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用干黑水虻虫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生产加工、销售、调拨的饲料用干黑水虻虫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17.1 饲料粉碎粒度测定两层筛筛分法
GB/T 6003.1 试验筛技术要求和检验第1部分: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GB/T 32 饲料中粗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T 33 饲料中粗脂肪的测定方法
GB/T 35 饲料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36 饲料中钙的测定
GB/T 37 饲料中总磷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GB/T 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方法
GB/T 39 饲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
GB 10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3079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 13080 饲料中铅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3083 饲料中氟的测定离子选择性电极法
GB/T 13091 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测方法
GB/T 13092 饲料中霉菌总数的测定
GB/T 13093 饲料中细菌总数的测定
GB/T 14698 饲料显微镜检查方法
GB/T 14699.1 饲料采样
GB/T 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饲料原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3 产品分类和代号
产品分类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和代号
4 要求
4.1 原料
饲料用干黑水虻虫是指黑水虻幼虫经烘干制得。黑水虻幼虫不得受到农药、抗生素、重金属或其他化合物的污染。必要时,原料应进行分拣,并除去沙石、草木、金属等杂物。若加入抗氧剂、防霉剂、抗结块剂等添加剂时,要具体说明加入的品种和数量。原料应保持新鲜,不得使用已变质的原料。
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见表2。
表2 感官指标
4.3 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的规定见表3。
表3 技术指标
表4 技术指标
4.4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的规定见表5。
表5 卫生指标
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将样品放置在白瓷盘内,在非直射日光充足处,检查虫的色泽、组织和气味。
5.2 加工质量指标5.2.1 水分
按GB/T 35进行。
5.3 技术指标
5.3.1 粗蛋白
按GB/T 32进行。
5.3.2 粗脂肪
按GB/T 33进行。
5.3.3 粗灰分
按GB/T 38进行。
5.3.4 氯化钠
按GB/T 39进行。
5.3.5 酸价
按GB/T 191中附录B的规定进行。
5.3.6 杂质
按GB/T14698进行。
5.4 卫生指标
5.4.1 氟
按GB/T 13083进行。
5.4.2 总砷
按GB/T 13079进行。
5.4.3 铅
按GB/T 13080进行。
5.4.4 霉菌
按 GB/T 13092进行。
5.4.5 细菌
按 GB/T 13093进行。
5.4.6 沙门氏菌
按GB/T 13091进行。
5.5 检验结果判定按GB/T 18823进行。
5.6 净含量
按JJF 1070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组批
以同配方、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
6.1.2 抽样方法
按GB/T 14699.1进行。
6.1.3 检验项目
感官指标、包装、水分、粗蛋白、粗脂肪、粗灰分、标签、净含量。
6.1.4 判定规则
以本标准的有关试验方法和要求为判定方法和依据,抽取样品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中如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不能出厂。
6.2 定期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定期检验:
a)正常生产时,每两个月至少要进行一次检验;
b)更换原料供应商时。
6.2.2 定期检验
粗蛋白、粗脂肪、粗灰分、酸价、卫生指标。
6.3 型式检验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改变配方或生产工艺时;
b)正常生产时每季度或停产90天后恢复生产时;
c)审发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时;
d)技术监督质检部门以及饲料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
6.3.2 抽样方法
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 GB/T 14699.1进行抽样。
6.3.3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 要求”项下的全部项目。
6.3.4 判定规则
以本标准的有关试验方法和要求为为判定方法和依据,对抽取样品按型式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如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签
本产品进入流通市场时,标签按GB 108规定执行;不作为商品饲料时,标签按供需双方的合同和说明书。
7.2 包装
本产品采用内衬塑料薄膜的双层包装。包装印刷字体应清晰。包装材料应清洁卫生、无污染,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包装规格为20kg/袋。
7.3 运输
包装运输。注意防潮、防湿、防有毒物质污染。严禁用手钩搬运,应小心轻放。
7.4 贮存
应在干燥阴凉、洁净、通风性能良好的仓库贮存,避免阳光直射。防止受潮、有害物质污染及其他损害。
7.5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原包装保质期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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