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中文:苏州高新区企业培训协会(简称)
英文:The Corporate Training Association of SND (CTA)
第二条:性质:苏州高新区企业培训协会属非赢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Nature: CTA is a Non-profit Organization
第三条:宗旨:为构筑与企业间的合作桥梁,集结企业和社会专业培训力量,努力为岗
前培训、企业内训、人才素质、技能及资格培训提供更周到、更细致的服务,
本着“搭台、企业唱戏”这一精神,苏州高新区培训中心拟筹建“高新
区企业培训协会”这一社团法人组织。
Mission Statement: To be a bridge between the businesses in SND and local government;To provide superbe on-job training services to promote the skills and competencies of the coporate employees by combining the resources within the business and those in the society; To establish an organization that focuses on the delivery of high standard corporate training in SND with the support from the government.
第四条:监督单位:本社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高新区组织部人事局。
第五条:协会地址:高新区长江路433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
(一)配合及劳动就业部门,为就业、待业人员提供岗前培训和职业指导;
(二)组织、协调区内企业培训主管开展企业培训需求的调查、分析等活动;
(三)定期举办企业培训论坛、沙龙、学习活动,增强相互沟通与交流;
(四)组织“企业培训师”国家资格考核和升级培训,提高企业培训师资水平;
(五)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专业及培训、咨询及相关业务指导。
(六)开展区域内外企业培训师资的交流、沟通活动。
第三章 会员入会事宜
第七条:会员种类:个体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培训主管人员
(二)本人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接受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四)企业会员为高新区内企业或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会员需加盖公章;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三)会员需按协会规定交纳会费(以年度计算)
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的一切活动;
(二)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会员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
(三)积极参加和配合协会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协会。
会员一年内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同意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修改协会章程;
(二)确定协会宗旨、工作方针;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
(四)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
过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
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常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1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
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
代表人,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
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策划、组织、开展协会活动。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部门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落实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会会员,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会计、出纳由培训中心兼任,每年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
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
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专职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
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其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的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08年10月11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报社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