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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师院发[2001]24号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2 01: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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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师院发[2001]24号

桂师院发[2001]24号广西师范学院科研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研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全院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拔尖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的成长,提高我院整体的科研水平和综合实力,加速教学质量和层次的提高,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学院按年度设立科研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对1万元以下奖项进行奖励;对于1万元以上的奖项,根据获奖当年的情况,由学院另行拨款奖励。第三条学院科研奖励的奖项以量化指标为主,科技处负责组织和办理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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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桂师院发[2001]24号广西师范学院科研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研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全院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拔尖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的成长,提高我院整体的科研水平和综合实力,加速教学质量和层次的提高,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学院按年度设立科研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对1万元以下奖项进行奖励;对于1万元以上的奖项,根据获奖当年的情况,由学院另行拨款奖励。第三条学院科研奖励的奖项以量化指标为主,科技处负责组织和办理奖
桂师院发[2001]24号

广西师范学院科研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研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全院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拔尖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的成长,提高我院整体的科研水平和综合实力,加速教学质量和层次的提高,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按年度设立科研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对1万元以下奖项进行奖励;对于1万元以上的奖项,根据获奖当年的情况,由学院另行拨款奖励。

    第三条  学院科研奖励的奖项以量化指标为主,科技处负责组织和办理奖励申报手续和奖项审核,奖励的最后裁定及有关争议事项由院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四条  凡知识产权归我院的科技成果(即署名为“广西师范学院”或“Guangxi Teachers College”的科技成果),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均给予奖励。为了鼓励跨校或跨单位的联合科技活动,对于合作成果,广西师范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奖金按相应奖项的100%给予奖励,第二完成单位的为60%。

    第五条  学院科研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只奖励受理年限内提出的奖项,漏报项目只允许跨一个年度补报。

第六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奖项,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科研奖励设院、系两级奖。院级奖着重对为学院创出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进行奖励;各系、部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科研奖励办法,对为本单位科研发展作出贡献者进行奖励,并报科技处备案。

第二章  奖励类别及奖励标准

第  学院设立以下科研奖励类别:

(一)科技成果类;

(二)发明及应用性科技成果类;

(三)著作类;

(四)论文类;

(五)科研立项类;

(六)其他类。

第九条  科技成果类奖励办法

我院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的科技成果奖(指国家星火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科技进步科技著作奖、国家社科优秀成果奖、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以及对应的省级成果奖),学院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获国家级奖励的冬类科技成果,已发有奖金的,学院在原奖金基础上按1:2加倍再予奖励。

    (二)获省、部级奖励的各类科技成果,已发有奖金的,学院在原奖金基础上按1:1再予奖励。 

    (三)获省部级以上的各类科技成果奖,未发有奖金的,学院视奖励级别情况,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获国家级奖励的科技成果,学院按l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奖金给予奖励。

  2.获省、部级奖励的科技成果,学院按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金给予奖励。

  第十条  发明及应用性科技成果类奖励办法

发明及应用性科技成果指知识产权属广西师范学院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开发应用的新产品和新技术等成果。

(一)第一发明人为我院教职工并获授权的专利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发明专利并已实施的,奖励3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实施的,奖励2000元;

  3. 外观设计专利并已实施的,奖励1000元;

  4.发明专利尚未实施的,奖励500元。

(二)第一发明人为我院教职工的应用科技产品和技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被评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奖10000元;

  2.被评为省、部级重点新产品奖5000元;

  3.实现转化的应用性新技术,并为学院取得经济效益10万元上,除按学院的有关规定分成之外,学院按上交利润数中超过10元部分的5%给予再奖励。

  第十一条  著作类奖励办法

    著作权所有者(第一作者)为我院教职工,正式出版的著作,学院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由科学出版社、社会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人民教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等五家出版单位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3000元。其他省部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1000元。

  (二)公开出版的编著,我院教职工为主编人员的,由第1点所列的五家出版单位出版的,每部奖励1000元;由其他省部级出版单位出版的,每人每部奖励500元。

(三)公开出版的学术译著,由第1点所列的五家出版单位出版的,每部奖励500元;由其他省部级出版单位出版的,每部奖励300元。

第十二条  科技论文类奖励办法

(一)在国际学术权威杂志《Nature》(英国)或《Science》(美国)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二)被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按以下标准奖励:

1.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和科学引文索引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收录,每篇奖励5000元。

2.被工程索引EI(Engineering Index)、科学和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s)、人文社会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Index to Social Science & Humanities Proceedings)、科学评论索引ISR(Index to Science Review)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三)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或在其它杂志、报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收录的,每篇奖励3000元。

(四)被《新华文摘》要点摘录的,每篇奖励1000元。

(五)在国内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被《科学文摘》(英)、《数学评论》(美)、《生物学文摘》、《工程材料文摘》(美)、《化学文摘》(美)等国外文摘摘登的,每篇奖励500元。

(六)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科技报》等四种报刊理论版、学术版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七)对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著作,被《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引用或被SCI、SSCI、《新华文摘》全文收录的论文引用,每引用一次,奖励500元。

    第十三条  科技立项类奖励办法

    我院教职工,在受奖年度内,凡争取到省部级以上科研立项,理科项目经费3万元以上,文科项目l万元以上者;争取到横向课题经费5万元以上者,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重点建设基地(包括专业实验室、开放实验室、学科、研究中心、教育等)的集体。

    1.争取到国家级重点建设基地,奖励30000元,并配套50000元的科研启动费;

    2.争取到省、部级重点建设基地,奖励10000元,并配套30000元的科研启动费。

    (二)获国家级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奖励10000元,并配套20000元的科研经费。获省、部级重点或重大项目,奖励5000元,并配套10000元的科研经费。

    (三)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奖励3000元。

    (四)获国家其他科学基金项目,奖励1500元。

(五)获省、部级各项基金项目(不含重点或重大项目),奖励1000元。

    (六)获横向课题研究项目,按所获经费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的2%给予奖励。横向项目以经费转入学院财办,并到科技处立项备案为准,否则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其他类科技成果的奖励办法

    (一)科技鉴定奖。署名广西师范学院科技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组织鉴定的,具有明确的鉴定结论,按以下标准给于奖励:

    1.鉴定结论为国际领失的,奖励1500元。

    2.鉴定结论为国际先进的奖励l000元。

    3.鉴定为国内领先的,奖励500元。

    (二)科研中介奖。学院对受奖年度内,为学院科研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奖励:

    1.为学院科研发展争取到捐赠,按捐赠值的10%作为奖励。

    2.为学院科研与地方经济建设或区域发展牵线搭桥,并为学院创取明显的学术或社会经济效益者、按达成合作项目经费的5%另行奖励。

    3.为学院科研与国际合作牵线搭桥,签订科研合作协议并为学院创造明显的发展机遇,学院奖励500元。

    (三)科技人才奖。学院对受奖年度内,入选为如下科技名人,奖励1000元:

    1.进入国家级科研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

    2.获国家级科研荣誉称号的人员。

    3.进入国家科研主管部门项目或奖励评审委员会专家组成员。

    4.兼任国内外重大学术团体理事以上职务,并为学院科研发展带夹机遇和效益的人员。

    5.进入国家级核心刊物编委的人员。

(四)学院对受奖年度内科研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以科研工作质量、量化的形式,评选科研先进分子和科研积极分子,张榜公布,发给证书和一定的奖金。有关评选标准,由科技处根据当年实际情况,以量化形式拟定评选办法,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再行下达。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科研奖励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每年申报和评审时间为十二月份,奖励时间为次年的元月份寒假前。

    (二)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按年度另行通知),到科技处提出申请,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广西师范学院科技成果奖励申报表》。

(三)《申报表》及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原件和16K纸复印件,经部、处初审,报科技处审核,认定后,复印件存入科研档案。

(四)科技处按本办法,拟出奖励方案,报请学院学术委员会裁定,经学院领导批准,向全院公示,无异议的,学院颁发奖金。

    第十六条  获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学院科研奖励的,经查明属实,由科技处报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学院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科技处,本管理办法未尽事项依据情况予以研究解决。

广西师范学院

二OO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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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师院发[2001]24号

桂师院发[2001]24号广西师范学院科研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研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全院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拔尖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的成长,提高我院整体的科研水平和综合实力,加速教学质量和层次的提高,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学院按年度设立科研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对1万元以下奖项进行奖励;对于1万元以上的奖项,根据获奖当年的情况,由学院另行拨款奖励。第三条学院科研奖励的奖项以量化指标为主,科技处负责组织和办理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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