素(例如煤尘、矽尘等)数简单相加,同时接触多种单一类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按实际人数算,不能重复统计。
3. 告知职业病危害的人数:指申报期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告知的人数。
4.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数: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申报期内分厂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其建立了完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平均人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建档不完整的从业人员按照未建立档案计算。
5. 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指申报期内存在粉尘、物理性有害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总数。
作业岗位是指从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作业地点。
6. 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指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申报期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等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了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作业岗位总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同一工作场所内多个岗位存在相同或类似职业病危害因素、设置共用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的,按照该场所内多个岗位均设置了警示标识进行统计。
例如,一个工作场所存在3个粉尘作业岗位,该场所设置了1个共用的粉尘危害警示标识,则按照3个粉尘作业点均设置了警示标识进行统计,即设置警示标识的岗位数为3个。
7. 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指申报期内应进行岗前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的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
其中,岗前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为申报期内新增的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
8. 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指申报期内内应进行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的人数中,实际接受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的从业人员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申报期内从业人员多次参加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的,按照1人统计。
9. 职业禁忌人数:指申报期内分厂患有职业禁忌证的人数。
10. 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指申报期内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的情况。申报时根据实际培训情况打勾选择。
11. 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指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的要求,在申报期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中应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
12. 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指申报期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在取得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机构实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不包括普通健康体检。
13. 新发职业病病例数:指申报期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所列新发职业病人数,可细分为尘肺病、职业中毒、噪声聋等类型。
14. 累计职业病病例数:指企业从投产至本申报期末,该单位职工被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因工作期间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导致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所列职业病的累计人数,可细分为尘肺病、职业中毒、噪声聋等类型。
15.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填写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名称及代码,不包括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直接写明有害因素的名称〔参考《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GBZ2.2)〕,可加页续填。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
一、粉尘类 |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FC1 | 矽尘(游离SiO2含量>10%) | FC2 | 煤尘(游离SiO2含量<10%) |
FC3 | 石墨尘 | FC4 | 炭黑尘 |
FC5 | 石棉尘 | FC6 | 滑石尘 |
FC7 | 水泥尘(游离SiO2含量<10%) | FC8 | 云母尘 |
FC9 | 陶瓷尘 | FC10 | 铝尘(铝、氧化铝、铝合金粉尘) |
FC11 | 电焊烟尘 | FC12 | 铸造粉尘 |
FC13 | 棉尘 | HX13 | 钒及其它钒化合物* |
二、化学毒物类 |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HX1 | 铅* | HX2 | 四乙基铅 |
HX3 | 其它铅化合物 | HX4 | 汞* |
HX5 | 氯化汞* | HX6 | 其它汞化合物 |
HX7 | 锰及其化合物* | HX8 | 镉及其化合物* |
HX9 | 铍及其化合物* | HX10 | 铊及其可溶性化合物* |
HX11 | 钡及其化合物 | HX12 | 五氧化二钒* |
HX13 | 钒及其它钒化合物* | HX14 | 铀及其化合物 |
HX15 | 铬及其化合物* | HX16 | 镍及其化物(不含羰基镍)*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HX17 | 羰基镍* | HX18 | 锑及其化合物* |
HX19 | 锡及其化合物 | HX20 | 氢氧化钠 |
HX21 | 氧化锌 | HX22 | 黄磷* |
HX23 | 磷化锌* | HX24 | 磷化铝* |
HX25 | 磷化氢(膦)* | HX26 | 其它磷化合物 |
HX27 | 氰化物(含、)* | HX28 | 氰化氢 |
HX29 |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不含砷化氢)* | HX30 | 砷化三氢(胂)* |
HX31 | 其它砷化合物 | HX32 | 氟化氢* |
HX33 | 氟及其它氟化合物* | HX34 | 二氧化氮* |
HX35 | 其它氮氧化合物 | HX36 | 氨气* |
HX37 | 一甲胺 | HX38 | |
HX39 | 氯气* | HX40 | 碳酰氯(光气)* |
HX41 | 盐酸 | HX42 | 二氯乙烷 |
HX43 | 三氯甲烷(氯仿) | HX44 | 氯乙烯* |
HX45 | 氯丙烯* | HX46 | 三氯乙烯 |
HX47 | 氯丁二烯* | HX48 | 聚氯乙烯 |
HX49 | 八氟异丁烯* | HX50 | 四氯化碳* |
HX51 | 二氯代乙炔* | HX52 | 环氧氯丙烷 (1-氯-2,3-环氧丙烷)* |
HX53 | 二氧化硫 | HX54 | 硫酸 |
HX55 | 硫化氢* | HX56 | 二硫化碳* |
HX57 | 硫酸二甲酯* | HX58 | 一氧化碳* |
HX59 | 甲醛* | HX60 | 正己烷 |
HX61 | 汽油 | HX62 | 苯* |
HX63 | 甲苯 | HX | 二甲苯 |
HX65 | 甲苯-2,4-二异氰酸酯(TDI)* | HX66 | 苯胺* |
HX67 | N-甲基苯胺* | HX68 | N-异丙基苯胺* |
HX69 | 二苯胺* | HX70 | 二甲基苯胺* |
HX71 | 联苯胺 | HX72 | 对硝基苯胺* |
HX73 | 对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 | HX74 | 硝基苯* |
HX75 | 二硝基苯(全部异构体)* | HX76 | 二硝基(甲)苯* |
HX77 | 三硝基甲苯* | HX78 | 六氯苯 |
HX79 | 多氯联苯 | HX80 | 苯酚 |
HX81 | 对苯二酚 | HX82 | 五氯酚及其钠盐* |
HX83 | 多氯酚(不含五氯酚) | HX84 | 硫氯酚 |
HX85 | 甲醇 | HX86 | 乙醇 |
HX87 | 醚类化合物(不含氯甲醚) | HX88 | 氯甲醚* |
HX | 肼 | HX90 | 甲基肼* |
HX91 | 偏二甲基肼* | HX92 | 其它肼类化合物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HX93 | 丙烯腈* | HX94 | 丙烯酰胺* |
HX95 | 二甲基甲酰胺 | HX96 | 氯化萘* |
HX97 | 多氯萘 | HX98 | 醌 |
HX99 | 蒽醌 | HX100 | 吖啶 |
HX101 | 菲 | HX102 | 荧光素 |
HX103 | 荧光增白剂 | HX104 | 油彩 |
HX105 | 柴油 | HX106 | 煤油 |
HX107 | 蒽油 | HX108 | 木酚油 |
HX109 | 松节油 | HX110 | 润滑油 |
HX111 | 焦油 | HX112 | 沥青 |
HX113 | 焦炉逸散物* | HX114 | 环氧树脂 |
HX115 | 尿醛树脂 | HX116 | 酚醛树脂 |
HX117 | 对硫磷* | HX118 | 敌百虫* |
HX119 | 敌敌畏* | HX120 | 其他有机磷类农药(不含对硫磷、敌百虫、敌敌畏) |
HX121 |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 HX122 | 拟除虫菊酯类农药 |
HX123 | 杀虫脒 | HX124 | 溴甲烷(甲基溴)* |
HX125 | 氯丙嗪 | HX126 | 氯噻嗪 |
HX127 | 酚噻嗪 | HX128 | 异丙嗪 |
HX129 | 肥皂添加剂 | HX130 | 合成清洁剂 |
HX126 | 氯噻嗪 | HX129 | 肥皂添加剂 |
HX127 | 酚噻嗪 | HX130 | 合成清洁剂 |
三、物理因素类 |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WL1 | 高温 | WL2 | 噪声 |
WL3 | 局部振动 | WL4 | 高气压 |
WL5 | 低气压 | WL6 | 高湿 |
WL7 | 射频辐射(包括微波、高频电磁场、超高频辐射) | WL8 | 红外辐射、紫外辐射和激光 |
WL9 | 电离辐射(由放射性物质或人造辐射设备产生的具有电离作用的各种射线,包括α、β、γ、χ射线等) | WL10 | 工频电场 |
四、生物因素类 |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SW1 | 炭疽杆菌 | SW2 | 森林脑炎病毒 |
SW3 | 布鲁式杆菌 | SW4 | 嗜热性放线菌 |
注:标注有“*”的为高毒和极度、高度危害化学物质。 |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选用个体采样方法进行检测的(包括放射线的个人剂量监测),所选定的采样对象的个数为实测点的个数,与定点采样的实测点数合并统计;对于同时测定了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的1个粉尘的实测点,应按1个实测点数统计。
17. 达标点数:指申报期内具有国家认可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点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规定限值要求的作业点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同时测定了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的1个粉尘实测点,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检测结果均满足国家标准要求才可以确定为达标,且应按1个达标点数统计。
18. 女工人数:指从是职业危害作业的女工数。
19. 体检中发现职业病患者和禁忌者名单:指在本年度体检中分厂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所列职业病患者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所列禁忌征患者名单。
附件2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申报登记号: 年度第 号
(部门):
你部门提交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现已接收,如你部门相关申报内容发生变化,请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申报人(签字): 联系方式:
公司: | (盖章) |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本回执一式两份,第一份存档,第二份交申报部门。
附件3
职业禁忌证目录
1、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1)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2)各类精神病
(3)严重自主神经功能紊乱性疾病
2、 二氧化硫:
(1)慢性阻塞性肺病
(2)支气管哮喘
(3)支气管扩张
(4)慢性间质性肺病
3、 氮氧化物:
(1)慢性阻塞性肺病
(2)支气管哮喘
(3)支气管扩张
(4)慢性间质性肺病
4、 一氧化碳:
(1)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2)心肌病
5、 游离二氧化硅粉尘:
(1)活动性肺结核病
(2)慢性阻塞性肺病
(3)慢性间质性肺病
(4)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6、 煤尘:
(1)活动性肺结核病
(2)慢性阻塞性肺病
(3)慢性间质性肺病
(4)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7、 其它粉尘:
(1)活动性肺结核病
(2)慢性阻塞性肺病
(3)慢性间质性肺病
(4)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8、 噪声:
(1)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HL)
(2)中度以上传导性耳聋
(3)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
(4)Ⅱ期和Ⅲ高血压
(5)器质性心脏病
9、 高温:
(1)Ⅱ期及Ⅲ期高血压
(2)活动性消化性溃疡
(3)慢性肾炎
(4)未控制的甲亢
(5)糖尿病
(6)大面积皮肤疤痕
10、 电工作业:
(1)癫痫
(2)晕厥(近一年内有晕厥发作史)
(3)Ⅱ期及Ⅲ期高血压
(4)红绿色盲
(5)心脏病及心电图明显异常(心律失常)
(6)四肢关节运动功能障碍
11、 高处作业:
(1)高血压
(2)恐高症
(3)癫痫、晕厥病、梅尼埃病
(4)心脏病及心电图明显异常(心律失常)
(5)四肢骨关节及运动功能障碍
12、 压力容器作业:
(1)红绿色盲
(2)Ⅱ期及Ⅲ期高血压
(3)癫痫
(4)晕厥病
(4)双耳语言频段平均听力损失>25dB
(5)心脏病及心电图明显异常(心律失常)
以上选自GB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