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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范文两篇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1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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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范文两篇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范文两篇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王________住所:____市____街道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钱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马某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答辩人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未在借条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应免除保证责任。 借据显示借款发生于20____年3月3日,约定20____年4月2日一次性归还,保证期限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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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范文两篇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王________住所:____市____街道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钱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马某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答辩人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未在借条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应免除保证责任。 借据显示借款发生于20____年3月3日,约定20____年4月2日一次性归还,保证期限至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范文两篇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王________住所:____市____街道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钱________ 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马某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答辩人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未在借条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应免除保证责任。

 借据显示借款发生于20____年3月3日,约定20____年4月2日一次性归还,保证期限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即20____年4月1日止;而本案起诉时间是2016年6月7日,已超出保证期限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原告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并不能认定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提交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20____绍嵊甘商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显示: 原告马某某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事实上,答辩人对于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毫不知情,更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的表现形式。首先,《担保法》规定了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然后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法律并没有规定连带保证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必须采用诉讼或仲裁的形式。本案是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无需一定要用起诉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说明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因为任何人都知道受理案件是以诉讼费的缴纳(或者获到的减免)为前提的,原告无故不缴诉讼费的行为只能导致撤诉的结果。原告明知而为之,所以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最后,从效力的角度,原告虽然向起诉,但答辩人没有接到的通知,也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原告的 要求 并没有有效地传递到答辩人,这样的起诉当然没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原告这种起诉又撤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三、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不适用本案。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原告在保证期间始终未曾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根本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更谈不上诉讼时效的中断。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

 答辩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张____,男,汉族,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栋1单元1号。

 被答辩人:张______,男,汉族,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栋3单元7号。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所欠利息的性质

 本案被答辩人所诉求的欠款,实际上是答辩人因借款产生的利息,这个事实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已认可。从法律层面分析,该欠条所拖欠的利息属欠款而非借款。借款是因双方基于借款合同及借款事实而产生的债务,而本案答辩人已偿还被答辩人的借款本金,因该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属于新产生的债务,该债务应属于欠款而非借款。

 二、被答辩人对拖欠的利息计算复利,违反法律规定,对该复利应不予支持。

 答辩人已偿还被答辨认的借款本金,对于因该本金约定的利息而出具的欠条,被答辩人不应再计算复利。《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民法通则意见》第____5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答辩人计算复利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对此复利不应保护。

 三、被答辩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由于该利息属欠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欠款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本案,在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出具欠条时,被答辩人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债权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当从答辩人出具欠条时开始计算。从2016年元月22日答辩人出具欠条至20____年4月26日被答辨认起诉时,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被答辩人已丧失胜诉权。

 四、被答辩人所持的 壹万捌仟贰佰元 欠条系其涂改添加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是 壹万陆仟贰佰元 的欠条而非 壹万捌仟贰佰元 的欠条。被答辩人所持的 壹万捌仟贰佰元 的欠条系其私自添加后形成的,不是答辩人的笔迹。根据法律规定,涂改后的证据不具备证据 真实性 的特性,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请求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

 答辩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郑某,女,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县____镇____村程庄村36号。

 委托人:庞____,____邦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周____,男,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县____镇________街。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

 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答辩人署名,被答辩人提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辩人借款,该笔欠款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民事诉讼中提交答辩状制度的困境及完善初探

   摘 要:提交答辩状是被告或被上诉人的民诉权利,但当前,当事人提交答辩状制度却在立法上过于笼统、不足,在司法实践中或被束之高阁,或被用来进行“诉讼偷袭”。在《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并对审前准备阶段做出具体规定的背景下,提交答辩状对证据交换、争点固定的指引作用不可替代,因此,立法有必要从丰富提交答辩状的形式、明确提交答辩状时限、借鉴法国家做法合理规制不提交答辩状的法律后果及强化法官释明权角度出发,对我国的提交答辩状制度进行改善。 下载

   关键词:提交答辩状;现实困境;司法重构

   一、被告或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价值解析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拥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原告或上诉人按照法律的要求,在起诉状或上诉状中列明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理由,为被告或被上诉人应诉提供了指引。同样,被告或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才能体现平等的基本原则。作为文书往来的体现,这是一种高效的信息传递,有利于弥补资源优势引起的信息不对等,防止“诉讼偷袭”,也有利于法官集中、高效地审理案件。

   二、被告或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现实困境

   (一)立法现状。我国在提交答辩状的立法较为笼统。《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就当事人基本信息、提交期限以及逾期后果三个方面对被告提交答辩状做了规定。第167规定了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期限。2002年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第32条对答辩状的应有内容做了更全面的概括,答辩状应“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以上几个条文基本构成了我国被告或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制度的全部框架。

   (二)司法现状。我国当前大量的诉讼活动中,不提交答辩状是一种普遍现象,这是导致我国民事诉讼审理前准备阶段功能弱化的重要原因。提交答辩状作为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之一,其价值之一在于帮助审判人员提前整理可能的争点,促使庭审能够集中、高效的运行。实践中,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所承受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微乎其微,当事人将不提交答辩状作为一种诉讼技巧,如此难免导致争点的整理与固定迟延,审前准备阶段的目的相应落空。

   三、提交答辩状制度的改善

   提交答辩状作为审前准备阶段的重要一环,因此有必要对提交答辩状进行明确、合理的架构。

   (一)答辩状的形式。由于我国尚未实施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因此对于当事人必须进行书面答辩实质是一种苛求,而口头提出答辩状可以很好的弥补这个缺陷。因此,就答辩状目前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类推民事诉讼法对起诉状形式的规定,这也有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行使。

   (二)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关于答辩期间的设计,笔者认为应该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整体期间设计相一致,同时兼顾我国的司法实践。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庭前准备阶段的举证期限进行了限缩。所以,笔者认为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也应该相应的缩短。与此同时,对于被告或被上诉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特殊情况下,法律应允许其通过说明理由来申请延期提交答辩状,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法官予以准许,但延长的期限不得高于法定的举证期限。

   (三) 引入答辩失权制度。从诉讼效率、公平正义及诚实信用等方面出发可以证成我国引入答辩失权制度正当性及必要性,笔者不再赘述。但问题是,我国抉择何种模式?

   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例中对答辩制度大都做了严谨细致的规定,它们在答辩失权的规定中体现出了一定的共性,表现为该制度均由答辩规则及不及时答辩的后果规则组成,但是在具体进路上则大相径庭:德国关注逾期答辩能否在随后的诉讼阶段甚至开庭时提出,强调的是失权的事中要件审查;英美则从广泛意义上的不应诉出发,先基于逾期不答辩的事实做出不应诉判决从而直接判定被告败诉,但允许当事人事后申请撤销程序。①笔者赞同借鉴德日的答辩失权制度,即当事人应该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答辩状限定了当事人在庭审过程的事实主张范围;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或逾时提出的事实主张,应经法官进行失权审查。

   一方面,结合诉讼程序来看,英美法国家奉行的陪审团制度,要求诉讼进行要遵循集中审理原则,因此,在审前准备程序中,会通过调查取证程序、审前会议来固定案件争点。如果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将导致诉讼无法进行,所以英美法会通过不应诉判决进行阶段性结案。法国家奉行职权主义模式,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虽然将争点的固定延伸至庭审过程,但法官仍可依职权来消除程序瑕疵。我国在诉讼程序上与法国家相仿,法官有较强的职权来主导诉讼过程。虽然我国诉讼模式正在由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过渡,但这样的转变并非能够一蹴而就,我国的诉讼模式仍将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呈现出职权主义模式的特征。因此,法关于答辩失权制度的立法例更加契合我国的诉讼程序。

   另一方面,借鉴何种答辩制度尚需结合我国的社会背景、法治环境,衡量当事人利益。英美法系在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的情形下会做出不应诉判决,原告获得胜诉,虽然通过此种惩罚手段实现了诉讼效率,但无疑会牺牲当事人实体性权利。为此,英美法也确立了异议制度,旨在恢复当事人丧失的陈述机会。法对于逾期提出的防御方法,经审查不符合失权要件的,仍会被作为裁判基础,甚至在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的情形下,也并不必然导致在此后的程序中丧失提出抗辩的机会。在我国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法对答辩失权的立法例应作为我们借鉴的不二选择。

   (四)强化法官释明制度。释明制度是指在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资料含义不清或者法律效果不明确时,由法官通过发问、告知等方式,让当事人对不清楚、不明确的诉讼资料进行补充。②

   我国《证据规定》第3条仅从原告的举证方面解释了法官的释明制度,无论从立法规范还是司法实践来说,我国的法官释明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从我国司法现状及现实状况来看,与其把法官释明当做一项权利不如将其视为一项义务更容易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因为法官释明制度体现了法官审判权对于当事人诉权的保障,通过中立的协助可以弥补当事人因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在诉讼过程中能力的欠缺。尽管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于诉讼主体地位,但是如果“当事人的处分可能因为知识的缺乏、能力的差异而无法正确行使,当事人可能未声明、声明不清楚或者声明不当,或者所主张并经过证明的事实与其所声明的权利不一致时,若判其败诉,对当事人而言较为残酷,诉讼的正当性无法体现”。③因此法官有义务向当事人释明提交答辩状制度。

   四、结语

   诉讼进程的整体推进需要每一个制度设计都合乎法理和实践。在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审前准备阶段做出具体规定的背景下,答辩状作为举证期度、证据交换制度、庭前会议制度等程序顺利运行的指南,当事人是否提交就会在整个民事诉讼的进程中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而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作为常态存在在此时就会显得殊不合理。既然我国正处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的浪潮之中,那么,在此契机下重塑当事人提交答辩状制度将会对我国诉讼模式的完善大有裨益。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注解:

   ① 曹志勋:《论普通程序中的答辩失权》[J].《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

   ② 闵振华:《试论民事诉讼法中确立法官释明制度》[J],《人民司法》,2002(09).

   ③ 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版,第2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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