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现场评审核查表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实验室的应用说明》
4管理要求
4.13记录 | |||
条 款 | 评 审 内 容 | 评审结果 | 评 审 说 明 |
4.13.1.2 | 校准记录应有较长的保存期,以监视被校准测量设备的稳定性。 | ||
4.13.2.1.1 | 校准人员的校准结果必须经过校核人员的核验。 | ||
4.13.2.1.2 | 校准记录中应包含所用计量标准名称及其唯一性编号,以确保校准过程的复现。 |
5.2 人员 | |||
5.2.1.1 | 校准人员应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人员的能力、资格要求、职责应满足《计量法》及相应法规的要求。 | ||
5.2.1.2 | 从事校准的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有相应的物理、数学知识,计量学知识及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能力。 | ||
5.2.1.3 | 校准人员应熟悉计量法律法规、测量溯源体系,并能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 ||
5.3设施和环境条件 | |||
5.3.1 | 校准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的要求,使其对校准结果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能够控制在规定要求以内。当现场校准不能满足要求时,校准人员应能评定相应环境条件影响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 ||
5.4 检测和校准方法及方法确认 | |||
5.4.2 | 计量设备的校准方法优先采用国家校准规范或部门校准规范,在没有校准规范的情况下,优先等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检定规程或部门检定规程。 | ||
5.4.3 | 在没有相应的校准规范或检定规程或其他标准方法时,实验室可以自行制定校准方法,并进行方法确认。实验室应提供并保存方法确认的记录。 |
5.6 测量溯源性 | ||||
5.6.2.1 | 对外开展校准服务的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参考标准),应通过使用校准实验室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所建立的适当等级的计量标准的定期检定或校准,确保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 | |||
5.6.3.1 | a)为确保校准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对参考标准、基准、传递标准或工作标准的建立、考核、维护和正确使用应制定专门的程序。 b)参考标准、基准、传递标准或工作标准应进行测量不确定度验证、重复性考核和稳定性考核。 | |||
5.9 测量和校准结果质量的保证 | ||||
5.9.1.1 | 参考标准、基准、传递标准或工作标准应参加CNAS承认的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 | |||
5.10 结果报告 | ||||
5.10.4.1.1 | 应注明测量溯源的途径。 | |||
5.10.4.2.2 | 在相关的地方必须给出测量不确定度及包含因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