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代理机构
比选文件
河北省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
比 选 文 件
比选项目:
比选人:
2014年 月(盖单位章)
释义
《河北省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示范文本》(2011年版)中下列词语的含义是:
比选:是指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依据相关法律,结合招标项目实际情况,设定拟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和方法,组建评比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审筛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
比选人:是指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建设单位,是招标项目中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委托人。
比选文件:由比选人根据相关法规和《河北省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示范文本》(2011年版),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项目提出的资格条件、评比标准和方法等要求的格式文件。
比选申请人:是指具有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响应比选人的比选文件并参加比选竞争的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申请书:是指参与比选竞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响应比选文件的资格条件和要求而按比选文件规定格式编制的申请文件。
中选:是指响应比选文件的要求参加比选,经过评比文员会评审,最终获得与比选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1章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根据比选项目编写
第2章 委托招标代理项目概况
根据招标比选项目编写。
第3章 申请人须知
3.1 比选项目概况
3.1.1 本次比选的比选人为: 。
3.1.2 本次比选的范围和内容:见 《第1章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3.1.3 本次比选申请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见《第1章 招标代理
机构比选公告》。
至递交代理申请书截止之日止,申请人你投入本项目的招标专业人员至少已在本申请人单位连续工作满3个月,否则比选人不予认可。
3.2 比选文件
3.2.1 比选文件的组成
(一)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二)委托招标代理项目概况;
(三)申请人须知;
(四)评比标准和方法;
(五)招标代理合同;
(六)代理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应认真检查比选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如发现比选文件内容不完整的,应及时向比选人提出,以便补齐。
3.2.2 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3.2.2.1 申请人如对比选文件有疑问,应在提交代理申请书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方式提出,比选人将在提交代理申请书截止时间2日前将澄清文件发给所有购买比选文件的申请人,但不载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提交代理申请书截止时间不足2天的,相应延长提交代理申请书的截止时间。
3.2.2.2 在提交代理申请书截止时间2日前,比选人可以书面方式修改比选文件,并通知所有购买比选文件的申请人。如果修改比选文件的时间距提交代理申请书截止时间不足2天的,相应延长提交代理申请书的截止时间。
3.2.2.3 申请人在收到澄清或修改文件后,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比选人,确认已经收到。
3.3 代理申请书
3.3.1 代理申请书的组成
(1)招标代理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组织机构基本情况
(5)招标代理资格基本情况
(6)拟任本项目的招标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7)拟任本项目的招标专业人员简历表
(8)拟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代理业绩
(9)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
(10)招标代理初步方案
3.3.2 代理申请书的编制
3.3.2.1 代理申请书应当按照本比选文件第6章要求的格式进行编制,并编制代理申请书目录及目录内容对应的页码。
3.3.2.2 代理申请书应当包括本比选文件第6章要求的各项内容,并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俺必须按文件要求的先后顺序进行归类。
3.3.2.3 根据招标项目实际,申请人的服务收费报价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5%,最低不低于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80%,如浮动幅度超过本比选文件规定的,不得通过符合性审查,不得参与平均费率的合成,其代理申请书作无效处理。
3.3.2.4 代理申请书(证明材料除外)应全部使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内容不得有任何涂改。
3.3.2.5 代理申请书正本1份,副本4份正副本应完全一致;如果正副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3.3.3 代理申请书的密封和标识
3.3.3.1 代理申请书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章
3.3.3.2 代理申请书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并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及联系人等内容。
3.3.3.3未按本章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代理申请书,比选人不予受理。
3.3.4 代理申请书的递交
3.3.4.1 申请人递交代理申请书的截止时间:见《第1章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逾期送达的代理申请书,比选人不予受理。
3.3.4.2 申请人递交代理申请书的地点: 《第1章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代理申请书,比选人不予受理。
3.3.4.3 比选人的收到代理申请书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出比选人另有规定外,申请人所递交的代理申请书不予退还。
3.3.5 代理申请书有效期
3.3.5.1 代理申请书有效期为比选文件规定的递交代理申请书的截止时间之日起至比选人与中选的申请人签订合同之日止。
3.3.5.2 本项目代理申请书的有效期为 5 天,在此期限届满之前,申请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代理申请书。
3.4 代理申请书的开启
3.4.1 比选人将按规定的递交代理申请书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开启,开启地点为代理申请书递交地点。
3.4.2 开启仪式由比选人代表主持,邀请所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
3.4.3 开启时,由各申请人代表检查代理申请书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定语申请人名称、项目经理姓名、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情况等比选文件规定的内容,查验委托代理人微分和法宝定代表人授权书,并由随机产生的申请人代表抽取评比基准系数。
3.5 代理申请书的评比
3.5.1 开启仪式结束,即进入评比阶段。评比由有关经济、技术的专家和比选人代表共同组成评比委员会负责,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3.5.2 评比文员会成员与参加比选的申请人之间不得存在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3.5.3 评比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5.4 评比委员会成员及所有参与者应对申请人提交的代理申请书内容保密;申请人试图采用不正当手段对评比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将取消其比选资格。
3.6 中选和合同授予
3.6.1 本项目比选实行综合评比法,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排序,确定得分最高排名第一的申请人为中选人。如果两个以上申请人综合得分相同且最高,则信用评价得分高者优先;如果综合得分相同,信用评价得分也相同,则收费报价低者优先;如果综合得分相同,信用评价得分相同,收费报价也相同,则由评比委员会投票决定。
3.6.2 评比结束后,比选人奖评比结果通过 网站公告送达各申请人。
3.6.3 除发生投诉举报等情况外,比选人将在评比结果公告送达各申请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5个工作日前,与中选的申请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3.7 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
3.7.1 至递交代理申请书截止时间止,申请人少于3家的,比选人将重新进行比选。
重新比选后,申请人达到2家以上(含2家)的,将进行评比;少于两家的,比选人不再进行比选。
3.8 纪律和监督
3.8.1 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
3.8.1.1 比选人对申请人资格条件的要求应当合法合理,不得排斥申请人之间的竞争。
3.8.1.2 比选人制定的评比标准和方法应当符合项目实际需要,不得针对某个申请人量体裁衣,制定特殊评比标准和方法。
3.8.1.3 在评比的过程中,比选人代表对所有申请人应当一视同仁,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的手段操纵评比活动。
3.8.1.4 比选人不得泄露比选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申请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其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8.2 对申请人的纪律要求
3.8.2.1 申请人编制代理申请书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选,也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比选。
3.8.2.2 申请人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比选人串通参加比选。
3.8.2.3 申请人不得采用向比选人或评比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选。
3.8.2.4 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和影响评比工作。
3.8.3 对评比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8.3.1 评比委员会成员评审,不受其他任何评比委员会成员特别是比选人代表的干扰。
3.8.3.2 在评比过程中,评比委员会成员必须按照比选文件第4章规定的评比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比,比选文件第4章没有规定的评比标准和方法不得使用。
3.8.3.3 在评比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比工作的正常进行。
3.8.3.4 评比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务和其它好处,不得影响公正的评判。
3.8.3.5 评比委员会成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代理申请书的评审、比较和中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比有关的其他情况。
3.9 投诉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比选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规定的,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4章 评比标准和方法
4.1 本项目比选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比委员会首先进行初步评审,对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代理申请书,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进行打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4.2 评比标准
4.2.1 初步评审标准(符合性审查标准)
4.2.1.1 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和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名称一致;
4.2.1.2 代理申请书符合《第6章 代理申请书格式》的各项要求,包括代理申请书内容、编排的先后顺序、盖章、签字等;
4.2.1.3 申请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符合《第1章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的要求;
4.2.1.4 拟到本项目任职的招标专业人员数量完全符合《第1章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的要求;
4.2.1.5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符合《第3章 比选申请人须知》的要求;
4.2.1.6申请人没有被有关部门实行市场禁入;
4.2.1.7 申请人严格按照评比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存在拒绝澄清、说明或补正等情形;
4.2.1.8 代理申请书没有弄虚作假等情形;
4.2.1.9 比选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4.2.1.10 不符合4.2.1规定的初步评审标准的,该申请人及其代理申请书不得通过符合性审查,应作无效处理。
4.2.2 分值构成
总分值构成100分。
(1) 招标代理初步方案总体评价30分;
(2) 项目经理代理同类项目业绩10分;
(3) 招标专业人员综合素质35分;
(4)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25分;
4.2.3 评分标准
4.2.3.1 招标代理初步方案总体评价(30分)
评比委员会只能根据本比选文件规定的评比标准对申请人编制的“招标代理初步方案”进行总体评价。
招标代理初步方案评价包括:同类项目招标现状和招标特点(3分);同类项目主要标段投标单位资格条件的要求及特点(3分);本项目主要标段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5分);本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质量的控制措施(5分);本项目严格有序组织招标、开标和评标的控制措施(5分);本项目主要标段的划分和招标时间的安排(5分);服务承诺(4分)。
(2)评比委员会各个成员对申请人编制的“招标代理初步方案”进行打分的总分起点不低于20分,打分高于28分的必须说明理由。不按要求打分或说明理由的,或经两名以上(含两名)行政监督人员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该评比委员会成员的打分无效。
(3)申请人的招标代理初步方案总体评价的得分计算规则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他评比委员会成员打分之和的算数平均数即为该申请人的招标代理初步方案总体评价得分。
4.2.3.2 代理同类项目业绩(10分)
比选人只考察和评比申请人近三年代理同类项目的业绩,即 2011年 5月 1 日至 2014 年 5 月 1日期间的同类业绩。但代理同类项目业绩中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相关等情况的,作为不良信用,不作为招标代理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或者代理合同的原件或比选申请书中复印件为准)
代理同类项目的业绩得分计算规则为:代理同类招标项目的中标金额累计达到0.1 亿元计3分,累计达到0.3 亿元计5分, 累计达到0.5 亿元计8分,累计达到0.7 亿元以上计10分。
特别说明:申请人因故意或过失将并非“同类项目”的项目列入“同类项目”,评比委员会可以将该项目剔除出“同类项目”。
4.2.3.3 招标专业人员综合素质(35分)
(1)拟到本项目任职的招标专业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证书的,每人得2分,最多得10分。
(2)拟到本项目任职的招标专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满4年的每人得1分,满8年的每人得2分,最多得10分;
(3)拟到本项目任职的招标专业人员,取得国家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每人得1分,最多得5分;
(4)拟到本项目任职的招标专业人员,具有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专家聘任证书(卡)的(特指本省申请人),或具有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专家聘任证书(卡)的(特指外埠申请人),每人得2分,最多得10分。
4.2.3.4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25分)
根据2002年10月15日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之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及2011年3月16日国家印发的《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招标项目的实际,申请人代理服务收费的报价,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5%,最低不低于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80%。
比选人设置评比基准系数,由随机产生的申请人代表从96%、97%、98%、99%、100%共5个系数中现场抽取。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得分的计算规则为:所有通过符合性检查的申请人服务收费报价的平均值(即平均费率)再乘以现场抽取的评比基准系数,其数值作为评比基准值,得满分25分,每高于评比基准值1个百分点减2分,每低于评比基准值1个百分点减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最多减25分。
4.3 评比程序
4.3.1 初步评审
评比委员会按照本章第4.2.1项规定的初步评审标准,对代理申请书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做无效处理,不得通过符合性审查。
4.3.2 详细评审
4.3.2.1 评比委员会按照本章4.2.3项规定的评分标准和分值进行打分。
(1)按照本章4.2.3.1项规定的评比因素和分值对申请人招标代理初步方案总体评价进行打分,得分A;
(2)按照本章4.2.3.2项规定的评比因素和分值对申请人项目经理代理同类项目业绩进行打分,得分B;
(3)按照本章4.2.3.3项规定的评比因素和分值对申请人招标专业人员综合素质进行打分,得分C;
(4)按照本章4.2.3.4项规定的评比因素和分值对申请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进行打分,得分D;
4.3.2.2申请人得分=A+B+C+D
4.3.3 评比结果
4.3.3.1评比委员会按照第3章《申请人须知》第3.6.1项的规定确定中选人。
4.3.3.2 评比委员会完成评比工作后,向比选人提交评比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5章 招标代理合同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为顺利完成 项目的招标工作,甲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已通过比选方式确定乙方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具体招标事宜。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组成本合同协议的文件: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协议书的补充条款。
3. 中选通知书;
4. 代理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范围和具体代理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为: 招标。
三、代理期限
乙方的代理期限为:自本合同备案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全面完成本合同委托代理范围内的事项止。
四、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包括招标方案的核准手续;
(2)向乙方提供有关本次招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如项目批准文件,招标方案核准文件,招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图纸等);
(3)与乙方共同商定招标有关事宜,并密切配合乙方开展招标工作;
(4)对乙方拟定的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及编制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予以审核和认可;
(5)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依法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6)授权由乙方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7)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招标项目的承包(或供货)合同;
(8)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或协助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9)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拟定招标工作计划,向招标人提供招标前期法规咨询,保证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
(2)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乙方及附属机构保证不参与本招标项目的任何投标,也不得为其他任何投标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4)严格按照招标方案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认真履行代理职责,未经原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5)保证代理人员及时到位服务,不得更换代理申请书中已经载明确定的代理服务人员,更不得非法转让委托事项;
(6)在甲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后印刷发售;
(7)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凡是公开招标的,必须在国家或省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和中标公示;
(8)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如有),负责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等工作;
(9)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并在开标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告知义务,主动接受依法实施的开标、评标全过程行政监督;
(10)负责组织和主持有关开标会(含资格预审会)、评标会等活动,并承担有关会务费、专家评审费、差旅费等;
(11)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经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并完成评标报告的基础上,负责将评标结果提交甲方;
(12)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邀请其在规定时间内和招标人签订合同;
(13)委托事项全部完成后,负责向甲方提供本次招标的完整档案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4)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招标活动中的各项秘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部门因监督事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应当积极提供;
(15)切实履行在《代理申请书》中承诺的各项义务;
(16)收取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五、招标代理服务费
1.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以乙方在比选《代理申请书》中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为准;
2. 代理招标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 甲乙双方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 招标人支付。
4. 因乙方的原因造成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招标代理费不予支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解除代理关系,并及时报原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1)因不可抗力致使委托招标的项目不可能实现的;
(2)本委托招标的项目被国家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的;
(3)任何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
(4)在招标代理过程中,乙方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或暂停招标代理资格的,或停止其一定时期内招标代理活动的;
(5)乙方被有关部门降级而不具有承担本项目相应资格的;
(6)有证据证明乙方损害甲方利益或给甲方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7)乙方变更“代理申请书”中承诺的代理服务人员超过2人以上的(含2人),或代理服务人员实际到位人数少于承诺人数2人的;
除上述7种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2. 合同终止后,本委托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根据履行情况和解除原因,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3. 合同终止后,有未完成的招标事项的,甲方将重新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乙方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比选。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 因甲方违约而导致双方合同解除的,无论由甲方支付还是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如果已支付了,则无权收回;如果尚未支付,则由甲方按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全额赔偿乙方。
2. 因乙方违约而导致双方合同解除的,如果乙方已收取了代理服务费,应双倍返还给加方;如果乙方尚未收取,则按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全额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 双方都有违约行为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甲方和乙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本着实事求是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5. 如通过上述办法不能解决纠纷,双方同意 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方式解决。
6.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除受争议影响的部分外,本合同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八、附则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也可以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补充条款不得与本合同已规定的事项相抵触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2. 合同的生效: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报经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生效。
3. 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备案一份。
甲方(招标人): (盖章) 乙方(招标代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6章 代理申请书格式
代理申请书封面
正本(或副本)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
代
理
申
请
书
招标代理机构:(全称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年 月 日
一、招标代理申请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组织机构基本情况
五、招标代理资格基本情况
六、拟任本项目的招标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七、拟任本项目的招标专业人员简历表
八、拟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代理业绩
九、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
十、招标代理初步方案
一、 招标代理申请函
致: (比选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阅读研究了 (比选项目名称)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自愿参加本项目的比选。
2.我方已认真核对和检查了本代理申请书,全部内容均真实、准确,我方对此负完全责任,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3.我方完全理解,无论中选与否,你方均不负担我方因参加比选活动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4.如我方中选:
(1)我方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及我方附属机构将不会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
(3)我方将严格按照本代理申请书的承诺和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完成本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详细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申请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本证明后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 系 (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参加 (比选项目名称)的比选活动,以我方的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修改代理申请书、签订合同和处理相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 本授权书仅适用于法定代表人不亲自参加而委托代理人参加的比选活动申请。
本授权书后应附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限为一人。
四、 组织机构基本情况
| 申请人名称 | ||||||
| 成立时间 | ||||||
| 详细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电话 | ||||||
| 传真 | ||||||
| 电子邮箱 |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含手机) | |||||
| 企业类型 | ||||||
| 注册资本 | ||||||
| 经营范围 | ||||||
| 招标代理业务开始时间 | ||||||
企业人员情况 | 企业全部人员总数 | |||||
| 其中招标专业人员人数 | ||||||
| 其中中级职称(含)以上人数 | ||||||
| 其中通过国家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数 | ||||||
| 其中具有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专家证书人数 | ||||||
注:在本页后应附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彩色)。
五、 招标代理资格基本情况
| 申请人名称 | |||
| 资格等级 | |||
| 证书编号 | |||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 其他招标代理资格(1) | |||
| 申请人名称 | |||
| 资格等级 | |||
| 证书编号 | |||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 其他招标代理资格(2) | |||
| 申请人名称 | |||
| 资格等级 | |||
| 证书编号 | |||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 其他招标代理资格(3) | |||
| 申请人名称 | |||
| 资格等级 | |||
| 证书编号 | |||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注:申请人如只有一个招标代理资格的,只填写一个;如有多个,应分别填写;多个代理资格的,应将本项目需要的招标代理资格放在最前面。
在本页后应附申请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彩色)。
六、 拟任本项目的招标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 姓名 | 在本项目中拟任职务 | 开始从事招标代理工作时间 | 从事 专业 | 职称 | 是否通过国家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 是否被聘为评标专家库专家 | |
| 1 | 项目经理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10 | |||||||
| 11 |
注: 排在第一位的应为项目经理
拟投入本项目的招标专业人员的数量应与《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要求的数量完全一致,否则作无效处理。
七、 拟任本项目的招标专业人员简历表
| 姓名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 | ||||
| 学历 | 职称 | 何时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 ||||
| 从事专业 | 从事专业年限 | 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编码 | ||||
| 评标专家库专家证书号码 | 养老保险证书证号 | 其他职业资格情况 | ||||
| 毕业学校 |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学院 系 专业,学制 年。 | |||||
| 时间(年月) | 工作简历和近三年代理同类招标项目的业绩 | |||||
备注: 申请人拟投入本项目的招标专业人员均须填写本简历表并附所需证明资料,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或资质证书等证件,凡是未提供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一律无效。
申请人拟投入本项目的招标专业人员的排列顺序,应当与“拟任本项目的招标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的排列顺序完全一致。
本表之“从事专业”,是指职称证书所载明的专业。
八、拟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代理业绩
(x x x x年x月x日—x x x x年x月x日)
| 姓名 | 代理同类项目中标金额 累计(亿元) | |||||
| 代理同类项目的总个数 | ||||||
| 已代理同类项目的详细清单 | ||||||
| 起止时间 | 代理项目名称 | 业主单位 | 业主联系人及电话 | 中标额 | ||
| 目前正在代理尚未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 | ||||||
| 代理时间 | 代理项目名称 | 业主单位 | 业主联系人及电话 | 拟完成时间 | ||
注: 申请人只需填写规定时限内的同类项目代理业绩;超出规定时限的,比选人不予考虑。
九、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
致:(比选人)
根据2002年10月15日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之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综合考虑本委托代理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我方的实际,我方收费报价为 。
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注: 如按规定标准收取,此处应填“按规定收费标准的100%收取”;如下浮10%,此处填“按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上浮或下浮的幅度百分比应取整数,如85%、103%。
根据本项目实际,申请人收费报价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5%,最低不低于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80%.否则作无效处理。
十、 招标代理初步方案
