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T 517—1999
代替 JB 3676—84
汽车钢板弹簧用U形螺栓及螺母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钢板弹簧用U形螺栓(以下称螺栓)及螺母。
1 技术要求
1.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1.2 性能等级
螺栓等于或高于8.8级,按GB/T 3098.1—1982《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规定。
螺母等于或高于8级,按GB/T 30.2—1982《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规定。
1.3 材料
螺栓推荐用45、40Cr、40MnB、45Mn2钢按GB 699—65《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及GB/T 3077一1982《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规定。
螺母推荐用35、45钢按GB 699一65规定。
1.4 硬度
螺栓硬度安GB/T 3098.1—1982规定。
螺母硬度按GB/T 3098.2—1982规定。
1.5 螺纹精度
螺栓螺纹镀后,中等旋合长度的为6h级,长旋合长度的为6f级,按GB 197—1981《普通螺纹公差与配合》规定。
螺母螺纹镀后为6H级按GB/T 197—1981规定。
1.6 螺栓螺纹牙底形状按GB/T 197—1981规定。
1.7 螺栓、螺母螺纹不允许有毛刺、裂纹、乱扣、刀伤、碰伤等缺陷,但在不影响螺纹量规自由旋入的情况下,螺纹端部不多于两牙允许有机械加工的缺陷。
1.8 表面处理
螺栓、螺母表面须经防蚀处理。
螺栓表面处理按主机厂要求,电镀层或化学处理按QC/T 2—1999《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规定;涂漆处理按QC/T 484—1999《汽车油漆涂层》规定。
螺母表面处理按主机厂要求,电镀层或化学处理按QC/T 2—1999规定。
1.9 螺栓表面采用镀锌处理的,镀后必须去氢。
2 验收规则
2.1 螺栓、螺母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每批产品应附有检验合格证。
2.2 用户有权按本标准抽验产品质量,抽验时按GB/T 2828—1981《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的规定,批量和抽样次数方案由供需双方商定。
3 产品标志、包装与保管
3.1 产品在包装前须经洗刷清理。
3.2 螺栓、螺母应组装后交货,如主机厂只需螺栓或螺母,由供需双方商定对螺纹部分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在装配前螺纹部分应涂以防蚀油脂,用薄蜡纸包裹螺纹部分,放入铺有防水纸的木箱内,木箱应干燥坚固,包装应使产品在正常运输情况下不致损坏。
3.3 在箱内必须放置检验合格证,检验合格证上应注明:a)制造厂的厂名或厂标;
b)产品名称和型号。
3.4 包装箱上应注明:
a)制造厂的厂名或厂标;
b)产品名称和型号;
c)数量;
d)“小心轻放,勿近潮湿”等字样;
e)出厂日期。
3.5 产品每箱质量不得超出50 kg。
3.6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和干燥的地点,以防锈蚀。
3.7 在用户遵守产品的保管、使用、安装、运输规则的条件下,从制造厂发货日期起一年内或主机保用里程内,产品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时,制造厂应负责免费为用户修理或更换。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日。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汽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