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逄宗展
(2007年4月)
内 容
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条文介绍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介绍
1、总则 ;
2、工程范围;
3、工程规模;
4、附表
三、收费标准计算案例介绍。
一、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条文介绍
1、工程监理收费在价格体系中的定位属于服务价格的范畴
2、收费规定的性质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整个价格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收费规定的内容
本规定共有十四条,对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的适用范围、价格形式、收费原则、收费行为、权利义务、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等分别做出了规定。
收费规定的内容(共十四条)
第一条 目的、依据
第二条 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收费的价格形式
第五条 基准价的浮动幅度
第六条 服务收费的原则
第七条 明码标价的义务要求
第 合同要求
第九条 服务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 非监理人造成损失规定
第十一条 监理人造成损失和服务未到位规定
第十二条 价格违法处罚
第十三条 解释权
第十四条 实施时间
(具体内容)
第一条〔目的、依据〕
本条明确了制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目的、依据。
1、目的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人和监理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2、依据
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价格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如: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第二条〔服务的基本原则〕
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监理服务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服务的基本原则〕
2、监理服务招标的原则:
一是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二是发包人在进行监理服务招标时,不能仅以监理服务收费的高低做为评标依据,而应充分体现监理服务的特点,优先对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进行评定。
第三条〔监督管理〕
1、明确义务:
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是发包人和监理人进行价格活动应履行的基本义务。规定中涉及的价格法律、法规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接受监督管理: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义务服从、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收费的价格形式〕
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的价格形式。
(一)价格法第三条规定的三种形式
市场调节价
指导价
定价
第五条
〔基准价的浮动幅度〕
本条规定了实行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的计算依据以及浮动幅度。
1、收费基准价的计算依据是:《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
2、基准价的浮动幅度:上下20%
第五条
〔基准价的浮动幅度〕
3、本规定确定实行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分别按照收费标准的规定计算,上下最高浮动幅度为20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不受上述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的,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市场因素等自行协商确定收费合同额,但不得采取低于成本价的竞争方式。
第六条
〔服务收费的原则〕
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遵循的原则:优质优价及适当奖励。
第七条
〔明码标价的义务要求〕
本条规定了监理人必须履行明码标价的义务。
1、明码标价的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是原国家计委的8号令。
2、明码标价是价格管理的一项行政性强制措施,也是价格管理最基本的要求之一。
3、明码是指与收费有关的基本指标和资料必须明白表示。明码标价的时间:必须是监理人在提供服务之前明示告知,而不是事后告知。
第 〔合同要求〕
本条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收费金额及支付方式应在有关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在合同中约定收费金额和费用支付方式,目的是依法保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服务的标准和要求〕
本条规定了监理人提供的服务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
监理与相关服务所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这是对监理人提供服务的基本要求;
第二,必须达到发包人提出并经监理人同意,明确载入合同的有关内容、质量等要求,这是对监理人提供服务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
〔服务的标准和要求〕
本条也规定了监理人的市场禁止行为,监理人在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时,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要求,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承诺;如实际监理服务时提供的监理技术人员数量和素质等方面与合同约定不符。监理人也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
〔非监理人造成损失规定〕
本条是对因非监理人原因给监理人造成损失的处理规定。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监理人按照标准和要求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发包人为监理所提供的服务支付费用。由于收费金额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经约定,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应当给予监理人相应的补偿或减少。补偿或减少费用的支付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监理人造成损失及服务未到位规定〕
本条是对因监理人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处理规定。
本条规定与第十条规定相对应。
监理人有义务按照标准和要求为发包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因监理人原因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价格违法处罚〕
本条是对当事人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过错行为。根据《价格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活动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主体。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是保证价格法律、法规正确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
第十二条
〔价格违法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指导价、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指导价、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解释权〕
本条明确了对本规定及所附收费标准的解释权。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建设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因此涉及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的有关解释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
第十四条〔实施时间〕
本条规定了本规定的实施时间,明确了对已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监理服务收费不再调整,并对先前的监理收费标准等做了废止规定。本规定的实施时间是2007年5月1日,即从2007年5月1日起,本规定开始生效。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此前由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以本规定为准。
二、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总则介绍
1 总则内容
1.0.1 服务的工作内容
1.0.2 服务收费的组成
1.0.3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
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方法
1.0.5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算公式
1.0.6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1.0.7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
1.0.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1.0.9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
1.0.10 部分监理工作收费
1.0.11 共同承担监理工作收费及总体协调费
1.0.12 其他服务收费
(具体内容)
1.0.1
〔服务的工作内容〕
本条对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做了规定。
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包括监理人提供的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服务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
2、施工阶段称为:工程监理服务。
其他阶段称为:相关服务。
3、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附表一)。
1.0.1
〔服务的工作内容〕
附表一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这是此次收费标准的一个突出亮点。以前,收费标准没有明确服务的内容,只规定了收费的价格,使得建设单位不清楚监理单位能提供哪些服务,监理单位不清楚建设单位需要哪些服务,这既不符合价格法明码标价的规定,也不利于我国工程咨询服务业的发展。
4、等阶段的理解:按照国家、行业规范规定的有关阶段。如设备采购监造、招标投标、后评估等阶段。
1.0.2
〔服务收费的组成〕
本条对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的组成做了规定。
由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包括监理人提供的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服务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因此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也是由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组成。
1.0.3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
本条规定了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
1、本条按照各专业工程的施工监理特点,划分为两种计费方式。对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五类专业工程,其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计费基数是建筑安装工程费。对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计费基数为工程概算投资额。
2、对工程概算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表式加以说明。
3、分档定额见附表二中所分。
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方法〕
本条规定了勘察、设计、保修等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方法。
1、人工日费用标准见附表四《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发包人和监理人可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2、计算步骤:
第一步,按照提供服务人员的职级分别计算所需工日数。
第二步,按照提供服务人员的职级,分别确定工日费用标准。
第三步,计算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额。
1.0.5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算公式〕
本条规定了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算方法。
具体计算步骤:
1.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①确定工程概算投资额;
②确定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的比例;
③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2.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3.确定专业调整系数。
4.确定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5.确定高程调整系数。
6. 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
1.0.5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算公式〕
7、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合同额。
若该建设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监理人和发包人应在计算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的基础上,遵循《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有关原则,并结合该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实际情况,在上下20%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该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合同额。
1.0.5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算公式〕
计算由若干单项工程构成的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可以先分别计算各单项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或者将工程性质、功能、复杂程度相近的单项工程合并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后,再相加计算总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具体计算方式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1.0.6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本条是关于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的规定。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监理人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的基本服务内容,但未考虑施工监理的专业工程、复杂程度、海拔高程等方面差异的基本收费价格。
1.0.6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的具体方法是:
1. 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2.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运用直线内插法,从附表二《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中查找或计算出该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当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时,按照直线内插法计算确定该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以及所对应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1.0.6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直线内插法计算公式如下:
Y=Y1 +(Y2 -Y1 )÷(X2 -X1 )×(X - X1 )
式中:
X:已知计费额
X1:计费额X所在区间的下限值
X2:计费额X所在区间的上限值
Y:所要计算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Y1:收费基价Y所在区间的下限值
Y2:收费基价Y所在区间的上限值
1.0.6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举例:
已知某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收费的计费额X=35000万元,求收费基价Y值?
查表得到在该区间所对应的X1=20000万元,X2=40000万元,Y1=393.4万元,Y2=708.2万元
收费基价Y = 393.4 +( 708.2 - 393.4 )÷
( 40000 - 20000 )×( 35000 - 20000 )=629.5(万元)
本收费标准规定,当计费额>1000000万元时,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施工监理收费基价。
1.0.7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
本条是关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的规定。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是指根据本收费标准规定确定的基价,并按照1.0.5(2)公式计算出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基准收费额”。
在计算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即“基准收费额”)的基础上,由发包人与监理人本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20%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该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合同额。
1.0.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本条是关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的规定。
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是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基础。本条规定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1.0.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2、本标准所定义的“工程概算投资额”是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除此之外,建设工程项目的其他费用不得计入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3、计入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中的设备购置费,既包括标准设备购置费,也包括非标准设备购置费。
1.0.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4、由于施工监理的工作中包括了对设备安装工程的监理。但设备安装工程的监理工作量并不是完全随着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的增加而增加的,所以本收费标准规定:“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
1.0.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5、为什么要规定“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因为: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时,出现了两个临界点:设备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的比例为40%和62.5%。在两个临界点期间,出现了计费额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设备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1.0.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出现上述情况,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收费基价,但不应低于临界点时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
1.0.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6、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是指在工程建设时利用原有设备搬迁使用或者将库存设备用于该工程,监理人对设备安装调试进行监理服务。上述情况不应以该设备的原值或折旧后的残值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而应当以签订该项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该项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这样规定是因为同类设备无论新旧,其对设备安装调试的监理服务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大体相当,因此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也应当一致。
1.0.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7、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是指在工程建设中设备的购置或安装将在以后分期进行,因施工时监理人没有对缓配设备的安装调试进行监理服务,则这些设备不应计入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应扣除签订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1.0.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8、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应当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而不能以购进设备的到岸价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设备的离岸价是指购进设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的价格,到岸价是指设备的离岸价加保险费和运输费。
1.0.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9、按照本标准规定,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这五类专业工程是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因此这五类专业工程的计费额就仅包括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1.0.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10、因为有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往往包括若干个单项工程,如某大型炼油厂新建工程是由九套装置和码头等若干单项工程组成的,业主分别委托9个监理公司实施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整个建设项目有一个工程概算,但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范围是不一样的,因此其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也是不一样的,不能将整个项目的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其计费额,而是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计费额。
1.0.9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这项系数是经过测算平衡后确定的,从0.8至1.2之间。
1.0.9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服务复杂程度和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分为三级,即: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工程复杂程度等级划分详见本收费标准各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表中未列明复杂程度调整系数的,应当比照相近工程或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0.9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
2、①个别特殊专业工程的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在《工程复杂程度表》中都有标注。如《铁路工程复杂程度表》(表6.2-1)中铁路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Ⅲ为0.95 。
2、②如果一项工程同时满足《工程复杂程度表》中不同等级的工程特征条件时,应当按照高等级的复杂程度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
1.0.9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
3、高程调整系数是对不同海拔高度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差异和难易度进行调整的系数。通常情况下,海拔越高,野外施工监理服务的难度越大,工作效率降低,因此本收费标准根据海拔高程的增加,规定了相应的高程调整系数。
1.0.9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
高程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2001m以下的为1;
海拔高程2001~3000m为1.1;
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
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
海拔高程 4001m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1.0.10
〔部分监理工作收费 〕
本条是关于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时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是一个整体,不能肢解分别发包。
2、但有时业主根据自己的管理实力和能力,可以只将上述其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监理人,其他方面自己进行管理 。
3、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算原则是按发包部分的监理工作占整个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来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具体计算方式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
1.0.10
〔部分监理工作收费〕
4、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发挥工程监理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作用,收费标准规定: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服务收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的70%。也就是说,发包人只将某一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工作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两部分发包给监理人,这两部分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也不宜低于按本标准计算出的该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的70%。
1.0.11
〔共同承担监理工作收费及总体协调费〕
本条是关于共同承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的收费的规定,以及总体负责的监理人收取总体协调费的规定。
随着建设工程项目大型化和工程复杂程度的提高,以及专业化分工与社会化协作的发展,一个大型建设项目往往需要由几个监理人共同完成施工监理服务工作,其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原则是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
1.0.11
〔共同承担监理工作收费及总体协调费〕
1、发包人将建设项目划分为若干个单项工程分别发包给监理人,则其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分别按各监理合同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收取施工监理服务收费。
2、发包人将建设项目划分为若干标段分别发包给监理人,则其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分别按各监理合同约定标段的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收取施工监理服务收费。
3、发包人将建设项目按单位工程分别发包给监理人,则其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分别按单位工程监理工作量占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如房建工程中的装饰工程。
1.0.11
〔共同承担监理工作收费及总体协调费〕
4、由于工程监理不能分包,为保证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的整体性和合理性,确定统一的监理标准、规范,保证施工监理服务的工作质量,发包人可选择一个监理人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由其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协调是必要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服务收费额的4%~6%向发包人收取总体协调费。
1.0.12
〔其他服务收费〕
本条是关于监理人提供本总则以外的其他服务的收费规定。
本总则1.0.1规定之外的其他服务包括:提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建设项目后评估等服务,帮助编制计算机软件,提供设计咨询,编制商务和技术谈判资料,提供设备采购、检验、文件翻译等服务。监理人根据发包人委托承接其他服务业务的,国家有收费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事宜。
欢迎批评指正!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