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号令)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掌握本单位的 消防安全 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二.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似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似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 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它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院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 并及时朴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纪录上签名。
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它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 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朴救初起火灾的程序的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备查。
200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