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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2 00:05:22
文档

关于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单位:根据《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文件精神,我校拟参加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现就有关情况及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范围1、2006年4月30日在册(含博士后)人员;2、2006年5月1日及以前改发退休(职)费人员。离休人员、两院院士和正副校级干部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1、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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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单位:根据《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文件精神,我校拟参加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现就有关情况及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范围1、2006年4月30日在册(含博士后)人员;2、2006年5月1日及以前改发退休(职)费人员。离休人员、两院院士和正副校级干部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1、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月平
关于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文件精神,我校拟参加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现就有关情况及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范围

1、2006年4月30日在册(含博士后)人员;

2、2006年5月1日及以前改发退休(职)费人员。

离休人员、两院院士和正副校级干部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1、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平均月工资收入的2%缴纳;医疗补助费用由单位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4%缴纳。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实行单位和个人同步缴费。

2、缴费(参保)基数

辽宁省医保规定缴费基数为上年平均月工资收入,缴费基数最高限额为上年度省直参保职工平均工资的300%(3300元),最低限额为上年度省直参保职工平均工资的60%(660元)。为便于操作,我校职工参保基数按如下办法执行:

(1)在岗职工以2006年4月份的工资、补贴和2005年增发的岗位津贴为缴费基数;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本人当月工资、补贴及2005年增发的岗位津贴为缴费基数;

(3)发病假工资和生活费的职工,以本人档案工资和2005年增发的岗位津贴为缴费基数;

(4)退休人员以2006年4月份退休费总额为参保基数。

三、个人帐户资金构成及用途

1、个人帐户资金构成

个人帐户由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比例(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下1%、45周岁以上2%、退休人员5%)划入个人帐户部分、个人帐户中的利息及医疗补助划入个人帐户部分(1%)构成。

2、个人帐户资金用途

个人帐户资金可用于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在定点药房的购药费用以及参保人员住院等需要个人支付的费用。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四、统筹基金构成及用途

1、统筹基金构成

统筹基金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计入个人帐户的剩余部分、统筹基金的利息及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等其他收入构成。

2、统筹基金用途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按比例报销的医疗费用、部分特殊病种的门诊费用及其他符合规定应按比例报销的医疗费用。

五、信息采集要求

1、信息采集采用报盘方式,请各单位在网上(人事处网页→下载区→医疗保险类→《医疗保险基础数据录入模板》)下载或到人事处拷贝相关内容后进行信息采集。在信息采集前请仔细阅读说明和代码表,并按要求录入。

在职人员信息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采集,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信息统一由离退休处采集。在信息采集时要做到人员不重不漏,信息准确,上报及时。

2、在职人员信息只需录入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人员状态、月工资、参加公务员保险标志、个人身份十个字段即可;退休人员信息在此基础上还要选择离退休类别,录入离退休时间,其他字段信息不采集。公民身份证号码最好按新证录入,没有更换新身份证的暂时按旧号码录入,有新身份证后定期调整。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必须与身份证一致,参加公务员保险标志字段选择参照公务员,个人身份字段选择干部或工人。

3、退休无法联系和没有身份证信息的人员,可暂按姓名、性别、年龄等内容采集,待身份证信息补充后方可参加医疗保险。

对有身份证信息但无法核实的退休人员,暂按目前掌握的身份证信息采集。

校内提前退休(职)人员信息须单独采集。

4、各单位将全部人员信息采集后于2006年5月10日前报盘,同时按盘中内容打印一份,经领导审核签字盖章报人事处备查。

5、在采集信息同时,请各单位将参保人员的两张近期一寸彩照(后面须用圆珠笔写明单位、姓名、工资卡号)收齐,待办理一证一卡时使用。 

六、有关问题的处理

1、学校下属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职工,凡人事关系在学校的由学校办理参保手续,但12%(含医疗补助)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承担;其他返工资的职工,12%(含医疗补助)单位缴费部分由返工资单位承担。

2、根据医保中不能重复参保的规定,对人事关系在我校但已在校外参保的职工不再办理参保手续。

3、在学校参保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经过沈阳市人事局审批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前校内提前退休(职)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暂按在职人员享受医保待遇,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4、学校参保后退休的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达到退休年龄但未缴足最低年限的,须分别按照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医疗保险费。

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5、参保时停发工资的职工(批准期限内停薪的出国人员除外)暂不参加医保。

参保后停薪的职工从停薪之月起停保,其中批准期限内停薪的出国人员,若出国前一次性缴足停薪期间的医保费用(含单位和个人两部分)可不停保。

6、关系在转岗分流服务中心的停薪人员原则上不参保,如个人要求参保,其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并定期交到学校,由学校统一缴费,不按期缴费的予以停保。

7、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采集不全的,待信息补充后经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七、其它

1、参保人员每人需交纳一证一卡工本费31.00元,由个人支付(从工资中扣除)。

2、医保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联系电话:87386。

附:1、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2、省直医疗保险定点药店

东北大学

二OO六年四月十九日

注:提前休息、发病假工资和生活费的职工,缴费基数中2005年增发的岗位津贴按在岗人员标准的80%计算。

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三级定点医院

单位名称                              

1、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2、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电话:83956273

3、辽宁省人民医院 电话:24806101

4、辽宁省金秋医院 电话:24113438-2223

5、辽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电话:86902944

6、辽宁中医学院附属二院 电话:86800660

7、辽宁省肿瘤医院 电话:24324071

8、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

9、辽宁中医附属二院肛肠医院

10、中国人民二O二医院

二级定点医院

1、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2、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                           

3、沈阳市胸科医院                               

4、一五七医院                                   

5、二四二医院                                   

6、辽宁省血栓病中西医结合医疗中心               

7、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                           

8、沈阳市肛肠医院                               

一级定点医院

辽宁大学医院                                   

其它定点医疗机构

1、机关门诊部 电话:23128491

2、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一处卫生所 电话:86912506

3、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二处卫生所 电话:23448016

4、党校卫生所 电话:23981558

5、省厅卫生所 电话:86992329

6、省安全厅卫生所(不对外)

7、省农科院卫生所 电话:88447659

8、省职业病防治所 电话:23397403

9、省直艺术团体行政处辽歌门诊部 电话:86840992

10、省交通专科学校卫生所 电话:872618--8016

11、沈阳师范学院门诊部 电话:86574369

12、辽宁省电力专科学校卫生所 电话:86846531-2116

13、煤矿安全监察局卫生所 电话:84841340

14、中国医科大学卫生所 电话:23256666-5083

15、沈阳农业大学卫生所 电话:88421027

16、沈阳药科大学卫生所

17、省财政厅卫生所 

省直医疗保险定点药店

沈河区:

东北大药房中街店(中街路103号,电话:24847699);

天益堂药店二经店(十一纬路252号,电话:22843816);

同仁堂药店中街店(中街路200号,电话:24863624);

维康药房风雨坛分店(风雨坛路138号,电话:31001919)。

和平区:

东北大药房连锁店三好分店(五里河街8甲,电话:23847928);

沈阳市太原街大药房(太原北街73号,电话23835182);

天益堂药店西塔店(市府大路106,电话:23477982);

同仁药店北市店(皇寺路122号,电话:22521219);

维康药房长兴分店(长兴街2号,电话:31601181);

维康药房和平分店(和平南大街69号,电话:31609393);

辽宁成大方圆连锁公司中心店(中山路25号,电话:23400811);

沈阳鑫贸大药房有限公司(南八马路151号,电话23223918);

维康药房中山店(电话:31605050)。

皇姑区:

东北大药房连锁店北行分店(宁山中路96号,电话:86201849);

国大药店泰山店(泰山路,电话:86122188);

沈阳市沛芝堂大药房陵东分店(陵东街10号,电话:22923880);

沈阳众意愿大药房(北陵大街33号,电话:86246300);

维康大药房昆山店(昆山中路119,电话:31207567);

辽宁成大方圆连锁公司龙江店(黑龙江25号,电话:86211446);

沈阳天宇大药房(陵东东路71号,电话:86904395);

国大药店崇山店(西路4号,电话:86719138);

沈阳泰华新药特药大药房(泰山路86号,电话:26110775);

维康药房宁山店(电话:31204656);

维康药房松花江店(电话:31203232)。

铁西区:

维康大药房铁西店(凌空二街1-1号,电话:31047886)。

大东区:

辽宁新华鲁抗大药房有限公司(大什字街78号二门,电话:24340579)。

于洪区:

东北大药房长客店(鸭绿江街26号,电话:86627769)。

东陵区:

博康大药房(文化路133号,电话:23920008);

沈阳久康堂药房(马官桥北街4门,电话:88320800)。

新城子区:

虎石台一致药店(虎石台镇建设路70号,电话:29870248)。

苏家屯区:

沈阳泽宇大药房(雪松路12号,电话:825988);

维多大西店  (电话:22706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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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单位:根据《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文件精神,我校拟参加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现就有关情况及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范围1、2006年4月30日在册(含博士后)人员;2、2006年5月1日及以前改发退休(职)费人员。离休人员、两院院士和正副校级干部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1、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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