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受让方):
乙方(转让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所有的 夏邑县富可多服饰有限公司 工厂的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标的:乙方所有坐落 河南省夏邑县永商公路 的厂房固定装修连同2011年6月20日到11月20日的房租,全部生产设备及原料;其数目以附件中的机器设备清单数量为准。
第二条 售价及计算方法:
1、厂房房租、固定装修和生产设备等,总折价为人民币 肆拾 万 元整(¥:400,000.00元);
2、乙方所拥有的公司(夏邑县富可多服饰有限公司)不在售让范围内;
3、乙方允许甲方在符合法律规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使用夏邑县富可多服饰有限公司这个名称。但是因为使用这个名称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
4、乙方应收未收款甲方不予代收,乙方应付及未付款项全部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三条 付款方法:
于本协议成立同时,甲方交付乙方人民币 元,余
款 元,甲方分两期支付,于 年 月 日
支付人民币 元,于 年 月 日
支付余款 元。甲方不得拖延付款时间,否则
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要每日5‰合同金额的滞纳金。
第三条 标的所有权归属转移:
双方约定,本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于最后一笔款结清后才发生转移。在合同约定款项没有全部支付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均属于乙方所有。所支付的任何款项只是作为租用标的物所支付的租金。
例如,甲方支付首付款后,如果没有按期支付余款,或者没有能力支付余款,那么所付的首付款将作为标的物的租金。标的物仍属于乙方所有。
第四条 特约事项:
1、交收之日,双方均须派代表两人以上,负责办理。
2、2011年6月20日以前,所有乙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或其他纠纷,概由乙方负责理清,与甲方无关。
3、2011年6月20日以后,所有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或其他纠纷,概由甲方负责理清,与乙方无关。
4、乙方现有雇用的职工,除甲方同意留用外,其余均应由乙方负责遣散。
第六条 违约处罚:
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协议所列各条件之一者即作违约论,对方有权解除协议。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河南省夏邑县人民诉讼解决。
第 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