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考核办法 |
为进一步推动我旗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综治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自治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责任制》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扎实严谨的作风,进一步强化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检查督促,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全面、持续、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旗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考核,考核工作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我旗各基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发挥职能作用情况。(标准分34分) 1、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贯彻和省市关于安置帮教工作的方针,工作思路清晰,决策科学有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作用发挥充分的,得3分。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切实解决安置帮教工作实际问题和困难的,得3分。 2、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和自治区有关精神,研究部署工作任务,指导、协调工作搞得好的,得3分(不能提供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的本项不得分)。 3、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履行职能,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起草性文件和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下发年度计划和工作重点并协调、督促、检查有关地方和部门落实的,得3分。 4、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工作会议,贯彻领导小组会议决议,研究解决两个以上实际问题的,得4分(每次会议得2分,不能提供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的本项不得分)。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服刑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就业培训指导,协助看守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的得3分,未完成的酌情减分。 6、民政部门对符合城市低保或农村救助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及时纳入低保范围或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分别达到90%和70%的得3分,未完成的酌情减分。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支持、引导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减免费用的得3分,未完成的酌情减分。 8、财政部门将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能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得6分,不能提供财政部门拨付经费文件的本项不得分,所拨经费不能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酌情减分。 9、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安置帮教工作的得3分,未完成的酌情减分。 二、机构、制度建设和日常工作情况,未完成不得分,效果差的酌情减分。(标准分44分) 10、建立健全旗级苏木、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得2分,落实工作人员并有效开展工作的得2分。 11、、司法等相关部门相互支持配合,制定完善落实衔接制度和各项措施的得3分。 认真查找人户分离和下落不明刑释解教人员,努力减少脱管漏管,当年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率达到70%的得3分。 组织对刑释解教人员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消除治安隐患的得3分。 12、对司法所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达到总人数的60%的得3分。 13、司法所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一人一档,建档率达到90%的得3分。 14、对安置帮教工作实际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落实好的得3分。 15、对安置帮教工作先进集体、个人或刑释解教人员典型进行表彰或集中宣传的,在媒体(含报刊、网络等)和盟以上信息简报上发表宣传稿件或刊登不少于3篇的得3分。 16、信息通报制度健全,信息渠道畅通,每年向旗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及其他综合性文字材料的得3分。 17、按时报送季度、半年、全年统计报表,并且数据完整准确的得4分。 18、对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助教育活动,有文字材料帮教率达到90%以上的得4分。 19、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就业安置率达到70%以上的得4分。 20、经过安置帮教工作,重新犯罪率在3%以下的得4分,超过3%的扣4分,达到3%的不得分;刑释解教人员中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责任人被旗综治委查究的不得分。 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未完成不得分,效果差酌情减分。(标准分22分) 21、探索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危险性评估体系,重点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人员和没有生活出路、可能导致重新违法犯罪的重点人落实管理、帮教各项措施的得4分。 22、对现有过渡性安置实体(基地)进行普查、清理整顿的得3分。 至少认定或建立一个安置实体(基地)的得6分; 实体落实税收优惠的得3分。 23、认真贯彻落实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的得3分。 24、安置帮教工作取得突出成绩或创出新经验,得到业务部门肯定的或得到表彰的得3分。 四、附则 25、本办法由旗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26、本考核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